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营业税金及附加2023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023,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营业税金及附加2023
所得税费用
关注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计算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3.确定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将来收回资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将来支付时不能抵税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性差异: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期间费用
下列各项中,属于期间费用的有:
a .管理费用
b .销售费用
c .主营业务成本
d .其他业务成本
e .财务费用
【答案】abe
【例题】
下列项目中,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有:
a.融资租赁的初始直接费用
b.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
c.购买股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d.企业应交的房产税
e.依据法院判决应承担的因对外提供担保而涉及诉讼的诉讼费
【答案】bde
【解析】选项a,承租人计入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出租人计入应收债权的入帐价值;选项c,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2篇】营业税计税金额含税
请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主要就是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呢?
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就是按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金额之和计税。
对于涉及销售额的合同,看签订的合同是以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约定。由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也就是都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时,都会面临是按含税价格(销售方的销售额)还是按不含税价格进行约定的问题。
据此,如果签订签订购销合同、建安合同、租赁合同等涉及销售额的合同的双方,是以不含税价格约定的交易额,就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印花税,反之亦然。
【第3篇】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有价证券是指在公开的交易市场可以进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一、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增值税的税目“销售服务——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例: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2000)÷(1+6%)×6%=56.60元
金融商品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另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应注意: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二、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单独在应交税费下设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该科目仅适用金融商品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适用该科目。
1、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的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3*0.03
发生交易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等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
实际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若到了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有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税额,需要转为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具体的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6*0.06
发生交易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因此应将该金额转到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转让产生了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若到了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有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税额,需要转为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第4篇】营业税金和所得税
增值税:
1、投资者输入“税项”或“税率”搜索,可以在财报中找到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2、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税分离。
茅台出厂价819元,但只有700元是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按17%交增值税,也就是700*17%=119元
3、增值税在报表中并未体现成一个科目。
营业税:
1、可以通过税判断出厂单价:
销量=消费税/税率;单价=销售收入/销量
所得税:
1、三种税的区别
增值税:有“增”才交,没“增”不交
营业税:有“营”就得交
所得税:有“赚”必交,没赚不交
2、所得税本质:国家优先的25%现金分红权,没有盈利就不用分红。
3、注意高所得税率公司投资机会
子公司a亏损750万,不交所得税。子公司b赚1000万,所得税250万。合并报表,工总司赚250万,所得税250万,税率100%。一旦剥离亏损的a公司,不可限量。
3、子公司已交所得税,再分回上市公司,进“投资收益”,则上市公司不会再交税。
【第5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期
明天就是6月1号
新一轮的征期又要开始啦!
小编准备了征期日历
请您合理安排时间
按时完成申报
另外,还有月末注意事项和6月新规!
注意查看哦~
6月1日——13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6月4日——10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6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6月1日——19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月1日——30日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月末注意事项
一、发票作废问题
问题:增值税发票跨月了,客户要求换票,不能直接作废吗?
答案:增值税发票跨月是无法作废的,需要开负数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有红字通知单后,再开具负数发票。
提醒您,月底前检查当月需要作废的发票,并注意核对纸质发票已作废,在税控系统中是否也已经操作作废,票面和系统要一致。
二、核对发票金额、税率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
月底前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打印专用发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核对发票金额、税率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税率,开票人员经常会因为疏忽而选择错误!如票面信息有误,及时收回全部联次发票,予以作废重新开具处理;如果税率错误,会造成下月无法正确填写申报表,比对不符的情况,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解决,所以请在月底前做好防范工作。
三、及时认证发票
目前,所有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用勾选确认方式,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提醒您,仍然采用扫描认证发票的企业请注意需要在月底之前认证,勾选确认发票可以在申报前进行。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或扫描认证)通过之后,请一定在所属期内进行抵扣。
【第6篇】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率
之前我们留了个尾巴,让大家试试抓取tnt的燃油附加费,有些小伙伴试了多次不成功,也不知道原因,那我们今天这次就来分享下如何获取tnt的燃油附加费。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dhl,ups,fedex的燃油附加费的实时获取,基本方法都差不多,只不过fedex燃油附加费的获取需要注意在页中页的网址,其他都一样。
那我们今天就来讲一讲tnt的获取方式,tnt的方式和之前的都不一样,那我们一步一步来讲解。
首先我们找到对应的fedex官网公布的燃油费界面,需要获取的就是这些信息。
https://www.tnt.com/express/zh_cn/site/how-to/understand-fuel-surcharges-east-asia-middle-east-africa-greater-china.html
第一步:导入网址。
第二步:输入tnt燃油附加费对应的网址。
此时我们发现并没有找到table的信息,只有一个document表格,但是里面包含了table(是不是因为页中页的原因呢?实际上并不是)
我们点击进入编辑页面
第三步:整理数据
编辑解析函数——>转换成表——>筛选——>分列日期数据——>上传加载
进入到编辑页面后我们点击源,可以看到公示栏里面有一行公式,以web.page开头的公式(这个函数公式我们可以理解主要是用于解析有格式数据的网址)
因为网页不包含规范的表格格式,因为此时的这个费率是以文本显示的,所以我们要使用另外一个函数代替web.page,我们可以用lines.frombinary这个函数(主要用于解析二进制转换成文本)
可以看到,我们获得了一个网页代码列表,我们把列表转换成表进一步进行筛选我们所需要的内容。
我们可以看最终需要获取信息的特征点来进行筛选
我们通过关键特征“——”进行筛选。
到了这一步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已经整理出来了,接下里就是格式的整理,这个和之前的几个差不多。
最终我们获得的展示效果:
【第7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
答: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小编提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以上的内容就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就请关注我们的会计学堂,海量的知识内容为您解答疑难。
【第8篇】营业税金及附加缴纳时间
营业税金及附加情况能够很好的反映出经营者的主要业务必须要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资源税等等,分别介绍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几个交税内容,下面洛阳代办注册
公司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政府对销售部不动产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提供各种应税劳务的个人和公司征收的一种税种,营业时间会根据交易金额或是营业额的大小情况乘以相对应的税率来进行计算的。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为了正确引导国民消费方向以及调节消费结构,才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方面挑选出一部分消费品,再一次征收消费税的,消费税采取的是价内征收的方法,公司交纳的那些消费税全
部都会纳入到销售税金之中,抵消一定的产品销售收入。
三、资源税
政府对在我们国家内地生产盐或者是开采矿产品的个人以及企业而单独征收的一种税种。资源税是根据应税产品的规定单位税金额以及课税数量来计算的,公式就是单位税额乘以课税数量等
于应缴纳的税额。
四、教育费附加
中央政府为了提高国民们的基本文化素质、发展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而特别征收的一种费用。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公司所缴纳的一定比例流转税去计算的,而且是和流转税一起交上来。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之所以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为了稳定以及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的基本自己来源,加强全国各大城市的维护建设才想到的一个方法。
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首先,要注意商标的取名,商标取名是具有诀窍的,这样才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每一个人都知道,好的商标名称是可以帮助企业扩大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对于一个企业的长远发
展来讲也是具有极大的帮助的。我国的商标法当中对于一些在商标当中不可以进行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还有一些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也是无法注册成功的,了解到了这些之后,大家在申请
商标注册的时候就一档要注意这一些方面,从而可以极大的提高自己的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其次,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当中对于近似商标的查询一定要仔细,在注册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的注册失败的情况是由于商标相同或者是相近似的商标,因此在大家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一
定仔细的查询自己申请的商标与现有的商标是否有相近似的现象出现,如果有的话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更正,避免出现相类似的现象。这样也可以极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最后,如果是组合商标的话就需要分开进行注册,组合商标在申请注册的过程当中也是存在很多的不容忽视的风险的。我国对于组合商标的审查时采取单一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的。因此为了要
提高申请成功率,大家最好是分开申请。
想了解更多,就关注我吧,赶紧联系洛阳财迅通代理记账吧!!!
【第9篇】印花税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1. 问: 报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成本要加上利润表中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吗?
答:营业成本中是不包括财务费用科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颁布的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该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因此,该栏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体现在所得税报表的“利润总额”一栏中,利润总额=主营业收入-主营业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纳税调增事项-纳税调减事项。
2. 问:残疾人保障金属于税金及附加的吗?那分录是如何去做呢
答: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
3. 问:现在固定资产折旧后一定要有残值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行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
4. 问:公司认缴制下的实收资本怎么交印花税呢?
答:认缴制下,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0.5‰贴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5. 问: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含增值税么?
答:不包括的。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温馨提示:由于近年财政政策频出,本答疑精选仅供参考,如因政策变动引起的争议实际操作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第10篇】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税依据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⑵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月末时需要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 “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⑶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多练会计网微信专注分享最接地气的会计实务,财会干货,税务知识等。
欢迎关注微信号:多练会计←长按可复制,满满的会计实务干货哦。
【第11篇】营业税金及附加交没交
我们偶尔都会有缺记性的时候,那么忘记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该怎么办呢?忘记了也不用太着急,只是会相对而言麻烦一些,请看下文。
忘记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办?
案例:申报的金额,都是正确的,只是帐套中的计提错误了。5月计提了4月的营业税金及附加,6月多计提了一次4月份的营业税金及附加,7月没有计提怎么办?都已经结账了,在八月份来计提吗?现在该怎么做呢?可以把前面计提错误的以及没有计提的加起来看看和正确的计提金额相差多少,在八月份再补提可以吗?
答:建议就是在8月补提吧,因为报表都报出去了,你如果修改7月的数据,反而引起报表(主要是利润表)衔接上的错误。
【相关问题】:
我上个月忘记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这个月应该如何弥补呀?
答:补提计提时,你可以在你发现的月份进行账务处理的。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1月份忘记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已经申报,我该怎么缴纳上个月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答:正常申报,等着扣款,未计提的下月补做凭证就行了,企业所得税也是季度预缴,没关系的。
以上就是关于忘记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解决方法,经过这次的失误,小伙伴们一定要吸取教训哦,不要再忘记了,当月事当月算,就不会那么盲目焦急了,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尽在1992373858会计学堂。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一)所属行业代码错误。企业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行业不符,若行业错误,有可能导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问题或疑点。由于所属行业无法在申报表中直接修改,如发现有误,纳税人需要到前台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有误。从事行业如果为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则“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应填“否”,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资产总额单位误按元填列,导致虚增资产,无法享受小微优惠。注意,“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误报从业人数。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二、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一)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一般情况下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特别要注意,不要将会计报表其他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等项目、会计报表资产处置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其他不相关项目。
(二)“税金及附加”重复填报。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三、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收入为负数。常见于“其他业务收入”,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财务报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直接填入年度申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同样,“营业外收入”也有填为负数的,甚至发现个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出现此类情况。
(二)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取得财政补贴应当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栏次进行填写。实务中,出现企业将政府补助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由于“其他”中还包含别的收入,因此系统无法判断“其他”中是否包含政府补助。如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将会出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大于零,而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为零的异常情况,进而导致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嫌疑。另外,还出现将政府补助填入其他业务收入,甚至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填报会加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产生风险。
(三)表中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的区分
“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存货换入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内容,属于交易价格中的非现金对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区分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入26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他”行次,不在表a101010表第14行填报。
四、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一)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误填在第6行“六、佣金和手续费”,实际应当填在第21行“二十一、利息收支”。
(二)研究费用归集不完整,导致本表中的研究费用与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相当悬殊。
五、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未调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常见情况: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有发生额,但本表未填列相关数据。
(二)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
(三)将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填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实际上,第18行“(六)利息支出”是填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
(四)将违约金误填入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栏。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五)将逾期缴纳社保费发生社保滞纳金填入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表。
(六)不区分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滥用“其他”。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将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而不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
(七)未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应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八)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有发生额且不征税收入已支出,未同时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数据。
(九)将赞助支出混入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标准税前扣除,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而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实务中,企业常将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相混淆,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二)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
(三)已完工未交付开发产品的申报问题(跨年度):企业如果在该年度销售已完工产品但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才交房的,由于企业还未交房,在会计上还未确认收入,可在销售的年度申报时将销售收到的金额填写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增栏”,将相关的成本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调增栏”;在企业交房时再按相同的栏次调减。
七、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在收到的当期纳税。本期收到已记到其他收益的,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需要纳税调整;本期收到记到递延收益的,需要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处填报,全额纳税。实务中,不少企业未按规定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内填报,而是在以后期间确认其他收益时才纳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需要确认,个别企业直接按照投资收益金额确认税收金额,多缴纳或少缴纳所得税。
(二)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都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如无差异,不需要填报。
①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基本相同,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申报表。
九、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填入本表。
(二)将未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十、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认为不存在调整事项即不填报本表,或在相关栏次填报“零”。由此出现工资为零等异常情形。
(二) 简单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未准确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依据,实际发生额数据的确认往往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上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影响实际发生额的确认。
(三) 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限额扣除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是以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而并非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四) 填错行次。例如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行)错填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4行),导致勾稽关系出错,原因多为串行。
(五) 基本医疗保险误填入补充医疗保险。经核实发现,企业误将基本医疗保险填入补充医疗保险行次,导致出现“补充医疗保险”超标未调整。企业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医疗保险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六)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按照计提金额作为实际发生额。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应当按实际支出额作为发生额,按照政策计提但未支出的需要纳税调增。
(七) 混淆按比例扣除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误填为“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能造成应调整未调整,少缴税款。
十一、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将非公益性捐赠混入公益性捐赠内。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的界定、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扣除限额、资产用作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情形的处理。同时,要审核选择的税前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实际扣除额小于等于“限额”的,按“实际”;“实际”大于“限额”的,按“限额”。
(二) 混淆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3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如下: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注:财税2023年7号公告延长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3年18号公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二)错误地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三)对“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中涉及一次性扣除的行次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错误。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例:2023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3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4行“(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同时,应当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写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25000,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写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2975000。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四)对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计提折旧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只要有发生,无论是否有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
(二) 填报不全面,漏填现象较为普遍。对资产损失的范畴应当有全面的认识,不仅包括流动资产的损失,还涉及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重在无遗漏和填报准确。
十四、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此表的填报是在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时,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并非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二)将一般性搬迁混同于政策性搬迁,享受政策性搬迁政策。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支出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十五、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弥补亏损企业类型误填,造成可弥补亏损年限错误。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随意填报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导致虚报亏损。只有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年度才存在因合并或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三)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上下年度的申报表中不一致。正常情况下,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确认后不会再变动,无论在哪一年的申报表中,都应当保持一致。前后年度的申报表比较,如出现不一致,即为异常。
十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将国债、地方债的转让收入误填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收入不免。
(二)滥用“其他”列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用于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金额,发生的概率极小,选填此类多为存在错误。实务中发现个别企业混淆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将农林牧渔经营收入填在“免税收入-其他”,成本、费用却照样进行扣除,导致账面出现巨额亏损。
(十七)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一)未正确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红的为免税收入,有些企业未填写造成多缴税款;同时,也存在不属于免税的“分红收入”(如被投资企业根本不存在利润,未进行利润分配),误填到此列,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注意有些企业没按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没有计入损益,却在a107011 表按免税收入处理。
(二)混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将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分红完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填列,直接在a105030进行了纳税调整,或者进行相反操作。注意,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投资方未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也缺乏缴纳税金的能力;按照成本法确认的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是现实存在的收入,税法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投资而免税,所以同样是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两者还是有较大差异,填报也不一样。
十八、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为0,或者研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大于会计账目研发费用金额。常见于个别企业为满足高新计算企业要求,直接在申报表将营业成本调入研发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填报错误,造成多享受或少享受税收优惠。2023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十九、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将不应减免税的项目填入本表享受优惠。
(二)未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未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鉴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可叠加享受,建议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按限额全额填列,未对已减征的增值税等进行扣除。实际应当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十一、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只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均需填报该表。
(二)应注意数据完整性。实务中发现纳税人未完整填列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等信息直接填0的情况,导致被认为“不满足高新企业条件而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来源:福建税务 资料提供:省局所得税处
【第13篇】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
1、收入≠现金,可能是应收账款。
2、在第一次阅读某公司的财报时,一定要看对收入的确认原则。
3、对于商超百货、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企业等,要确认公司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才能和同行对比营业收入。
4、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可能是采用净额法;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要考虑是否有票据背书转让。
5、票据背书转让不产生现金流。
6、投资者在观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财报之前,都需要搞清其收入计算方式。
7、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其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所披露的采购额对比,以判断上市公司营收真实性。
8、可以通过“收到的税费返还”,推敲判断海外收入的真实性。
9、虚增利润必然带来虚增资产,所以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项最有可能出问题。
10、收入是利润之母,往往是利润的先行指标。
(1)收入上升,利润未升。可能是业绩拐点,至少2个季报期。
(2)收入下滑,利润未降。也可能是业绩向下拐点。
11、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指标: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指标越高,说明收入质量越低。
【第14篇】营改增后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稽查案例:某大型建筑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和 合同成本,根据确认的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2023年5月1日账面根据收入计 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3.2亿元,根据实际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金及 附加共计2.9亿元,应交税费营业税及附加余额3000万。由于营改增政策尚未明确, 收入如何调整,已计提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何缴纳尚未明确,建筑行业的 增值税核算如何账务处理均未明确,该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经过多方研究进行了 2023年8月做账务调整:
冲减了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差额,即账面的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万
贷:应交税费 -3000万
根据预计合同总收入-已开营业税发票金额/1.03,计算出剩余合同收入不含税金额,新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已开营业税发票金额+剩余收入不含税金额,根据新的预计总收入和完工百分比确认当期收入,当期收入包含了当期实际发生的收入和调整的收入。
稽查认为:
1、营业税金及附加冲减不合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一次全部冲减,只能开一笔增值税发票交了一笔增值税及附加的同时冲减一笔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2、收入不允许整体调整,必须在营改增时点根据账面已确认收入减去已开营业税发票,冲减差额。在营改增以后每月价税分离确认收入。
3、要求调增2023年5月冲减的税金及附加,要求解释收入调整是否降低了利润,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4、账务处理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或者有关部门的通知,企业内部是否有制度支撑
稽查口径:财税2023年22号文
铁蛋思考:财税22号文是2023年12月出台,距离全面营改增已经过去8个月,这八个月没有任何人告诉我们收入如何处理,已计提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何处理。22号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核算,并不是针对收入调整。面临这些问题,建筑企业在主观上确认不知道如何处理,并不是恶意冲减税金,以及调整收入。
检查汇报:
1、还原了营改增前确认收入、工程结算、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账务处理分录。
2、解析了营改增后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分录,罗列了计提、缴纳、冲减的数据依据。
3、解析了营改增后在22号文出台之前的增值税核算账务处理分录。
4、解析了营改增后调整收入的账务处理分录及调整依据,测算了一次调整收入与分期调整收入的区别,证明两种调整方式对利润没有影响,利润减少是营改增价税分离造成的,与调账方式无关。
5、结论:2023年5月1日冲减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小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2023年12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稽查后思考:
1、账务处理并不是财务想怎么干就能怎么干的。
2、只要涉及税务,账务处理必须慎重,后附资料必须齐全。
3、遇到稽查一定要对稽查内容的相关税务规定非常了解。
4、面对稽查人员解释问题一定要逻辑清晰,思维清晰,有条不紊。
5、根据几轮的约谈,逐步捋清稽查的目标和自身的问题重点。
6、根据要求撰写报告、承诺,反馈结果。
【第15篇】地方教育附加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城建税的税率是: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计算公式应纳城建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 3%,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及注意事项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2)补交的税款
(3)免抵税额
注意的问题: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三税”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基数,会计学堂就讲完了,大家知道了吗?其实,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基数依据地域的不同分成了三个层次,大家要仔细分辨哦。如有疑问,尽管来会计学堂咨询。
【第16篇】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23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实施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业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税收规范上,采取了和税法更为趋同的计量规则,大大简化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在利税影响因素方面,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了具体的改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资 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八条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十条 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第六十四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章
费用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七条 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七十二条 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总体特点
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部分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