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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服务合同(9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17 10:54:02 查看人数:82

【导语】天津市服务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天津市服务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9篇天津市服务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天津市服务合同

【第1篇】天津市房屋买卖服务合同

2023天津市房屋买卖服务填写说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区、县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层。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元,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计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暖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_______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_______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四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图

附:商品房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

附件三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

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附件五补充合同

合同登记备案栏: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出租方(甲方):

受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租方或业主(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权代表人:

本物业名称:

甲方租赁商铺基本情况:

1、座落位置: 号楼 层 号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 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 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法律规定的或双方 合同的其它费用;

4、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负责租赁铺内部清洁,内部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7、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将相关文件发放乙方,当乙方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装修工程 合同书》,并对其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8、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或例检;

10、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守则;

3、根据本 合同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政府部门允许收取的或双方 合同的相关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应与甲方签订《装修工程 合同书》及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5、商铺使用人须按照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布局要求,合法经营。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 合同;

8、因乙方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物业使用人明白并承诺:甲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承担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车辆保管责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除外);

11、不得改变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房屋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产权房屋自用部分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2、 如乙方需变更该商铺用途,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未获甲方同意,或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用途,将视同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合同。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周围安装或请人安装报警装置、门铃、摄像机及其他装置。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开展或允许他人开展第三方业务。

15、乙方必须保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一年内累计达到10天以上或连续7天以上未正常营业,甲方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6、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由乙方自行存放、统一管理;甲方不提供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的堆放场所;具体事宜由乙方自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等;

二、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楼梯间、走廊通道 、配电箱 、水泵房、消防监控室等;

三、 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加压水泵、避雷网、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辆停放地点等;

四、 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五、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垃圾收集;

六、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公共区域内巡查;

七、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八、 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九、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按照《装修工程 合同书》、《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综合管理(商业街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 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 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30分钟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实行值守服务;

4、水、电、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8、雨水污水井、化粪池、排水管网定期检查,经常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相关通知后,及时进行公示。

三、绿化养护(对商业街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的养护)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大面积杂草;

2、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

3、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

四、清洁卫生(对商业街规划红线以内,商户门以外的保洁服务)

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中转点;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并实行标准化保洁;

3、垃圾每日清理,垃圾桶、果皮箱无溢满现象,各类垃圾容器及时清洁无重异味;

4、小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无明显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雨雪天气及时对区域内路面积水、积雪进行清扫,商业街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6、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灭蚁、灭鼠、灭蝇、灭蚊等卫生消杀工作;

7、对超过国家规定餐饮排放油烟、噪音标准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秩序维护

1、商业街派有专人巡逻,维护公共安全次序;

2、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定时巡逻制度;

3、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

4、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5、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6、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相关记录;

7、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消防器材及商业街的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

8、对于发生在商业街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

1、保障商业街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2、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

七、水泵运行维护

1、保证商铺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泵定期保养,确保水压共给。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最终以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依据市场行情调整收费标准)

1、据本物业统一开街时间,对本物业全体用户确定统一的交纳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

2、物业管理费标准:

按 元/ m2月计算;(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季或( )物业管理费为 元整。

商铺水费按 3.15 元/吨(按不同的经营性质进行调整);

商铺电费按 1.15 元/度。

3、甲方与经营人约定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乙方交纳;

4、经营人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及双方 合同的其它费用;

5、交费方式:物业管理费为一季一付(可跨季度),每个季度或跨季度当月5 日前交纳,如遇周末顺延;

6、乙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壹元人民币违约金。

二、车辆停放管理费

车辆停泊服务费按照物价局审核通过后的收费标准公示;

三、其他服务费:

甲方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甲方制定的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价格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五条 广告牌设置

商铺广告牌设置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商业街风格制作安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 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 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 合同,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 合同,不按本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壹元人民币违约金;

5、 乙方违反 合同,不按本 合同规定缴费的,甲方有权终止物业服务,并保留相关权利。

第七条 为维护公众、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 合同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 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 合同附件《商场管理规定》与 合同同时使用,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 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 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签订本 合同前,甲方已将 合同样本送武汉市硚口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四条 若本 合同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所具备的效应。

第十五条 本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物业管理公司商酌后修正。

第十五条 本 合同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本 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户一份。

第十七条 本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第3篇】天津市农家院旅游服务合同

jf-2019-060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家院 旅游服务合同 一般条款

(此部分用于网上或在农家院中填写)

旅游者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联系方式

健康状况

备注

注:共 男 女。 以上项目填写不全时,可另行填写。

宿

住宿时间:从 月 日 时 至 月 日 时;

住宿条件: 单间, □ 独立卫生间, □ 免费 wifi,□ 其他:

早餐 顿,中餐 顿。晚餐 顿( 米、岁以下儿童免费)

□ 不含餐

□ 订餐:

交通

接送:时间 地点 班次 ( □ 免费 □ 元)

旅游项目

时间

活动内容

价格

合计

元,大写:

违约金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

旅游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服务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住宿和就餐的环境、标准详见清单、承诺或介绍。

【第4篇】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23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区(市)县______路(街道)______号,四至:东______南______西______北______,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______。

第六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______。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______。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______。

第十三条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期限暂定为________年(不超过3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止。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让购房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在与购房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内容;或负责让购房人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物业使用守则》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甲方负责返修;

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租用,其租用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无偿使用;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

8、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9、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要求而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及时缴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维养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________月以________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1、每________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2、设备运行;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4、公共环境;5、绿化;6、交通秩序;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具体是________。

3、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每________[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________。

4、空置、空关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分别由________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8、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________[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委托方:____________(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乙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第5篇】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受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租方或业主(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权代表人:

本物业名称:

甲方租赁商铺基本情况:

1、座落位置: 号楼 层 号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 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 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法律规定的或双方 合同的其它费用;

4、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负责租赁铺内部清洁,内部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7、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将相关文件发放乙方,当乙方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装修工程 合同书》,并对其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8、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或例检;

10、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守则;

3、根据本 合同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政府部门允许收取的或双方 合同的相关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应与甲方签订《装修工程 合同书》及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5、商铺使用人须按照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布局要求,合法经营。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 合同;

8、因乙方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物业使用人明白并承诺:甲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承担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车辆保管责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除外);

11、不得改变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房屋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产权房屋自用部分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2、 如乙方需变更该商铺用途,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未获甲方同意,或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用途,将视同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合同。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周围安装或请人安装报警装置、门铃、摄像机及其他装置。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开展或允许他人开展第三方业务。

15、乙方必须保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一年内累计达到10天以上或连续7天以上未正常营业,甲方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6、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由乙方自行存放、统一管理;甲方不提供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的堆放场所;具体事宜由乙方自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等;

二、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楼梯间、走廊通道 、配电箱 、水泵房、消防监控室等;

三、 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加压水泵、避雷网、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辆停放地点等;

四、 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五、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垃圾收集;

六、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公共区域内巡查;

七、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八、 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九、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按照《装修工程 合同书》、《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综合管理(商业街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 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 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30分钟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实行值守服务;

4、水、电、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8、雨水污水井、化粪池、排水管网定期检查,经常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相关通知后,及时进行公示。

三、绿化养护(对商业街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的养护)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大面积杂草;

2、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

3、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

四、清洁卫生(对商业街规划红线以内,商户门以外的保洁服务)

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中转点;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并实行标准化保洁;

3、垃圾每日清理,垃圾桶、果皮箱无溢满现象,各类垃圾容器及时清洁无重异味;

4、小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无明显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雨雪天气及时对区域内路面积水、积雪进行清扫,商业街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6、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灭蚁、灭鼠、灭蝇、灭蚊等卫生消杀工作;

7、对超过国家规定餐饮排放油烟、噪音标准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秩序维护

1、商业街派有专人巡逻,维护公共安全次序;

2、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定时巡逻制度;

3、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

4、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5、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6、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相关记录;

7、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消防器材及商业街的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

8、对于发生在商业街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

1、保障商业街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2、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

七、水泵运行维护

1、保证商铺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泵定期保养,确保水压共给。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最终以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依据市场行情调整收费标准)

1、据本物业统一开街时间,对本物业全体用户确定统一的交纳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

2、物业管理费标准:

按 元/ m2?月计算;(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季或( )物业管理费为 元整。

商铺水费按 3.15 元/吨(按不同的经营性质进行调整);

商铺电费按 1.15 元/度。

3、甲方与经营人约定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乙方交纳;

4、经营人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及双方 合同的其它费用;

5、交费方式:物业管理费为一季一付(可跨季度),每个季度或跨季度当月5 日前交纳,如遇周末顺延;

6、乙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壹元人民币违约金。

二、车辆停放管理费

车辆停泊服务费按照物价局审核通过后的收费标准公示;

三、其他服务费:

甲方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甲方制定的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价格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五条 广告牌设置

商铺广告牌设置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商业街风格制作安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 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 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 合同,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 合同,不按本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壹元人民币违约金;

5、 乙方违反 合同,不按本 合同规定缴费的,甲方有权终止物业服务,并保留相关权利。

第七条 为维护公众、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 合同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 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 合同附件《商场管理规定》与 合同同时使用,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 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 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签订本 合同前,甲方已将 合同样本送武汉市硚口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四条 若本 合同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所具备的效应。

第十五条 本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物业管理公司商酌后修正。

第十五条 本 合同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本 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户一份。

第十七条 本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6篇】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

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甲方未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或交纳预付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根据向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资费标准公告标价、交费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若调整资费,应以短信、电话、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如因资费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预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由于计费话单延迟等原因造成甲方产生的欠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四)甲方按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电信服务。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以保证正常使用,当甲方出现欠费后,乙方有权取消其国际漫游功能或暂停服务。

(七)甲方是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的单位客户,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详细或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拒绝、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八)因甲方申请或甲方违约等原因造成通信业务服务暂停的,甲方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通信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有偿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电话、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

3、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5、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其中几项)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甲方成功通过乙方设置的身份验证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免费向甲方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当月起前5个月,不含当月)。在此期间,如甲方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乙方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8、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第四条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甲方未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管理其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五)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通信业务,或使用通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甲方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乙方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或网络未覆盖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通信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过户后出现的新费用全部由该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需认可并满足乙方的过户要求。因甲方擅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包含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甲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3、甲方违反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受方同意、请求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正当行为;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5、由于自然条件、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信号不能覆盖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1、 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所提供甲方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2、 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通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的;

3、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4、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5、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反担保条款或担保人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7、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四)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通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但解决方案不得侵害甲方原有合法利益。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申请仲裁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协议生效

合同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业务登记单、须知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可无限期续延一年。

【第7篇】天津市订餐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位置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携带的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2、据实结算各项费用,并在餐后即时将未结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造成乙方设施、设备、餐具等损坏的,甲方应当在结算时一并赔偿。

3、如需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食品及用餐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对同意的甲方布展等活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3、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来用餐,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经允许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擅自开展布展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未按照约定为甲方预留桌位,双倍返还定金,并按约定进行赔偿。

5、主要订餐事项变更而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对方,或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临时停电、停水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六、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8篇】天津市工商部门出台婚介服务合同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15日电: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婚姻介绍市场秩序,维护征婚人和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本月起在全市推广使用。据介绍,此示范文本是全国首个规范婚姻介绍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9篇】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jf-2015-065

天津市电信业 服务合同

(专用条款)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 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 代理 人有效证件原件。

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 )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甲方未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或交纳预付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根据向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资费标准公告标价、交费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若调整资费,应以短信、电话、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如因资费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预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由于计费话单延迟等原因造成甲方产生的欠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四)甲方按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 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电信服务。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以保证正常使用,当甲方出现欠费后,乙方有权取消其国际漫游功能或暂停服务。

(七)甲方是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的单位客户,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详细或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拒绝、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八)因甲方申请或甲方违约等原因造成通信业务服务暂停的,甲方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通信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 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有偿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电话、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

3、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 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5、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其中几项)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甲方成功通过乙方设置的身份验证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免费向甲方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当月起前5个月,不含当月)。在此期间,如甲方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乙方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8、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第四条 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甲方未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管理其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五)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通信业务,或使用通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甲方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乙方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或网络未覆盖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通信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过户后出现的新费用全部由该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需认可并满足乙方的过户要求。因甲方擅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包含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甲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3、甲方违反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受方同意、请求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正当行为;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5、由于自然条件、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信号不能覆盖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1、 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所提供甲方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2、 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通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的;

3、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4、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5、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 反担保 条款或 担保人 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7、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四)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通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但解决方案不得侵害甲方原有合法利益。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诉讼 解决(如申请仲裁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 协议生效

合同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业务登记单、须知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 解除合同 的,合同可无限期续延一年。

天津市服务合同(9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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