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异地经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异地经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异地经营
中新经纬1月26日电 26日上午,国新办就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提到,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
黄运介绍,税务总局在前期广泛问计问需的基础上,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启动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也是税务系统连续第九年开展这方面的活动。首批先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后续将根据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完善。
黄运相信纳税人缴费人一定可以从以下五方面有更新的感受:一是需求响应会更快。比如,我们将优化升级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基本实现由“各省通答”转变为全国“一线通答”,由人工咨询为主转变为以智能咨询为主,由“办问分离”转变为“办问协同”。
二是网办体验会更佳。我们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同时将进一步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也将由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三是分类服务会更好。我们将分别针对大企业、中小微企业、自然人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比如,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试点推进数据直连,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
四是执法监管会更优。我们将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社会协同会更顺。我们将通过推进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比如,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规范健康发展,让纳税人缴费人更有感。(中新经纬app)
【第2篇】天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3x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文书内容见附件。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445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ma06a1q3xk):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区***镇***路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单位购进的“3号喷气燃料”属消费税暂缓征收品目,不准予消费税抵扣。你单位在2023年8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3月期间申报消费税时在《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四(1)《本期准予抵扣税额计算表(成品油)》中只填写本期“准予抵扣税额”,不填写其他项目,在明知购进商品为消费税非应税商品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虚抵的方式直接抵扣消费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应补缴消费税14,524,789.3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6,73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770,762.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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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大家在工作中可能也会遇到公司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报废、毁损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今天小编统一解答下,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大家就会知道如何处理才会降低税收风险啦。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损失呢?
固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举 例 1
比如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差额8万元就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年末盘点时发现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认2.5万元就是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有规定吗?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在5年内发生的,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举 例 2
(1)如果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是在2023年度处置的固定资产,发生实际资产损失8万元,在2023年度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发现后,可以追补至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最长追补期限是2023年。
如果是2023年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当年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就不能追补到2023年进行税前扣除了,这笔实际损失8万元就永远不能税前扣除了。
(2)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法定损失2.5万元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至以前年度。
三、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
固定资产损失发生时,我们想要在税前扣除,必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准备完整的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取消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资料的规定,企业需自行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固定资产发生盘亏、丢失情况,需要准备的证据资料有:
注意:这里所说的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举 例 3
假如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度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2.5万元除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占比只有2.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的,不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也不用专门去找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的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4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11月遭遇台风导致2台机器设备被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损毁的2台设备账面净值为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固定资产损毁损失=账面净值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17万元。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固定资产损毁损失17万元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需要找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3)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5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老王保管的一台净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发现当日就到派出所报案,最终没能找回来,派出所已结案。通过协商,保管人老王赔偿0.2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损失0.8万元。
因涉及责任赔偿,需要公司出具赔偿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又因是被盗损失,需要有派出所的立案和结案材料。
四、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要想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第7行和第8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已发布最新版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接下来小编带着大家填一下2023年度最新申报表。
举 例 6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假设2023年度发生2项固定资产损失:
第一项,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
第二项,年底盘点时发现丢失了一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责任人小王赔偿了0.5万后,余额2.5万元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1)第7行第1列,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处置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10.5万元;
(2)第8行第1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3)第7行第2列和第8行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要填a制造公司2023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a公司没有这种情况,金额填0;
(4)第7行第3列,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正常处置净收入22万元
(5)第8行第3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资产处置收入填0元;
(6)第7行第4列和第8行第4列金额一样,赔偿收入=盘亏损失小王赔偿的0.5万元;
(7)第7行第5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正常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净值30万元+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33万元;
(8)第8行第5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计税基础=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
(9)第7行第6列,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3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22万元-赔偿收入0.5万元=10.5万元;
(10)第8行第6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税收金额=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0元-赔偿收入0.5万元=2.5万元;
(11)第7行第7列,固定资产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10.5万元-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0.5万元=0元;
(12)第8行第7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2.5万元-税收金额2.5万元=0元。
最后,关于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降低税收风险的小小建议:
(1)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收集证据材料,并及时将完整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现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据资料,就使得企业的税收风险后置,若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可能面临滞纳金的风险。
(3)企业面对不具有把握的事项时,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三、《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6篇】湖北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01
问: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开具的免税普票,还能进行分包款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款规定:“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内容:“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即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扣除分包款;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对应的分包款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分包款扣除。
02
问:用于研发测试的车辆,待研发结束之后对外销售了,想问一下就是制造这个车辆时产生的这个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3
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04
问:从单位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还是月平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在哪里查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咨询当地统计部门。
05
问:其它草地属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其他草地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属证明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8篇】厦门国家税务总局
昨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本次计划招录3.71万人,考生可于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公共科目笔试将于12月4日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记者梳理发现,本次招考,工作地点在福建的岗位有663个,共计划招录1283人。其中,工作地点在厦门的岗位有111个,共计划招录196人。招录单位包括厦门海关缉私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不少部门都要求限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或2023届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
据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发布的消息,2023年国考共计划招录3.71万人,和2023年的3.12万人相比,净增5800余人,“扩招”18.7%。其中设置了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为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积极投身国防事业,设置3000余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023年国考试卷继续实行试卷分级分类,共分为三类: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
参加公务员考试,不仅要笔试和面试,还要过考察这一关。怎么进行考察,这次发布的公告也有详细规定。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提醒】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
●查询资格审查:2023年10月25日8:00至11月5日18:00
●查询报名序号:2023年11月7日8:00
●报名确认缴费:2023年11月10日0:00至11月15日24:0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23年11月29日0:00至12月4日15:00
●考试时间:
2023年12月4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3年12月4日下午14:00—17:00申论
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12月3日下午14:00—16:00
(厦门日报记者 何无痕)
【第9篇】国家税务网上办税平台
一、试点纳税人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
二、进入【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
三、进入【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点击【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四、确定当前属期正确,选择【抵扣类勾选】功能
五、进入【抵扣勾选】模块,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选择“勾选状态”、“发票来源”、“开票日期起止”等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
备注:当期可操作发票的发票开具日期范围为2017-01-01至当期税款所属期末
六、【提交勾选】
a. 勾选发票数量较少时,可直接在当前页面进行勾选提交,一页最多可显示50张发票
b. 勾选发票数量较多时,可全量导出未勾选发票并【下载模板】,将导出发票的数据根据模板填写要求填入excel表后,选择【清单导入勾选】
导出清单:
模板格式:
清单导入勾选:
七、【取消勾选】
a. 如需取消勾选发票,请将查询条件“勾选状态”置为“已勾选”并查询
b. 选择需要取消勾选的发票,选择后【提交】,确认弹框内容无误,点击确认即可
八、【统计确认】
确认“已勾选”发票正确后,进入【统计确认】模块,电局【申请统计】
a. 检查统计的结果无误,点击【统计确认】,确认数据将带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
b. 统计结果有无,可【撤销统计】后回到勾选界面重新检查勾选情况
九、【电子税务局申报】
a. 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申报表】
b.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完成统计确认后,数据会同步到发票汇总界面,如【一键读取】的进项数据为0或不一致的,请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检查统计确认的结果是否准确,确认无误的请隔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点击【一键读取】并【刷新】,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完成申报。
【第10篇】国家税务查验
纳税人是纳税实务的主体之一。纳税人需要知道哪些纳税知识你知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关于纳税人必须知道的8个税务基本常识,欢迎阅读。
1、不管有没有生意,都需要进行申报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非也非也,按 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 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税不是申报纳税,每月操作不可忘
报税是报送税控装置或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报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申请成功不能取消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c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 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也可以自行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増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 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己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 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5、购买虚假生意的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发票开具要建立在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不要购买进项发票用于 抵扣。目前国税局的“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 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得不偿失。
6、关门不能一走了之,“任性”后果很严重
江湖不好混,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联襄方式也改了,直接关门走人,不走正常的注 销税务登记程序:也不再申报了。这种行为使不得,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 也会留下不良纳税信用等级,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7、税务检査要出示,未出示可拒绝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 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 检查.
8、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内容,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 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第11篇】厦门国家税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企业税收调查工作已正式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详细的填报指南,请紧跟小编步伐走进2023年全国税收调查吧!
一、填报对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国税收调查的对象由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方式选取部分企业参与调查,被选中的企业将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二、填报时间
税收调查填报工作从8月底开始,一直持续到9月中旬为避免数据报送导致的网络拥堵,建议尽早填报。
三、填报方式
(一)浏览器选择
由于应用兼容性问题,请确认使用的是ie浏览器进行填报。
(二)登录方式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在线填报”。也可通过厦门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登录或搜索“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模块填报税收调查数据。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或报表插件需要升级时,系统会提示自动下载并安装插件。插件正确安装后,系统就会在新的ie窗口中打开报表。
四、填报内容
税收调查共需要填报四张报表,分别是信息表、调查问卷表、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请依次填写上述报表,避免出现逻辑关系错误。
其中,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填报2023年度累计数据,税收申报数据请根据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各类申报表中的累计数据填写,已缴纳税收数据根据2023年度实际缴纳数据填报;调查问卷是为了解企业2023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对税费优惠政策感受、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及对2023年下半年生产经营的预期,均为选择项。请按照指标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调查。
为减轻您的填报工作量,本年度上线了征管数据自动取数功能,在信息表和调查问卷表填报完毕后,点击填报页面中的【读入征管数据】,即可读取申报数据,数据读入后,请进行核实,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并补充缺漏,如职工人数等。
五、填报计量单位
税收调查报表的货币金额单位为千元,油、气、电等消费类指标单位分别是吨、万标立方米和万千瓦时。
六、注意事项
1.“信息表”一般情况下所有调查企业都应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2.除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外,所有调查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表”以下划型用指标:“营业收入”、 “资产年初数”、 “资产年末数”、 “年初职工人数”和“年末职工人数”。
3.“货物劳务服务表”原则上要求调查企业的所有货物、劳务和服务,包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的货物或劳务,有关指标应与“企业表”相关栏次金额相符合。如货物劳务服务表第8列“本年内销货物劳务服务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与根据企业表第2行、第3行和第5行的填报口径分别按货物、劳务或服务分析计算填列。按照税率的不同来确定货物劳务产品代码,如果是同一税率的产品尽量合并在一起填写。
【第12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明确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非接触式”办税成为眼下广大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首要选择。
重点来咯!
“非接触式”办税首选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直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不断推进,电子税务局的各项功能也在日益完善和强大。目前,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五项:
电子税务局主要功能
我的信息
我要办税
我要查询
互动中心
公众服务
下面,我们就以浙江为例,告诉大家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下设哪些服务项目,在哪个位置可以找到并使用。
登录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的“电子税务局”。
01我的信息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电子资料、用户管理等具体功能。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展示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注册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定信息、资格信息等。界面如下图所示:
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化资料的日常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为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用户的基本信息查询和管理功能,包括用户信息管理、用户授权、用户密码管理、收藏夹管理等具体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02我要办税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业务办理申请功能。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包括身份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界面如下图所示:
常见业务举例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依照法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功能。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须及时将存款账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信息反馈。
发票使用
【发票使用】用于办理一系列与发票领用相关的涉税业务,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验旧缴销、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等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费申报及缴纳
【税费申报及缴纳】提供税费申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减免备案和税收减免核准,用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业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证明开具
【证明开具】包括一般证明开具和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用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证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等全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用于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03我要查询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核定定额信息、违法违章信息、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信息、历史办税操作信息等。
申报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申报情况,显示某段时期内、一类或者几类申报表的申报明细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04互动中心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交互。包括我的消息、预约办税、互动咨询、办税评价等具体功能。
预约办税
【预约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或线下的预约办税服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05公众服务
“公众服务”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看的功能。包括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众查询等服务。
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可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查询该张发票的状态、流向等情况。界面如下图所示: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温馨提示
各地税务机关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电子税务局里开发了一些本省的特色服务功能,纳税人和缴费人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13篇】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9日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会领导”栏目更新信息显示,王陆进已出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公开资料显示,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
王陆进长期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1995年他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从基层的普通干部起步,在政策法规司、稽查局、办公厅等多个部门历练。2004年3月,他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副司长级),202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23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23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成立后,王陆进成为该局党委委员。
2023年初,疫情来袭,一些企业中断营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遇到困难。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为主题举办在线访谈活动,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王陆进说:“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税务总局出台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等措施,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方法,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他提到,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创新服务措施,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支持,“一对一”进行政策宣传辅导,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对重点困难企业给予扶持,实施相关帮扶措施。
2023年7月23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的王陆进主持召开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听取税务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税务系统下一阶段政务公开工作。
王陆进指出,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积极履行职能作用,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制度更加健全,政务公开平台更加完善,政务公开效率不断提高,为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要继续推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必须加强能力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当前要把税费优惠政策文件解读作为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重要举措,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用好税务“云课堂”、学习兴税平台资源等,加强对基层尤其是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人员的政策解读培训,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规范透明便利落地见效。要把贯彻落实新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同年8月,王陆进离开工作了25年的税务总局,出任审计署副审计长。他认为,国家审计首先是审财政,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今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财税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时任审计署副审计长的王陆进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过紧日子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监督重点,严肃查处违规新建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三公”经费不严格等方面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这方面问题的查处力度。”
同年12月18日,审计署党组成员、副审计长王陆进一行到会昌县调研,赣州市、会昌县相关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调研或出席相关活动。王陆进一行出席了2023年会昌县“审爱助学金”发放仪式,为490名贫困学子发放助学金120万元。
他认为,赣南苏区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审计署对口支援会昌县既是落实政治任务,也是践行初心使命,设立“审爱助学金”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同学们坚定信念,志存高远,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坚定红色信仰,树立远大理想,自觉当好红色基因的传承者、实践者。希望大家珍惜求学机会,刻苦学习,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也希望大家传递爱心,奉献社会,把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回报社会、服务人民、建设家乡。
据了解,会昌县审爱助学金是由国家审计署捐资3000万元,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分别捐助50万元共同设立,以所得利息作为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6年来已经累计资助2576 名学生,资助金额达 629.8万元, 为支持和帮助会昌县教育事业发展贡献了力量。
今年8月,为进一步推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以及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第九次大督查。
根据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统一安排,第一督查组对山西开展实地督查。8月24日,督查工作衔接会在太原召开。督查组组长、审计署副审计长王陆进出席会议并讲话,王陆进介绍了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他说,督查工作将坚持综合督查、专题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重点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措施落实到位,以及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开展,实地了解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的具体困难。
至此,王陆进履新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陆进简历
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3.09—1987.09 常州机械学校机械制造专业学生;
1987.09—1990.07 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0.07—1995.07 中南财经大学教师(其间:1992.09—1995.07厦门大学财金系财政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5.07—1996.02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1996.02—1997.10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稽查局综合处主任科员;
1997.10—1999.03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综合处副处长;
1999.03—2000.0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副处长;
2000.06—2004.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
2004.03—2013.1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其间:2007.01—2009.01 挂职任安徽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9.09—2009.11国家行政学院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学习);
2013.12—2016.0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2016.01—2018.05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2018.05—2018.06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18.06—2018.07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07—2020.07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其间:2019.09—201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20.07—2020.08 审计署党组成员;
2020.08—审计署党组成员、副审计长。
来源:白鹭洲知政综合
【第15篇】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未查询到某某某的实名采集信息!
纳税人需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模块核实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如未进行实名认证,需在此模块进行实名采集。实名采集后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进行授权。
纳税人核实是否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此办税人员,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授权登录。
企业新户注册提示与工商信息不符
是由于法人手机号与工商上传信息不符导致,需至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核实法人手机号再进行注册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是由税务登记一个人里面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信息导致,需修改身份证信息后解除授权信息重新授权登录。
密码连续输错5次,账号将被锁定
30分钟后自动解锁,若密码错误请通过“忘记密码”修改。
企业新户刚注册电子税务局登录不了提示未在税务登记信息或是么采集信息中查询到该登录人,无法注册
纳税人法人的手机号码为空,所以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需纳税人修改变更法人联系方式后登录电子税务局。
当期登录人未被企业授权或授权期限已终止
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下核实授权人员及授权期限。
查询税种认定信息时显示:未查询到数据,请重新选择查询条件或核实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注册提示“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不存在,请检查输入是否正确!”
①新办营业执照的,可能工商信息未推送至税务系统,获取不到工商数据。
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检查录入的注册信息需与金三登记信息一致。
【第16篇】山西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记者任志霞)2023年12月31日,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智慧税务管理平台”6个分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款数据准确接入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这标志着经过近100天的攻坚,国网电力“税企直连”系统正式开通。这也是我省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大型集团企业传统的税务申报方式内容复杂且成员单位众多,申报的质量、时效要求又非常高,因此每月申报期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且容易产生误填、漏填等风险。而且手工取数填表,存在数据填写不准确问题,而分支机构不能及时全部完成,上级公司无法汇总申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纠错、沟通和等待中,降低了总部管理的质效。对此,山西省税务局坚持问题导向,转方式、建机制、搭平台,2023年年初实现了山西移动103个分公司一键申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多次与国网电力研讨业务需求。经过三个月努力,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通过系统内部智慧财务建设的完善储备,最终与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协调对接,完成了“税企通”接口开发,真正实现“智慧税务管理平台”一键申报功能的准确利用。
据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统计,“智慧税务管理平台”一键申报之后,结账时间由原来的3-5天缩短为1小时,申报时间由原来的1-3天缩短为3分钟,工作量由原来的536人减少为1人/1岗/1键。
下一步,双方将以大数据为依托,加快智慧税务和以数治数的建设步伐,扩大上线单位范围,优化功能,力争在2023年一季度,实现电力系统130余家分公司所有税费全部“一键申报”。省税务局则由此展开总结推广,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支撑企业财务管理转型作出新贡献。山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