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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6

【导语】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16篇)

【第1篇】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尊敬的纳税人当您完成新办纳税人税务备案,为了方便您今后办理涉税业务,提高纳税信用等级,小编为您整理了新办税务备案纳税人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关于文书送达

完成税务备案后系统会为您开通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并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请定期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文书接收】,及时接收税务通知信息或文书,以免错过重要信息。

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申报的税费种等信息请阅读《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通知),或者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看。

税(费)种认定信息

1、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为季的,每季度申报一次;纳税期限为月的,每月申报一次;纳税期限为次的,发生该业务时申报;

2、申报期限: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即每(月)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之前(如遇周末和节假日则顺延)

3、申报渠道:(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网页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

(2)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等。

纳税申报操作简易流程指引: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在线申报---纳税申报

申报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3)微信【湖南税务】公众号: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湖南税务wei

以上申报渠道的账号和密码会在新办登记时发放给您,初次登录后需自行修改;如忘记密码,可通过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进行重置,或由实名认证的办税员持身份证原件至办税厅重置。

三、关于发票

1、已领取发票的按月对税务ukey进行抄报税(不管当月是否开具发票);

税务ukey

2、已领取发票的按月对当月开具的发票进行【交(验)旧处理】;

升级版发票验旧

已开具发票验旧简易操作流程指引:登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

3、按(月)季度对自开和代开发票的开票金额数据进行统计(需包含未开票金额);

按月(季)统计经营状况

4、请妥善保管您已领取的纸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丢失或擅自损毁发票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持续升级“快·易·点”网上办税服务,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现阶段提供200多项业务进行线上办理。如有疑问可咨询12366

【第2篇】税务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3篇】电子税务局网上备案上传资料

自2023年8月起小型微利企业原按月报送财务报表的将变更为按季报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申报纳税期限实际日期为准)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哪里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今天小编带你一文看懂具体操作。

备案前提

1.纳税人状态不是注销或者非正常户注销;

2.纳税人状态不为简易注销无异议;

3 .不是严重失信纳税人;

4.不存在已下发未办结的风险核查任务。

操作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制度信息报告”,点击“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入办理页面。

2.新增或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打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及变更功能页面后,如果没有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可以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添加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若之前已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则会显示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列表,可以进行【查看】、【修改】、【作废】等操作。(若记录有误,请先作废或修改原备案有效期再新增备案信息,如果对应会计制度执行期间已经报送过对应的会计报表资料,则不可再作废原备案,只可终止此备案信息的执行期止。)

查看:

新增或修改:

新增或修改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

3.提交预览

此业务无需上传附列资料。选择点击[提交]按钮,确定提交。

4.提交

点击【提交】,提交后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查看申请资料,点击【下载打印】按钮可下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就是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相关操作步骤啦。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税法咨询与纳税方案咨询,帮助纳税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成税务合规、社保合规。喜欢的请关注我们,谢谢!

【第4篇】软件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本公众号近期发布了《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及《股权激励新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税局备案,否则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既然股权激励需要备案,为什么有些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没有这个说法?或者没有这个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在办理实务时也经常遇到,就其背后原因,笔者特发文予以分享。

【原因总结】

1、部分企业老板口称的股权激励并非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生存较为艰难,不会像大企业那样注重内部合规、甚至是财税合规。企业老板在选择对关键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往往是由企业老板直接与激励对象谈好股权激励事宜、简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口头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而实际操作层面就是由企业老板直接或间接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者通过老板持有的持股平台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对于激励背后的内部合规文件、激励股权获取条件、激励股权来源、激励程序、激励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框架制度设计、文件形成。

上述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结局就是:虽然企业老板自身认为是股权激励,但是税务层面上没有办法从形式上确认该股权授予行为是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如果该股权授予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会牵涉股权转让方(即企业老板)的个税申报问题。鉴于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老板与激励对象认可的股权价值,前述股权转让则意味着低价转让,又因企业老板没有从合规文件上引起重视,导致税局无法认可该低价转让行为属于税法上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进而核定对企业老板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详见本公众号发文《个人股东低价及平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涉税法律风险》)

故,这种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股权激励,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故而没有牵涉所谓的股权激励备案一说,更谈不上其背后可能享受的税后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低价转让免征个税政策。

2、部分企业老板财税合规意识较差,没有在财税上进行规范记账

实务中,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具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从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吸引专业律师参与,整体性地设计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股权激励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没有对财税合规进行重视。一方面,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用工成本记入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另一方面,自然也没有将其考虑到税法层面的职工个税申报问题。这里面一方面有部分中小企业将财税外包或自身内部财务人员对复杂财税业务处理经验不足,导致财税人员没有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正确的记账、申报纳税;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因为企业对股权激励重视程度不足,财税人员懒于记账、申报,仅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层面的股权激励、员工工资或福利待遇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在企业层面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记账、员工报税问题。

故,企业不重视财税合规、企业财税业务外包、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行为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仅仅将股权激励行为作为单纯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而也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3、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不清楚备案的意义何在

除上述1/2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企业老板具备合规意识、企业财税人员也将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但是企业老板自身没有税务筹划意识或者不了解税务政策,导致其没有进行备案。如果企业老板或财税人员有意识提示老板,企业老板可能会选择股权激励备案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或员工自身觉得没有必要去享受这种优惠而带来的备案的不便,选择性不备案。

4、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真实的股权作为激励基础,也缺乏规范、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

部分中小企业视华为为圭臬,也在内部实施所谓的全员持股、表决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虚拟股权激励(又称股票增值权激励)。依据税收文件相关规定,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系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的收益。除此之外,也包括虚拟股权本身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税法并没有排除非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而上市公司能够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在于其股票存在透明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见的;另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虚拟股权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的收益也是有参照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是不具备华为以及上市公司那样的客观条件。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做到像华为、上市公司那样财务规范、透明、公开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必然导致其参照华为实施的所谓虚拟股权激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因为没有办法像华为及上市公司那样做到合规、规范、透明、公开,股权定价合理、客观,所以就谈不上向税局备案,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5、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名为股权激励实为内部融资借贷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实施所谓的股权激励,但究其本质,则为企业内部融资借贷。此种行为不牵涉真实的股权授予行为,实则借贷行为。自然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23年11月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故,企业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如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的,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关注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还应当关注财税合规要求。

【第5篇】税务备案流程

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有这些疑惑: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的同时,企业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吗?是每个项目都要办理吗?办理的方式又是什么呢?

下面,印心就从实际例子出发,解决大家的这些疑问!

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23年6月向香港股东支付了一笔股息共计500万元。因为我国有相关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或者物品等值在5万美元以上(不包含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具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工作报酬,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偶然性所得收益和经常转移的收入,包括在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等。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其他合法所得,包括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

如果是定期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那么需要每次都办理备案吗?

如果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多次进行的对外支付,那么只要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就可以了。

而且也不是所有对境外支付的满5万美元的款项都需要备案。这几种情况的外汇资金,可以不用办理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种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承包工程款项,或者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和赔偿款等;

境外机构在进口贸易项目中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目中的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外汇资金情况。

关于服务贸易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的税务备案,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三证合一后税务备案

三证合一是指将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现目前的三证合一正在向着多证合一发展。下面小编来为你具体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应向“多证合一”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

一是由“三证合一”向“多证合一”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

二是除企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类型也应实行“多证合一,一证一码”。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综上所述,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后,才可办理其他手续。法人的改变代表着纳税义务人发生改变。

【第7篇】企业特殊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本公众号近期发布了《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及《股权激励新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税局备案,否则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既然股权激励需要备案,为什么有些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没有这个说法?或者没有这个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在办理实务时也经常遇到,就其背后原因,笔者特发文予以分享。

【原因总结】

1、部分企业老板口称的股权激励并非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生存较为艰难,不会像大企业那样注重内部合规、甚至是财税合规。企业老板在选择对关键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往往是由企业老板直接与激励对象谈好股权激励事宜、简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口头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而实际操作层面就是由企业老板直接或间接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者通过老板持有的持股平台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对于激励背后的内部合规文件、激励股权获取条件、激励股权来源、激励程序、激励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框架制度设计、文件形成。

上述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结局就是:虽然企业老板自身认为是股权激励,但是税务层面上没有办法从形式上确认该股权授予行为是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如果该股权授予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会牵涉股权转让方(即企业老板)的个税申报问题。鉴于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老板与激励对象认可的股权价值,前述股权转让则意味着低价转让,又因企业老板没有从合规文件上引起重视,导致税局无法认可该低价转让行为属于税法上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进而核定对企业老板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详见本公众号发文《个人股东低价及平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涉税法律风险》)

故,这种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股权激励,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故而没有牵涉所谓的股权激励备案一说,更谈不上其背后可能享受的税后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低价转让免征个税政策。

2、部分企业老板财税合规意识较差,没有在财税上进行规范记账

实务中,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具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从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吸引专业律师参与,整体性地设计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股权激励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没有对财税合规进行重视。一方面,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用工成本记入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另一方面,自然也没有将其考虑到税法层面的职工个税申报问题。这里面一方面有部分中小企业将财税外包或自身内部财务人员对复杂财税业务处理经验不足,导致财税人员没有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正确的记账、申报纳税;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因为企业对股权激励重视程度不足,财税人员懒于记账、申报,仅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层面的股权激励、员工工资或福利待遇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在企业层面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记账、员工报税问题。

故,企业不重视财税合规、企业财税业务外包、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行为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仅仅将股权激励行为作为单纯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而也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3、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不清楚备案的意义何在

除上述1/2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企业老板具备合规意识、企业财税人员也将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但是企业老板自身没有税务筹划意识或者不了解税务政策,导致其没有进行备案。如果企业老板或财税人员有意识提示老板,企业老板可能会选择股权激励备案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或员工自身觉得没有必要去享受这种优惠而带来的备案的不便,选择性不备案。

4、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真实的股权作为激励基础,也缺乏规范、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

部分中小企业视华为为圭臬,也在内部实施所谓的全员持股、表决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虚拟股权激励(又称股票增值权激励)。依据税收文件相关规定,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系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的收益。除此之外,也包括虚拟股权本身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税法并没有排除非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而上市公司能够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在于其股票存在透明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见的;另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虚拟股权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的收益也是有参照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是不具备华为以及上市公司那样的客观条件。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做到像华为、上市公司那样财务规范、透明、公开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必然导致其参照华为实施的所谓虚拟股权激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因为没有办法像华为及上市公司那样做到合规、规范、透明、公开,股权定价合理、客观,所以就谈不上向税局备案,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5、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名为股权激励实为内部融资借贷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实施所谓的股权激励,但究其本质,则为企业内部融资借贷。此种行为不牵涉真实的股权授予行为,实则借贷行为。自然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23年11月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故,企业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如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的,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关注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还应当关注财税合规要求。

【第8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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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库235页,访问知识星球后,搜: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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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

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

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

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2.边贸企业和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开展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以

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对【可以使用人民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

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

3.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

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

4.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

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

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对

5.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

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之

和。错【本金与合理收入总和】

6.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

金可以结汇。错 7.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制度。对

8.国际收支申报中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若发生变化,银行

可在基础信息中直接修改。错【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

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

息】

9.外汇局作出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决定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

10.货币代码采用 3 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对

11.受理出口托收业务后,我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审核托收单据。委

托人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相符,

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对

12.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各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委托人

的业务资格、办理业务合规性等事项,并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客户

交单委托书中的相关要素。对

13.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到期日不得晚于开证行承兑付款日

后 10 个工作日,且融资期限不超过 1 年。错 【7 个工作日】

14.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息。对【累计期限达

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 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

次贷款利率计息; 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 按展期日的原档次

贷款利率计息。】 15.福费廷业务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并且受客户信

用等级限制。错【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

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16.凡依法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外

币结算。错【凡是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

使用人民币结算】

17.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

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

者共同持股 3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30%但处于最大股东

地位的公司。错【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

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

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

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18.对于外汇市场交易者而言,企业进行外汇套保的目的不是博

取风险收益,而是为了锁定风险,控制成本。对

19.美元指数( usdollarindex,usdx)显示的是美元的综合值,综

合反映美元总体表现强弱的指标,是国际外汇市场最重要的指数,

被市场参与者密切注视。对

20.买入看跌期权无法规避市场下跌风险。错 ?

21.会计结算部门在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时,使用“中长期贷款——出口买方信货”科目进行核算。对

22.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可以作为主办

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对

23.外汇大额活期对公存款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采用变动利率的,当日账户余额符合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

按约定利率计息;低于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按我行挂牌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对

25.各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全球特别控制名单数据库,并通

过正式公文及时更新敏感国家和地区。错 【总行】

26.外汇保证金资金不能现钞存入、不得质押。对

27.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不

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范围。错 【纳入】

28.企业 a 需办理一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总金额为 20 万美

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金额为 20 万美元,企业 a

与收款人协商按照合同进度分期付款,本次申请付汇金额 10 万

美元,银行给予办理。对

29.若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无需办

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错

30.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额度,最长放款期限为 2 年。对

9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

后,应当至少保存()。

a.15 年

b.5 年

c.10 年

d.3 年

答案:b

98.涉敏业务尽职调查/增强型尽职调查由()及以上的业务受理行或受理部门负责。

a.网点

b.支行

c.一级分行

d.二级分行

答案:d

99.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不可以用于:

a.购买原材料

b.购买保本理财

c.向关联企业借贷

d.买房后出租

答案:d

100.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对于原国内外汇贷款专

户划出的部分,可划入()。

a.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b.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c.外汇资本金账户

d.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答案:d

101.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应通过货物贸易外

汇监测系统的“()“模块办理。

a.报关信息核验 b.企业信息查询

c.电子数据核查

d.登记表签注管理

答案:a

102.办理 5 万美元以上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所需

资料不包括:()。

a..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b.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

c.税务备案表

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答案:b

10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不含)以上

的下列哪一类外汇资金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

a.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b.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c.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d.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入、

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答案:d

104.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

以以()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计价结算。a.人民币、外币

b.外币、人民币

c.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或外币

d.人民币、人民币

e.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

答案:c

105.外汇局对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个月的相

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a.6

b.18

c.12

d.24

答案:c

106.转口贸易是指货物直接从生产国到消费国,但交易由(

与生产国和消费国分别进行。

a:中间国

b:生产国

c:消费国

d:付汇国

答案:a

107.以下哪一项材料是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 20 个

工作日内不需提供给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的()

a.投资额度批准文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开户许可证

d.组织机构代码证

答案:c

108.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

等资料的时间()。

a.永久保存

b.不少于 5 年

c.不少于 10 年

d.不少于 20 年

答案:d

109.以下主体可以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有:()

a.财务公司

b.资产管理公司

c.金融租赁公司

d.证券公司

答案:a

110.非银行债务人申请关闭外债专户时,开户确认(

)。

a: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b:该笔外债已经注销 c:该外债专户开户在一年以上

d:该笔外债曾发生结汇

答案:a

111.下列关于 fdi 业务相关描述错误的是()。

a.办理外商投资主体档案新建时,“是否外商投资企业栏系统默

认为否';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新设外汇登记后,系统将会自动调整

为“是”

b.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转中”业务,中方股东不可通

过人民币账户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直接对外支付,需开立专户

办理

c.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

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无需在资本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d.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

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报送年报数据

答案:c

112.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

的客户,银行应(

),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处理制度,限制此

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a.审慎地继续完成已与其开展的交易,保持关注,遇有重大情况

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b.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 c.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按商业原则继续完成己与其开展的交

d.暂停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待客户提

交相应保证材

料后方可恢复交易

答案:b

113.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

商确定,但必须大于()。

a.0.5

b.0

c.1

d.1.5

答案:b

114.()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代理方的身份代理客户在境内外

证券市场上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经

营活动。

a.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b.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c.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d.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答案:c

115.银行间外汇市场( )还须每月向外汇局报告客盘结售汇变化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对客户远期签约期限分布和报告期未对客

户远期未到期敞口期限分布、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及重大事件分析

和判断、境外资产运用情况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a.即期做市商

b.远期掉期做市商

c.综合做市商

d.以上均不是

答案:c

116.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 )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 3%的幅度内浮动。

a.马来西亚林吉特

b.日元

c.美元

d.俄罗斯卢布

答案:b

117.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应最近两个

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上。

a.5

b.9

c.6.

d.8

答案:b 11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1、每笔外债最多开立 3 个外债专用账户

2、a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外币结算账户 3、

b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需入待核查账户

a.1,2 和 3

b.3

c.1 和 3

d.1 和 2

答案:d

119.境外医生到境内对中国籍病人进行会诊,病人向医生支付的

出诊费应申报在(

)项下。

a.223021 一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b.223029 一其他私人旅行

c.229030 一医疗服务

d.321000 一员工报酬

答案:c

12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

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

局应在(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4

b.5

c.7

d.6 答案:c

121.对截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末仍存续的所有外债,签约信息已

从旧接口规范数据共享到新接口规范数据中,银行应补充签约信

息()数据项。

a.注销

b.新增

c.余额

d.变动

答案:b

122.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企业的工作人员,

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不满( )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子撤职处分。

a.10

b.15

c.5

d.20

答案:c

123.下列有关进口信用证拒付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收单点(接单点)应妥善保管拒付项下全套单据

b.客户意见为退单时,收单点(接单点)需在交易申请中注明退单

快递费用与快递编号(如有)

c.已办理提单背书和提货担保的单据,可办理拒付 d.拒付交易应在收到单据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答案:c

124.根据 ucp600,转让信用证时,不得在原证基础上减少和缩短

的项为( )

a.信用证金额

b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

c.效期

d.装期

答案:b

125.()是指依托于我行全球清算网络,在没有第三方清算组织

参与的条件下,客户可在多渠道使用的工行境内、外机构之间的

跨境汇款产品。

a.工银速汇

b.星速汇

c.西联汇款

d.速汇金

答案:a

126.以下关于保险单据表述错误的是()

a.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即使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

不迟于发运日生效【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

效】

b.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c.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d.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答案:a

127.以下不属于进口类融资业务的是():

a.提货担保

b.进口预付款融资

c.打包贷款

d.进口保理

答案:c

【第9篇】服务贸易税务备案

核心提示:6月14日,记者从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了解到,1-5月份,全市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产品签约4956万美元,同比增长148%。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融23条”、“龙江外汇10条”政策,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以外汇管理数字化、科技化、网络化为抓手,积极构建开放合作的跨境金融服务新生态,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72%行政许可

指尖上就能办

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守行政许可“无需见面、效率不减”的工作承诺,持续扩大非接触办理业务边界,支持涉汇主体通过“线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贸易收付汇审核、外债登记等业务。

该局创新“增值服务”汇率管理新模式,指导辖区银行自律机制充分融合行业自律与激励措施,在行业服务方面,创新构建集“覆盖宣传、按需供给、量体定制、减费让利、制度搭建、入企培训”为一体的配套增值服务措施。

在行业内部建立支持机制,定期举办主题交流会,分享产品路演、案例实操、风险提示等工具指引,增强外汇衍生品交易工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在行业管理方面主动加大资源投入和内部传导,将银行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内部考核管理,建立“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台账”,加大套保产品首办户培植,帮助企业抚平汇率波动对营收影响。

窗口服务实施一岗通办、专岗负责责任制,着力提升窗口人员业务技能、专业素养,确保市场主体许可、登记、咨询诉求一岗多能,一窗多办。

今年前5个月,备案登记类许可当日办结率保持100%。不见面受理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占比超过72%。

分秒办结

打造跨境结算“大庆速度”

李丽华是我市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6月10日,在公司办公室,通过银行开通的跨境投融资业务绿色通道,几秒钟就办结了一笔跨境收款业务。

为促进本地区企业跨境投融资自由度便利化进一步加深,大庆市银行机构深耕跨境金融平台多元场景,积极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

“单一窗口”、“数贸e链通”、“智联e网通”等跨境结算新场景落地推广,为支持企业跨境投融资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电子单证审核通道,超过95%的经常项目跨境结算可足不出户完成,在线化、无纸化跨境结算服务为企业跨境收付款提供分秒办结的“大庆速度”。

同时,多家银行完成资本业务办理流程重塑,以确保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和简化外债账户开立流程等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全面落地,加大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服务力度,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确保高信用企业跨境投融资业务办理享有“决策链短”、“通道优化”、“不见面办理”等优质服务。

今年以来,接入电子单证审核的签约企业同比增长50%。全辖无纸化、零接触办理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电子核验超过1.4亿元人民币,多品类贸易融资投放7865万元人民币,为解决企业疫情期间资金周转难题注入金融活水。

“点对点管家服务”

释放外汇温度

6月14日,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常旭来到大庆高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对他而言,这样一周一次的访问,已成为工作常态。

本月末到期的外债展期登记,企业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这一次,常旭就是专门来向企业介绍线上办理外债登记这一便利化措施的。

外汇局大庆市中心支局强化平台建设,推动传统政策宣传与多方平台深度融合,围绕“红利共享”、“政策投递”、“主体辅导”3个核心功能,智慧链接政策供给实体经济发展各环节,打通政策推广最初一公里和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积极融入政府专班平台,实现集纳海关、税务、商务优质政策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建立健全高位推动、协同联动的地域经济开放发展新局面。

与银行金融服务渠道充分对接,整合驻企辅导、银企联络双向服务平台。创建“一企一员”、“一周一访”、“一月一汇”服务制度,明确主动介入、全程指导的服务定位,建立业务政策专家辅导团队,主动做好银行临柜辅导、外汇局窗口咨询等零门槛服务,确保政策咨询零等待,需求解决零跑动。将被动接受咨询转变为主动提供服务,实现对市场主体扁平化、点对点管家服务。

平台搭建以来,累计帮扶问需企业200余次,解决企业外资结汇、境外融资、跨境结算等问题30余件。

文/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小民 摄/鹿强

【第10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

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有这些疑惑: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的同时,企业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吗?是每个项目都要办理吗?办理的方式又是什么呢?

下面,印心就从实际例子出发,解决大家的这些疑问!

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23年6月向香港股东支付了一笔股息共计500万元。因为我国有相关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或者物品等值在5万美元以上(不包含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具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工作报酬,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偶然性所得收益和经常转移的收入,包括在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等。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其他合法所得,包括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

如果是定期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那么需要每次都办理备案吗?

如果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多次进行的对外支付,那么只要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就可以了。

而且也不是所有对境外支付的满5万美元的款项都需要备案。这几种情况的外汇资金,可以不用办理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种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承包工程款项,或者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和赔偿款等;

境外机构在进口贸易项目中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目中的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外汇资金情况。

关于服务贸易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的税务备案,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1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编者按:

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

(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资产划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对企业适用这一优惠政策应当进行的备案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与前述六项并购重组交易类型以及资产划转的优惠政策不同之处在于,其并非实质意义上的递延纳税,而是在已经确定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分期缴纳税款,相比之下优惠力度不大。

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及主管税务机关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各方是备案主体。同时,在交易各方中还需要确定重组主导方,需要重点关注重组主导方的备案行为对其他交易主体履行备案程序的影响。

确定需要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各方后,需要确定备案受理机关,通常情况下,交易各方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备案受理机关。

下表详细阐明了各类交易中的备案主体、重组主导方和备案受理机关。

交易类型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备案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

收购方转让方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转让方

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

重组主导方

债务人

转让方

转让方

被合并企业

被分立企业

备案受理机关

各备案主体的原主管税务机关

(二)确定备案时间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并购重组交易中的备案主体应当在重组业务完成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的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因此,备案时间以重组交易完成为判断标准,具体时间为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2023年第48号公告对该五类交易类型的重组完成日作出了认定规定,如下表所示。

交易类型

重组完成日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日;法院裁定书生效之日

股权收购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日

资产收购

转让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之日

合并

合并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

分立

分立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

(三)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由于不同的重组交易类型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要满足不同的特殊条件。具体而言,五类交易需要准备的必要材料有:

1、债务重组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债务重组报告表》;

(3)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商业目的;

(4)债务重组协议书或法院裁定书,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6)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7)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8)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2、股权收购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股权收购报告表》;

(3)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

(4)收购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6)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3、资产收购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资产收购报告表》;

(3)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

(4)收购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6)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4、合并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企业合并报告表》;

(3)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等;

(4)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8)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9)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0)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11)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12)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3)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5、分立

所需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2)《企业分立报告表》;

(3)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商业目的等;

(4)企业分立协议或决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工商管理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以及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情况说明,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10)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四)备案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三、资产划转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及202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资产划转交易的交易主体通常为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义务主体,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其各自的备案受理机关。

(二)确定备案时间

根据2023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在资产划转完成日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提交备案资料。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资产划转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商业目的等;

(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协议,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以及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6)交易双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四)备案后续管理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及备案时间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及2023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投资企业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及分期缴纳的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申报。

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实现。

(二)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投资企业在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方案、商业目的等;

(3)投资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4)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5)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

(三)备案后续管理

投资企业应在分期缴纳税款的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申报企业是否有转让或收回取得的投资情况。

小结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工作重点包括确定备案主体、备案受理机关、备案时间、备案材料的准备及备案后续管理。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归纳涉及非居民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备案注意要点,敬请期待华税

后续文章。

[1]由于改制情形较为简单,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第12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在涉外经济交易中,非贸支付是绕不开的一项涉税处理业务。在多年的企业涉税工作中,笔者遇到形形色色的非贸支付案例,有感于很多纳税人对非贸支付业务的不熟悉,或少缴漏缴税款,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或碰到需要支付时不熟悉流程,逾期付款,影响业务;有感于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因碰到相关处理较少,对业务不了解,对法规缺少研究,对不同的业务一刀切的征税,造成纳税人缴了冤枉税;还有感于在跨境业务中,非贸支付在转让定价交易中作为重要工具而被税务机关所关注,为此梳理一下这项业务,旨在给到读者对于非贸对外支付的一个综述。

本文并非理论分析,但本文还是从法规理论为起点,试图带大家学习非贸支付,同时也纠正实务工作中的误区。本文谈五个问题:

在后续文章中,笔者拟对非贸项下交易的常见误区及争议从法规理解、业务实质结合多年经验分享个人的一些观点。

先说两个场景:

某企业和外国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外国企业提供了服务,开了8万美元的发票,拿着合同到银行去汇款,银行要求提供主管税务机关的支付备案表。啥?支付备案表,付个款也要到税务局办理?于是到处打听,问到了有过实际操作的朋友,朋友便和他说,要到税务局缴税,什么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6%,所得税一般10%,缴完以后,再到税务局去出个支付备案表,拿着支付备案表再到银行汇款。朋友出了个主意,让外商重新开两张发票,因为小于5万美元,就不需要税务局的支付备案表。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与母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向母公司定期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支付。企业缴纳税金,完成支付备案,定期向母公司汇款。一段时间后,主管税务机关找到企业,要求提供支付的协议,发票和计算依据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最后认为支付不合理,实为转移利润,要求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场景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场景一,企业不熟悉非贸支付流程,不知道为什么缴税,怎么缴,税务机关也可能因为要避免企业少交缴倾向于一刀切从高征税,为了避免缴税,企业也可能想到变通操作,企图绕过税务流程;

场景二,对外照常支付,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再补税,这涉及转让定价调查,远的有2023年世界500强企业在厦门避税被查补交税费超8亿的案例,近的也听说法国税务机关对麦当劳就特许权用费进行调查,涉及补税并缴纳罚款折合87.8亿人民币,虽然不在我国,但实质上也是跨境非贸支付交易很典型的税案。

以下开始我们的非贸支付学习历程。

字面理解,非贸付汇是相对于贸易付汇而言,我们来对比贸易付汇和非贸付汇流程就知道了。

我们可以看到贸易付汇是基于货物进出口交易,海关进行监管征税,看得见、摸得着,而非贸支付,没有货物交易背景,看不见、摸不着,交易在外汇管理机关、银行看来是一个黑匣子,很有可能存在骗汇、套汇等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而虚假交易或者因为交易合同无法反映实际情况影响税务判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外汇管理机关就设置了前置条件。

从1998年至今,历经“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完税证明)-“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税务凭证)-“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税务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支付备案表),于2023年根据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予以明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非贸支付,可以用一个流程图介绍:

那么问题来了,在场景一中,我们说到,也有人出主意,既然5万美元以下无需备案就可以支付。那我拆成5万美元以下去支付不就得了,何必那么麻烦还要跑税务局。

笔者提醒,这是有风险的。

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劝君千万莫图方便而引起大麻烦。

那么,有人会问,我合同金额小于5万美元,是否就不用走税务流程了?并不是这样的。下面两个税收法规对合同备案提出了要求。

小于5万美元银行没有要求支付备案表,但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仍需要进行税源管理,需要由境内机构和个人(无论是否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税源管理的目的也意味着无论金额大小,非贸项下的对外支付,都需要考量涉税影响。

先说一下结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境内企业发生非贸项下的交易,主要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大多数交易中,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会负有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本文仅就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大的税种涉税影响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结合40号公告及增值税相关法规,归纳如下:

需要计缴增值税:

1.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于应税收入计缴的增值税,除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支付企业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

2.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无需计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乍一看“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似乎是只要是国内企业支付的款项,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支付给个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再来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二)至(五),明确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确认原则。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笔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结合相关税收协定,参照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中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对40号公告所列举的非贸支付交易进行粗略的归类并进行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归纳如下表。

注:根据75号文规定:

1.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2.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非贸支付中,投融资相关、不动产相关、个人薪酬以及其他收益和经常性转移收入,频率和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情况较少,而服务、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较为频繁,根据上面的归纳,可以得出: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完全在境外提供劳务或服务无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入境提供劳务或服务,当未形成常设机构时,无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入境提供劳务或服务,当形成常设机构时,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等时,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理论归纳来看,在税务判定上,似乎较为明确。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下图所示,也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非贸支付均需计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非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第二十七条),均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计缴增值税后,一般可以抵扣支付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均可以抵扣,因此最终增值税的计缴不增加交易的税务成本。因此,实务中,所得税是非贸支付税务判定的重点。

在现实中,所得税的计缴与否,存在诸多争议和误区。

我们回头看一下场景一,在实务操作中,在某些税务机关的认知中,凡是对外支付都需要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了尽快完成支付,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笔者也曾经就这个问题与税务机关沟通,得到的反馈一般会有两种情况:

(1)处理的类似支付案例较少,一旦碰到,询问其他有操办过的同事,没有听到过不计征的,就回复企业需要计缴。

(2)作为尽职免责,税务机关对不征税的事项往往有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我怎么能判定这个业务一定发生在境外?” 于是需要企业提供各项证明文件。笔者认为,在判定时,当税务机关存在疑问时,企业的确有义务举证。但税务机关如果对于所有的业务没有基本判断,而一刀切地要求提供各种不甚合理的证据要求,无疑增加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更有甚者,因为要求的证据资料过于“苛刻”,无奈放弃自己的权益,被迫接受计缴不应缴的税款。

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因为种种原因,如会涉及相对特殊的名词,如在合同条款中某些关于成果归属和使用的约定,或者在日常认定时,较为固有的思维影响了判定,导致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经常出现偏差,也造成了企业的困扰和额外的税负。

笔者在日常工作,也曾经碰到不少关于境内境外认定,特许权使用过宽适用的案例,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展开。在后续介绍中,将分别就境外劳务、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等笔者认为经常会引起争议的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

既然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是纳税义务人,为什么支付企业需要计缴,如果不计缴,会有什么风险?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明确了范围: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其次,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明确了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制度。

1.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在非贸付汇中,支付企业有主要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故而,源泉扣缴必定包括:

而一般提供服务但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在现实中发生也非常频繁,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了源泉扣缴机制。

在源泉扣缴的机制下,支付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此处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给予明确,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结合支付人在项目合同签订30日内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即税源管理,实质上,支付人在源泉扣缴机制下以及非居民纳税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申报及纳税义务时,支付方或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或成为指定扣缴义务人。从税源到最后的征纳税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形成“完美”的闭环管理。

第三,支付人只有在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时,才不会承担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支付企业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支付方企业如果不对非贸项下的支付交易计算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收,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企业不仅承担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造成补缴、罚款以及滞纳金的涉税风险,而且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列支,后果很严重。

这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问题,但不是这个话题的最后一个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由于缺乏充分沟通,可能业务人员拿来合同要求付款时,已经快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可能就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甚至经营。在5万美元以下,可以直接支付,而5万美元以上,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支付备案。

而这时候是否必须完成税款的扣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在于2023年7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96号建议的答复中予以明确:

“40号公告并没有规定建议中提到的“对外付汇必须先完成税款扣缴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除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税务机关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

事实上,40号公告本身就做了规定: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但是,请注意,如前所述,支付人还是应当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因为40号公告在第8点和第9 点中做了规定: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也就是说,支付备案后1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完成扣缴义务。

虽然法规和总局口径上允许先支付,但笔者还是建议,除非是特殊情况,支付备案前尽可能完成扣缴义务,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是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协商一致的,一旦完成支付,一般情况下,非居民或个人不再会汇回。有人说,我预扣不行吗?但是,非贸支付中存在可能的税收判定争议,自行判定和最终税务机关的认定会不同。这个时候,差额无法再汇回。这部分的税额,支付企业只能自行承担,而由于支付企业只是扣缴义务人,并非纳税义务人,这部分税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还不能列支。

有人说,我已经履行扣缴义务,完成了支付,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40号公告又进行了规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因此,在支付企业付汇后,主管税务机关仍会进行后续调查,要求补充资料,主要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果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会存在转让定价风险。如果发现不真实、不合理或转让定价存在问题,对支付金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或者扣缴的税金,仍有权利进行调整。

建议及结语:

先以一图总结一下涉税判定和处理:

上图为笔者在工作中为企业总结出的非贸支付涉税处理的关键之处,有的在本文已有涉及,有的尚未谈到,在后续文章中将会谈及。

同时,在流程处理上,笔者在此提醒,当企业需要对外付汇时,

1.需要及时向业务部门取得相关协议合同,甚至在合同签署前,对税务影响和潜在的税收影响也给予业务部门充分的说明并能在合同中考虑相应的风险;

2.首先需要判断是贸易项下还是非贸项下的外汇支付,如果不清楚,可以询问开户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一定会给到可以或不可以支付,按什么类别支付的答复,银行付汇需要什么资料,不要等到被通知支付时,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事得做,最后导致合同违约,影响经营和企业信誉;

3.当涉及非贸支付时需要进行涉税分析,当无法自行判别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是必须及时进行税源登记,即将相关合同协议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4.扣缴税款的义务必须及时完成,当存在税收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5.及时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税收判定和计缴的正确性的审核。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视作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不可作为详尽说明。内容为中正信税研院原创,如需转载(不得进行修改),请联系后台,且须附注以上全部声明。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财务、税务、审计或法律建议。

【第13篇】对外付汇税务备案

全球价值链加速重构,推动跨境服务贸易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成为重要议题。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对外支付服务贸易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在跨境业务往来过程中,如果不先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时您可不一定能顺顺利利地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

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让对外支付更省心,我们需要get哪些技能点呢?今天的《税务一点通》节目,邀请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李航航走进湖北之声,为您拉直“小问号”。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确立的一项关于外汇支付的管理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稳外资,同时规范外汇支付。具体来说,就是付汇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由税务局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由银行审核《备案表》和付汇业务办理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外汇管理局实行事后监管和核查。不过呢,并不是所有的对外支付都要进行税务备案。

“我们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单笔等值在5万美金以上的外汇资金,如果这笔资金属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取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个人工作报酬、投资收益等等这些项目,支付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才能够支付成功。”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跨境税服班”团队成员为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双语办税服务

“热知识”了解一下!境内个人到境外留学、旅游或者探亲产生的因私用汇、境内机构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费用,向境外支付5万美金及以下的外汇资金,这些都是不用办理税务备案的唷。

如果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您可千万别走“弯路”,让“数据跑腿”能省不少事儿!

“我们湖北省税务局开发了网上备案系统,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我要付汇’模块,最快10分钟就能在网上完成备案。这个系统2023年10月上线到现在,企业对外支付网上备案已经有8148笔,对外支付797.02亿元,减免税12.84亿元,网上备案率达到了90%以上。”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付汇”模块

为了让纳税人对外支付更省心,咱们湖北的“税小二”还搭建了“数据仓库”,通过国际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和“外汇通”平台,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精准画像,开展定制化的贴心服务。

“现在已经有180多户重点企业进入到这个平台,我们对他们进行分类管理和精准服务。象东风公司、康明斯、百威啤酒这样的企业,我们都是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税收措施,让企业第一时间能够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条件,及时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比如说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来避免双重征税。通过税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对比分析,提示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外汇风险,对已经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湖北之声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第14篇】特殊性重组税务备案资料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选择题)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①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50%

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解释】假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同利率的乘积,就是未来被合并净资产至少能产生的理论利润,用这个利润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例题·单选题】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计算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 )万元。

a.100

b.120

c.150

d.200

【答案】c

【解析】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4)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条件:

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②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解释】新股计税基础的确定(新股指取得的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指被分立企业的股权)

(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重组对比小结:

【理解方法】一般处理按公允,满足条件才按原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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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特殊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1、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是最基础的会计核算工作,同时也是所得税管理最基础的工作,而企业开发产品成本计算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会计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三条规定,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它是普遍意义上的产品成本概念,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其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的各项费用支出。

税务上,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本条款废止,改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专项报告】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成本归集与分配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预提费用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总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如售房合同、协议、广告,或政府相关文件等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则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再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并税前扣除。

4、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计算确认:

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5、借款费用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关于借款费用的问题复杂多变,不同的借款,不同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不同的,如果掌握不透彻,在业务处理中就可能涉及到风险。

6、佣金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局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是“实行备案管理”,因为不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提交资料至主管税务局审查,大多数企业可能在没有被纳税评估,并且因资料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项目被剔除等等原因之前,都不会特别重视研发费用备案材料的合理,完整的准备备查。

在金税三期完善运用,金税四期即将上线的税务监管环境下,有两种情形会补税务局纳税评估检查。一种常规抽审,针对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纳税评估每年抽审20%,3-5年企业肯定会轮到一回;二就是现在强大的金税三期技术,其建立的企业画像与风险模板,指标系统,将直指企业一切异常问题;比如企业只研发不生产的购销两头在外问题,比如企业研发费用变动异常问题等等。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直接会使国家征税减少,与现如今留抵退税的导向有异曲同工之效,企业敢去申请加计去申请留抵,一旦风险预警,纳税评估,是否能经得住检查?

针对研发加计的检查主要在于:

1、项目立项文件与费用归集表,注意研发开发的时间段与费用发生时间段,以及实际产生收入时间的匹配合理性,不要收入已经产生了,费用才发生,那明显不是因研发才产生的收入,被剔除是理所应当;不要项目尚未立项,就已经有费用产生;

2、项目立项文件的研发成果修辞描述,不要提及企业某项已有技术或专利的升级研发,注意研发成果不要写市场调研内容,可能在企业认为是经过调研才去进行的研发立项,但是政策规定有,就需要严格避开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反列举项: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人员名单配置的合理性与费用发生的可匹配性;人员名单,针对专业研发人员,注重专业,辅助研发人员,专业选择多面一点,但是不要仅有少量专业研发人员,大量的辅助研发人员,不合理肯定会被剔除。二是费用归集的人员费用明细要能匹配上人员名单,此点需要提前规划。研发人员的费用报销单据、审批流程,科目归集都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规则;有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针对非常规保险,可拿政策与税局沟通,存在沟通空间,不要评估说非社保非五险一金不可扣,就直接认了。

4、研发设备配置与费用发生。设备管理,签收与使用人应与研发人员部门应用对应上。此处同样注意合理性,不可能一年换一批电脑,不可能公司只有研发部门有新增设备,其他部门没有,不要把所有新增设备,固定资产都算在研发费用中。

以上资料检查重点,企业应当将功夫做在平时,就能应对税局的检查了,财务人员应梳理好政策及要求,检查审视研发人员的立项文件,不要认为是研发人员的报告问题,事不关已,最终,如果纳税评估过不了关,企业面临要多缴税款的时候,在规范的企业里,那就是财务部门的税负指标无法通过kpi了。相反,财务人员按政策指正规范管理备案资料,纳税评估看企业管理规范,有依有据,就会有初印象的合规管理了,相对更信任企业数据的真实与合理性,相反,税局来了,企业备查资料没有,找研发去要资料,到准确好系列资料的时间差,再到检查文件时,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未尽事宜,欢迎指正探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16篇)

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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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备案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