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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1

【导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6篇)

【第1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与所得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两种合并的税负占比将近每年税收收入的一半,是企业老板与财务最关注的两个税种。

有人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加在一起是重复纳税,那么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区别呢?

税种不同:

增值税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

征税对象不同:

增值税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

受成本影响不同:

增值税只与商品销售收入有关,不受成本高低影响,而企业所得税直接受成本规模影响。

还有两点不同的地方在于分类不同和受成本影响不同,即分类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以及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营、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投资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作为企业该如何筹划降低

企业所得税是属于“收益类”类范畴的税种,是对纳税人收益额征收的。例如:企业本期实现利润200万元、所得税率25% ,应交所得税就是50万元 ,200万元 * 25% = 50 万元。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无法转嫁。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所得征税,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越多,企业所得税有累进性,可以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进项税负缺失进项是非常常见的问题,缺失进项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的减少,成本计入的少了,企业账目利润就虚高,导致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多。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巧用个人独资企业来解决。

个人独资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更实际地解决进项票的问题,现在最新政策,专票3%,(现在恢复为3%)可以抵扣缺失的进项票收入

这里以开票500万,在完全没有进项发票的条件下为例:

增值税: 500/1.03*3%=14.56万(这里计算的为专票,2023年普票不收税)附加税: 14.56*3%=0.44万所得税: 500/1.03*10%*35%-6.55 =10.44万实际纳税 : 14.56+0.44 +10.44= 25.44 万。个税税负:2%,综合税负5.08%!相比较之前40%的税负可以说是节省上百万了!

在今年普票增值税为0%的情况下,综合税负最低只需要交税不到3%,而且完税后就能提现!确实省钱啊!其中,园区对入驻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30%~60%的税收奖励!

【第2篇】广东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q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a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因全电发票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为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上线升级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q二、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a(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q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包括哪些内容?

a为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全电发票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推行计划和步骤,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优化开票业务功能,增加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开具、特定业务发票开具、纳税人个性化发票附加内容填写等功能;

二是完善优化用票业务功能,健全税务数字账户功能,完善发票查询统计、查验功能,实现发票流转状态实时记录和发票查验、发票风险信息提醒等服务,优化增值税用途确认功能,增加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等功能。

q四、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a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q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2023年4月1日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2023年4月1日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q六、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a为降低试点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统一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q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a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3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纳税人d公司2023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q八、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a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5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6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6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6月无需完成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6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6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6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7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7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7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二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6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7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7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q九、试点纳税人领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如何确定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a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的份数与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q十、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a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q十一、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a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q十二、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a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各类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q十三、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q十四、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a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q十五、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a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7:2023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9:2023年6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0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未被h公司进行确认用途,也未入账。g公司财务人员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3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j公司对该发票未确认用途也未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i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i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q十六、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例11:2023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q十七、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a(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试点纳税人s公司,2023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q十八、《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a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q十九、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a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都可以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q二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取得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a(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q二十一、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a自2023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税务数字账户对用途确认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用途确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q二十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a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q二十三、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a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q二十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a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例13:2023年10月新设立登记的试点纳税人t公司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t公司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

2023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3年11月1日—20日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9万元(300万元×3%=9万元)。

情形二: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时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2023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25份,期间开具17份,合计金额16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根据2023年11月1日—20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8万元(300万元×3%+160万元×3%=13.8万元)。

2023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开具8份纸质专票(本月领用且未开具),金额70万元。

2023年11月26日t公司再次领用纸质专票前,应当根据2023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3.6万元(50万元×3%+70万元×3%=3.6万元)。

情形三: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电子专票。

2023年11月1日—20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销售额200万元,一次性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纸质专票15份和电子专票10份(此时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250万元,不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期间开具纸质专票15份、电子专票10份,合计金额240万元(不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重复扣除,参与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

2023年11月21日,t公司再次领用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25份纸质专票前,根据11月1日—20日期间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预缴增值税13.2万元(200万元×3%+240万元×3%=13.2万元)。

2023年11月21日—25日,t公司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金额30万元,并开具纸质专票10份,金额80万元。

因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t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在申请人工调整前,t公司应当根据2023年11月21日—25日期间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按3%预缴增值税3.3万元(30万元×3%+80万元×3%=3.3万元)。

【第3篇】钢材的增值税

“365个纳税误区学习计划”:为提高中小企业老板、财务总监、hr等决策者的纳税知识,“税猫”从实务、观念及风险的角度,深入细致讨论最新的税收政策,引导大家正确纳税,为大家树立税务工作中的误区,避免多缴冤枉税。“税猫”特别精心整理365个纳税误区的精彩案例,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现行的税制税种,邀请您和99位税务人员、299位企业老板、999位财务总监和hr,每天1个纳税误区,每天阅读3分钟,一起学习,天天进步!

纳税误区解答

► 专题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及视同销售

企业一次性收取3年的房租并开具发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

●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各名视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露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令体工商户;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逮盈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

●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建厂房作为不动产,企业购入用于该钢结构的房屋的钢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视同销售。

【第4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表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预征率的,减按1%征收率、预征率征收增值税。那么,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呢?今天,就手把手教教你↓

需要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5篇】增值税月末结转

结转,或期末结转,指期末结账时将某一账户的余额或差额转入另一账户。这里涉及两个账户,前者是转出账户,后者是转入账户,一般而言,结转后,转出账户将没有余额。

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通常它是把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转移到该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这个做法叫结转。结转的目的大体由四个:其一是为了结出本会计科目的余额;其二是为了计算本报告期的成本;三是为了计算当期的损益和利润的实现情况;其四是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一定要把本会计年度末的余额转到下个会计年度。

举例说明:首先为了结出余额,如对存货“产成品”会计科目,要结转本月的生产成本即注销已销产品的成本,目的就是求出产成品的当前余额;其次,为了计算本期的成本,需要结转的成本费用类的科目很多,诸如制造费用、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都要接转到生产成本科目;再次,为了计算利润,要把当期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发生额都要接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最后,要在会计年度末把所有会计科目的余额结转到下个会计年度。

另外市场销售方面有结转项目一说,指的是上一年度的项目转计入本年度销售的项目。

月末结转的分录

1,结转本月领用的原辅材料,

借:生产成本(主要材料)

借:制造费用(辅助材料)

贷:原材料

2,结转本月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3,结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结转本月销售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结转损益(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6,结转损益(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业务支出

贷:管理费用

贷:营业费用

贷:财务费用等等

7.“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都是“应交税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一、无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票预缴增值税还是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本月应交税金大于预缴税金,余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月末终了后10日内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本月应交税金小于预缴税金,余额部分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多交增值税由以后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抵减。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核定为一个月的,不需要预交税款,月末结帐时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就为“留抵税金”不需要做帐务处理;如果为贷方余额,余额部分就为当月应缴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月末终了后10日内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

结转本年未分配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计提公积金和公益金(分别按10%和5%计提)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同时结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金

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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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简易计税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旧货经营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4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7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

动漫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9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行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0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电影放映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

仓储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

装卸搬运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

收派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文化体育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发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7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8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9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20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列举材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强制适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4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

教育辅助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7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其自行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8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9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1

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3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4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典当企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5

拍卖行(自2023年7月25日起该文件停止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9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40

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对老高速公路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2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3

劳务派遣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4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5

安全保护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7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9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0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1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2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

53

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一)《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外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4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税乎网、老陈在线说税

【第7篇】工资能否抵扣增值税

夏季为车间员工购买的防暑降温用药品及饮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解答:

在实务中,有的财务人员容易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混淆而造成税务风险。二者面临的税务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将劳动保护费误入职工福利费会造成企业多交税,反之会因为少交税而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1.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有劳动保护的性质。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职工集体福利和用于员工个人的福利,职工集体福利可分为三类:

(1)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减轻家务劳务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医务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解决职工不同需要、满足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需求、减轻其生活费用开支而建立的各项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洗理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煤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卫生费、书报费、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丧葬补助费、安家费等。

(3)为活跃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建立的各种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3.二者的区别

劳动保护费支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如车间机修工的劳保手套、电工的绝缘靴、夏季的防暑降温药品饮品等;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一定“普遍性”,不是岗位直接“需要”,比如过年过节给职工发放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基本上人人都有。

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手套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特定岗位或特定工作环境所需,或者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所必须佩带等,如果是,则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否则,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4.二者的税务处理不一样

(1)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及劳保用品领用单等),可在税前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标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收到的劳保用品等,不属于个人收入,不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限制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员工收到的职工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应与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时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8篇】公寓土地增值税

问:

商务公寓土地增值税核定计税,税点由5%变更为10%,商务公寓核定土地增值税=(过户价−增值税)×10%。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上问下答-------------------

答:

利空,多5%的税费。如果过户评估价600万,多了30万税费。

要买家多交30万,约相当于房价贵了60万(5成首付)。如果买家掏不了30万,则房价要跌60万,10%才能让买家继续买得起,

实际中,影响应该小于房价10%。

理论上,10%土增+5.6营业+1.5%个人+3%契税+3%佣金=23.1%的税费。说实在话,真的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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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陕西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为了使纳税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新增5个功能,同时对原有12个功能进行了优化和修改。今日继续说明四处业务变化,如下:

5.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代开适用3%预征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水利建设基金。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

6. 修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3%预征率预收税款。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7. 新增“红利账单查询”功能

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统计往期申报所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在申报成功回执页面提示本次申报合集减免税额,同时,纳税人可点击“红利账单”查看详情。

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优惠备案查询】界面新增【红利账单查询】功能,可根据征收项目,税款所属期以及申报日期起止范围进行查询:

8. 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修改

【企业所得税a类月季报】主表13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2属期计算新规则:

2023年所属期(含)以后

a.主表第10行>0且≤100万时本栏次=主表第12行*90%;

b.主表第10行>100万且≤300万时,本栏次=主表12行*80%+2.5万;

操作路径: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

备注: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同样适用此减免规则。

【第10篇】最新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政策变化之后,增值税申报表也有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介绍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和填写要点。

变化之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份购进了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该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00万。该纳税人2023年8月按政策抵扣该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60%)元,剩余进项税额400000(=1000000×40%)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4月该纳税人将该笔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请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解析:

1.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该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00000元。见下图:

2.政策依据,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抵扣时,可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报表说明: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之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①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②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注明税额900元;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⑤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假设上述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析:

政策依据,

业务①对应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9万元;

业务②-⑤对应其他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下: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计:9000+993=9993(元)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方法:

①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②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③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之三:四大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减轻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增值税税负,国家特对这部分行业出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要点如下:

①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②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③“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④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分别核算;

⑤如果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同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不适用于出口业务;

案例:

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6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100万元,假设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000×10%=5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00-0=5000(元)

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毕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5000-4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00×3%=3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合计:

0+30000=30000(元)

报表说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变化之四:原增值税税率16%和10%的行业税率下调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销售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

②对4月1日之前未开票的某项销售业务,补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6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因此,纳税人补开16%税率的专票,仍填列第1栏次。

第1栏第1列销售额:100000+100000=200000(元)

第1栏第2列税额:13000+16000=29000(元)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11篇】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

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后续购入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只是不需要设置三级科目。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二、技术维护费

1、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第12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

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不包括纳税人偶尔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1.最新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不管你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3%税率的业务,都可以免增值税。但注意的是免税不包括5%税率的业务的,如房屋租赁,采用差额计税的劳务派遣)

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3.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留底退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底税额均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留底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底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发票4.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政策。

增量留底税额是指纳税人忽的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前,增量留底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底税额。若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则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因为上期期末存量留底已全退,余额为0,)

3.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第13篇】全国增值税查询平台

什么是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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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精准匹配系统:基于政策大数据的企业智能匹配系统解决了企业面对科技政策的痛点,能够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申报项目,让企业用好政策、用对政策,提高针对性和办事效率;

3、高企认定自助系统: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申报前模拟,借助系统自动识别错误项和风险项,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器人导师;还可以借助系统自带的页码生成器,一键生成pdf申报材料,无需人工编写目录和页码;

4、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用户可以添加或批量导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系统轻松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智能化管理,系统能够自动计算知识产权的权利日期,提醒用户知识产权的状态变化,及时缴纳年费。

5、智能辅助账系统:用户可以通过导入本企业的明细账、研发项目等,借助人工审核,能够智能化地生成一套研发辅助账,可精简重复性工作,节约时间,从而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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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票进项认证

说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现在叫勾选确认),对财税人员来说司空见惯了,但是,你真的了解什么是认证吗?了解为什么要认证吗?认证通过以后怎样做?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1、什么是认证?

这得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功能来说,销售方通过该系统开具的发票直接上传到税局服务器,采购方从销售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将发票数据同样上传到税局服务器,系统自动对上传的进项税发票数据和销售方的销售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发票数据相符,则认证通过;如果不相符,则不通过,退回查明原因。简单的说,认证其实就是个数据比对过程,将销售方发票数据和采购方发票数据进行核对。

2、为什么要认证呢?

在笔者看来,认证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发票的真伪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从空白发票到已开具发票,目前都纳入税控系统的监控之下。首先,如果没有领购发票,就没法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即使通过别的途径开具发票,同样也不能通过认证系统的比对,所以假发票是进不了税控系统的。

(2)确定发票的领购方是否是发票上的销售方

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借票”。在领购发票的环节,领购方的名称和税号已经与领购发票的号码进行了关联,如果第三方借用领购方的专用发票,以第三方的名义即使发票开具成功,同样也不能通过认证系统的比对。

(3)确定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

这种情况的前提:发票是真实的,也是发票领购方开具的,但是发票各联内容不一致。这里的内容主要指金额,即销售方的记账联和采购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金额不一致,一般情况下,记账联的金额小于发票联和抵扣联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认证系统的比对结果数据不符,认证不能通过。

3、认证通过以后怎样做?

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以后,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了,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发票的用途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抵扣要求。简单的说,进项税要想抵扣必须认证通过,认证通过了不一定能抵扣,即认证是抵扣的先决条件。

那如果不认证,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不认证,就会形成滞留票,如果时间过长,金额过大,税务局会进行核查,多生一事不如无事。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认证,及时抵扣进项税,即使以后用途发生改变,大不了进项税转出,一定要尽量提前享受进项税抵扣的好处,这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第15篇】增值税17个点怎么算

增值税的发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让人感到十分的麻烦。而对于如今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言,多种多样的税务问题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点。那么增值税发票能抵税吗?抵多少?

增值税发票能抵税吗?抵多少?

如何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个季度不超过9万可免交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点,不可抵扣,开多少交多少税也可自己买税盘开票,但是自己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自己买税盘自己开普票、专票,不可代开,17个点,可以抵扣。所有的企业刚成立下来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要经过申请或者是责令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能抵税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至少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的销售发票、火车票等,都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当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普通发票肯定是可以的。

一般情况下,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认证抵扣税款的,但是根据政策规定,有些普票是可以抵税,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桥、闸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的票据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税)÷(1+9%)×9%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共有六联,第一联和第二联是给购货方的,第三联给车购税征收单位,第四联给车辆登记单位,最后两联是销售方自己留的。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税?

一、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增值税的抵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你公司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2、你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必须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不管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都是不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的,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单位1月份的销项税为3000元,收到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那这个单位1月份只需交纳2000元的增值税就可以了。

增值税发票能抵税吗?抵多少?对于此项问题我们就说到这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咨询,请致电我们钇财税顾问解答。多谢阅览!

注意:税务政策不断变化,一切以钇财税顾问回答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6篇】二手房增值税怎么算

一、住宅税费:

1、 契税:

①首套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含144平米以上)1.5%

②二套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含144平米以上)2%

③三套及以上全3%

2.增值税及附加:

①产证登记日期未满2年:

增值税=【计税价÷(1+5%)】×5%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12%

注:若房屋交易征收增值税,相应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价应为不含税价,即地税评估价÷(1+5%) ②满两年免征(含144平米以上)

3.个人所得税:

①产证登记日期未满五年

(计税价-原购入价—原维修基金—原契税—本次增值税)×20% 或计税价×1%,

②产证登记日期或契税发票日期满五年且是唯一住宅 免征

二、非住宅及公司产权

卖方:

1、个人转让非住房(商铺、厂房、汽车库、写字楼、40年产权酒店式公寓等)

①、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差额5% +附加(增值税的12%)即共计差额5.6%

②、个人所得税:

差额[计税价-原购入价-原契税-原维修基金-增值税附加(不减增值税因计税价已抵扣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合理费用]×20%

③、印花税:托管价的0.05% ④、土地增值税

2、单位转让房产(非住宅及住宅)

①、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差额5.5% +附加(增值税的12%)即共计差额5.6%

②、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核定应税所得率10%)×适用税率 ③、印花税:托管价的0.05% ④、土地增值税

⑤、房产税 房屋原值×70%×1.2%×n(取得年限)按规定公司每年都要交

⑥、土地使用税 每平米×4元

买方:

1、个人购买非住房及单位购买房产(非住宅及住宅)

①、契税:计税价×3%

②、印花税:托管价的0.05%

土地增值税差额: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总额×速算扣除率

1、扣除总额=原购入价×(1+n×5%)+原契税金额+原维修基金金额+本次增值税附加+本次印花税

备注:n网签时间减去不动产发票上时间几个月,若减去之后小于12则n为0 若减去之后除以12剩余小于6的则此小于6的月份忽略不计,大于6的则算作1年

2、增值额=计税价(地税评估总价÷(1+5%))-扣除总额 3、增值率=(增值额÷扣除总额)×100%注:以上计税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即地税评估价÷(1+5%)

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率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6篇)

增值税与所得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两种合并的税负占比将近每年税收收入的一半,是企业老板与财务最关注的两个税种。有人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加在一起是重复纳税,那么增值税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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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