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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0

【导语】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16篇)

【第1篇】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利得税,企业产生盈利后,利润部分的百分比为税额。

我国一般情况上缴利润的25%,高新企业施行20%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申请后也可实现20%的所得税。部分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返还更多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0%或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与应税所得额两种。

以下情况核对应税所得率 :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3种情况,则采用应税所得额计税。

采用应税所得率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各行业核定征收应税税率区间:

2

企业所得税的分录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补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可以选择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税款。

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企业所得税相关常见实操处理

01/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如何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02/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3/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3、申报事项的有关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应当附纸质纳税申报材料。

04/企业季度所得税资产总额计税

季度初值,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

季度末值,3、6、9、12月的期末数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5/小微企业所得税记算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10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内容

除主营业务成本外,以下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从利润中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比例不能扣除)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保险费1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06/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除标准

1、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分录、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等。

【第2篇】纳税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

答:期初未缴额,为企业上月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数,一般企业是不存在的.这个期初未缴税额是自动生成的,只要在本期缴纳上期税额处填上这个数字,就不欠税了.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面的期初未缴纳税额是按上月末的应缴增值税填写的.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规定: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一般纳税人适用).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与期末未缴税款有什么区别?

答:1、作用不同

应纳税额主要是用来存钱、取钱、转账的公司账户;

而未缴税款用来办理包括提现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等在内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结算,而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一般的结算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

2、性质不同

应纳税额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未缴税款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是取出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转账支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中,然后再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支取.

3、目的不同

应纳税额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防止和发现特定财务报表认定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而未缴税款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证实控制能够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所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4、包括的范围不同

应纳税额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材料采购、保管和驾驶各种机械、车辆的人员,材料到达工地仓库前的搬运装卸工人,专职工会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由施工管理费或营业外支出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而未缴税款包含: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像、演出、表演、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测试性质不同

应纳税额从技术特征上仍然是分析程序,主要是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只是将该技术方法用作实质性程序,即用以识别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是否存在错报.

而未缴税款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

【第3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

受疫情影响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实操君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

1.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这样就完成申请操作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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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5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相关问答

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延期缴纳应补税款如何办理?

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若完成年度申报后产生应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第6篇】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在我们代理的复杂疑难的土地类诉讼中,总是有涉及征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案件。由于涉及土地的标的,金额和当事人权益都非常重大,所以,此类处罚或强制行为,被法律以严格的程序,对其限制。从发现违法行为,到行政机关调查、勘测、取证、询问、听证、处罚、执行,每一个程序都是环环相扣的。上一个程序的文书,承前启后,为下一个文书的作出奠定基础,直到最后的流程,达到最终减损或限制当事人权利、增加当事人义务的结果。

因此,整个行政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环节上的每一份文书的作出,都是承载着行政机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这些流程已经经过,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这些文书没有一个个筹谋应对,那么最终,即使找到华佗般的神医律师,也是回天无术!

例如,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或者当事人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时,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的建筑物。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则行政机关可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或没收建筑物,最终实现执法的目的。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土地类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担心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的种种不利,再加上看到这个文书的时候,认为仅仅是个通知,而且被要求自行拆除的时间很短,以至于没有及时应对,等自己想明白的时候,才知道早就超过了自拆的期限和法定的救济期限。

当我们孤注一掷,被动地对后期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的时候,由于这个责拆通知中,认定的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并没有在前期及时被推翻,导致我们起诉强拆时,总感觉有点亡羊补牢,硬不起气来。

所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既是行政机关众多流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基本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重要文书!

很多被强拆后的客户,经过与行政机关的多轮沟通、甚至多次信访无果,多方打听找到我们的时候,早已经错过了责拆通知,6个月或1年的起诉期限,面临着法院不予受理的被动局面,更谈不上胜诉的可能性了。

因此,我们一定要明白,既然还可能有后续的强制执行或没收程序,那么我们收到行政机关发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是否可以暂时置之不理?

答案是否定的!

再次着重强调!

当事人必须重视这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因为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已经对当事人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占地作了定性!

如果不及时回击,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打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可能给后续的维权造成被动!

今天,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就和大家一起,聊一聊,从我们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交锋的经验出发,分享我们见招拆招的方法论:

1.处罚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首先要看发出通知书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执法权。

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行政”,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行政机关有某项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就不能作为该行政行为,否则属于超越职权。

后果就是,法院会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甚至赔偿!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一般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作出处罚的应当是各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于违法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果当地实行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城市规划机关的查处职权已经集中转移给综合执法部门,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管辖)。

在乡村规划区内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一般是乡镇人民政府。

我们处理过的一些案件,就遇到各种情形,例如:

违法建设在城中村地带,城管作出了处罚。当我们按照团队取证的工作流程,及时调取土规、城规、控规时,就会马上排查出,涉案地块在乡镇规划区,城管无权作出的本次处罚。

我们还有的违法用地案件,涉案地块的用途,涉及耕地和林地,在全国某些城市,国土部门与林业部门尚未合并,此时,经常是国土部门会跳出来,作出一个处罚,这样的处罚主体,显然错误。

2.处罚的对象是否正确

行政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必须确保处罚的对象是正确的,否则就涉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处罚的对象一般是,建造违法建筑的组织或个人。

然而,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经常会有,涉嫌违法的建筑已经年代久远,或者几经转手,建造者并不是现在的使用权人。真正的建造者已无从查证,此时,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处罚效率,也没有经过全面严密的调查,就想当然地,把违法建设的二手使用人当做所有权人,或直接将现在的使用人,作为处罚的对象。其逻辑是,违法建筑物的使用人依靠该建筑物获取了利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符合权责相适应的法理。

显然,这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们团队的律师在按照工作流程,梳理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文书时,对照梳理表,就能轻松发现瑕疵。

3.处罚事实是否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违法用地查处过程中,违法用地主要是指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违法建设查处主要针对建造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修建的情形。当然,行政机关也不能机械理解和确定违法建设的认定条件。

如果当事人的建筑物建造于土地管理法或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规范出台之前,则不能要求当事人建造时必须取得用地许可或规划许可。

再者,不同地方针对当地土地和房屋管理在不同时期可能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不同时期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认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另外,考察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还要注意行政机关对建筑物的数量、范围、面积以及建造年份的认定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例如,我们在处理涉及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案件中,总是要与我们的《历史遗留政策时间表》对应梳理。输入房屋建造的时间,对应的当时的处理政策,很快就能锁定,是否符合当时关于违建认定的政策规定。再排查该政策的每个条款,细心论证是否适用本案情形。

有了我们数据库中准备好的详表,这个排查工作,年轻的律师助理都能轻松搞定。

4.处罚结果是否合法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处罚结果,虽然总是限期拆除,但仍存在可以争议的地方。

主要争议点,在于处罚结果的选择,是否合法合理。

最常见的,是建筑物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拆除的情形。

如果可以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使得违法建设符合用地许可或规划许可的规定,则行政机关一味机械的要求拆除,可能超越自由裁量基准,存在裁量不当的问题。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行政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既可能针对的是当事人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也可能针对仅仅是违法建筑。

针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针对违法建筑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适用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者不能混淆。

如果行政机关在是事实认定时认定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违法行为不一致,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6.救济权的告知

一份完整合法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还应当包括诉权诉期的告知,即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诉权诉期的是否告知虽然不会影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合法与否,但会影响到当事人享有起诉期限的长短。

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是由十五天。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的起诉期限长达六个月。

7.可诉性分析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范围,目前存在争议。

在早期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诉讼实践中,《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大,当时的案例比比皆是。

但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逐渐出现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例,主要裁判理由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通知当事人自行拆除而已,当事人是否自行拆除有选择余地,该通知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复议的处理和行政诉讼亦步亦趋,随之也出现了效仿的行政复议案例。

我们认为,如前所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已经将当事人的案涉建筑物定行成为违法建设,而且事实的定性还涉及到处理结果的选择,如果不及时针对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寻求救济,可能导致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成为既定事实,丧失救济的时机,一旦到了强制拆除阶段,如果不能推翻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的事实认定,案件的胜诉机会非常渺茫,因此,应当及时复议或者诉讼,不能轻言放弃。

经过上述7个步骤的细心排查,一份看似复杂的责拆通知书,就能在周密的方法论下,逐步暴露出瑕疵。在拨开云雾的一刻,让我们来个干脆利落的回旋踢!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怎么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报什么税?

报以下税种:

1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3%。

2城建税

城建税的税率,与所处的位置和省份有关。这里城建税适用税率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

4地方教育费附加

5水利建设基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计税的基础是增值税,消费税等。计算金额也是依据这些税种的金额乘以对应税率而得。也就是说,这些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息息相关

6企业所得税

一般为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但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也会有不同的税率。例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相关工商税务问题欢迎留言交流+关注

【第8篇】逾期缴纳税款罚款依据

企业迟缴税的罚金标准是按照少交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可是企业如果只是单纯的迟缴税,一般情况下不会另行处罚金,只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9篇】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预缴税金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享受附加税费减半政策

异地预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53号、2023年23号公告: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注意: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所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今天的知识,你都学会了吗?你还有什么问题,你不妨私信向我咨询吧!回复我关键词“咨询”即可!

【第10篇】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金

关于股权转让如何避税的问题想必广大的创业者们和股东们都不陌生。

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但其中关于股权的问题却很少有人会关注,只有等到交一大笔税时才后悔,为什么当初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一般要交四个税种: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的负税压力最小,税率是0.05%;

上市公司缴纳的是增值税;

企业转让股权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缴纳的税款分为个人和公司两种情况。

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减去当初出资价和相关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5‰。

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5%。

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a、b、c三人分别出资60万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

现在a想退出,以100万的价格把股权转让给股东b。

那么现在股东a转让股权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看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公式可以计算出,a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60)×20%=8万,也就是说需要缴纳8万元的税款。

有办法节税吗?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转让股权赚了40万,但最后实际到手只有32万。

那么,有什么办法不缴这笔税款吗?

这种想法是危险的。

我们看一个案例,某公司的股东张某,以2千万的价格转让股权,但一直没有去税务局缴纳税金。

经过税务局三次催缴通知以后,王某被公诉并以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仅要补缴偷税漏税的款项,还要缴纳巨额罚金和滞纳金。

合法降低税负有哪些办法?

作为中国公民,依法缴纳税款是一项法定义务。我们倡导大家依法纳税,做一个有诚信的纳税人。但是,如果你觉得20%的税率太高,有些负担不起。还是有办法降低税负的!

在步入正题以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持股主体和股权主体。

持股主体就是指持有股权的是谁。

持股主体通常包括四种:个人、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股权主体是指被投资的企业。

降低税负的方法一

以非上市的企业为例,通常在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个税,由于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几乎没有规避税款的空间。

但是如果在个人和股权主体之间构建一个中间平台来持股,那么所产生的税款会有很大差异。让有限合伙公司作为中间平台持股,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法。

降低税负的方法二

有很多城市设有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实施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而我们在全国合作的产业园区当中就拥有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你实现降低一部分税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需求的可以在下方评论区与我们联系了解!

如果持股平台设立在这些区域,税率可以大幅度降低。去偏远地区、西部不发达地区发展,也会使企业的税负大大的降低。

【第11篇】增值税缴纳税款申报表

会计都需要!92个全税种纳税申报表,我都整理好了

身为财会人,纳税申报是基本的工作之一。今天,小编整理了90个纳税申报常用的表格,包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等,做会计的都用的到。

(文末领取全套92个全税种纳税申报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此表为套表,包含六个子表。一个主表和5个附表。以下以主表为例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2、公式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12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其他税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文章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展示,资料领取

1、关注,转发,评论区:想要学习

2、点击小编头像,发送:纳税申报。即可

【第12篇】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

1、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一、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2.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三、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第13篇】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2023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如果你因疫情影响还是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不用着急,这项政策能帮到你--------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我们以重庆市税务局为例:

抗疫期间,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法〔2020〕14号)

我们来看看具体操作: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点击左上角“重庆市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右上角:“登录”或者“我要办税”,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

第四步,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第五步,进入延期申报申请录入界面,录入“行政许可申请”后,点击“下一步”。

第六步,选择申请延期的理由后,点击“下一步”。

第七步,完成申请后,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税费缴纳”--“扣款项”(延期申报)“模块查询并在征期内完成核定预缴税款。

第八步,完成核定预缴税款后,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并下载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意事项】

1、“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处,应写清楚因何种不可抗力,或者具体困难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

2、申请信息中,延期申报税种、所属期、申请延期申报期限(预计需要延期到何时)等信息录入正确,并将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全部勾选;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不录入、不勾选。

【第14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

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代理进口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为准。

资管产品: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建筑合同: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共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 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第三方为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15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导语

实务中,大家常常会将“偷税”、“漏税”放在一起提及,似乎漏税与偷税一样,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有些人因为客观原因少交了税,还害怕被税务机关以偷税名义处罚,甚至因此而坐牢。那么,漏税到底是怎么回事?漏税与偷税有什么区别,本文中我们做个详细解读。

结论摘要:

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就是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1、漏税的定义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专门做出规定,该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所谓的漏税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

2、漏税与偷税的区别

对于偷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偷税与漏税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造成了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两者的区别主要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即是否存在采取偷税的手段。

(一)偷税的手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总结下来就是是否“如实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偷税。

如果纳税人“如实申报”,但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或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则属于漏税。

(二)常见的漏税情形

因税法规定的特别笼统,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对于偷税与漏税之间的具体区别难以准确把握,笔者列举几个常见情形帮助大家直观感受: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这就是法条列举的情况,不再赘述。

2.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上如实记账,但因税会差异原因导致少缴税款

案例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行终74号】

福泽公司将销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符合会计处理方式,没有在会计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的行为。

根据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福泽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而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是在账户上少列、不列收入。

......

根据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虚假申报应具备捏造事实或故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而造成的错误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应不是虚假申报。稽查人员忽略了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认为福泽公司不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就是虚假申报,是在实体认定上的错误。会计处理方法本身与税法口径存在差异,税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纠正,但认定福泽公司少列、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是实体认定错误。

......

本院认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机关云梦县人民政府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作出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行政处罚程序上错误,而且在实体上也处理错误;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在云地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湖北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在事实认定方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云政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诉人国家税务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受到行政复议决定的约束。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云梦县税务局重新作出的云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重新进行调查,也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在原有的证据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其作出的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仍应视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3.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采取核定应纳税额方式要求纳税人补税的,也参照漏税规则,该种情形不认定纳税人偷税

案例链接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

......

(四)关于广州税稽一局核定应纳税款后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1月,广州税稽一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虽经三年多调查后,未查出德发公司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2023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德发公司关于追征税款决定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以前作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拍卖底价成交和一人竞买拍卖行为虽然能证明税务机关对成交价格未形成充分竞价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理由,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同时本案还应考虑德发公司基于对拍卖行为以及地方税务局完税凭证的信赖而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因此,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

此处必须是工作失误等客观原因,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串通勾结导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则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

5.其他情形

实务中的情况千变万化,笔者仅做不完全列举。具体遇到问题时,还是得按税法的法条去理解识别。

3、漏税的法律后果

对于漏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无需缴纳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刑法上也没有规定漏税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税款追征的期限分为: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追征期限为三年;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税款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3年;金额大于10万元的,追征期限为5年。

★ 总结 ★

综上所述,漏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只需承担补税责任即可,无需承担滞纳金,也不会被处以罚款等其他责任,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而言,对于偷税行为,纳税人需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0.5倍-5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偷税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将偷税行为列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能会因偷税行为而被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一旦降为d级将会被重点监管。

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偷税、漏税,只是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进行简单列举,简而言之即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偷税,不具备主观恶性的行为为漏税。因此,无论是税法还是刑法均对这两者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如果您一不小心漏税了,千万不要过度担心,只需及时补税就行,不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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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作者:刘世君 律师

【第16篇】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

01

问:我是一家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请问在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时,如何享受这个政策?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后的a类预缴申报表在第15行之前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修订后的b类预缴申报表在第19行之前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用来填报缓缴金额。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您只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l15行,“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勾选框勾选“是”,在该行次填写相应数据,最终第15行,即会显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其中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对于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的核定征收小微企业也是同样的道理。直接在第l19行,勾选是,填入缓缴金额,最终实现“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

02

问: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3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3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3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款?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二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03

问:我在总局网站上看到近期有个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文件,文件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到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今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想问下2023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3年1月还是2023年4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3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3年1月,同2023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缴纳税收滞纳金计入(16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利得税,企业产生盈利后,利润部分的百分比为税额。我国一般情况上缴利润的25%,高新企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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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