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 适配人群 | 基层安监员,举报核查员,财政奖励经办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举报,非法集资核查,安全等级判定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看不见危险,出事没人管。想让街坊邻居多留心,早点发现隐患报上来。 | ||
| 适用范围 | 宝安区所有地方, anybody 都能举报,不管是不是本地人。 | ||
| 职责分工 | 区安委办负责查线索、发奖金;举报人要讲真话、留联系方式;街道和部门配合核实。 | ||
| 管理要求 | 打电话或现场举报;留清楚地址和隐患内容;查实了才给钱;分三档发奖励。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委办专人接电话、24小时在线;10天内通知领奖;超期不领就充话费;假举报要追责;有人监督资金发放。 | ||
宝安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隐患举报奖励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隐患的积极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各种场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均有权要求区安委办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五条 举报采取电话和现场举报两种方式,区设立了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实行专人24小时接报。
电话号码:。
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2号。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隐患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存在隐患具体内容。
(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领取奖金时提供)。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区安委办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受理的安全隐患进行办理,对核查属实的,由区安委办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隐患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和特大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具体界定如下:
(一)一般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危险化学品仓库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分区储存,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
4、净化车间、粉尘车间、涂层烘干室(炉)等隐患易发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设置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生产经营区域,未经物理隔离的。
5、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虽经检测合格但与生产经营区域、员工起居区域、人员流动区域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6、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大面积(或大量)的易燃易爆品,消防设备设施及逃生通道、标识不符安全标准,且与人员居住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7、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逃生天面,或其他固定物体堵塞消防通道的。
8、存在严重的车间、仓库、宿舍等“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
9、电力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电线裸露、乱接乱拉,容易引发触漏电事故的。
(三)特大安全隐患:指能造成群死群伤或特大财产损失,造成影响特大,必须立即关停消除的隐患。
第九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隐患,区安委办根据隐患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一般安全隐患,每宗奖励300元。
(二)重大安全隐患,每宗奖励500元。
(三)特大安全隐患,每宗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人存在争议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等级,由区安委办与具体承办单位研讨后确定。
第四章 奖金发放与领取方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采取发放现金和电话充值卡(仅对手机号码充值,按举报隐患等级确定的奖励标准将现金折换成电话充值卡)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经核查属实的安全隐患,区安委办将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现金必须现场领取。
举报人领取电话充值卡的,既可现场领取,也可要求区安委办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其手机。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现金或者现场领取电话充值卡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原件。
举报人要求区安委办直接充值电话话费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可传真,下同,传真号码:。
区安委办将严格核实其举报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安排专人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举报人手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的,被委托人只能到区安全隐患举报中心现场领取,且必须提供举报人亲笔签名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均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六条 对于区安委办电话通知领取奖金后10日内仍未领取现金或者电话充值卡的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手机号码的,经区安委办核实,安排专人直接将电话充值话费充入举报人手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经多个举报人投诉的同一家隐患单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奖金由首个举报人领取。
第十八条 对于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处理。
第十九条 对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____年6月1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____〕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奖励程序的设定应有利于鼓励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各地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
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八条 各地应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奖励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
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部分省份已出台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____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报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奖励条例
| 适配人群 | 一线操作工,班组长,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违章作业,隐患排查,现场巡检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不注意安全,有人乱指挥、乱操作,设备也不安全,想让大家多留心、多提醒。 | ||
| 适用范围 | 普通员工和外来人员,车间、办公室这些地方,机器、工具、防护设施。 | ||
| 职责分工 | 一线员工发现不对就举报,班长看到不制止也算失职,安委办负责查实登记。 | ||
| 管理要求 | 拍照或找人作证再举报,口头书面都行,防护坏了、灯太暗、通道堵了都要报。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委办当天查、当天发钱,不核实不给奖,举报弄虚作假要取消资格,奖励不发算失职。 | ||
1总则
1.1根据总部____年三季度办公会精神,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促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1.2本条例之奖励不适合公司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1.3本条例中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举报不适合已列入公司隐患整改或公司已悉知但限于条件暂未列入整改之隐患。
2举报范畴界定
2.1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系指:
a) 操作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b) 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或工艺处于不安全状态,对设备及人员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
c) 野蛮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的;
d) 手工代替工具操作或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作业的;
e) 机械运转时加油、维修、清扫的;
f)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h) 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时,在场最高领导(班长以上)不予制止的。
2.2 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
a) 防护不合适,如防护装置高度和强度不合要求的;
b) 防护设施缺少或损坏的;
c) 机器工具的设计不安全的;
d) 设备布局不合理,整理工作未做好的;
e) 照明不足或强光刺眼的;
f) 工作场地脏乱差、安全通道不畅的。
3 举报须知
a) 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举报需有一定证据(照片、证人、或经核实认可);
b) 举报形式不论照片、书面或口头均可;
c) 公司员工、第三方人员均有权参与举报;
d) 安委会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安委办对所有举报事项均须予以核实、登记。
4 奖励
4.1 所有举报一经核实有效即给予一定物资奖励(现金支付)。
4.2 奖励一律实行“当日举报、当日核实、当日奖励”的原则。
4.3 奖励标准为10元、20元,重大隐患举报另行奖励。
5 附则
5.1本条例从____年10月20日起施行。
5.2本条例解释权属安委会办公室。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范文: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范本
| 适配人群 | 食安办工作人员,基层监管人员,农林水执法人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安全举报,违法案件查处,举报线索核查 |
|---|---|---|---|
| 制定目的 | 怕有人乱用有毒东西种菜养鱼,乱加工卖坏掉过期的食品,害大家拉肚子住院甚至更糟。 | ||
| 适用范围 | 本区所有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还有来举报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统一管奖励这事,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各自查自己管的案子,都要接电话登记好。 | ||
| 管理要求 | 公布举报电话,收信收邮件都得记清楚,不能推给别家,24小时内转给该管的部门。 | ||
| 监督与检查 | 办公室专人盯这事,不登记不转办要被问话,查实了没办要处分,严重了坐牢,奖金发错要追回。 | ||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划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规模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大规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不能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案级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级别等级,参照涉案货值金额的多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可证实被举报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或同一举报人向省、市、区三级分别举报的,按照谁先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奖励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审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基金。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从食品安全基金中列支。基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调查属实后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不予奖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将该案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