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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5

【导语】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16篇)

【第1篇】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5617号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事务所)、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事务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50231.3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税务鉴证费71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于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共作出9份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注: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因上述报告均未指出原告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违法问题,税务机关于2023年12月23日对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58441.76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87490.25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381632.27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92655.34元,共产生滞纳金950231.3元。原告委托被告审计的目的是审核出原告税务中的违法问题,但被告未指出存在问题导致原告未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收而产生滞纳金损失,故诉请两被告赔偿。

两被告主要答辩意见: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鉴证报告均完成于2023年3月16日前,并且根据向税务机关调取的原告自查报告及相关资产稽查资料,原告早在2023年已知晓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应补缴税款,故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被告会计事务所主体资格不适格,该被告的业务不涉及税务,故原告对其诉请应予驳回。3.根据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被告已完成委托事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鉴证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沟通交换意见,原告对鉴证报告事项无异议。5.原告要求被告税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⑴根据税收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体是原告。⑵原告未充分举证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⑶两被告为原告提供五年服务,仅共收取64000元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且返还服务费,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原则。5.被告已尽责审查,产生滞纳金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根据从税务机关调取的资料,证实原告在税务评估过程中未能如实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涉税调查不配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部分,体现原告记载的账目存在多处错漏,该问题属第三方无法查证的问题;原告自查报告体现原告未如实反映真实经营情况;被告税务事务所已尽责审查,作出纳税调整288万余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调整事项,基本都是会计核算时未计入应计科目或使用第三方发票入账而产生,属比较隐蔽的违法事项,在原告不主动告知实情情况下,被告无法作出原告存在税收核算错误的准确判断。6.原告已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

本院经认证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效力,本院待后综合评述。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财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税务鉴证服务。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五份《审计报告》,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四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具体年度及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不再赘述),被告税务事务所在对2023年至2023年度的所得税鉴证中,共发现应调整所得税(包括调增、调减)总额288万余元。

2023年12月23日,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原告作出通税稽一处[2020]15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简要摘记如下):“我局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即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三)企业所得税。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不动产改造、装修支出按3年摊销,未作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折旧或摊销;取得不合法的税收凭据;业务招待费超标未调整;应付工资结余未作调整等。二、处理决定: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458441.76元、2023年度487490.25元、2023年度381632.27元、2023年度92655.34元;滞纳金加收到检查入户日止(注:2023年6月6日)。原告实缴滞纳金共计950231.3元。经统计,其中属于2023年至2023年度与所得税补缴有关的滞纳金425504.14元,其余部分为524727.16元。原告为认为两被告在审计、鉴证服务中有过错,为索赔滞纳金损失、要求返还服务费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税务事务所提供的原告(甲方)与其(乙方)在2023年至2023年每年对上一年度税务情况进行鉴证前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载明:“委托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核对;具体内容及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甲方责任、义务:保证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于重要性原则…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等,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乙方责任、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属于乙方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三年约定书中约定的签约时间、完成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3日、同年5月31日,2023年3月10日、同年12月31日,2023年2月27日、同年5月31日,实际作出报告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3月16日。被告税务事务所收取原告每年税务鉴证费9000元。

又查明,原告起诉后,又以其公司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要求胡某、金某各赔偿其公司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现该两案已中止审理,等待本案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少缴税款事实虽发生于2023年至2023年度,但因2023年12月税务行政机关才作出处理决定,如两被告对原告所缴纳的上述期间税款的滞纳金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从原告知道情况时起算,本案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会计事务所的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其迟缴税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因会计事务所为原告制作的是财务审计报告,与税收缴纳并无关系,故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无事实依据。

3.税务事务所的责任问题。被告税务事务所(以下说理部分的被告仅指税务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对2023年、2023年至2023年四个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并未对2023年度进行税务鉴证,原告因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亦与被告的涉税鉴证工作无关。原告起诉时未将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补缴数额所产生的滞纳金加以区分而一并诉请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主要的争议即在于被告对原告迟延缴纳漏税产生的滞纳金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在2023年至2023年所得税有漏缴现象,作为税务鉴证机构的被告是否负有责任。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了属于被告的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按约按时完成鉴证工作,三年中为原告调整税款288万余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缺乏合同依据。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申报过程中法定的前置事项,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涉税鉴证服务的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在《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中“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并未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鉴证机构的责任,虽系格式条款,不能确认为无效。3.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税务机关从2023年6月起经过三年六个月的查处,才将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少缴的税款列出明细、汇总出结果,其中有关所得税部分少缴的税款经庭审中核对绝大部分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俗称费用分摊年限问题)”的原因。该部分费用应缴税款的调整,如系简单明确不需详加调查、只通过发票资料即可直接发现,税务机关亦不需化三年多时间才作出结论,被告仅收取9000元/年鉴证费、鉴证时间一般才两个多月,即使未发现上述问题,应当不属于明显过失。不能以税务机关花去三年多时间查清的事实为依据倒追被告的工作责任,亦不宜以税务机关的查处标准衡量被告的鉴证水平和能力。故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相关年度所得税的漏缴负有责任。

其次,税务机关责令原告支付补缴税款从应缴之日至检查入户之日的滞纳金,被告对该滞纳金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年的鉴证工作,与原告交换意见双方无异议后,原告以此作为参考标准交税(如何缴纳最后决定权在于原告),税务机关收税入库时税款种类、数额并未提出异议,被告的鉴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只要被告未曾与原告合谋过偷漏税款,也没有指使原告逃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在正常鉴证工作完成后,对原告被事后复查(相对于主动申报时的初查)中责令补缴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无义务给予赔偿。因为,税务机关如事后对原告的税收进行查处,何时检查入户、检查的纳税年份、何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追缴的税种、数额、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原告在查处时的态度、补缴税款时间等决定滞纳金产生、数额的因素,被告均不知情亦无法控制,即使被告在鉴证过程中有过失且依合同依法律负有责任,原告要求滞纳金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的诉请也是不合理的。在不能认定被告有鉴证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或分担滞纳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亦更无理由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两被告已按服务合同分别为原告完成财务审计和税务鉴证服务,原告诉请返还服务费71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2023年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91元,由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

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优穗律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金税三期纳税评估简易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的监管下,很多企业都像被安插了“监控系统”,随时都可能“暴露行藏”。当然这只是针对一些想钻税务局空子的企业。

1.申报表内容的延展

税务总局于2023年和202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和《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新的个税申报表样式。根据这两项公告,个税申报表数量精减至12张,样式改进后的新表增添了更为丰富的申报内容。事实上,自公告出台以来,不少省市并未完全按照上述税收规范对申报表样式进行调整。随着金税三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上线,个税申报样式将统一呈现;同时,个税客户端进一步明细了收入类别,对申报内容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申报规则的变化

金税三期个税客户端进一步规范了申报规则,包括申报数据采集点向前延伸、一户一月一次性申报、基础信息表内人员全员申报等内容。个税申报规则的规范化,提升了数据质量,也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数据管理的变化

金税三期个税客户端的另一重要影响体现在对数据管理方式的变化,包括按人管理的设计思路、数据规则的统一、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都将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

在以上三大变化推动下,金税三期将更系统而广泛地采集以自然人为单位的收入数据,为税务机关建立大数据库打下坚实基础。在全新的大数据化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将交叉分析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纳税数据,快速而有效地甄别出应税所得远低于正常水平的情况,从而提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违规成本,使不合规行为难以遁形。

税务机关都会抽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今年在北京国税、新疆国税、河北国税、深圳国税和浙江地税进行了试点。首先采用政策风险扫描预警提示服务,所以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质量提高了要求。

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能进行比对。根据这样的风险指标和其他的业务逻辑去进行审核。如果你通不过这个监控系统,就会提示纳税人修改或不修改,并且,税务局可以在后台数据库进行监控,了解企业初始填写的情况,并利用这些疑点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性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进一步加大。只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则办事,同时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水平,才能使企业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那税务局主要比对什么呢

第一种:进项与销项的品名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严重背离。上次一个同学咨询,一个批发建材的企业,进来的都是建材,但有几张发票开出去的是汽油,而且金额很大。他们内部在争论:这个要不要交消费税?

首先我们知道,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这个环节,是在炼油厂出场时。只有一种,就是经营金银首饰,才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如果定性,怎么可能是征消费税呢?因为它应该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项目要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便民虚开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公司不是经常开具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发票,并不见得一定有问题。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可以自己开具发票。这个项目未必在营业执照上体现,超经营范围的,开具的发票税务也是认可的。但如果经常性这样发生,建议做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三种:会比对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开票单位是在什么地方开的,与发票上的货物来源地。比如发票是上海开的,但发票上的货物是从北京发的,这样就不对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流不一致,这个在金税三期中也可以比对出来。

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充分认识到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在金税三期系统监管下,我们建议企业结合最新税务实践和征管趋势,重新评估包括免税福利在内的各类税务优化安排与整体合规状况,并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调整;确保企业及时履行资料报备等相关法定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纰漏,合理控制合规性风险。

【第3篇】纳税评估的意义

(时间预警:本文阅读时间10分钟,全文约2800字)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是企业在应对税务问题时最头疼的事项,一方面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害怕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心理,导致面对税局的检查时往往如临大敌失了方寸,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是专业的税务知识及经验积累,企业常常容易在应对时会付出额外的税收成本。本期,我们将会站在企业的角度,谈谈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对应策略。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类型

在谈论应对策略之前,我们首先要对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类型做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税务问询

税务问询主要包括口头问询及书面问询,口头问询往往来自于企业主管专管员,就企业部分异常税务指标提出口头询问,该种形式并非法定税务检查类型之一,税务机关不会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书面问询常见的形式是汇算清缴期后风险管理,专管员或主管税务局征管科会将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系统筛查出来的风险疑点汇总起来给到企业办税人员,需要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回复疑点问题。

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与税务问询中书面问询的形式类似,差别在于评估发出部门为企业主管辖区内的评估所,评估案源一般来源于高风险的汇算清缴期后管理问题,重点税源企业,举报线索等等。纳税评估较税务问询更为正式,在评估初期,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同时往往需要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前往税务局进行现场说明并进行签字确认。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由稽查局发起的对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与前者相比,稽查人员更为专业同时检查范围也往往会更全面。税务稽查的发起往往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双随机”抽查,即随机抽查企业同时随机安排检查人员,针对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5年检查完一轮;针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2)举报,稽查局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指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3)专项稽查,专项稽查的检查指令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派发,往往会在某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的企业进行专项稽查;

4)金税系统预警;

5)公开信息。

四、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调查往往由国际税相关部门发起,就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展开调查。反避税调查时间跨度久,专业化程度高,影响范围广,往往需要企业投入较多的资源进行应对。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前应对

事前应对即在税务机关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提前做好应对策略。虽然大部分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往往体现出较强的随机性,但是有部分类型的检查往往是可预见的,例如汇算清缴期后检查,五年一轮回的双随机抽查。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强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前应对能力:

一、加强专业人员的税务素质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税务申报工作往往由财务人员负责,若相关财务人员不具备足够的税务知识,则一方面可能无法提前识别潜在税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加剧申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因此从源头出发加强专业人员的税务素质有助于企业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二、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企业定期由专业税务人员开展税务健康检查,能做到对潜在风险做提前纠正并对整体风险有把控。税务健康检查的频次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的频次作出相应调整,例如针对下属集团公司数量较多的集团企业,可以做到每年一小检查,五年一大检。

三、税务部门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提前介入

面对企业内的重要交易事项,应加强税务的前期介入程度,提前评估交易的税务风险,避免后期税务风险已经发生而无力进行抗辩的情况。税务提前介入重大交易事项是企业在税务应对过程中较为节约税务成本的方法,许多企业注意到了法律上的风险而忽视税务上潜在风险往往会使得企业在后续检查中陷入被动境地。

四、建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建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需要依托企业强大的税务专业团队以及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考虑到目前税务检查的选案较大一部分来源于金税三期的风险识别,那么在借鉴相关税务风险指标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将有利于企业提前识别并规避绝大多数的税务风险并在将来的税务风险对应中占绝主动优势。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中应对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应对不仅仅是财税专业知识的碰撞,还是征纳双方全方位地“对决”。

一、了解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背景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企业在收到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疑点时建议先向税局相关人员了解本次检查的背景,内容包括:检查下发部门,税务机关对接人及职位,是否为专项检查,回复提交截止时间等。通过对案件背景大致的了解,有助于确定后续应对需要投入的人力资源以及应对方向。例如从重要性水平而言,反避税调查>双随机稽查>纳税评估>税务问询,对于反避税调查或者税务稽查而言,办案人员往往带着指标而来,对企业的检查自然会更为细致,这就需要企业更为积极地去应对。

二、内部风险评估并完整提供材料

在税务稽查以及问询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往往存在糊弄过去的侥幸心理,希望通过提供不完整的材料将一些问题一笔带过。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企业越是遮遮掩掩越是会引起办税人员的警觉。因此,企业在准备回复第一轮材料时,首先要对所有问题作出完整解答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证据,例如相关发票、合同、账务凭证等;其次,对所有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排序,针对部分无法抗辩的不合规事项以及潜在可抗辩的税务风险,进行风险汇总,评估潜在补交税金以及滞纳金;再者,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将材料重新排序,将无法抗辩的问题调整至回复函的前列,而对于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企业可以酌情提交对自身抗辩有利的证据。所有提交至税务局的材料企业都应留存备查。

三、积极沟通并配合问询

企业需要认识到的一点是,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应对并非是税局单方面的工作,积极地沟通有助于推进案件的进度。通过与办案人员以及主管税局的沟通能够有效交换双方在争议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企业通过向办案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以及事实依据同样会有助于办案人员在结案过程中案头文件的整理,从某种意义上是积极的沟通和高质量的回复材料对于征纳双方而言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四、注意时限问题

当企业收到税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要特别关注的点是通知书上的回复时限,虽然绝大多数的稽查和问询并不会走到行政复议甚至是税务诉讼的阶段,但是企业需要在最开始就做最坏的打算,保证自身在流程合规上不会出现差错。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10天或15天内回复,但是由于工作量巨大或者收到通知书较晚等原因,企业可以与办案人员或者主管税局进行沟通申请延长提交书面回复的时间,企业需要就申请延迟做好相关记录。此外,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通常需要在90天内结案,因此企业同样需要关注税务机关内部的结案时间,积极配合推进案件进行。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后应对

当税务机关检查结束后,企业不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相关救济方式包括:税务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于这部分实操中接触并不多,就不做过多展开了。

总体而言,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时要做到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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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屋杂谈

【第4篇】纳税评估外部风险

战争风险评估表是一种用于评估国家或地区是否可能发生战争的工具。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战争风险评估表中的因素:

政治稳定性:政治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在稳定的指示器。如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政策不一致等问题,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稳定性和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会发生战争的关键因素,例如与邻国的紧张关系和孤立状态。某些国家之间存在易爆发的主权争端和领土纷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战争爆发。

军事力量:军事力量因素是指国家军事实力以及军队规模、装备水平等。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强,则有可能使用武力来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过于薄弱,则有可能无法回应外部威胁。

经济状况:经济因素是评估战争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gdp、失业率等。如果一个国家经济低迷,那么可能会有军费等问题,从而导致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可能会导致战争爆发。

人口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人口密度等都会是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速度,从而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宗教、民族和文化差异:宗教、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冲突和不信任。如果一个地区存在不同种族或宗教之间的摩擦,或者一个国家国内存在政治派系和分歧,那么动荡爆发的可能性就很高。

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是一个国家发生战争的实时指示器。如果媒体上报道了暴力事件或政治冲突加强的情景,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关注度也是衡量战争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国际社会处于关注状态和强烈地干预状态,那么该地区发生冲突升级的可能性会降低,因为国际社会的重视会使得相关各方在谈判、协商中更加理性和克制,并寻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战争风险评估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同时要了解,多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评估的结果应该是一个大致的趋势,而不是绝对值。评估过程中也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排除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避免提供不准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第5篇】评估报告确认纳税金额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称为近亲,因为他们工作流程和工作目标是相似的。

先说一下什么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与税务稽查不同的是,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纳税评估是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税收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纳税评估有以下基本流程。

一、选定评估对象

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立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评估对象。这一过程与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相类似,只不过这一环节由评估人员进行,并没有像稽查一样“四分离”(四分离指的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怎样选定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有侧重点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的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因为这类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可能性更大。选定对象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开始实施评估分析。

二、评估分析

这是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类似于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评估人员通过指标测算、审核对比、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主要内容有: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负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约谈核实

这一阶段,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调查询问、约谈核实。如有必要,纳税评估人员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税务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审阅纳税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做好约谈。

四、评定处理

纳税评估人员要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制作评估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里面有: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纳税评估内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重点核实的问题、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评定结果,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就会认定为正常的纳税户。二是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缴纳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差异,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归档。三是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或异常,又不自愿自查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约谈,不配合的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在遇到接受纳税评估时,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查找问题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纠正是明智的选择,否则,转入稽查,税务风险更大,对企业极其不利。

【第6篇】纳税评估移送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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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上并未确认其法律地位,从法理而言,纳税评估属于建立在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分析基础上的非强制性行政指导行为,因此对纳税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其与税务稽查最大的区别在于估(或评,但无法“定”),当然不是瞎估,但既然是估,自无法实际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纳税人可以理也可以不理,但不理的后果可能会移送稽查。因此,理与不理,纳税人自行把握。此外,据称税收征管法拟规定税额确认(tax assessment)制度,笔者认为,税额确定制度实施后,无法律地位的纳税评估将谢幕。

一、适用依据不同

二、定义不同

三、目的不同

四、对象不同

五、手段不同

六、结果处理不同

七、主管部门不同

【第7篇】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在纳税评估中,有很多个指标会经常用到。2023年税务严查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的老板和会计,需要格外重视这些指标,并及时做好自查,规避风险。

关于纳税评估常用的指标,分为两大类:通用指标和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我们分别做了一个表格,供大家参考:

1、通用指标

2、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等。

以上指标,也是众多纳税评估指标的冰山一角,大家仅供参考。当然,企业也可以利用上述指标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如有指标异常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正常理由导致该指标异常,若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则应查明原因及时改正。

另外,我们也筛选几个比较重要,2023年税务局关注比较多的指标,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1、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100%

简单来说,某一时期企业营业成本与存贷平均资金占用额的比率,就是存货周转率。这个指标越高,代表着企业存货变现能力越强,相关资金周转速度越快。

通过对这个这个指标分析,可以大体判断企业应纳税额的增长情况。存货周转率与企业以前年度数据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如果出现加快的现象,说明企业销售能力有所增长或增强,但此时如果企业应纳税额却出现了减少或增长幅度偏低,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的现象

2、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本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100%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通过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分析,看增加幅度是否异常。如果增加幅度较大,企业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或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过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在违规计提折旧,虚增成本的问题。

3、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同行业、类似规模的企业里,如果税负率明显偏低,则可能有偷税的问题。

具体来讲,通过对增值税税负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如果出现税负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企业有可能存在扩大了进项抵扣范围、违规加计抵扣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账外经营、瞒报等问题。

4、所得税税负率

所得税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在同行业、同地区、相同时间段内,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偏低,则指向企业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通过对该指标的评估分析,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5、营业收入成本率

营业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这里的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等。主营业务成本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

通过对营业收入成本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不记、少计收入的情形。

6、营业收入费用率

营业收入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费用率,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花的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该项指标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

通过对营业收入费用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多提、多摊相关费用,或者不记、少计收入的情形。

【第8篇】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企业常年亏损和微利,一直就是税务稽查关注的要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加强,长亏不倒企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提到各级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名单中。

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这一指标也被税务机关越来越多的纳入稽查和风险评估。结合其他指标筛选出的稽查和检查企业,指向性一般比较高,企业被查出问题的概率往往比较高。

通过下面某区税务局的通知大家也可以看出当前税务机关对长亏不倒企业的态度。

区税务局为有效降低企业亏损率和零申报率,督促纳税人据实申报,提高纳税遵从度,区局高度重视长亏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多举措抓实亏损企业核查管理。一是锁定目标,因类施策。“长亏不倒”企业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

长亏不倒企业,特别是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这一指标要高度重视。

【第9篇】纳税评估模型

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是要尽最大可能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精细平衡,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结合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域特色,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积极作为,强力推进环境保护征收工作,注重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着力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绿水青山贡献税务力量。

目前,采矿业是京山市税收贡献仅次于制造业的主要行业,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市税务局持续强化采矿业税收征管,加强纳税评估,保障纳税申报质量。针对采矿企业账务不健全的现状,紧紧抓住税收中“量、价、税负”三个核心要素,聘请专业测绘中介机构,按季或半年通过无人机利用卫星测量采矿企业实际开采销售量,比照账务健全的采矿业上市公司评估确定“销售价格”、“所得税税负”。通过以上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建立了监控纳税申报质量的预警机制,有力保障采矿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实现了该行业税收的高幅增长,2023年至2023年采矿业分别实现税收收入18334万元、28065万元、42637万元,年均增幅超过50%。

在追求税收收入增长的过程中,该局也注重税收调节,助力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对采矿企业占用林地(包括临时占用林地)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矿企业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用税收政策促进采矿企业集约、节约占用林地,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助力京山市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税源良性增长。(蔺儒兰)

来源:京山市融媒体中心

【第10篇】征管规范纳税评估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方式日趋多样化,开发过程中相关资料繁多、财务核算数据量大,给税收征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带来不小难度。同时,在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所起到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针对该税种形成有效的风险指标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本文立足税收征管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土增清算环节在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纳税评估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做好土增清算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常被认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面临税收立法不完善、征管监控难度大及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等问题,需要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政策规定滞后对当前征管工作难以形成有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总局层面政策体系,且大多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房地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免出现不适应的地方。如对于售后回租行为,税企双方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实际操作中,各地出台相应具体执行政策,地方性差异较为明显,造成税负不公。因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不尽相同,总局常以《通知》、《批复》等形式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规范,存在政策滞后性,给基层清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2、政策依据不足不利于基层操作执行

土地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归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相似度,但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广泛,土地增值税只是截取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和相对应的成本,要求应当更为精准,但相对的政策依据较企业所得税少之又少。例如:开发成本主要在受益对象间分摊,但税企双方对受益原则判定标准不一,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别。尤其针对清算单位和非清算单位之间的成本分摊,税企双方分歧很大,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影响税法刚性。此外,现行利息支出政策留给纳税人太大操作空间,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投资涉税政策不明确。

3、纳税评估数据不充分影响风险应对效果

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数据繁多、业务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借助中介机构来完成清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出台后,各省市均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而风险管理系统是通过采集利用征管数据,搭建风险指标模型,识别疑点纳税人,进而应对风险。因此,针对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缺乏有效数据支撑,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则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薄弱

1、缺乏对土地增值税全链条的有效监控

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具有自身特点,相比其它行业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巨大,开发形式多样。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集中在清算审核环节,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完工进度、楼盘销售等情况掌握不足,甚至对预缴税款也以企业自行申报为准,前期征管力度较弱。此外,税务部门与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部门的信息传递不够及时,无法通过第三方信息的反馈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及销售期间的问题,前期征管的滞后性直接造成后续清算审核的被动局面。

2、缺乏房地产项目建设专业知识

税务部门普遍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难以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隐性问题。例如某企业清算报告中绿化成本远高于正常水平,在确定合理扣除范围时,企业提出因季节原因导致绿化树木未能成活,进行了二次购买,且该树种养护费用也高于普通树木。清算审核中,绿植在该季节的成活率、养护成本不确定都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要求税务人员在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同时,要了解房地产前期开发设计、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以准确识别扣除金额的合理性。

3、税企双方业务能力存在差距

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部分纳税人都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清算申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中介机构所整理的清算资料和鉴证报告都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鉴证报告漏洞和错误较多,清算申报质量不高。并且,中介机构专业性强且掌握第一手资料,税务机关在中介机构编辑整理过的涉税资料基础上开展复核工作,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性,清算复核效果受到影响。税务机关清算部门多为临时机构,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机构稳定性和业务处理能力相对薄弱。

4、缺乏大数据指标支撑

房地产建筑项目多、成本大、核算复杂,难以建立建筑、安装等项目指标数据库,导致税务机关清算复核工作缺乏有效数据支持。为验证疑点,通常采用区域内建筑项目单位成本横向比较做法,其结果缺乏说服力,局限性强。同时,税务机关复核工作大都停留在对发票、合同、决算书、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的审核,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由建筑单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在简化流程的大环境下,基层税务机关仅作形式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无法核实。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有待提高

纳税人“逐利心理”普遍存在,尤其在不了解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核算收入成本时,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其中以开发成本分摊和利息计算方面尤为突出。

1、分解应税收入

随着金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销售模式日趋多样化。以包销为例,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就收取的售房款向其开具发票,同时,销售代理公司收取佣金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房地产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分别向购房人收取售房款和中介费的现象,尤其近几年房产电商兴起后,趋势越发明显。购房人向电商缴纳电商费后,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款时可享受一定折扣的优惠,房地产公司和电商分别开具收款凭证。此现象看似合理,但无形中将收入分解为两个部分,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开发成本分摊不合理

开发成本在扣除项目中占有很大比重,其细微的调整往往引起税款的大额变动,因此成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甚至恶意避税的重点区域。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包括可售住宅和一栋自持酒店,酒店和住宅相邻,但同样的树种,住宅旁的单位成本要远远高于酒店旁的,成本分摊极不合理。

此外,房地产企业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时,项目间开发成本相混淆,存在将亏损项目成本计入可能盈利项目的问题。该手段隐蔽性强,常常无法准确识别,而税务机关往往只是横向比较单位开发成本,难以抓住问题实质,应对效果不显著。

3、以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范围

开发成本在受益对象间分摊,对于“受益”理解上的分歧,导致计算结果大不相同。当前,纳税人大多以物理位置界定受益对象范围,如玻璃幕墙只是地上建筑受益,而作为整栋建筑组成部分之一的地下车库则不受益;一个电灯安装在房间内,则仅这个房间受益等。更有甚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将一个大合同分解成若干小合同,并明确各个工程设备的施工地点,如某设备安装在地下一层a区,则该设备的受益对象只是地下一层a区。但是,部分不利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成本则不采用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如某房地产公司将桩基成本全部计入地上可售面积中,地下车库未分摊。

4、混淆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繁多,纳税人常常将允许扣除和不可扣除成本相混淆,且隐蔽性强。例如:项目规划应移交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移交,但开发成本仍作为扣除项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安劳保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费用混入开发成本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开发费用政策逃避缴纳税款义务

首先,清算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的是,这部分支出不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情况来选择“利息据实扣除,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5%扣除”或者“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10%扣除”。“两害相权取其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能够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相应金融机构证明,但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掩盖事实真相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就反驳意见举证。

其次,将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同期间费用相混淆也是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其目的是增加加计扣除金额,少缴税款。例如:将物业管理费、产权交易费和售楼处的水电、办公费等费用,甚至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

二、外省市的经验借鉴

(一)借助“外脑”,引入客观第三方清算机构

针对当前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清算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为了顺应国家倡导的政府购买服务趋势,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为指导,江西、湖南、新疆等多省市地方税务局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思路,旨在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政府招标、中介参与、税务监督的方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质量。

(二)清算工作融入税收风险管理,开创清算新模式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依托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控平台,根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以地控税、以房控税、以数控税、以网控税和风险管控的理念,围绕“一心四线”,即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项目识别号为主线、以环节管理为控线、以数据采集为基线、以税收征管为导线,整合税务部门和涉税职能部门相关数据,按照流程管控、政策管理、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的思路,科学制定收入类、扣除类和税金类风险预警评估指标,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三)完善组织架构,全力打造清算专业团队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注重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从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骨干,组成收入审核和成本审核两个系列人才库。市局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团队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组”),并根据当前清算任务从人才库中机动选取成员组建清算专业团队(以下简称“清算专业队”),队员来自本批次清算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项目就近区域税务分局。

市局协调组负责统筹、指导专业团队审核工作,确定每批次清算项目,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分工,确定工作流程和标准。清算专业队由收入审核组和成本审核组构成,共计6人,其中收入审核组2人,成本审核组4人,负责具体清算审核工作。清算专业队到项目所在地集中办公,并按照市局固化的模板标准化运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和结果。此种操作模式使中山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显著提高,同时有效化解了廉政风险,增强了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又极大增加了专业人才储备。

三、纳税评估视角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建议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统一执行口

第一,由于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部分现有政策规定已不适用实际工作。有鉴于此,首先,应完善不明确、不细致规定,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理解与执行,统一清算口径,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第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备案制度,要求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及时报送各阶段资料。税务机关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三,对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采取严厉处罚手段,或者提高核定征收率,增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进企业规范核算。

(二)借鉴预约定价安排,确定清算成本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协议,被视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避免转让定价税收争议的有效机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要服务。土地增值税征管前期,可引入预约定价制度,与纳税人对单位成本、使用量、成本的分摊原则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初步达成一致,如有调整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提前规避纳税人进行恶意逃税穗、增加扣除成本的情况。也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预算初期对开发成本的变动范围做出合理估计,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最终清算审核时对超出变动范围的成本不予认可或者依情况做出特殊事项说明,由专业机构对该项变动做出认定,提高纳税人后期调整成本。

(三)强化数据获取方法途径,反向促进征管

清算审核过程中数据庞大,尤其是清算电子底稿,可获得性较强,容易形成数据库,建立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同时,土增清算审核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安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经常出现漏缴问题,形成延伸评估。

另一方面,在地税部门“以票控税”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应以清算审核为契机,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获取第三方信息,及时发现企业涉税风险点,强化征管。建立地税系统土增清算相关指标数据库,规范标准、切合实际,并做好动态维护。

(四)整治不合格清算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因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理解各异,加之各中介机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鉴证报告的质量确实难以让人信服。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中介机构培训辅导力度,实现政策实时传递。同时,结合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征管数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等方面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发生严重错误的中介机构应给予严厉处罚。定期公布信用评级名单,对信用等级排名靠后的,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纳或者进行重点审核。此外,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税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源清算申报工作,以提高申报质量。

【第11篇】纳税评估流程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2篇】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担任主讲人,对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进行详细讲解,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今天我们来学习:留抵退税新政中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16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采用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不同国民经济行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3篇】纳税风险评估

1月16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巩固打击成果,不断深化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查狠打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让税费支持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切实保护守法经营企业正当利益。

年终倒计时,金税四期即将于2023年底投入使用

电商行业、直播文娱行业位列税务稽查重点聚焦八大行业榜首的一二。

01

电商企业要避开哪些雷区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隐瞒收入、虚开发票、刷单虚构收入、私户走账是电商企业最容易被税务检查的四大重点。

1、隐瞒收入不报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有义务保留至少3年的交易数据,并依法同步给税务机关。”电商行业的所有参与经营者都应当依法纳税。

大数据时代,凡有交易必定留痕,隐都隐不住:

1、网络销售平台:淘宝、天猫、抖音、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的交易流水数据

2、企业开户银行的资金流水查询结果

3、税收管理系统显示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

......

2、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

交易实质与发票开票信息一致,替他人代开,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资金流向要清晰,付款与交易一致;不管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一旦被检测到资金流向异常,将引起税务稽查。

物流信息与交易实质一致,归根到底不能存在虚假交易的“证据链”!

五流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物流、合同流、信息流。

3、刷单虚增销量虚构业务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刷单将面临市场监管总局处罚,罚款50-200万,而且还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商家被所有电商平台禁入

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刷单行为产生的销售额可能存在需要依法正常缴纳税金及滞纳金的风险。

4、私户资金往来频繁无票据支出多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

企业对员工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私户、支付宝或微信发工资,无形当中就把员工个人的税收风险转嫁给了公司 ,得不偿失。

02

电商企业风险应对

电商企业合规要趁早

只要企业持续经营,那么历史原罪就会一直在。

近年被曝光的税收处罚案来看,保底起码查3年。

电商公司应该未雨绸缪,早做筹划,逐步走向规范化。

1、重构商业模式 调整战略方向

巽丰财税合规建议:

重构商业模式,调整战略方向,发掘出新的市场需求,创造出新的消费群体,新的盈利能力,开发出新的产品与服务,形成良性商业运行系统。

2、设立合理的防火墙加强公司治理

巽丰财税合规建议:

合理的股权构架能够保障创始人保有绝对控制权,实现良好的收益效应,最大程度降低税收负担。

3、把财税合规有效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高度

巽丰财税合规建议:

财税合规是企业合规的第一要务贯,应贯穿于企业经营全盘,把财税合规有效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高度,回归业务真实的商业本质,不给自己“埋坑”, 更不能“踩坑”。

通过建立健全为风险防范提供制度支撑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业财税合规,实现企业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协同管理。抵御不确定风险,是求得生存与发展的保障。

1、收入成本合规化,根据不同平台的要求,成立多个公司,入驻各个平台开店,尽可能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2、费用合规化,特别关注:返现费用、促销费用、刷单费用、用工费用的合规。回归业务本质,不要把个人的纳税风险转嫁给企业,不要自己给自己挖大坑。

4、相互赋能 资源互补

电商企业积极寻找资源互补的战略合作伙伴,相互赋能,拥抱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专业管理能力与投融资能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形成良性的发展生态。让抱团取暖成为一种力量,就可以抵御风险,实现可持续盈利增长。

03

巽丰财税合规产品

巽(xun)丰财税特色服务:

全面尽调分析企业商业模式,从业务本质出发,识别分析企业财税问题、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找出不合规的行为,为电商企业量身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指派专家安全辅导落地实施方案。

1、巽丰财税主要合规产品

顶层设计:

是企业战略方向,要先做好顶层设计跟财税规划,财税贯穿着企业的经营全盘。

商业模式设计:

通过整合企业上下游及内部资源,为企业设计一个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高效商业运行系统,该系统是企业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持续保持赢利、不断提升价值的整体解决方案。

股权架构设计:

面对企业存在股权架构不合理、股权之争、资本望而却步、股权诉讼、股权纠纷等难点痛点。

结合客户的战略意图及相关股东的决策意图,设计符合客户未来发展战略的股权架构及拟定相关的法律文书。

税收规划:

为企业业务开展前或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测算和规划,跟踪业务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税收规划方案,以降低税收风险和节约税收占用成本。

管理会计:

面对企业存在的财务体系弱、财税风险大、人才匹配低、人力成本高等难点痛点,根据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具备财税专业管理职能的管理会计,助力企业提升财务管理、降低财税风险、实现可持续增长。

财税梳理:

以服务于企业的商业模式为前提,紧随着企业业务形态做全流程的梳理筹划,科学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全程辅导企业落地实施。

财务危机处理:

企业遇到财税危机时,帮助其识别和评估危机事件,从专业合规角度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财务管理体系设计:

从企业业务出发,为客户设计全方位财务管理体系,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资产管理、资金使用、投融资等全产业链条落地执行。

平台企业管理设计:

致力于协助企业整合某细分行业上下游资源,为平台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财税管理、 风控管理、供应链金融等解决方案,助力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平台企业管理设计:

致力于协助企业整合某细分行业上下游资源,为平台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财税管理、 风控管理、供应链金融等解决方案,助力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14篇】纳税评估规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新一批“税务讲堂”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解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本期课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担任主讲人,对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进行详细讲解,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今天我们来学习:留抵退税新政中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16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采用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不同国民经济行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5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金税四期开启以数治税新时代,现在要进行纳税自查的企业越来越多,包括:

1、税务机关在稽查前要求企业自查

税务稽查开始前,被稽查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同时会收到《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企业可以在10至15天内进行纳税情况自查。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疑问要求自查并解释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的颁布后,税务机关已越来越多地使用纳税评估来对纳税人进行管理,不少企业收到过税务机关的《税务质疑约谈通知书》或者是《税务异常预警通知书》,企业需要编写自查报告向税务机关解释纳税问题。

自查:补还是不补?

在要求纳税人自查前,税务机关一般会告诉纳税人,如果企业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费的,只要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征收分局补偿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就可免于处50%至5倍的罚款。

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补税,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人力不足,通过增加企业心理压力,并利用自查补税免罚款的“优惠”条件,使纳税人自行查补税款,以减轻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量。

自知存在税务问题的纳税人,一般会或多或少地自行补税,而对某些税务问题把握不定的企业,也可能会补税了事,息事宁人。但是纳税人补缴了税款之后,就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了吗?

补税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假如企业存在偷税行为,那么根据《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我国法律并无规定,自查补税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都自行制定《自查办法》,对纳税人自查补税部分不计入偷税总额进行罚款或刑事处罚,例如广州地税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 规定,“自查查出的问题免于罚款”。税务机关没有权力改变法律效力,但地方税务机关却是税法的主要执行机关,自查补税免罚款免刑事责任的现象已经变成了税务管理的潜规则,甚至公开宣传。

当然,既然税务机关不追究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当然不会自找麻烦去追究,所以自查补税虽然改变不了法律事实,但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地方税务机关的这种“人治”模式,对纳税人不知是利还是弊。因为以后涉及其他税务案件或者其他税务稽查检查发现问题,也是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16篇】纳税评估报告

你知道做税审报告有什么好处吗?今天,前海天盈与大家分享:

1.可弥补损失,减少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损失时,可以连续弥补五年内损失,企业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税务审查报告。

2.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

注册税务代理人在进行税务审查时,会对企业进行不当的会计进行处理,一般能准确落实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3.转移税收风险。

出具报告的企业被税务局抽查,如果是因注册税务代理人的原因被罚款并收取滞纳金的,补税由企业承担,但罚款和滞纳金由税务代理机构承担,或者向税务代理机构索赔。

4.可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税务检查分为两种情况:

①税务专项稽查。

②管理部门案头检查。

完成税务审计报告后,税务师事务所将上传至税务局内部网络报告,税务局将在内部网络上接收下载报告。

5.利用签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能力为企业节税。

在税务审计操作中,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通常审核企业的整体会计,与企业沟通,对于部分费用做多了反而要征收更多的税,有时改变几个会计记录,企业纳税就会较少,对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交企业调整账务,对企业税收避税提出合理建议。

可见,税审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特别是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更要做税务审查!

1.当年企业亏损较大,以后需要弥补损失的,当年需要出具税务审查报告。

2.企业会计处理可能存在问题,企业不放心,也会选择事务所出税审报告。

3.企业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当年增值税负担较低,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出税审报告。

4.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三年税务审查报告;因税务评估访谈等原因,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税审报告。

5.企业有利润,但利润太低,与收入和资产不匹配,或者企业有更多的逃税行为。为了税收安全,怕被税务检查,会主动选择进行税务审查。

6.企业当年有利润的,需要弥补以前年度损失的,应当在上一年度和上一年度之间出具税务审计报告。

以上就是税审报告有哪些好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16篇)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84民初5617号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原告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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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评估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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