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发票查询网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发票查询网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发票查询网站
“营改增”之后,越来越多的公司、商户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消费者和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愈加频繁,那么如何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真伪判断呢?以下介绍几个简单的小办法。
一、摸
大家首先可以用手来感受发票纸张的质感。真发票采用的是特殊防伪纸张,光滑有韧性,边缘整齐光滑,水印处能感受到油润的凹凸质感。而假发票纸张硬脆,边缘切割常有不齐情况,票面触摸粗糙。
二、看
直接查看,真发票印刷精美,字迹清晰。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左上角10位代码的含义: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编码;第5~6位代表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专用发票用“1”表示;第9位代表几联版,专用发票分别用“3”、“6”表示三联版、六联版;第10位无实际代表意义。发票右上角为8位发票号码。
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
【下图为纸质增值税三联专用发票例图】
增值税普通发票
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编码;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其中001-500代表税务机关印制、501-999代表企业自印;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右上角为8位发票号码。
附加提示:目前利用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种类较多,除了大家平常生活当中常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外,还有其他的种类。大家可以通过观察发票代码的第11-12位进行判别。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2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17代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五联增票系统开具版)。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其编码规则基本与专用发票相同。
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适用专业定制异形字体。
【下图为纸质增值税二联普通发票例图】
三、照
除了用眼睛直接观察以外,大家还可以借助各种利器,来辨别真伪。
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专用发票的防伪纤维呈圆环状随机分布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使用紫外光源照射能过观察到环形纤维。
②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专用纸张中含有造纸防伪线,使用紫外光源垂能够观察到防伪线呈现红蓝荧光点形成的条状荧光带。
四、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详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说明
一、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二、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
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在正常情况下为白色,将发票记账联、发票联纸张放于硬的平面上,用手指甲、竹签或其它光滑硬物在纸张的背面用力快速划过,纸面显现淡蓝色的线条防伪特征。
五、网上查询
这也是最方便的一种防伪手段,即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的信息,将发票的票面信息输入,这张发票的来龙去脉就能弄得清清楚楚了,假发票无处遁形。
操作步骤
1.下载安装平台根证书
2.安装完成后关闭浏览器再重新打开发票查验平台
→查验说明:
①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1)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③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3.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③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④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停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4.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一致无误: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③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④增值税普通发票
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停用)
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⑦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信息有出入,示例如下:
①不一致:
②查无此票:
来源:宁波税务、河南税务
【第2篇】企业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
3.1 发票资料统计
3.1.1 发票资料查询统计
主要功能:查询企业税务 ukey 近十二个月自使用以来某一个或连续几个会计月的各种发票领用存及销项金额、税额等统计资料。
操作步骤:
【第一步】点击菜单“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发票资料查询统计”,进入“发票资料统计”窗口,如图 3-5 所示。
图 3-5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2 说明:
① 本功能用于查询税务 ukey 中纳税统计资料,直接读取税务ukey 中发票数据。
② 可以按需选择发票所属月份、季度、年度。
【第二步】选择要统计的发票类型,统计时间范围分为按月度、季度、年度统计,如图 3-6 所示,选择对应的发票类型,选择需要统计的时间范围。
图 3-6 税务 ukey 资料统计窗口
【第三步】设置好要统计的信息,点击“查询”按钮,此处我们以按月度统计为例,统计 2019 年 8 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结果如图 3-7 所示。
2 说明:
图 3-7 月度资料统计窗口
① 查询展示结果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 票”标签页展示;
② 税务ukey 资料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发票领用存,包括: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
③ 汇总数据包括:销项正废金额、销项正数金额、销项负废金额、销项负数金额、实际销售金额、销项正废税额、销项正数税额、销项负废税额、销项负数税额、实际销项税额,以上各种统计以税率分类统计显示;
④ 该统计窗口的数据明细只能查看和打印,不能修改。
⑤ 考虑到查询统计对税务ukey 性能的影响,建议每月初征期抄税时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保存到税务ukey(或者硬盘),另外考虑到税务 ukey 空间使用情况,建议最多保存自去年 12 月份以来的统计数据,每月保存以利于后期查询。
【第四步】在查询前后我们可以对显示信息标题栏的税率进行设置操 作,点击“设置”按钮,弹出显示税率设置窗口,进行税率设置,显示结果如图 3-8 所示。
2 说明:
图 3-8 显示税率设置窗口
本功能用于用于设置查询信息税率设置,税率不可重复。
【第五步】点击“查询”按钮过后,我们可以对得到的信息进行打印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得到打印预览图,显示结果如图 3-9 所示,确认无误后进行打印操作。
图 3-9 月度资料统计打印预览
【第3篇】增值税发票尺寸
一
随着时代的进步,无纸化、便捷高效成为办公主旋律,而发票亦多演变使用电子版。
我们在报销时,一般将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发票进行本地打印。打印时,通常会选择使用a4纸满铺,用整张a4发票提报报销手续。
而有的会选择发票正常尺寸居中打印,这样需要我们手动裁剪,结果也不齐整。
那怎么办?
这里有一种办法,可以将电子发票以正常发票规格范围印制。
具体方法是直接采购成品a5/b5纸,打印发票时选择a5/b5,将其打印到a5/b5纸张上。这样,整套报销票据很统一,整齐又美观。
二
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通常需要的表单为费用报销单+发票(正常规格发票)+报销凭证粘贴单(非正常规格发票,如汽车/火车票、地铁发票或出租车发票,将其统一粘贴此上)形式,为了实现统一、归整,得将三种表单规格统一。
那么,电子发票打印就是要在正常发票规格和费用报销单规格之间达到平衡。
众所周知,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通常我们会选择b5纸张(176mm×250mm)或a5纸张(140mm×21mm)进行打印,具体可根据公司所使用的费用报销单规格进行选择。
我们以b5纸打印发票为例:
首先,将b5纸放置打印机纸盘处;
然后对电子发票文档进行打印设置~主要有纸张选择、纵横向及页边距。
设置完毕后,鼠标点击确定,电子发票a5/b5版就打印出来了。
以上就是电子发票设置a5/b5纸张打印的过程,这样执行下来,不仅避免了整套报销票据规格上的参差不齐,亦给财务做账带来极大便利。
值得一试!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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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发票软件下载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23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如何下载安装税务ukey开票软件呢?
1.在用来开票的计算机上用浏览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点击首页上方右侧“相关下载”栏目,选择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行下载。
下载完成后运行安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如下图所示,等待程序安装完成即可。
2.安装完成后桌面出现“票”字图标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双击图标进入开票软件。
3.打开开票软件后需要输入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为8个8。
4.首次登录时系统会进入初始化设置向导界面,首先需要对系统密码进行设置。
数字证书密码初始登录时为:88888888(8个8),初次使用税务ukey必须修改数字证书密码。(小提示:请牢记您修改后的密码哦)
首次登录还需设置管理员密码,管理员密码至少为8位的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
5.设置好密码后,进入基本信息设置。请您如实填写营业地址,主管姓名,联系电话,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其中营业地址,主管姓名,联系电话为必填项。
6.完成基本信息设置后,进入参数设置。开票软件会自动填充ip地址以及端口号,请您检查ip地址及端口号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按下面的ip地址和端口号进行修改。
ip地址:web.guangdong.chinatax.gov.cn
端口号:443
7.初始化完成后会自动打开用户登录界面,用户密码为初始化时设置的管理员密码,证书密码为刚刚修改过的数字证书密码(步骤4)。
8.登录成功后即出现开票软件主界面,常用功能均已放置在首页里面,更加详细的功能放在左边的菜单栏里。
9.为方便您熟悉、掌握增值税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相关操作,您可用浏览器打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点击页面上方“纳税服务”栏目,进入“纳税服务”页面后,点击页面中间的“下载中心”,找到增值税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操作手册,点击保存到设备即可。
【第5篇】增值税发票查验
(记者 孙耀星)3月16日消息,太原市税务局专家向广大市民传授识别真假发票的方法,进一步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票识别方法:第一招,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第二招,注意专用异型字体。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消费者可直观目视识别。只有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才是真票。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而言,其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满足上述条件为真票。
专业人士表示,“肉眼识票”是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即可很方便地对各类发票进行查验。太原晚报
【第6篇】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公众后台有读者发来一张发票。
“帮忙看看这张发票税率那块。我们公司和对方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对方给我的回复是轮椅是免税的,但我之前了解到 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用交税,但其实差别很大,不知道这张发票是不是有问题?”
从读者的描述来看,对方应该是享受免税政策,意图开具的是免税的发票。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本身属于应税范围。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免税的项目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国家会经常根据经济情况发布一些新政策,比如最近关于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免税本身是征税范围只是国家给与了优惠,所以也应该开具发票,具体如何开具,其实就是开具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发票。
而0税率是什么呢?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零税率的规定,我们可以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 2016 36号文中找到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予退回。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由于免税发票和0税率发票的税额都是0,结果都没销项,所以很多人开具都会忽略,免税开成0税率的也屡见不鲜。
但是实际上这两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开票算是适用错误税率开具情况,属于不合规发票。
建议如果是长期合作方或者金额较大建议沟通换票以防后患,如果是金额不大或者说换票成本高,也无所谓,一般日常工作中税务也不会纠结于此,如遇检查做出合理解释即可。
免税发票具体如何开具?
金税盘
1.点击系统设置进入,点击商品编码
2.点击增加,按图片显示填写,注意,一定要选择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3.增加完成后,就可以到开票界面开具发票了。
税控盘
想免税,先学会开票吧,不要乱开,严格按照规定开具,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第7篇】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具体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1. 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一般可分为三类:
(1) 开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买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
(3) 介绍者: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票者是购买发票来抵扣税款,开票者是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随之产生了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
2. 客观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般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3. 认定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点
在相关案例中,多数法院认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虚增业绩、上市、融资、贷款、把账目“做平”等并非骗税的考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进行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可以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在本罪的认定中,是否存在实际的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行为人是否骗取、抵扣税款对于犯罪成立与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罪要处罚的是并无实际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用于骗取国家税收的情形。构成本罪不仅要求存在形式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要求其行为客观上产生骗取国家税收的结果或者危险。
4. 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5. 既遂未遂的认定
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法条没有规定实害结果,所以本书旧版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甚至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本罪。但认为本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才可能有利于本罪的认定,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取了国家税款或者抵扣了增值税款的,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具体危险,行为人也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非法占有日的的,则认定为本罪的遂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二、裁判规则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与数额认定
如在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2. 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以上50万以下,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以上并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如在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现有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系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制定,在其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情况下,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分别以50万元、250万元作为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
其中,对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进行量刑。
4. 行为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这种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行为人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 企业有贸易但与实际不符,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在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在经营活动中,有关企业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与开票单位之间均无任何直接或关联交易,且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实际已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6. 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单位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7.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如在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要件。该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理
如在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是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或称方法行为,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其目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相互联系。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当认定是牵连犯。
依照通常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部分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较重,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9. 单位或个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在朱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以支付开票费让他人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在性质相同,客观上均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危害,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11. 严格区分虚开与代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经济活动
如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裁判的典型意义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代开”与“虚开”两类行为,并严格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被告人崔某某有实际经营活动,仅系找他人代开发票,并用于企业的正常抵扣税款,无证据证明其有骗取税款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如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有效辩护要点
1. 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根据前述,本罪不应该被作为抽象危险犯,而应该作为是实害犯。因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因此,辩护人要注意,即使委托人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但是委托人主观上并无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且最终也并未拿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等,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前述裁判规则10、11,都在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抵扣税款的目的,或者是强调客观上有相符的交易行为,并未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从而不构成本罪。
2. 辩护要要特别注意: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例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或者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或者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情形,不以犯罪论处较为合适。因此,辩护律师在此类情形下要特别注意对于委托人情节轻微的,应为其主张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处理。
4. 企业合规相关要点
近年来,合规制度快速发展,企业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合规处理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例较多。因此,对于企业犯本罪的,辩护人应尽量为委托人争取合规制度的适用。
(1)合规不起诉案件主要涉及的从宽情节
实务中几乎所有合规不起诉案件都有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另外,还有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被不起诉人认定了初犯偶犯情节等。
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法院的典型裁判要旨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争取适用合规的其他可能条件
除了前述法定从宽情节以外,实务中对于是否适用合规,检察院还会有一系列具体的考量。具体如涉案企业系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等。
(3)检察院合规履职总体内容
a. 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
例如在相关案件中,检察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遂结合实际经营人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分案处理。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b. 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检察院会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会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涉案企业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c. 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若决定不起诉,则可能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
d. 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在宣告不起诉前,检察院会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
e. 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
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会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
【第8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我开第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曾被老板狠批,原因是开具发票的内容压线,被对方退回,也因此,延迟了付款日期。
自那以后,我按照严格如下要求开具: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一)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要求:1.开具发票前,一定要比对电脑上显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等,与纸质的代码、号码等,要完全一致。2.购、销双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填写准确无误;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填写正确;4.备注:房屋装修、房屋租赁、工程服务以及购买方要求备注的事项,必须填列;5.清单: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内容是办公用品、食品、家具、服装、劳保用品等为一批的发票,发票附带的销货清单,清单明细必须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6.印章:加盖在发票右下角,“销售方:(章)”的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印章字迹要清晰。7.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8.人员填写齐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都要填写;9.总体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
三、增值税发票打印的要求:1.同一份发票,要一次打印完成,不得拆开分页打印;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总之,把握好以上内容,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心应手。
【第9篇】增值税发票验证查询系统
纪检监察案件查账主要针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检查对象和党员领导干部,查账的目的是查清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查账,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查清是运用什么手段、通过何种途径、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这是查账的重中之重。
一、查账的基本方法
(一)顺查法
1.定义:根据会计业务处理的先后程序进行检查的方法,即按照所有原始凭证的发生时序逐一进行检查。
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核对并检查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核对检查日记账、明细账、总分类账,最后以账簿来核对会计报表。
2.检查程序:凭证→账簿→会计报表。
3.适用对象: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实不符、业务量少的小型企事业和行政单位。
4.优缺点:可以详细把握本单位账务信息,但必须对每张凭证、每本账簿逐一审查,费时费力,难以抓住重点。
(二)逆查法
1.定义:按照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检查的一种方法。
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对可疑账项和重要项目逐项核对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日记账,并有目的地审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结果。
2.检查程序: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3.适用对象:已掌握一定问题线索或业务量大的单位。
4.优缺点:简捷省力,易于快速发现问题,但对查账人员的个人经验要求更高。
(三)详查法
1.定义:对查账期间的全部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查。
详查法既要对凭证、账簿、报表审查,又要审查有关的经济资料(工程立项、合同协议等)并加以分析。
2.适用对象:业务量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或为了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审查。
3.优缺点:审查内容全面,结论和评价准确、科学,但工作业务量大。
(四)抽查法
1.定义:查账期间从全部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中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审查并据以推断全体情况的一种审查方法。
2.优缺点:节省时间和人力,但抽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审查的结论和评价准确性较差。
(五)核对法
1.定义:通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会计记录间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定其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的一种方法。
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核对、凭证与账簿的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间的核对。
2.优缺点:容易发现问题,但比较费时。
(六)鉴定法
1.定义:超出查账人员的能力,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书面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鉴别的方法。
2.内容:如对资料真伪的鉴定,字迹真伪的鉴定,质量、价格的鉴定,经济活动合理性、有效性的鉴定等。
(七)审阅法
1.定义:对凭证、账簿、报表、计划、预算与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仔细的阅读审查。
2.目的:通过有关资料的仔细观察和阅读,借以发现一些疑点和线索,以抓住重点,缩小检查范围。
(八)查询法
1.定义:通过询问单位内外的相关人员取得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证实某些书面资料和客观事实的一种调查方法,可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
面询法是指由查账人员向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查账方法。
函询法是指查账人员根据查账的具体需要,设计出已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2.适用范围:对所发现的可疑账项或异常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调查,以及对经济效益的审查都可向有关人员查询,收集真实可靠的证据。
3.重点:在采用查询法时,事先应明确查询什么问题,找什么人查询,如何查询,要讲求方式方法。
(九)盘存法
1.定义:对各项物资进行实地盘存,查证实物的数量、品种、规格、金额等实际状况,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盘存法有直接盘存和监督盘存两种。
2.适用范围:用于各种实物的检查,如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
(十)计算机审查法
1.定义:运用excel、sql2008数据库、财务审计专用软件等帮助审计人员计算、复算、复核、分析审计数据,查阅分析会计账簿、凭证等数据的一种方法。
2.适用对象:已实行会计电算化记账单位。
3.优缺点: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增加准确性、减轻劳动量。
二、重点账户检查方法
(一)资金账户
1.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通过翻阅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明细账,抽取大额支出银行转账单进行核对,查看对方单位与本单位是否有正常的经济业务事项,着力发现有无挪用公款行为。
2.现金
检查现金账户,主要是对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进行突击检查办法,对现金实物进行盘查,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现金账与总账不相符、现金余额超标准、白条抵库、涨库亏库(现金长款短款)等现象,并查明原因,特别是对压库存里没处理的条子要逐个检查分析,弄清楚顶现金的白条子是什么条子,为什么没有处理。
白条抵库亦称“白条顶库”,以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的字条或单据顶替合法单据,挪用库存现金的行为。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与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往来账户
1.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有些单位将本应计入收入的款项虚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意图坐收坐支。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对那些长期挂账未归还的款项要进行重点审查,看对方是否与本单位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公款、假借他单位(人)名义虚列应收款项以掩盖其使用公款的目的、已收回款项未交回财务或者先挪用后交回等现象,需要核对相应的业务是否合理,可以找对方对账。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三)收入
1.收入分类:
(1)行政单位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出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2)事业单位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查账要点
(1)从非税收入票据入手掌握收入收款票据的管理领用情况;
(2)检查票据使用情况,发现存根联中作废的发票一式各联票据是否齐全,是否有大头小尾票据,是否有被涂改、缺号等情况。
(四)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很多违纪违法资金都是通过费用报销当时完成的,我们要仔细看每一明细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度,与其实际业务对照分析,查看支出的合理性,对有异议的明细科目,要分笔核实票据,查验票据的真实性。重点查看在费用报销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借壳报销”“搭车报销”“重复报销”“擅自提高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问题。
三、异常事项检查方法
(一)异常数字
每一类经济事项在一定时期内都有一个正常的变动范围,根据检查对象经济业务数量的变化,从中发现超过这一范围之外的特殊业务,作为检查的重点。
1.从数值的大小变化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界限,如本单位当月的燃油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问题
前提是要掌握经济事项本身的正负性,如库存现金科目,一般来说为正数,如出现负数(红字表示)则为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准度发现问题
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要比财务预算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地不精确,不该精确地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可认定为奇异数字。如单位购买一批煤,发票价税合计10000元,散货买卖一般很难出现这样精确的数字,是否为虚假发票或虚假事项需进一步调查。
4.从数字与单位实际业务不相符发现问题
会计数字可以反映一个单位的业务情况,如果会计数字中有明显与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经济事项,应该引起重视,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如某一单位自公务用车改革后已无公务用车,但发现在账务中出现车辆修理费、燃油费等公车运行维护费用报销票据。
(二)异常销货单位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果发现有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引起重视进一步调查。如一个车辆维修厂开具了一份出售办公用品的正规发票。
2.从购销单位、收款单位的矛盾发现问题
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方,销货单位是收款方,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
3.从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销货单位
一般正常的单位开支中其经济事项发生具有一定规律,办公用品、车辆维修等都有定点单位,如果发现有的销货单位名称陌生、经济事项稀少、交易金额较大,则应引起注意,需进一步查明是否是虚列销货单位,虚构经济事项。
4.从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的往来中发现问题
对关联单位和关联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特别引起重视,尤其是挂账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经济事项。必须要弄清一个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机构构成、人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联系情况等。如某学校资金运行情况良好,又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但在财务资料中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挂有教育局某领导的款项,且挂账时间较长。
(三)异常银行账户
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支付方式已转为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基本户已全部撤销或不再使用。在授权支付过程中,某单位会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到单位会计、出纳或本单位其他人员银行账户中,形成体外循环,逃避资金监管,形成“小金库”。
(四)异常时间
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发现奇异时间。如果原始凭证单据中没有反映经济事项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视为奇异时间。如部分单位存在节假日燃油费发票、原始单据中无经济事项发生时间。
(五)异常地点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
在单位的采购事项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视为奇异地点,需进一步调查原因。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
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地点的规律性,如果地点与经济事项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事项的内容相矛盾,则视为奇异地点。
(六)异常结算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目前的结算方式主要以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现金等进行结算,在检查财务资料时如发现大额提现、大额现金支出应引起重视,重点查看现金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合理,附件是否充分,现金结算起点有无超过1000元,报销内容是否在现金结算报销范围内。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四、重点问题检查方法
(一)收入不入账、多收少记
1.对于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可以检查其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等资料,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现象,重点查看作废的票据、收据存根联和票据联是否都粘贴完好,将票据存根联的合计数与入账数进行核对,确定票、账是否相符。
2.将单位收款人员和缴款人员保存的单据进行相互核对,验证是否存在差额,若有则需进一步调查,追查资金流向。
3.通过网络、走访等方法收集相关资料,查清单位收入项目和规模,再与账务资料进行核对,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县政府基金目录清单》。
(二)虚报冒领费用
主要舞弊手段有:伪造、盗用、涂改、重报、虚开或购买假发票和费用单据。
1.重点审查报销的原始凭证的合理性,查看报销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票据中有无单位印章或个人手印,特别是代开发票方为本单位个人的发票应重点关注,若没有印章且无明细资料则可能存在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问题。
2.针对账务中发现的问题疑点,找领款人或收款单位进行核对,查看其手中的发票记账联、收据与报销的附件项目、金额是否一致,以获取虚报冒领证据。
3.对已获取的证据采用鉴定法进行进一步审查,如对笔迹、手印、印章等进行专业鉴别,以验证真伪性。
(三)票据真伪性
目前单位虚假发票开具内容主要有办公用品、燃油费、维修费、广告宣传费等。如果这几方面的支出奇高,就有可能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问题。应重点审查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所在的月份,是否存在开具虚假发票掩盖其滥发福利和公款送礼的事实。
1.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抬头、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果写的诸如办公用品等类名称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用现金还是转账,都可能存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果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取得的发票将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开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开具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书。
3.审查开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可以查出发票领购方、详细开票信息等,进而验证是否存在虚构经济事项等问题。
4.审查发票中印章是否存在模糊不清、盖有已倒闭经营企业的公章或税务专用章等现象,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没有经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
5.对于账务中频繁出现且金额较大的某企业或个体户开具的发票,应到税务大厅实地调取其开具发票详细信息,确定其是否具有真实经济事项。
6.在检查票据时注意票据正面或背面是否有特殊标记或手写字样,有无刮、擦、涂、改等“痕迹”,发现蛛丝马迹并加以判断。
7.注重查看发票票号与开票日期的逻辑关系,如某一销货单位开具的发票,票号是连续的,但日期却相差甚远;同一天从某一销货单位开具购货内容相同发票,但发票票号相差甚远。
8.运用盘存法,对于发票中记载的品名、规格、数量与实物进行实地核对,以确定有无实物入库,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四)“小金库”
1.资金来源(13个)
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2.主要表现形式(8个)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等不入账;资产处置、出租、经营等收入不入账;代收款项返还的提成或手续费不入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维修费等名义,代开发票转出资金;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转出资金;虚列支出转出资金;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采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3.查处方法
(1)核实收入。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收入项目及收取方式,所有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环节,以利于我们确认是否所有收费都已入账。如被查单位有无门面房等租赁事实。
(2)盘点现金。盘点时保险柜、抽屉等要全部打开,将清理借条、收费票据、现金支票、空白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作废存根等资料相结合,与保管的实物资料相结合。
(3)审查支出。首先分析支出项目增减变化情况,查看有无异常现象,如有的单位自某个月开始加班费、值班费、招待费等不合理支出没有了,而办公费、维修费等却突然增加了。其次要审查会计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单据,考究其真伪。最后关注账面上违反常规的奇异收支事项,如发现支付汽车保险费的车辆总数超过固定资产中的车辆总数。
(4)抽查票据。审查各种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登记薄和收据存根,抽查提供的存根及其反映的内容、金额是否真实、完整,开出的收据是否及时、全额入账。
(5)核查往来。重点了解被查单位的下属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财务体制、经济业务往来等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调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用普通收据收取下属单位管理费和水电费,但该单位账上却没有发现此类收入。
(五)重复报销
1.定义:将一张单据报销两次或记账联、发票联各报销一次,把已经挂失或作废的单据又私自报销,把前一个年度已入账的单据抽出在下个年度报销。
2.查账方法:一是重点审查入账的票据是记账联还是发票联,记账联为销售方做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二是审查票据发生时间,查看是否是当年当月发生,对于跨年度票据,尤其是原因不明的要重点审查。三是账据核对,查验是否重复报销。四是全面检查时要注意在不同科目之间或“小金库”中是否有相同的报销业务。
五、常见费用检查方法
(一)办公费
1.主要特征
(1)一般为整数,发票后无具体采购明细;
(2)发票开具日期一般为2月或9月等(春节、中秋等节假日);
(3)售货单位一般为综合性商场、超市、名店等。如**百货大楼、**购物广场、**商务中心等。
2.问题表现:
(1)若发票无经手人签字确认,仅有领导批字,则可能存在虚假开票、虚构经济事项问题;
(2)通过分析财务资料,要确认本单位经常在何处开具发票,该单位是否销售发票中开具的物品,如果该物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内,则有可能是通过虚开发票报销其他费用;
(二)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城关镇)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主要特征:
(1)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
(2)虚构差旅活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3)变相旅游。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进行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问题表现:
(1)虚构差旅活动,变相发放补助。主要表现为:差旅费报销单据仅填写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费用,每月报销人数、金额基本相同,其后无其他附件;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填写出差地与实际出差地不符,后附车票等票据与出差地不吻合;
(2)变相旅游。根据《***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为此,需要查看本单位有无具体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实施方案,有无详细预算、接洽函,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印证本次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按方案组织实施,是否存在变相旅游等问题。
(3)擅自扩大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标准。主要表现为:出差人员未严格执行“所有出差人员统一住标准间(单间),不得住套间”之规定,住宿费超限额标准执行;报销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本单位将原应由个人承担的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等;
(4)转嫁报销差旅费。主要表现为:被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将应由所在单位负担的差旅费转嫁到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5)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公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2)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3)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4)有无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5)有无超标准租用车辆、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6)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7)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等。
下面着重介绍燃油费和维修费的主要特征和问题表现。
1.燃油费
近年来,部分单位用燃油费发票抵顶一些没有发票的业务,并呈剧增态势。要重点审查燃油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等,通过了解被巡察单位公车数量、燃油费年初预算数、当年实际发生数,查看燃油费发票抬头是否正确、发票日期是否为节假日等,以估算本单位燃油消耗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私车公养、公车私用等问题
(1)主要特征:
1)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相差较大。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查看二者数据差距规模;
2)发票日期为节假日;
3)发票抬头不合规(抬头为个人、单位简称或其他单位等);
4)发票日期集中,无加油车牌号,并存在故意涂改日期现象。
(2)问题表现:
1)私车公养。若发票抬头为个人,则需记下其姓名,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私车公养问题;若发票抬头为车号,则需将其与被巡察单位公车车牌号进行对比,确定是否为单位公车,防止私车公养问题;
2)公车私用。通过查看发票日期,结合当年日历,审查有无节假日加油情况,是否存在公车私用问题;
3)超预算支出。通过将燃油费年初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超预算支出数量及比例;
4)燃油费消耗过大。通过将被查单位当年燃油费消耗总量与公车数量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出每辆车每天燃油费消耗值,与理论值相对比,确定燃油费是否存在消耗过大问题。
2.维修费
(1)主要特征:
1)维修费发票报销频繁,且金额较大,后仅附维修清单;
2)维修发票为同一个汽车修理厂或公司,资金来往频繁。
(2)问题表现:
1)维修频繁,汽车零部件的维修更换频繁、重复修理,涉及金额较大;
2)维修汽车零部件与公务用车所需零部件不符,存在私车公养现象;
3)车辆超标准装修,或维修车辆不在本单位公车车辆信息表内。
(四)会议费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费,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主要特征:
(1)原始凭证仅附由**会议中心、**宾馆等单位开具的会议费发票,无会议通知、预决算表、签到册等资料;
(2)会议方案所安排时间、人数等与实际签到册时间、人数不一致,人数相差较大;
(3)会议费中涉及到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餐费等费用与规定标准相差较大。
2.问题表现:
(1)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超预算支出;
(2)一、二、三、四类会议会期超过限定天数,参会人员超过限定参会人员数量,工作人员超过会议代表人数限定比例;
(3)会议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4)会议费中超范围列支不属于会议费范畴的费用;
(5)会议费是否向参会人员收取,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会议费报销时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7)会议费是否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有无存在以现金方式结算,县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是否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8)会议费报销了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
烟酒、水果;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9)查看会议签到册、文件等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实际参会人数,确定是否存在报销时故意虚增参会人数,以会议费掩盖其他经济事项等问题。
(五)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县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1.主要特征:
(1)培训费发票一般为整数,且发票抬头为**旅游公司、**酒店或**风景名胜区;
(2)凭证后仅附培训费发票,无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问题表现:
(1)未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2)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是否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3)培训费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90
70
70
50
280
(4)培训费未按照15天以内、超过15天、超过30天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填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5)讲课费(税后)超标准执行(《***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支撑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以培训费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以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上高档菜肴、并提供烟酒;
(7)报销费用时未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8)报销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9)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未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
(10)如培训已取消,但仍然报销,存在开票单位与培训地不一致现象,有“借壳报账”嫌疑。
(六)宣传费
宣传费是指部门单位通过发布广告、分发印刷资料、发放雨伞等实物以达到扩大影响层面目的而产生的费用。
1.主要特征:
(1)宣传费凭证后仅附发票(一般为本单位干部代开发票),再无其他明细资料;
(2)为达到宣传目的而购买的雨伞等实物远远超过市场价格。
2.问题表现:
(1)通过新闻媒体、钢架构宣传墙等方式发布广告,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存在以宣传费名义报销其他费用问题;
(2)将免费读物当有价商品列支(须调查书籍等是否为免费配发读本);
(3)无中生有套取费用(需实地调查发票开具内容是否在发票开具单位经营范围内);
(4)报销时仅附发票,无任何培训费明细附件,是否存在开具发票单位与转账方不一致等问题;
(七)大额建设支出
1.主要特征:
(1)凭证后仅附工程结算发票,没有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详细资料;
(2)工程项目无预决算资料、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等。
2.问题表现:
(1)项目可研报告、发改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缺失;
(2)针对大额建设支出无任何会议记录,或者有会议记录但参会人员为党委(党组)部分成员,民主集中制未得到有效实施;
(3)合同签订方、发票出具方、工程款收取方三方名称不一致;
(4)无工程价款结算书,没有工程明细等资料。
(八)现金支出
1.主要特征:
(1)大额现金支出频繁;
(2)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单笔支出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3)以现金方式支出时,凭证后仅附有收据或收条。
2.问题表现:
(1)大额资金以现金方式支出,现金管理混乱;
(2)未严格执行结算起点相关规定;
(3)支付现金时,仅有收据或收条,再无其他任何资料;
(4)白条抵库。
(九)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较低,部分单位未按要求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有的虽然设立了,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1.主要特征:
(1)固定资产科目未设置,或已设置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制度。
2.问题表现:
(1)未设立固定资产科目,或虽设立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
(2)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而未纳入;
(3)未建立固定资产报废、销账等管理制度;
(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未履行严格公开拍卖等手续,随心所欲,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5)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未计入账内。
【第10篇】增值税发票风险风险防控
一、收入确认,未履行开票义务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即: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的孰先原则确定。
简而言之就是: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哪个在先,以在先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全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应对措施:
1)企业设立增值税纳税台账,台长应登记事项包含: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收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后,应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
2)针对付款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付款项目,应当及时与付款方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受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
3)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交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金额过大。
4)对于采取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的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
二、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取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对措施:
对于购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使用的要汇总报告,并及时销毁,如果已经使用,汇总报告后,应当补缴税款。
2. 取得或者开具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又分为取得表面虚假和实质虚假
2.1表面虚假:
发票品名、数量、单价、总价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不符,如燃料油买卖合同中,为了打击逃避缴纳消费税,根据国税(2018)1号文的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有的成品油企业将非正规途径取得的燃料油进行销售时,就无法具实开具真实数量的发票,为了将开票金额匹配销售价款,往往产生提高单价,减少数量的虚开行为。如施工单位为了抹平雇佣劳务人员的开支,可能会要求供应商虚增销售金额。
应对措施:
开具或者收取专票时,必须逐一核对: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备注栏、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是否规范等等。对于合规不诉环节的应对,应当要求企业倒查发票及原始凭证,核对是否存在表面虚假情况,及时更正。
2.2实质虚假:
本质上就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应对措施:
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开具发票;举例(需司法及行政机关确认)参照整改。
1)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首先,会计需要确保根据会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整改期间会计应检查核对记账凭证的内容与经审核的原始凭证相符;
其次,根据记账凭证的记载核对是否及时(见第一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制定财务定期检查制度并制作台账(期限可为半年一次),台账可包含:1.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检查结果; 2.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内容的核对检查结果;3.会计凭证与开具发票内容的一致性的检查结果。
又次,建立发票接收制度,在接收发票时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受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票。
最后,台账制作完成后,需由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对于不符给予处理意见并及时调整。对于发票内容与原始凭证不同,且无法调整的,应当在整改完毕前进行汇总,报税务机关,依法接受处理。
2)举例(需司法及行政机关确认)参照整改。
让企业财税人员学习相关案例(需司法及行政机关确认),走出绝对形式化(三流一致即资金流、货物/劳务流、发票流一致)的误区。
应对措施:
当然三流一致当然可以避免产生虚开的风险,企业在简单的交易结构模式下尽可能的做到开具的发票三流一致。
但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也并不必然等同虚开,虚开的本质根据最高院解释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特定案例进行辅导,并以考试形式在合规考察中检验成果。
举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但货物由c公司发送给b公司?
问:这种情况下三流中哪一流不一致?
答:货物流。
问: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理由?
答:这种情况下发票流和资金流是完全一致的,但是货物流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判断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如果b公司取得该货物是基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a公司开给b公司发票的行为不是虚开。而如果b公司是基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只是为c公司代开发票,则真实交易发生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应当认定a公司开具给b公司发票的行为为虚开行为。
举例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发票,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但款项由c公司支付给a公司?
问:这种情况下三流中哪一流不一致?
答:资金流。
问: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理由?
答: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判断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买卖合同关系在b公司为c公司之间,则真实交易发生在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应当认定为a公司开给b公司发票的行为为虚开行为。若买卖合同关系本身就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c公司向a公司支付款项是基于与b公司的委托付款、债务抵销等关系的,则不构成虚开。
例举特殊情况:
总分公司,统一付款、分开发货的行为不属于虚开 国税函[2006]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2.3取得内容不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开具的销售清单同时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一点在企业购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抵扣时经常出现。
应对措施:
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一定要确认是否附上销货清单,若没有要立即令对方补开或者直接退回。
三、不得以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这样的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
四、理解计算抵扣的原理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应对措施:
了解计算抵扣的原理(税局可以做简单的释法),对于施工单位购进免税苗木普通发票,必须取得开具方销售自产农产品证明及免税备案,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建筑企业取得劳务成本发票的风险
违规形式:
1)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3)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
5)劳务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劳务管理,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应对措施:
1.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
要点: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
1)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需要规范
(1)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发放办法”条款中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约定:
一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
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根据与劳务公司每月的劳务结算金额,将劳务款转入劳务公司账户,由劳务公司自行给农民工发放劳务工资。
(2)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以下三点:
一是如果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则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元”,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二是约定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在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三是约定劳务分包企业向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到总包或专业分包方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备案。备案后再将加盖公章的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国税局进行备案登记。
3)督促劳务公司派员驻扎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1)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
(2)劳务公司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务公司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资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
(5)劳务公司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2.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
要点如下:
1)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向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负责人(包工头)所有。
2)经营所得非由自然人缴纳增值税
经营所得的增值税处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
3)对于班组长(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冲减成本的核查
目前情况下自然人可以代开专票的行为仅有三项:
一是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三是自然人为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
所以不能将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抵扣增值税,当然税控系统也不会通过。
六、建筑企业发票管理混乱的风险
1.发票管理混乱
应对措施:
建议: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台账,由专人管理并记录(具体可制作台账样本,内容可包含申请开票人、发票内容、发票金额、审批人,审批时间、审批意见等),留下使用痕迹。
2. 跨省经营项目仍使用住所地发票
建议:跨省经营独立设置发票管理台账,向住所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证明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台账中设置缴销发票期限。
【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开错了怎么办
导读:发票税率开错怎么处理?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税率开错怎么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开具时未发现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且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及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可以作废.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已开出的发票上税率写错了怎么办?
企业收到或者开出税率不正确的发票,如何进行处理,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票出具方
1、小规模纳税人:
1.1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发票,如果税率开具错误,在当月申报时,一定要根据开出发票的含税金额,除以正确的适用税率,换算成合适的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凭证的制作以及纳税申报.
有部分税局的专管员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注明的税率倒挤一个错误的收入进行申报,后期再进行调整,这是错误的做法.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开票方小规模纳税人承受较大的损失,不符合税法重实质不重形式的的原则.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错误税率的普通发票无法追回,无需苛责自己,毕竟对方不能抵扣税金,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千万不要在开票系统里乱开红字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错误税率的增值税专用票,无论错误的选择低税率还是高税率,都必须与对方取得联系,正确进行红票的开具,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出票方应该根据开具的错误税率的发票票面信息,确定收入和税金,而不能采取跟普通发票一样倒挤收入的方式计算不含税收入.待企业取得开具红字的批复后,根据开具的红字发票和正确税率的篮字发票后,进行收入和税金的调整.
取得发票方不予配合,无法换开正确税率发票的情况下,出票方如果按照低税率开出发票,那就应该调整收入和税金,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如果按照高税率开出发票,企业就应该按高税率申报税金,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如果税率开具错误,应该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错误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进行相同的处理.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错误税率的普通发票的处理办法,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税务系统出现信息预警.
二、发票取得方
企业收到的税率错误的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应该采用同样的处理法方法:跟出票方联系沟通,换开正确税率的发票.第一:错误税率的专用发票认证后也不允许正常抵扣,财务人员不要给自己企业找麻烦;第二:企业财务人员千万不要因为取得的税率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会影响自家公司核算而不配合对方重新换正确税率发票的要求.
【第12篇】真实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证实完全没有真实业务,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27刑初21号
说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审理法院支持对辛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但认定辛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文仅讲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部分。
一、基本案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被告人辛某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
1.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30日,b经贸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为1888888.89元,税额为321111.1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2210000元。2023年6月28日和7月23日,甲集团制药六厂为a公司出具2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为1280280.5元,背书给b经贸公司。
2.2023年12月17日,c实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为753702.43元,税额为128129.4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881831.84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23年12月11日至17日分别将各类纸张做入库处理,2023年2月20日至6月30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881074.88元,使用现金支付756.96元,13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6日未收到a公司货款,公司账目显示2023年12月30日以收取现金881831.84元作记账凭证。
3.2023年1月22日,d纸业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为512820.52元,税额为87179.48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00000元。a公司会计账簿显示2023年1月18、19日将胶版纸做入库处理,2023年3月19日至11月24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承兑单位为a公司。
综上,a公司收到三家企业共计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155411.84元,税额合计536420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3691831.84元。
经侦查,被告人辛某某于2023年5月22日被监察机关在北京首都机场抓获。
二、检察院指控
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1.辛某某的辩护意见
否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解都是发生真实业务而开具,并未虚开。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对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故不存在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裁判理由
被告人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a公司取得b经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有证人王某2证实,b经贸公司和a公司有业务往来,a公司给付过部分货款,由于部分纸张出现质量问题退货,发票没有退回。运货的交通工具是雇的,2023年后公司没有经营,账目交给父亲保管,至今没找到,物流仓库的入库和出库单据找不到了。
从c实业公司开具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会计凭证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支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最后收款单位为a公司,c实业公司银行流水显示未收到a公司货款。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c实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有证人张某2证实c实业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汇票上的公章捺印有问题,a公司给的是现金,有入账凭证,出库单公司没有保存,业务是真实的,并提供了记账凭证及现金收据。
从a公司取得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鉴定意见中,a公司将取得的d纸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会计账簿显示用银行承兑汇票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承兑单位为a公司。但卷宗中有a公司对d纸业公司的货物作交易入库处理的入库单,法定代表人王某3称d纸业公司与a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公司废业,账本已损毁灭失。
综上,a公司取得的b经贸公司、c实业公司、d纸业公司三家企业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有发生真实交易方面的部分证据,又欠缺发生真实交易的全部证据,但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亦即说辛某某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退而言之,即便认定辛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辛某某主观上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客观上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待进一步查证,故暂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辛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充分,该罪名不能成立。对辛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
【第13篇】混凝土增值税发票税率
问题描述
服务公司租赁商品混凝土站进行生产销售,所有的材料人工等全部都是服务公司的,如果以服务公司的名义开发票,税率是多少?
专家回复
服务公司租赁商混站,以自己的名义投入材料、人工,生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是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的。
政策依据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此条款中“依照6%征收率”自2023年7月1日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来源:湖南同欣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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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在哪里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每天都少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作为开票方我们在对外开具发票时若不注意相关要求,很容易导致开具不合规发票。本期,小编就将几种常见的发票开具要点进行汇总梳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百望金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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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13日
【第15篇】增值税发票代码在哪里
上个月给客户开了一张发票,客户那边已经抵扣了,刚对方的会计突然打来电话说,我给开具的发票有数量不对,麻烦我重新给开一张,因进项税已经抵扣,她先把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让我这个月一定要开出来,否则影响抵扣进项税额。我说没问题,那你开一下红字信息表吧, 我这边收到红字信息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你发过去。
由于是对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之前先看一下开具上传红字信息表的步骤
开具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详细操作步骤
1: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的【发票管理】-【信息表】,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选择专用发票的种类,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到底该由购买方还是销售方来申请填写红字信息表,点击下一步;【如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需要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举个例子,我们给客户开出了发票,发给客户,对方已经抵扣,后发现发票有问题,要发回来重新开具,但发票已经跨月了,那么信息表要购买方来填写,比如这个例子中,对方已经抵扣了,我就不能填写并上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了。如果对方没抵扣就销售方来开红字信息表!
3:出现相应的发票信息,点击【确定】,进入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界面,如调出信息直接打印;未调出信息,按照要冲红的发票输入数量、金额为负数;
4:确认无误后打印;
5:申请单上传。点【发票管理】-【信息表】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
6:选中要上传的信息表,点击【上传】;
7:待信息表编号出现16位数字、信息表描述为审核通过为止(如是销方申请,可以去开红字发票了,如是购买方申请,将16位编号告知销方,下载下来,导出,发给对方,对方导入网络下载的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发票
1:点击【发票管理 】-【发票填开】-【专用发票填开】;显示票面,点击【红字】,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就是这个地方有点陌生对吧,我们附上一张图片更清晰:
2:出现信息表选择对话框,点击【下载】
3:出现红字发票审核结果下载条件设置,把填开日期区间包括在开具的时间范围内即可,然后点击确定 。(假如是4月份)
4:下载到要开具的信息表后,单击选中,再点击【选择】按钮
5:返回到票面后,确认信息无误后打印。操作完成。
信息表都已经下载下来了,发票上有个红字,你点击一下,然后把这个信息从“导入”导入进去,导入进去这所有的信息都会导入进去,出来之后你核对一下,别忘了,在右下角备注一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红框圈出来的信息),导出,无误后打印。
经常开红字发票肯定忘不了步骤,当然,我们不希望频繁发生红冲现象,如果时间长了不开还真记不清了,现在把详细步骤记录下来,方便使用。喜欢的就点个赞,收藏吧!
【第16篇】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被众多企业接受和广泛使用,同时也被一些商人玩弄于股掌之中。近期笔者在某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大量关联交易、虚构交易事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票据业务、改变资金用途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关联交易为虚构交易事项埋下伏笔
如果企业欲通过虚构交易事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套取贴现款,首先需选择可靠的交易对象,从审计情况来看,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部分存在股东交叉持股的情况,甚至存在一人同时控股两个交易双方公司的情况,这就为虚构交易事项提供了便利。
二、出票人虚构交易事项套取贴现款
出票人虚构交易事项套取贴现款有主观意愿和客观因素造成的,一是由于有的企业缴付保证金比例只有50%,甚至信用保证就可以,这为出票人虚构交易事项套取贴现款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工具;二是由于银行贷前授信额度造成的,企业贷款首先需银行综合授信,有的银行为了完成银行承兑汇票任务,增加存款,给客户授信时会约定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敞口,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就不得已而为之;三是市场票贩专业团队为票据贴现业务提供了途径。如: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通过贷前调查银行授信2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1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600万元。该企业贷款1400万元以后,申请了1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向银行提供了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要件,并缴纳了50%的保证金600万元。经审查交易背景发现,两个公司股东交叉持股,为典型的关联交易,再审查采购合同发现,合同采购数量和金额明显超出了其业务规模(采购燃料1000万元)。带着疑问,审计人员发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10多个企业,难以追查到底,审计人员改变思路,假定出票企业虚构交易事项获取贴现款,那么资金一定在最短的时间要流回,经查收款人对公账户发现,果然出票日第二天经省外某银行贴现转回资金1160.97万元,当日便将资金转给出票人公司法人代表张某。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票据业务
某些企业为了获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干脆在申请资料上做手脚,提供假工商营业执照、假增值税发票、假交易合同等。如:某公司以购成品油的名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400万元,收款人为某加油法人。经调阅贷款资料发现,某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栏有粘贴痕迹,经工商信息查询,某加油站法人与营业执照法人不相符,而收款人真实身份为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再如:某酒厂累计7次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5笔,金额200万元。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经查询江西国税发票查询系统结果显示为“您所查询的代码为3600153320号码为0845***的发票,您输入的金额2359150.00元与税务机关记录信息不符”。
四、改变资金用途
从审计情况来看,相当部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过背书转让和贴现业务,资金流向了房地产企业。从审计组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有三家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事项然后背书转让,资金间接流入房地产企业3000多万元。针对错综复杂的银行承兑业务,笔者总结如下审计方法:
1.通过“天眼查企业”软件或者其他工商信息平台,查询交易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确定关联交易。
2.通过审计分析,选定超业务规模的交易事项。查询出票人和收款人企业资金流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背后有专业的票贩团队,如果误入背书转让歧途,就会雾里看花。万变不离其中,只要是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就一定会流回出票人公司或者公司法人,查询出票人和收款人企业出票时间点资金流水是一条捷径。
(以上内容来源于:快贴宝-银行快贴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