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
| 适配人群 | 审计组长,审计主审,审计组员 | 使用场景 | 审计进点,现场审计,审计监督 |
|---|---|---|---|
| 制定目的 | 审计人员去单位查账时容易被招待收礼,怕影响判断不公正。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和被审计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审计组长盯紧组员,组员自己管住手和嘴,被审计单位有权监督举报。 | ||
| 管理要求 | 不收礼不吃饭不坐车不旅游不报销不推销不泄密不提私事。 | ||
| 监督与检查 | 现场抽查聊天记录和发票,纪检组随时暗访,违规者停职检查并通报批评。 | ||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医学院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e医学院后勤产业处网页维护
| 适配人群 | 网络管理员,科室信息员,部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高校后勤管理,校园网站运维,信息公开审核 |
|---|---|---|---|
| 制定目的 | 学院网络发展快,网页管理要跟上。怕信息乱发、泄密、不规范。 | ||
| 适用范围 | 后勤产业处所有人、处网页、上传的信息内容。 | ||
| 职责分工 | 网络管理员管日常维护。操作员对自己发的信息负责。科(室)负责人审信息。主管领导把关重要信息。 | ||
| 管理要求 | 上网前必须层层审批。秘密信息不能上公共网。上传要带审批原件和电子版。数据库要常更新、存好。 | ||
| 监督与检查 | 谁发谁检查,科(室)负责人盯审核,处里抽查。没按流程的,信息撤下重走。出问题追到具体人,通报批评。 | ||
为适应学院的网络发展,使管理工作更加现代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后勤产业处建立了网页,实现了信息网上即时发布。为使处网页进一步规范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医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上网人员要提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 处网页由专门网络管理员做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操作人员对上网的信息负责,应严格按批准公开的范围,发布信息。
第四条 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查,主管部(处)领导审核,方能上网。特殊信息的网上发布还需部(处)长或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并上报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需上传文件时,一定要提供文件的审批原件和电子文档,以便于上传、查看和下载。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国家秘密事项及具体密级的指示精神,对确定为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信息,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要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健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保存好数据。
第八条 网络只是一种技术手段、一种方式,它不可能替代各个职能部门履行其自身的职能。按照教育部和省教厅有关文件和要求,各职能部门应该尽快学习使用网络进行办公,提高办公效率,适应办公自动化和学院发展的要求。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学院后勤产业处。
医学院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适配人群 | 高校处级干部,院系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正职 | 使用场景 | 高校干部审计,离任经济审计,任中经济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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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 | 怕干部乱花钱乱决策,学院钱和资产出问题。怕干部不守规矩,影响学校发展。 | ||
| 适用范围 | 学院处级正职、主持工作超一年的副职干部。 | ||
| 职责分工 | 院长批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干活;纪检组织人事等一起盯;干部要配合交材料。 职责分工:干部要管好自己部门的钱物;审计组查实情;联席会议协调难题。 | ||
| 管理要求 | 每年定审计计划;审前发通知;开见面会;贴公示;查账看合同;听各方意见。 | ||
| 监督与检查 | 审计组查完写报告,干部10天内反馈;不交材料或造假要追责;结果进干部档案。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学院处级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学院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院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院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计财、国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院长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主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院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院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