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

适配人群班主任,系部主任,学工处长使用场景学期注册,课程考勤,实习考勤
制定目的怕学生老不来上课,学习跟不上,纪律松垮,影响教学秩序。
适用范围全院所有在校学生,包括上课、自习、实习、军训这些时候。
职责分工班主任管一天假,系主任管两到四天,学工处长管五到七天,院领导管八天以上。
管理要求必须按时注册,请假要交证明,旷课超15分钟算缺勤,晚自习得在指定地方待着。
监督与检查班干部每天记考勤,每周统计上报,系里公布结果,没请假就缺课直接算旷课,处分按条例来。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医生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者;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因临时发生特殊事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又不托同学代办,事后两天内亦不补办请假手续者;超过假期不补假者,一律按旷课或旷考处理。

自习和晚自修时间应在教室及电脑室阅览室、图书馆、音乐楼等场所学习,不能离开学院或在校园其他地方游逛逗留,如不自习自修又不请假,作旷课论处。

第四条 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查批准;二天至四天,经班主任签意见后,由系(部)主任审批;五天至七天,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工处长审批;八天以上(含八天)经班主任、系(部)主任、学工处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领导批准.

2、在学期终考试、考查时间请假者,不论时间多少,一律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意见后送请教务处主任批准,方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

3、学生请假经核准后,须将请假单送交最终审批人或办公室登记存查,即谁审批谁存档。假满应到请假最终审批人或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 请假期满而病未愈痊,或有特殊情况者,提出证明后,才得请求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同样。

第六条 凡擅自缺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意见后,送请教务处主任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条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八条 学生旷课或旷考是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根据旷课或旷考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系(部)教学干事和学生干部负责管理学生请假和考勤工作,检查班干填写好“教室日志”工作。每周应将各班学生旷缺课情况作出统计和分析,报告系(部)主任,并向学生公布。每学期终,应做全学期的统计和处理意见。

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适配人群高职学生,学工处人员,申诉委员会成员使用场景学生申诉,退学处理,违纪处分
制定目的学生被退学或处分后容易心里不舒服,怕处理不公,影响学习和生活。
适用范围只管安徽长江职业学院的高职在校生。
职责分工分管院领导牵头,学工处办事,老师代表、学生代表一起查事,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管理要求收到决定书5天内可写申诉,委员会15天内查完并回复,能听证就听证。
监督与检查学工处盯着办,不按时交材料算自动放弃,复查结果要书面给学生,超期不申不再理,谁拖了谁说明原因。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____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 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 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某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

适配人群监考教师,教务管理人员,系部辅导员使用场景期末考试,课程考核,校内统考
制定目的怕考试乱套,有人抄、带小抄、乱说话、乱走动,影响别人考,也影响学校风气。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学生,校内校外各种考试。
职责分工学生要守规矩;监考老师要看住考场;教务处负责查实和处理;系部通知家长。
管理要求不许带手机和资料进考场;必须坐指定位置;开考前不能答题;考完铃响马上停笔;不许交头接耳、传纸条。
监督与检查监考老师当场警告或收卷;巡考老师随时检查;教务处认定事实;不听劝的记处分,成绩零分;多次犯错可能开除。

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1条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试秩序,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以考风建设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考务和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生纠正,口头警告无效者,视为考试违纪,学校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影响考试秩序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3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出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从重处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4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或使用考试禁止的通讯设备的;

(五)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5条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6条 学生考试作弊,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开除其学籍:

(一)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又作弊的;

(二)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三)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四)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7条 对窃取试卷或试题者,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8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组考和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暗示或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面积雷同卷的;

(五)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行为。

第9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阅卷教师予以证实,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认定。考生考试后被举报作弊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违纪者,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调查,并以认定的证据以及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10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考场纪录》或书面材料、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

凡考试(查)违纪、作弊的,应作出书面检讨,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及本人认识。

第11条 有考试(查)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由教务处通报全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教务处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学生与家长。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所参加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13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与学工处共同实施。

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职业学院教研室主任等人员津贴发放

适配人群教研室主任,教务秘书,实验室主任使用场景教学管理,实验实训,学生思政
制定目的怕老师干活没劲儿,怕教学乱套,怕学生出事,怕实验室不安全,怕教务出错漏。
适用范围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辅导员、团总支书记。
职责分工主任盯教研和安全,实验员管设备和隐患,教务秘书守考务学籍,辅导员抓学生动态,团支书管班级组织。
管理要求每周开教研会,每月听一次课,设备完好率超九成,考场监考不缺人,学生突发马上报,办公室天天打扫。
监督与检查系部每学期打分,教务处抽查记录,分数低就少发钱,连续两次合格就换人,没填日志扣基础分,不修设备要写说明。

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主任等人员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兼职辅导员、兼职团总支书记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工作的责任心,保证系(部)教学管理工作、教研室工作、实验室工作、学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考核和津贴发放暂行办法。

一、教研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等人员的津贴标准

兼职教研室主任、兼职实验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兼职辅导员、兼职团总支书记等人员的津贴由教务处根据兼职教研室主任、兼职实验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兼职辅导员、兼职团总支书记等人员的人数按每月每人平均80元的标准核计到系部,(全年按10个月计算)。由系部根据对教研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等人员的考核情况按照总金额制定等次发放,(其中每人基础为60元),其津贴等次分为优秀(100元)、良好(80元)、合格(60元)三档,要求拉开档次。

二、教研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等人员的考核标准

(一)教研室主任的考核项目

1.教研室工作: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小结;每周正常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记录详实;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勤率高,教研室有良好的工作氛围;教师相互协作,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完成任务积极主动,无教学事故。

2.常规教学工作:定期检查教案、备课笔记和教学进度;教研室内教师作业批改认真,课后辅导及时,成绩记载如实,帮教活动正常;兴趣小组活动开展正常,有成效;教室日志填写及时、完整。

3.听课活动:每月教研室开设的公开课不少于一次;积极组织教研室内的教师相互听课,教研室内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五次,听课记录如实。

4.工作秩序与环境卫生:按要求执行规定时间的坐班制度;办公室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5.开拓与创新:教研室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多媒体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有设想、有思路,教师主动参与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6.及时完成系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兼职教务秘书的考核项目

1.熟悉学生学籍管理、教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报告学生学习、教师教学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系部领导和教务处了解本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的状况,为开展教学研究,加强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供重要依据。

2.、协同教务科维持本系部的正常教学秩序,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①考试管理工作:按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协助落实考场的监考教师,将各类考试安排表通知有关老师;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办理缓考、补考等手续;了解、收集、汇报考场的情况,协助教务科处理学生违纪事项;

②学籍管理工作:办理开学前学生注册手续,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学工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进行学期、学年学生学籍审查和处理,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复学、转学、退学、试读、试读转正);办理学生补考、重修、选修等手续;

③教学档案的管理:建档管理有关课务、考试、学籍等文件资料;本系(部)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工作总结及各项教学经验等的建档、保存;

④及时完成系部领导和教务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实验室主任的考核项目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兼职

实验员学习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专兼职实验员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有检查、有考核。组织并承担实验(实习)室的常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实验(实习)前的准备工作。新开实验要充分备课,必须先做一遍并写出实验报告。仪器设备完好率应保证在90%以上。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2.带领实验教师根据实验课程,结合实际进行实验项目的开发,针对实验方法、技术、装置的改进进行实验研究,作出相应的计划与总结。

3.根据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安排表,经常深入实验室检查实验教学的执行情况。配合实验实训科对实验(实习)室的管理、学生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辅导、实验报告批改、台帐记录、成绩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4.实验室保持文明、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秩序。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器件、材料、工具应按类有序存放。

5.及时完成系部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兼职辅导员的考核项目

1.工作积极主动,能调动系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促使班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协助系部领导做好各班级的班风、学风的建设,在各类院、系级学生活动中成绩明显。

3.及时处理系部学生的突发事件,经常关心学生,深入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4.注重学生思想工作方面的研究,注意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的积累。

5.及时完成系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五)兼职团总支书记的考核项目

1.工作积极主动,能调动系部各班级团支书的工作积极性,促使班级工作的有效开展。

3.及时处理系部学生的突发事件,经常关心学生,深入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

三、教研室主任、兼职教务秘书等人员的发放标准

1.对照相应的考核标准,各方面都做很好的人员按优秀等次发放,每月100元。

2.对照相应的考核标准,各方面都做较好的人员应按良好等次发放,每月80元。

3.对照相应的考核标准,在某些方面做得有所欠缺的人员可按合格等次发放,每月60元。

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职业学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评比

适配人群团支部书记,共青团员,团务工作者使用场景团组织评优,五四表彰,基层团建
制定目的怕团组织松散,团员不积极,影响整体活力和向上劲头。
适用范围全院所有共青团员和团支部。
职责分工团员要带头守规、学习、参加活动;团支委要带好头、组织好学习和活动;团总支负责审核把关。
管理要求按时交团费;参加理论学习;完成团组织任务;开展健康活动;不出现违纪行为。
监督与检查团支部先评,院团委复核;没做到的取消资格;结果公示三天;监督由团总支和学生代表一起做;每年五四前完成评选。

职业学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共青团工作,提高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和各级团组织的整体实力,增强团的基层工作的生机和活力,达到鼓舞先进、鞭策后进、激励中间,强调每一个基层组织和团员青年积极向上的目的,推动我院共青团“创先争优”活动的蓬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一)优秀共青团员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团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各项团组织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到表率和骨干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为前30%,且本年度考试或考察无补考科目;

4、按时交纳团费;

5、在实践活动中,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显著;

(2)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对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丰富文化生活有显著贡献,或在各级比赛中获奖;

(4)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先进团支部

1、班子健全且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2、定期组织团员青年进行理论学习;

3、能充分发挥在班集体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按期交纳团费,组织生活正规且富有成效,积极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团组织活动;

4、支部有活力并富有团结合作精神,风气好,无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纪现象;

5.全班学习气氛浓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二、评选办法

校团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比领导组,各团支部成立评比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层层组合推荐和评选工作。推荐比例如下: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团员总数的3%;先进团支部不超过团支部总数的10%。对于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表彰于每年“五四”期间举行,优秀团员所受表彰记入个人档案。

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职业学院公物损坏丢失赔偿

适配人群资产管理员,院系责任人,实训指导教师使用场景教学设备管理,办公资产监管,学生宿舍运维
制定目的怕大家不爱惜学校东西,乱弄坏乱弄丢,影响上课和办公。
适用范围全校师生、所有教室宿舍办公室里的桌椅黑板电脑等公物。
职责分工学生弄坏要赔,老师用坏了要赔,部门负责人管好自己办公室的东西,总务处盯着公共区域。
管理要求坏了一定要赔钱或换新,三天内修好,赔不了就集体分摊,查到人还要多罚。
监督与检查总务处开单子,财务处收钱,当天交不上要说明原因,领导批了才能拖,最多半个月,超期加罚,不交不给修也不让用新设备。

职业学院公物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学院公共物资的管理,培养师生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的所有设施设备、公用器具等均属学院公共财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失,如有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或当事人负责赔偿(物品接收者或使用者为物品责任人)。全院师生均有爱护公物,检举揭发破坏公物现象的责任。

二、责任人在使用教学仪器、办公设备或其它器具时,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丢失的,须照价赔偿;影响教育教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配发给个人的物品,责任人为物品领用人或使用人;配发给各部门办公室的物品,部门负责人为资产责任人;公共场所的物品由总务处统一监管。

四、公物的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如暂时无法查出当事人的,则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集体赔偿。一经查清,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并视实情从严处罚。学生宿舍各寝室的公物或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而查无直接责任者,应由居住该寝室的同学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五、损坏或丢失公物赔偿方式

(一)现金赔偿。损坏赔偿为所损坏公物的成本和维修费用之和。赔偿时,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赔偿标准(见附件《*职业技术学院损坏、丢失公物赔偿标准》),填写《物品损坏赔偿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于当天将现金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交总务处安排修理。如当天赔偿有困难,说明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可分期或缓期交付,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交,加重处罚。

(二)实物赔偿或负责修理。实物赔偿所赔偿的实物不低于损坏或丢失的物品;负责修理的应在三天之内完成并符合原物形状和功能要求。否则,按现金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六、符合《*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规定的,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办法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业技术学院公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

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某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

适配人群辅导员,班主任,学工处人员使用场景学生资助认定,新生入学审核,学年资格复核
制定目的怕认定不准,资助发错人。家里真困难的没帮上,不缺钱的反而领了。影响学校信誉,也对不起国家拨的钱。
适用范围全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只管在校读书的本校生。
职责分工学院领导组定方向,系里小组审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听同学说、看平时花销。班主任牵头,学生代表一起评。
管理要求必须交盖章的调查表,消费情况要查实,公示五天,异议三天内答复。优先照顾孤儿、烈士子女、重病家庭孩子。
监督与检查学工处抽查信件电话走访,弄虚作假马上取消资格、追回钱。系里每学期复查一次,好转的停资助。不交真实材料的,全班评议不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____]8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____]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 认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而能积极缴纳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额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且按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设置。

第十条 对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特殊困难。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6、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提请复议。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责成有关系、班级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校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请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认定批复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完成后,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三),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应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终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院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

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保存认定资料、详细记录资助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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