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系经营范围网
当前位置:酷猫写作 > 公司知识 >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计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9

【导语】增值税税率计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税率计算(16篇)

【第1篇】增值税税率计算

人人都说增值税好难,政策多、税率多、计算也不简单,背起来还是有点小痛苦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悦报销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税率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率。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率的具体计算公式,但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

应纳税率=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计税依据”在具体运用时,又涉及两个概念:

1)计税单位,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它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缴纳标准,是课税对象的量化。计税单位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混合计税三种。

2)计税价格。对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率的多少就取决于计税价格。按计税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划分,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

如有疑问,点击咨询:http://p.qiao.baidu.com/cps/chat?siteid=11812174&userid=25283953&sitetoken=d952a94a218005c0072222b102f76dd1

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

1、金额(含税)/1.17=金额(不含税)*0.17=税额。

2、税额/0.17=金额(不含税)*1.17=金额(含税)

特别记忆: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9% ),税率为6%; 出口货物,税率为0;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9%;

相关案例:

问:本月我司开具17%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30000元。本月需要3%的进项发票要多少金额?(因供应商开具17%发票有限,3%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

补充一下。只是需要少量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全部都要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补充一下吧,现在开出30000元的销项发票,已经有了18000元的17%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下需要多少3%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增值税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来抵扣的。征税是17%的货物,那么只能是抵扣按照17%征税的货物的增值税。3%的票只能作为征税3%的货物的增值税。

根据提问的例子得出的结算答案:

30000/(1+17%)*17%=4358.974359

如果要3%的进项税票的话,那就是含税金额[4359/0.03]*1。03=149659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245087.html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增值税发票税率的计算公式和相关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发票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第2篇】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税率有什么调整?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23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交?按月预缴吗?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季预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030号)规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上述文件还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7~15%。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在7%~15%的范围内确定交通运输企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3篇】土地增值税税率清算2%

关注微信公众号:城市三旧改造计划,文章第一时间推送。不定时发福利!!还有一堆干货!!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一个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税负较重的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又是项目开发最后阶段算清应缴多少税款、实现多少利润的关键一环,因此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要诀, 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最终效益甚至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一般都采用边开发、边预售的方式而取得了一部分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纳税人暂时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这时,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可以对先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先预征,再清算。为此,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之前,必须先要了解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预缴。预售房款的房地产项目,按下列公式和步骤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①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售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举例:甲房地产企业当期收到预售房款2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假设甲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2000÷(1+10%)×3%=54.55(万元)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2000-54.55)×2%= 38.91(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括时间节点、项目管理、确认应税收入、审核扣除项目金额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完全掌握和准确核算它需要长期研究和积累。企业老板和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实际经营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不同期开发的楼盘项目混在一起,或者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这是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在清算时将对此进行重点核查,所以企业会计在平时记账是就要记清记对,不能混淆。

对于上述规定中“分期开发的项目”的界定和依据,总局文件没有具体明确,实际执行各地不尽一致,各省区对“分期开发的项目”的规定较多的有:一是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二是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时限: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选择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限: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收入的审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调整了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至《申报表(六)》中,均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下面专门有介绍。

清算审核实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收入审核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面积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如果有上述非直接销售的情形,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如下表: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

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特别是绝对不能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从上表可以发现,增值率越低,对应的税率就越低,当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增值率取决于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也就是要把收入额降到最低,把扣除项目金额筹算到最大,当然前提是要合规。当增值率接近每一档的最大值即临界点时,要尽最大努力使之不超过临界点,从而对应较低税率。

案例: 202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含税收入5250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5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注:该写字楼为老项目,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2%)

解析: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对照前文所述的5项扣除项目计算扣除金额):

(1)把转让该写字楼取得的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增值税收入:5250/(1+5%)=5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含税收)为5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120+(500+1500)×5%=220(万元);

(5)准许扣除的相关税费为城建税及其附加=5000×5%×(7%+3%+2%)=30(万元);

(6)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20%=(500+1500)×20%=400(万元);

(7)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5000—(500+1500+220+30+400)=5000--2650=2350(万元);

(8)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350/2650×100%=88.68%;

(9)增值率88.68% 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350×40%—2650×5%=940—132.5=8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目前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原来的金三系统将进行合并优化升级,其中的土地增值税征管信息模块进行完善,税务部门依托政府云大数据,获取纳税人的有关数据和项目资料更加方便,企业的收入是否计算正确,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起来依据的手段和技术应该说越来越先进了。房地产企业要更加合规经营,苦练内功,吃透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第4篇】酒的增值税税率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23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23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23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23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第5篇】运输增值税税率

“小编小编,我签好合同了,等毕业拿到毕业证就可以去一家运输公司做财务了!”

“那恭喜你,找到合适的工作了!”

“可是我对运输企业的增值税政策知道的很少,只知道近期咱们国家减税降费大礼包里,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了。”

“别急,小编来给你梳理梳理交通运输相关增值税政策要点。”

要点一:税率下调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由10%下调至9%。

提醒: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10%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要点二:税目注释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提醒:要注意,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须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要点三: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提醒:这里是“可以选择”,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纳税人是有自主选择权的。

要点四: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醒: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征即退项目时,需填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相应列次中,不要错填到“一般项目”列次当中。

要点五: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要点六: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是不允许抵扣的哦。

要点七:加油结算方式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八:不得抵扣情形

涉及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要点九:国际运输服务

(一)以下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⑴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⑵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⑶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提醒: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4.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第6篇】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房屋租赁在每个城市都存在。在房屋租赁过程发生了交易,因为需要缴税。不同类型的房租租赁需要缴纳不同的租赁税。那么,2020房屋租赁税包括哪些?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房屋租赁税缴纳期限是多长?

2020房屋租赁税包括哪些?

1.房产税: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教育费附加为3%,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7%、5%,1%。

4.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2023年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

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若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则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的800就换成减去收入的20%。

2023年房屋租赁税缴纳期限是多长?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人是取得房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房屋租赁税”是由房东缴纳。但同时房屋承租人又是租赁关系中的直接负税人,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对方(房东)提供合法票据以支付房屋租金。

因此很多情况下,“房屋租赁税”的缴纳和最后负担则是租赁双方协商的结果。“房屋租赁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当日。如果租赁双方约定是按月结付房屋租金,则应当按月并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第7篇】普通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又有一些新变化!

近日,财政部发布最新公告,详细明确了10万元以下免征,且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免税!小规模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编今天特别整理: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及附加税率表表格统计,方便大家直接收藏使用!再也不怕找不到最新版的税率表啦!

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2、各种蔬菜罐头。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6、中成药。7、锯材,竹笋罐头。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10、各种蛋类的罐头。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12、洗净毛、洗净绒。13、饲料添加剂。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3.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1%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放弃减征)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5%

销售不动产财税[2016]36号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368号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住房租赁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附件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20、自来水。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

23、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2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5、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27、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免征增值税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通讯费、物业费等

1.办公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

注: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税率是13%,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办公用品,按征收率3%。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2.水费

自来水厂3%

注: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 %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其他水厂9%

3.电费

税率13%

注: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修理费

有形动产13%

注: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注意,如果对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即6%。

不动产9%

5、饮用桶装水

税率13%

注:公司购买桶装水,是为了日常办公需要,属于办公费范围,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如果计入福利费,则不可以抵扣。

6.宣传用品

一般纳税人税率6%

注:广告业如属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2023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7.差旅费

航空旅客运输9%

注:差旅费中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取得相关凭证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餐饮费是不可以抵扣的。交通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相关凭证。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铁路旅客运输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收费站(过路费)3%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桥(过桥费)5%

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x5%

高速公路通行费

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x5%

旅店服务(住宿费)6%

——

8.咨询费

6%

注: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其税率6%,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9.通讯费(电话费)

9%

注:购进基础电信服务,进项税抵扣税率9%,购进增值电信服务,进项抵扣6%。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0.邮递费

9%

注: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进邮政服务,进项抵扣税9%,如果是同城快递,邮寄税率为6%

11.培训费

6%

注: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均可以抵扣,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不可以抵扣。培训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可获得6%的抵扣税额;培训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获得3%的抵扣税额。(2023年12月31日 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会议费

6%

法: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但是其中的餐费不能抵扣,需要将餐费扣除。

13.物业费

6%

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6%税率的抵扣税额。

14.银行手续费

6%

注: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税率的进项。但是如果办理和贷款有关业务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保安服务费

6%注: 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保安服务费是可以抵扣的,具体抵扣多少需要根据情况来定:

1.如果是保安服务业提供安保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税率;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动派遣服务,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16.租赁费

不动产租赁9%

注:租赁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9%。个人出租住房是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注意,如果是租赁给员工提供福利所取得的的专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第8篇】增值税税率改革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国从税基、税率等方面一共进行了6次改革,直到2023年,增值税税率才逐渐形成了13%、9%和6%这3档税率的格局。

我国自1979年开征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纳税人根据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水平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为税率,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称为征收率。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未有太大变化,实行简易计税,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特殊情况如: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时选择差额纳税等特定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了多次改革,其历程主要经历了6个关键时间节点,具体如下:

(1)1984年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拉开了我国增值税的序幕,征税范围只限于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12个税目。

增值税税率存在16%、14%、12%、10%、8%和6%等6档税率,最低为6%,最高为16%。

(2)1993年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标准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

(3)2023年

由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存在,存在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我国自2023年起开始推进“营改增”改革,开始实行4档税率,分别为:17%、13%、11%和6%(不包括零税率)。

(4)2023年

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为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这档税率,增值税税率由4档变为3档,分别是17%、11%和6%。

(5)2023年

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为降低税费,将17%、11%这2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我国增值税3档税率变为16%、10%和6%。

(6)2023年

为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将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现行10%的税率降至9%,自此,我国增值税3档税率变为13%、9%和6%。

总结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指标,我国税务机关也在对增值税税率不断进行优化,由此可见,降低税率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体现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第9篇】设计行业的增值税率

设计行业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吧,毕竟现在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前提,不管是设计方案也好还是规划以后的一些事情也好,都是设计只是设计的方面不同而已。企业做税收筹划也是一种设计,小编的理解就是只要是在完成事情做的准备都是设计,毕竟只有设计好了才能够更好地完成目标,只是设计的方向东西不同而已。好了,不皮了!接下来就是回归正题了。

对于那些从事设计行业的企业而言,在平时最常经营过程中除去一些人员、办公成本以外很难再有企业其它汇入企业账面成本中去,而随着社保联网后,一些员工的工资也不可能像以前那样抛高了,这就导致了企业成本不足,相对的关于设计行业的利润是非常高的,成本的缺失问题就会增加导致企业的所得税税款缴纳过多,很多企业寻找一些办法来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行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从事设计行业的公司,那么我马上不帮助自己设计一套完整的税收筹划呢?那么一套完整的税收筹划该如何设计呢?

一. 增值税税收筹划

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还是需要根据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返还来进行,主要享受需要在地方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然后由主体公司进行合理的业务分流到新办企业进行缴纳税收,地方财政会根据新办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对企业进行一定比例返还奖励。

1. 返还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30%到80%不等

2. 增值税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50%

3. 所得税中央财政60%,地方财政40%

4. 当月缴纳完税后,次月对企业进行返还奖励

二. 所得税成本税收筹划

企业成本缺失的所得税税款缴纳问题主要是依靠核定征收来解决,也是需要新办企业,一般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然后就不是进行业务分流了,可以以业务往来的形式解决企业成本票据获取问题,当然了业务分流也是可以的。

核定征收税率基础:

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0.6%

增值税1%

附加税6%(增值税6%)

定额核定综合税率1.66%(开票100万与开票500万税率基础一致)

关于设计行业的所得税增值税问题还是要依靠税收返还以及核定征收来进行税收筹划,本身就是设计为什么不给自己设计设计呢?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关注公众号《税筹龙龙》!

【第10篇】煤炭增值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第11篇】服装行业增值税税率

企税家,专注园区招商,为企业保驾护航达到节税目的!

服装行业涉及范围比较广,有生产制造、设计、销售贸易等,现在主要来说一说服装贸易环节容易出现的税务问题何解决办法。

服装贸易企业在经销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缺票问题,缺进项票,导致增值税过高,缺成本票,导致企业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高。服装贸易企业缺票问题由何而来呢?

缺进项票很大原因在于产品进货时没有规范,有的企业贪小便宜,不需要发票进货价格更便宜,或是有些企业供应商为个体户或散户,不能提供合规的发票。由于前期没有发票,后期企业纳税清算时就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这样就导致企业增值税变高,加大企业税负。

缺成本票主要在于人力成本无法提供发票,或是企业在进行业务时,由于一些合作商的原因,导致企业真实发生了业务,却无法提供发票,这样就导致了后期企业核算利润时,一些支出没有发票,无法体现在账面上,账面利润偏高,这就是常说的企业利润虚高。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变多。

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之前很多企业用买发票来解决,但是买发票本就是违法的,现在金税三期稽查系统数据分析能力加强,这招是行不通了。如今,对于服装行业的缺票问题,要怎么解决呢?

当然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会十分合适的,就拿重庆一些园区来说:

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保留可高达70%的税收返还;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率仅1.6%。还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缺成本票的企业可以申请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能够低至2.5%。

这些税收优惠针对企业不同的情况可以利用不同的优惠方式,返税更适合增值税过高的企业,个独核定则比较适合缺成本票,利润虚高的企业,而自然人代开则适合不愿意在园区设立公司,只解决当次业务的缺票问题。

企业的税务问题一定要提前做好筹划,我司与全国很多的税收优惠园区都有合作,每个地方地税收优惠不同,企业可以根据情况结合税收优惠做好企业税务筹划,达到更好的节税目的。更多的税收优惠都可咨询。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了解~

【第12篇】玉米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第13篇】合同约定发票增值税率

1)发票的开具

乙方在与甲方就付款金额确定无误,并接收到甲方发出的可以开具发票的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适用增值税税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要求甲方付款的凭据。

2)发票的传递与交付

乙方应在发票开出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甲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且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错误或未通过认证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之前或之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均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且应负责提供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本协议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相应的增值税款将随之增加或减少。如果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应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相应的增值税款,同时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向甲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乙方开具的票据必须由乙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发生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关经济损失:

①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

②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或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可通过认证抵扣进项税金,但认证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

如上一方应向对方赔偿金/违约金,则同样涉及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事宜,收取赔偿金/违约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赔偿金/违约金所对应增值税税率适用违约事项对应的税率。

【第14篇】有机肥适用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第15篇】建筑安装增值税税率

自产货物加安装:建筑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实务中,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其中的建筑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典型案例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各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2023年,乙公司向总承包方甲公司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分别注明了钢结构件价款1000万元、安装服务价款200万元。具体税务处理时,乙公司分别对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进行了核算,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规定

乙公司的这类业务,在实务中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施工效率,钢结构、门窗、防水、空调、电梯等建筑专业分包工程,多数是由货物厂商承包,总承包单位会与厂商订立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将货物的生产与安装,交由同一家厂商来完成。

针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排除在混合销售之外,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从而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相应的税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2号公告与11号公告的相同点在于,都明确此类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都要求企业分别核算、分别计税;两份公告的不同点在于,在“自产机器设备+建安服务”模式下,42号公告允许其中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未分别核算,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应统一从高适用13%税率;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销售额。不过,在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的相关表述中都明确要求,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安服务的销售额,其中的“应”,表示“应当”“必须”,说明对此类业务的分别核算,属于强制性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对企业来说,在“自产货物+建安服务”模式下,只有分别核算,才能更好规避后续涉税风险,避免争议。

实务建议

只要是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无论是材料类货物还是设备类货物,均需将货物与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分别核算。那么,此处的“分别核算”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分别核算销售额,指在销售合同等记载交易的书面文档中,分别注明货物和服务的价款。结合上述案例来分析,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已分别注明了钢结构件价款和安装服务价款。乙公司在具体税务处理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后续乙公司在向甲公司开具发票时,还应当根据计量或结算金额,分别选择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票面编码简称分别显示“*金属制品*钢结构件”和“*建筑服务*安装费”。

需要提醒的是,甲公司自乙公司取得的发票中,尽管只有200万元显示为“*建筑服务*安装费”,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向其专业分包方乙公司支付的1200万元,均属于分包款。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甲公司在办理增值税预缴和纳税申报时,可以将其纳入差额扣除项目。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1月11日 版次:07 作者:王金刚 何广涛(作者单位: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如何纳税?

问:某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按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按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请问该公司在地税部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如果销售的货物是该生产企业外购又如何处理?实务中如何把握是生产企业外购还是自产的货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提供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属于包工包料行为。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营业额开具建筑业发票。该公司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如果该公司提供的货物不是自产,而是外购,该公司也属于“包工包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若为非装饰劳务,该公司的营业额应包括其外购材料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计缴营业税。

外购或自产材料,应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确定。对于自产货物,还应提交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沐林财讯 更多财税资讯欢迎关注沐林财讯微信公众号

【第16篇】2023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2、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⑴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适用50%的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的税率。

提醒: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4.特殊情形:

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首先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扣除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注意: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7.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6)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主要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意: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的条件:清算的条件分为纳税人应当清算的条件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

纳税人应当清算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⑴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⑵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⑶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要求的清算: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⑴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⑵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⑵滞纳金问题: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⑶权属变更: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增值税税率计算(16篇)

人人都说增值税好难,政策多、税率多、计算也不简单,背起来还是有点小痛苦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悦报销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