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老年人优待规定
| 适配人群 | 老龄工作机构人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医院窗口服务人员 | 使用场景 | 养老服务实施,老年优待执行,高龄补贴发放 |
|---|---|---|---|
| 制定目的 | 怕老人被忽略,看病难、出门难、办事难。大家越来越老,得早点把照顾办法定下来。 | ||
| 适用范围 | 全省所有拿老年证的老人,还有服务他们的单位和地方。 | ||
| 职责分工 | 政府发补贴管落实,单位贴标志守承诺,工作人员要认证给优待,老人自己带好证件。 | ||
| 管理要求 | 公园免票、医院优先、坐车半价、厕所免费、法律咨询不收钱、标志必须挂明显处。 | ||
| 监督与检查 | 老龄办来检查,媒体帮监督,电话公开大家都能打。不照做先批评,再改不了就追责到人。 | ||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进一步老年人优待规定:教育学院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建设
| 适配人群 | 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督导员 | 使用场景 |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 |
|---|---|---|---|
| 制定目的 | 怕教学乱套,老师水平不齐,学生学不到真本事,课程跟不上实际需要,质量稳不住。 | ||
| 适用范围 | 教育学院所有教研室、主任、任课老师、参与教学研究的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主任带头抓计划和落实,老师按安排上课备课,老教师带新教师,大家一块评课评学。 | ||
| 管理要求 | 每学期定教学计划,编大纲选教材,集体备课听试讲,搞经验交流,审试卷改成绩。 | ||
| 监督与检查 | 教学管理部门每学期查一次,看计划实不实、课上得好不好、材料齐不齐。考评差的要整改,主任不称职就换人,优秀给表扬。 | ||
为加强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学院政治思想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技工作、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教师理论教学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研室是在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进行专业教学及专业建设的基层单位,是学院直接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技工作和进行师资培养的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它是联接教学双方的纽带,在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方面具有其它部门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
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环节,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写制定及贯彻实施、教学研究与改革、各级科研课题的落实、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梯队建设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都以教研室为主实施。
教研室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能力为本,就业为先”的办学理念搞好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以及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院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该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努力为教研室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二条 教研室职责:
1、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是按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团结协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具体包括:
(1)按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审核学期教学实施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提出学期任课教师的安排及兼职教师的选聘方案;
(2)选、编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修改课程理论、实践教学大纲,搞好专业建设;
(3)学习政治和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研究,组织集体备课,组织观摩教学、引进教师的试讲等活动;
(4)定期组织教学经验交流;
(5)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工作。
(6)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审核、批改,督促任课教师对该学科成绩报送工作。
2、制定教师培养提高计划,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3、组织教研室的科学研究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1、根据学院的要求,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教研室发展和建设规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协助院长拟(修)订专业教学计划,提出本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方案,根据专业发展要求选定实用教材,组织完成相应教学参考资料、课程理论和实践教学大纲的编制,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完成教研室的学期工作总结;
2、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完成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审核、组织期末考试试卷批改、成绩报送、成绩分析工作;
3、负责教师工作量的审核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包括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
4、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院内技能(知识)比赛,组织本专业(学科)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知识)竞赛,组织开展与本专业(学科)相关的新技术、新知识讲座等第二课堂活动;
5、参与本教研室教师任职资格的评议和晋职升级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6、组织本专业(学科)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担任教研室主任的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4、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对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研究,教学效果好。
5、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
6、教研室主任的产生,应由教研室全体职工民主推荐,系、部审核,报学院最后确定。
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学期应对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公布各教研室的教学和科研情况,并评选 “优秀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教研室,除全院通报外,学院将责令其及时整改;对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将予以解聘。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教研室主任工作会议,建立教研室主任例会制度。
第七条 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教研室主任培训班,加快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进一步老年人优待规定: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
| 适配人群 | 老龄工作机构,基层民政人员,社区养老服务者 | 使用场景 | 公园游览,医院就诊,公共交通 |
|---|---|---|---|
| 制定目的 | 老人越来越多,怕他们看病难、出门难、生活难。政策想帮他们过得舒服点,别被落下。 | ||
| 适用范围 | 本省拿老年证的老人,公园、医院、车站、银行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要挂牌子写清楚优待,领导盯落实,员工得认出老人证,不能推脱。 | ||
| 管理要求 | 免门票、半价票、优先挂号取药、免费公厕、法律咨询不收费。 | ||
| 监督与检查 | 老龄办查落实,媒体晒监督电话,谁不执行先批评,再严重就追责。 | ||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