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范本
| 适配人群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 | 使用场景 | 涉水产品生产,水质处理器制造,水处理剂配制 |
|---|---|---|---|
| 制定目的 | 怕水被污染,产品不干净影响大家喝水健康。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做饮用水相关产品的工厂和工人。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管好厂子,卫生员盯流程,工人守规矩干活。 | ||
| 管理要求 | 厂子选干净地方盖,设备专用不混用,原料得验货,产品每批都查,工人要体检。 | ||
| 监督与检查 | 卫生局来检查,厂里自己天天记、周周查,谁不照做就停工整改,再犯要罚钱。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 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
第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水质处理器 (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三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筒体、管件、净水材料应先行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入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第四章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
第三十八条 原材料库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三十九条 成品库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应隔墙离地,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四十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免污染产品。
第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第四十四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净水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范本: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功能评价
| 适配人群 | 净水设备质检员,涉水产品注册专员,饮用水安全监管员 | 使用场景 | 家用净水安装,集团饮水改造,净水设备验收 |
|---|---|---|---|
| 制定目的 | 怕水处理器材料乱放东西进水里,喝出毛病来。 | ||
| 适用范围 | 家用和单位用的净水器、矿化器、反渗透机。 | ||
| 职责分工 | 厂家管材料检测,检验机构测整机,卫生部解释条文。 | ||
| 管理要求 | 所有材料要泡水24小时测指标,出水必须达标,不能有怪味杂物。 | ||
| 监督与检查 | 按规范步骤做实验,卫生部抽查,不合格不许卖,已卖的要召回,检验报告要留档备查,谁乱来谁负责。 | ||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____)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____)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n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____)进行。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铅 增加量≤0.001mg/l
镉 增加量≤0.0004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 ≤10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5.5 其他指标 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关指标要求见表5
表5 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银 ≤0.05mg/l
碘 不得使水有异味
其他 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的要求
6 功能试验
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的要求。
6.2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3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
6.4 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
6.5 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6.6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____)进行检验。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mineralizer)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1995)
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
3.1 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 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____)进行。
5 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表l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镉 增加量≤0.0005mg/l
5.5 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
表5 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总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5.6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1 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的要求。
6.2 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 -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____)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8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mineralizer
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
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铅 增加量≤0.001mg/l
镉 增加量≤0.0005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 ≤10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5.5 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
表5 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总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5.6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试验
6.1 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的要求。
6.2 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____)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8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反渗透处理装置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p1unct60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reverse osmosis device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其它各类生产纯水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____)
瓶装饮用纯净水(gbl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l7324-1998)
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ansi/nsf 581996)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
3 定义
3.1 反渗透处理装置: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采用反渗透技术净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质,获得作为饮水的纯水处理装置。
4 反渗透处理装置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反渗透处理装置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 <>;
4.2.1 反渗透处理装置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____)进行。
5 反渗透处理装置的卫生安全试验
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反渗透处理装置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4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铅 增加量≤0.001mg/l
镉 增加量≤0.0005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 ≤10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6 净化处理效率
反渗碳透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6.1 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5要求。
6.2 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6要求
6.3 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出水应符合表7要求。
6.4 除上表所列指标外,其它项目均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所列的限值。
表5 无机物质去除效率 项目 起始浓度,mg/l 去除率%
砷(as3 ) 0.30 ≥83
镉 0.03 ≥83
铬(六价) 0.15 ≥67
氟化物 8.0 ≥75
铅 0.15 ≥90
硝酸盐氮 30.0 ≥67
表6 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效率 指标 起始浓度.μg/l 去除率%
四氯化碳 78 ≥98
三氯甲烷 300 ≥95
表7 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 限值
浑浊度 5度
臭和味 1度(ntu)
肉眼可见物 不得有能觉察的臭和味
ph值 不得含有
铅 高于5.0
砷 0.01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1mg/l
耗氧量 0.002mg/l
三氯甲烷 1.0mg/l
四氯化碳 1.8μg/l
细菌总数 2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7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8 检验方法
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____)执行。检验项目选择和样品处理参阅《卫生部小脑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9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范本:饮用水基本安全知识
| 适配人群 | 基层水利员,防疫消杀员,应急供水队员 | 使用场景 | 灾后供水恢复,野外临时取水,集中式供水抢修 |
|---|---|---|---|
| 制定目的 | 洪水后水容易被污染,喝脏水会拉肚子、得病,大家得知道怎么挑水、怎么处理水才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灾后喝水的人,自家水井、泉水、河沟水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村民自己管好取水桶和水缸,村干部盯水源地,卫生员教消毒方法,谁管哪口井要写清楚。 | ||
| 管理要求 | 不喝浑水、臭水、有怪味的水;水要烧开或加消毒片;井口盖严实,周围不堆垃圾、不建厕所。 | ||
| 监督与检查 | 每天早上检查水缸是否干净,村干部每周看三次井边有没有乱倒东西,没做到就重新培训,还犯就换人管这口井。 | ||
一、选择饮用水常识
(1)优先选择饮用瓶装水或开水,如果没有条件烧开水,可饮用消毒药剂消毒后的水;不喝被污染的水,不用浑浊、有颜色水洗漱等。
(2)取水优先选井水、泉水,也可选用河岸渗滤水。
(3)盛水器具要经常消毒,并用干净的水冲洗。
(4)有消毒剂味道的水是较安全的饮用水。
(5)选择水源的顺序为井水、泉水、山溪水、江河水、水库水、湖水、池塘水,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水质分析的结果来划定水源保护区,对水源地进行标识,加强保护水源地。
(6)要共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措施
(1)水源井周围50米或地表水源沿岸30 米范围内,禁止建厕所、牲畜圈,禁止排放粪便、污水或倾倒垃圾,不得在水源边喷洒农药等。
(2)粪便进行统一消毒和管理,动物牲畜尸体等及时清除并立即进行填埋处理。填埋地点应距水源地150米以上并远离居民日常生活区,填埋深度应在40厘米以上,填埋按比例加入生石灰(重量为动物尸体重量的1/4~1/2),填埋 完成后对填埋地进行标识。
(3)在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或其上游地区;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防污染物进入。每天定时对井水消毒,用公用水桶进行取水。
三、简易判断饮用水水质方法
看:干净水应该无色、无异物、无漂浮死亡的动物尸体等;
嗅:干净的水没有异味;
尝:干净的水没有味道,如果发现有酸、涩、苦、麻、辣、甜等味道则不能饮用;
验: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利用水质(快速)检验设备等对水质进行快速检验,合格后才能饮用。
四、饮用水消毒方法
(1)家庭和个人用水:煮沸消毒效果可靠,方法简便易行。也可用漂白粉等卤素制剂消毒饮用水。
①漂白粉精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漂白粉精片1片,混匀静置30分钟后可饮用;
②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消毒法:清洁水100公斤加二氯异氰尿酸钠药片(泡腾消毒片)5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③氯亚明消毒法:先将氯亚明配成10%溶液,每100公斤水中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④次氯酸钠消毒法:清水100公斤加入10%次氯酸钠5~6毫升混匀搅拌,静置30分钟后即可饮用;
⑤个人饮水每升加净水锭2片或2%碘酒5滴,振摇2分钟,放置10分钟即可饮用。
(2)井水:按井水深度和直径计算出井水量,按比例计算消毒剂投放量进行投加。
(3)集中式供水单位:清除灾害留下的污染物、污泥,清洗制水设施、设备,必须保证消毒剂投加后,在清水池停留时间达30分钟以上,检测出厂水游离余氯含量在0.5~1.0毫克/升范围内,或保证管网末梢水游离余氯含量达0.1毫克/升。
(4)应急饮用水的处理步骤:粗滤-→静置/沉淀-→过滤-→消毒
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范本: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 适配人群 | 涉水产品制造商,卫生安全检测员,给排水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供水设备安装,水质处理器更换,蓄水容器更新 |
|---|---|---|---|
| 制定目的 | 怕水管、涂料、滤芯这些东西泡水后让水变脏变毒,喝坏人肚子。 | ||
| 适用范围 | 管子、水箱、水泵、阀门、滤芯、活性炭、内衬、涂料这些碰水的东西。 | ||
| 职责分工 | 厂家要保证材料不掉渣不放毒,检测员按表1表2查数据,审核人盯结果对不对。 | ||
| 管理要求 | 所有东西必须泡水30天测指标,第一天和第三十天全项目查,中间四次只查基础项和超标的项。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批货都得送检,卫生部门抽查,没检或不合格就停用换掉,报告造假要重罚,记录得留五年。 | ||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____)
3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色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2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砷
增加量≤0.005 mg/l
镉
增加量≤0.0005 mg/l
铬
铝
增加量≤0.02 mg/l
铅
增加量≤0.001 mg/l
汞
增加量≤0.0002 mg/l
三氯甲烷
增加量≤0.006 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 mg/l
3.4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4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___)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____)执行。
表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铁
增加量≤0.06mg/l
锰
增加量≤0.02mg/l
铜
增加量≤0.2mg/l
锌
钡
增加量≤0.05mg/l
镍
增加量≤0.002mg/l
锑
增加量≤0.0005mg/l
四氯化碳
增加量≤0.0002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银
增加量≤0.005mg/l
锡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甲醛
丙烯腈
材料中含量≤11 mg/kg
总a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表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b放射性
苯
总有机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