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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施工合同(8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6-05 07:01:04 查看人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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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施工合同

【第1篇】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23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厂房及设备基础,现已做好施工前各项工作准备,经研究同意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为便于工程顺利进行,施工中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共同定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混凝土生产线设备基础、围墙、道路、生活区配套房及厂区绿化等工程。

2、工程地点:陵水县新村曲港。

3、工程结构:设备基础、堆场基础及剪刀墙、及其它公共设施。

二、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文件、土建、水电安装及说明的要求。乙方自备应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器具、措施项目及其它费用完成工程。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首批图纸到之日计算)。

2、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搅拌站60天。

3、工期提前或延误按第十一条执行。

四、施工管理质量标准,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保质、保量、按期、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等级标准以上,对不符合施工规范的工程,甲方有权开出整改通知及罚款单,按轴线及部位完成质量检验(土方开挖、模板制作、钢筋加工、钢筋绑扎、及各隐蔽部分的检验)所有砼浇筑匀要有甲方签发的浇筑令才能浇筑施工,施工单位私自浇筑的砼,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否则由已方负责返工,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含3.3%建安税造价)

l、场地平整、基础土石方开挖及回填按实际发生机械台班计算机械台班费及乙方人员管理费(含边角、松土清理,回土分层注水夯实等)。

2.其它项日造价按海南省2005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计算,按定额站当期信息价调差。计算工程造价下浮3%。取费标准按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取费。暂定搅拌站工程造价人民币:捌拾万元正(¥:800000元)。

3、暂定工程造价为估算价,实际发生金额按最终工工程量结合本合同的计算规定计算核定数为准。

六、付款方式

乙方工人进场动工,甲方必须预付工程造价30%的工程款给乙方做为备料及生活费用,第二次付款是乙方按工程进度向甲方提交完成工程计量单,经甲方现场人员签名确认按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拨付总造价价95%,留5%至保修期满后付清。

七、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甲方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提供设计变更图纸或说明,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变更。结算时同时增、减变更工程量计算的价款。未经同意的乙方不得随便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承担责任。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工程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乙方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前应有竣工图及全套的隐蔽资料及各种质量检验表,混凝土及钢筋必须送县检测站检测。甲方在5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如有不合格部分,乙方应在5天内进行整改至合格为止。竣工日期以验收日期为准。

九、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采取安全施工的防护措施,严禁违规操作,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用电应配有操作证的电工、临时用电应有较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临时用电的方案,并对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十、甲、乙双方的其它职责:

甲方:

1、工程开工前,甲力应提供四份施工图文件;

2、设置项目筹建组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建设进行组织协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

3、按乙方提出的进度计划、保证提供所需预理件:

4、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距离建筑物中心100m内,并保证正道路畅通;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6、按时拨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如误期支付工程款,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付款时间在一星期内)。

乙方:

1、严格按照《工程承建简章》要求施工。所有进入现场的材料均要求填写记录签证取样,由甲方工程师取样抽检送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2、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进度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进度计划报表和工程事故提交甲方代表。

3、负责施工现场所需的照明及保卫工作。

4、己完成工程未交付前负责做好保护工作。

5、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现场清洁卫生管理,交工前洁理现场垃圾,达到标准。

十一、其它约定:

1、工期何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每超期一日罚款1000元。

2、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上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大雨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违约索赔:按民法典。

十三、在本工程总造价款拨付至80%—90%时,由甲方提供有效证明给乙方,乙方必须全额提供合法有效的建安发票,否则延误付款及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质期。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呈请有关部门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正本贰份,签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2篇】土木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2023土木工程施工安全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现场施工安全目责任协议书,具体责任条款如下:

第一条工程项目情况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告知: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条管理人员

为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明确安全责任,需要明确双方的现场管理人员:

1、甲方现场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现场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的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督促乙方贯彻执行。

2、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3、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4、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第四条乙方的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信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摘录》等有关其他安全施工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5、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6、乙方在施工期内,要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7、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8、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风险告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条出险理赔责任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和额度负责理赔,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加盖公章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4、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止。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fidic土木 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

(红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 履约保证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工作时限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 程及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 定金 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a)业主、承包人、分包人、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的含义

(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提及的人及其 法定继承人 ,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 投标 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b)合同、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投标书附录的含义

(i)“合同”指合同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订)“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根据51条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所指的合同协议书(如有的话)。

(viii)“投标书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的附件,它构成投标书的一部分。

(c)开工日期、竣工时间的含义

(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d)竣工检验、接收证书的含义

(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经工程师及承包人另行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签发的证书。

(e)合同价、保留金的含义

(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款由业主保留的全部款项的累计金额。

(f)工程、永久性工程、临时性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区段、现场的含义

(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所有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和修复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机械、机具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但是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

(vii)“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场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现场的场地。

(g)费用、日、外汇、书面函件的含义

(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日”指公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1.5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执相应的“通知”、“证实”或“决定”等动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批准,这种具体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但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上述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验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种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职权: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决定价值;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上述职权。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合同转让

3.1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款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假使保险公司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 债务 ),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像对待承包人自己、其 代理 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但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将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随时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在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完期内的这种义务带来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语言和法律

5.1花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应有下列说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b)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作为“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f)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6.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师的批准让第三者使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时,承包人应将提供的所有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条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相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更多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现场

6.2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这些图纸应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检查和使用。

施工进度的受阻

6.3任何时刻,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被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时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的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图纸误期产生的费用

6.4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未曾或不能按本条6.3款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承包人未递交图纸

6.5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在作出有关6.4款的决定时应考虑承包人的失误这一因素。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补充图纸和指令

7.1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正常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7.2当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为批准起见,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

(a)使设计合理,满足工程师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与永久性工程图纸一起提供的详细的操作及修复手册,以使业主能操纵、修复、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就按48条接收而言,只有操作和修复手册与竣工图一并提供给了工程师并得到了他的批准,工程才被认为已完成。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据7.2款规定的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担的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设计(其范围在合同中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合理推知,提供所有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机具、系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9.1如有签约要求,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合同条款所附格式(如必要可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10.1如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切实履行合同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获得保证并向业主提供相当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向业主提供这项保证金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证金的形式应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提供保证金的单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为满足本条规定51起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1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 合同履行 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

10.3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之前,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

11.1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款的资料,承包人应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自行察明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时间因素)以下情况:

(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款;

(b)水文和气候条款;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d)进出现场的方法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和意外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标书的完备性

12.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是满意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了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款

12.2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款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款,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款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a)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13.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

14.1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细节间工程师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其同意。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阅。

进度计划的修订

1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规定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进度计划。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14.3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量估算以供察考,此现金流量估算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所有支付金额。而且,如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调整一次。

承包人的职责不予解除

14.4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承包人的管理与监督

15.1在工程施工期间及其后的一段必要时间内,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应按下文所述考虑撤换代表的要求,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间现场提供:

(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正确管理与监督的领班与工长;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工程师反对的权力

16.2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权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留在现场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予以替换。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放样

17.1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要求下,应自费纠正此误差,直至使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工程师应根据条款第52条规定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标志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18.1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程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环境的安全、保卫和保护

19.1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现场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 管辖 )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危及上述人员的安全。

(b)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修复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 警告 标志和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公害。

业主的责任

19.2如果业主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b)保持现场良好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如果根据第31条,业主在现场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对工程的照管

20.1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交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a)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即业主承担了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时起,不再对这些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负责。

(b)承包人应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被完成为止。

承担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第20.4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由于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0.3对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其与其他风险一起发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也应修复这些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如果混合风险发生引起了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业主风险

20.4业主的风险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的行动;

(b)叛乱、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本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f)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g)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的或其负责设计的部分工程。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1在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承包人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 拆迁 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废料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等在现场上重置的费用。

保险范围

21.2第21.1款(a)和(b)段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包括:

(a)使业主及承包人自在现场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工程(视具体情况)签发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

(ii)承包人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21.3任何未予保险及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第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

除外情况

21.4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未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

(a)人员致死或致伤;

(b)由于施工及修复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及有关索赔、 诉讼 程序、损害、指控费、其他开支等所有有关的除第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例外情况

22.2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有权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其上、越过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

(c)对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不可避免地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诉讼费 、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和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其相应责任。

业主的保障

22.3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第22.2款规定情况下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23.1系包人应在不限于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这种伤亡、损失或损坏是除22.2款(a),(b)及(c)款规定外,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

最低保险金额

23.2这一保险金最低限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交叉责任

23.3保险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以便在分别保险时,适用于承包人和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对工人的事故或致伤

24.1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

工人的事故保险

24.2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是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用人员而言,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保险的证明及条款

25.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问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问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总的保险条款一致。承包人应按业主批准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充分的保险额

25.2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承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的充分保险额,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

25.3如果承包人本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第25.1款规定的时间问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均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

与保险条款一致

25.4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 合同生效 的保险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规章

26.1承包人应在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与该工程施工、竣工/修复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及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系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是,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第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化石

27.1所有在现场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和在移动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并)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

(b)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额。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专利权

28.1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专利权、设计 商标 或名称及其他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矿区使用费

28.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有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29.1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人、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30.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运输损坏或损伤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散载运重量,从而使因运输机械设备、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尽量减少,不致对这类公路和桥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在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时,承包人应对其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及改善其道路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问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因此类损坏引起索赔的费用。

材料或设备的运输

30.3尽管有第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受到破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破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的承运人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文的责任。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第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误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一笔款额或从付给承包人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还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哪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

水运

30.4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情况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上述规定同样有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31.1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业主雇用的工人;

(c)在现场或现场附近进行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程,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其他合同项下,业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设备

31.2据第31.1款,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上款所述的机构提供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保养的任何道路;

(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现场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

(c)为上述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据第52条决定增加一笔款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承包人保持现场的整洁

32.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的储存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3.1一旦接收证书发出,承包人应从证书涉及的现场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现场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其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现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工作人员和工人的雇用

34.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自行安排无论是本国、本地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力及人员的雇用, 工资 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劳务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35.1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详细的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资料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所有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

(a)按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要求,在产地、制造或配制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其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量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辅助设备、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试样费用

36.2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系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检验费用

36.3如果检验(或试验):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b)在合同中已特别指明并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仅指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检验)以便承包人在其标书中能标价或便于标价,系包人应承担这类试验的费用。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36.4如果工程师要求的检验(或试验)

(a)未在合同中规定及未明确指明;

(b)(在如上款所述的情况下)未特别指明;

(c)(尽管规定或指明)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产地、制造或加工的材料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地认为其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款的规定办理。

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36.5在第36.4款涉及的应用此条的地方,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有权根据44条规定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的合同价。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作业检查

37.1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现场、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装配及加工材料、设备的地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出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出上述场所的权利。

检查和检验

37.2在生产、配制或加工阶段,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配制或加工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检验获得许可。这些监督、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37.3承包人应同工程师商定安排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进行的检查。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应被证明的检验资料的复制件,如果工程师未参加检验,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

拒收

37.4如果在据第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或检验作好准备,或工程师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的拒绝及其理由,承包人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重复这些检验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独立检查

37.5工程师可以授权独立的检验人员进行材料和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任何这种授权,遵照第2.4款规定应是有合同效力的,这种独立的检验人员应视为工程师的助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14天内将此任命通知承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覆盖的工程检查

38.1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而不外露,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计量,以及在任何部分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计量或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

剥露和开孔

38.2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予以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重新覆盖和整理。如果该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挖开、开孔及打通、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走

39.1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走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过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设计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承包人履约时违约

39.2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40.1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全。

除了下述情况的暂时停工外,其他情况应按第40.2款办理: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c)由于现场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必要停工(不包括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或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意外风险引起的暂时停工)。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40.2根据第40.1款,应用本条时,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用。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超过84天

40.3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八十四(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a),(b),(c)或(d)四种情况,否则承包人可间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的二十八(8)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如此)根据第51条规定,向工程师递送通知,将仅影响该工程局部的停工工程视为被取消部分不予施工,或者,当在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可视为业主违约.,并据第69.1款终止合同,在这神情况发生时,应接第69.2款及第69.3款处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工程开工

4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之后,承包人应从速施工,不得延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

42.1除非合同规定了:

(a)可供承包人随时占用的本工程现场各部分用地的范围;

(b)可供承包人使用上述各部分的先后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的顺序,让承包人占用;

(c)一定大小的所需现场;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出人现场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和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现场,以便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或视具体情况按其合理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未给现场占用权

42.2如果由于业主未按第42.2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合同价中的价值。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2.3承包人应承担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

43.1所有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完工的工程,或所要求完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8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考虑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竣工时间的延长

44.1如果由于以下情况: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b)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因。

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承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本工程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承包人递交通知及详细申述

44.2工程师不一定做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上述情况首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b)花给工程师通知后28天或经工程师同意其他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

临时延期决定

44.3如果由于一种事件有连续性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b)中规定的详细申述,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师临时情况申述和在这些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情况申述,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在收到临时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均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终审结果不应减少已由工程师决定的延期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工作时限

工作时间的限制

45.1除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无工程师的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

施工进度

46.1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竣工期限竣工时,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执行工程师按本条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师准许于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条规定的义务而来取的措施,涉及到业主附加的监理费用,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部分费用或由应付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

47.1如果承包人未按第48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违约 罚金 (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一笔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竣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区段工程发给竣工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计算,误期赔偿费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排除其他偿付方法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赔偿费的减少

47.2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误期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误期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证书

48.1在整个工程已实质上竣工,并已合格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就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以规定的速度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本工程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接收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副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实质上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修复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得到工程接收证书。

区段或部分的接收

48.2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师应就下列工程发给接收证书:

(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区段工程;

(b)工程师表示满意并认为已经竣工,且被业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c)竣工前已被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

部分工程实质上竣工

48.3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区段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需要恢复原状的地表

48.4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应认为是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除非接收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

49.1在本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自:

(a)由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了接收证书,工程竣工之日算起;

(b)在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

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复缺陷

49.2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并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移交给业主,承包人应该:

(a)如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遗留有任何未完工作,尽快予以完成;

(b)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修复缺陷、变形及其他不合格之处。

修复缺陷的费用

49.3如果工程师认为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必须进行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b)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设计上的错误;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

则上述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其应据52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49.4如果承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项工作并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均由业主间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

承包人的调查

50.1如果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人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如果上述缺陷、收缩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收缩或不合格之处。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变更

51.1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指令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任何这类工程(不包括取消拟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工程);

(c)改变任何这类工程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安排。

任何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变更的影响应按第52条规定估价。但是,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过错、违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指令

51.2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上述变更。,但是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款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估价的基本原则

52.1所有有关第51条规定的变更及根据第52条(本条中称为“变更后工程”)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额的确定,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后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合同中单价及价格只要合理,也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决定二个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使暂付帐款能够列入按第60条规定发出的支付证书内。

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52.2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和总数量而言,如果任何变更的工程的性质和总量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细目的单价和价格由于上述变更,已变得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价格。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作为暂付款列入按照第60条发出的支付证书内。

但是,工程师按第51条规定指示的变更工程,只有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且包括工程取消情况):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和价格的意向通知工程师;

(b)由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人。这时工程师才应按第52.1款或本款对变更的工程进行估价。

超过百分之十五(15%)的变更

52.3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第52.1款和52.2款规定作价的全部变更工程;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数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但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计日工作费用及按本文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并非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当加到或从合同价中减去的金额总和超过了有效合同价格(就本款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如有的话)的合同价)的15%时,那么,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的调整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文后确定此数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款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这一数额应仅依据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那一部分数额。

计日工

52.4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对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清单,其中确切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除外)。如果清单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工程师应在其上签字并将每份清单和报表各一份复制件退还给承包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不包括上段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并标有价格的结帐清单,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结帐单与报表开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是如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和结帐单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际无法做到,则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款项,该项款项或按计日工计算(工程师必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

索赔通知

53.1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当时记录

53.2一旦发生第53.1款所指的情况,系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当时记录,以便必要合理地证明其后来提出的索赔,在不必承认是否为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临时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其他合理的、可能对索赔具有重要意义的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记录的复制件。

索赔的证实

53.3在发出据第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i承包人应送交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的报告。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上述报告被视为中期报告。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并给出索赔累积金额相进一步索赔依据的中期报告,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报告。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工程师的报告的复制件。

不合规定的索赔

53.4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第67.3款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当时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据第53.2和第53.3款规定曾提请工程师予以注意)核定的款额。

索赔支付

53.5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细节足以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第60条签署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中。如承包人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人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耶部分细节所证实约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本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特科

54.1由承包人提供的一切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现场后,即被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运出现场。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载任何人员、劳工,系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的车辆。

业主对损坏不负责任

54.2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但第20条和65条提到的情况除外。

海关结关手续

54.3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系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54.4当承包人将其为本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的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款

54.5为确保在根据第63条规定 合同终止 时,能使任何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而使用,承包人不能再将其租赁的任何设备带入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仁应认为此协议不包括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如果业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之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业主承诺从此日起承担上述所有设备的租金,设备所有者愿将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人时完全相同的条款租给业主使用。此外,业主还有权据63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复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使用这些设备。

用于第63条的费用

54.6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证 租赁协议 ,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纳的 印花税 ),应认为是根据63条完成工程,修复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

54.7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分包时;应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照引用或其他方式)编入与本条中有关分包人将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运人现场的各项规定。

不隐含对材料等的批准

54.8本条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

工程量

55.1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

应计量的工程

56.1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已完工程的价值.,并按第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

此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

(b)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来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于14天内和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应在双方取得同意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确认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申辩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

57.1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总价支付项的明细表

57.2为提交根据第60.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总额支付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以工程师的认可为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的定义

58.1“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暂定金额仅是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暂定金额的使用

58.2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入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的价值相等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凭证等的出示

58.3除非工程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收据。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59.1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商人以及其他人民,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59.2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去雇用他有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程、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指定的分包人应对承包人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人可以免除他自己按照合同条款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59.3如果在要求提供的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中,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59.4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价格;

(b)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如果有)或由工程师按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款(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和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门支付项中做出规定时,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重复填写此比率。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59.5根据第60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使工程师满意;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否则,业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的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工程师已经确认、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

月报表

60.1在每个月结束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月报表一式六份,每份报表都要由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经工程师按第15.1款批准)签字。月报表的格式随时由工程师规定,月报表应表明.承包人认为自己直到月底

已有权得到以下方面的金额:

(a)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清单内任何其他细目,包括诸如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等细目在内;

(c)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发票面值的百分比.(均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和承包人为装入永久工程而运到现场但尚未装入永久工程之内的设备发票面值的百分比;

(d)根据第70条规定所作的调整值;

(e)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月支付

60.2工程师应该在收到上述结帐单的28天之内,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已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但是应扣除:

(a)首先是保留金。保留金的计算方法是:将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保留金的百分比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的(a),(b),(c)和(e)规定应得的金额,直到保留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保留金限额为止;

(b)其次是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的可能已经到期应付的金额(不是根据第47条规定的误期赔偿费)。

但是,如果该金额经保留和扣除后少于投标书附录内列明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额,则工程师可不根据本款核证任何支付。

尽管有本条或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直到履约保证金(如果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时)已经由承包人提供和经业主批准时,工程师才核证任何支付。

保留金的支付

60.3(a)在签发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时,保留金的了半由工程师核证并支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永久工程该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的相应比例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b)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但是,如果根据第48条的规定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最晚的那一个缺陷责任期的期满。但是,如果在某一时间内,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程,工程师将有权扣留他认为与遗留工程相应的保留金,直到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遗留工程时方予以核证。

证书的改正

60.4工程师可以用签发任何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任何改正或修改。如果任何正在进行中的工程的完成情况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内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值。

竣工结帐

60.5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84天之内,系包人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间工程师提交一份竣工结帐单,并附有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

(a)根据合同规定,直到接收证书中写明之日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b)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c)承包人认为根据 合同到期 应付给他的各项金额的估算值。

上述估算的各项金额应在竣工结帐单内分别填报。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核证支付。

最后结帐

60.6在根据第62.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人应以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有详细的证实文件,供工程师考虑,表明:

(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

(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如果工程师在56天之内不同意或者不予核证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可能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在草案中作出他们之间可能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已经同意的最后结帐单(就本合同条款而盲,称之为“最后结帐单”)。

清帐书

60.7在提交最后结帐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帐书,并给工程师一份复制件,确认最后结帐单的总金额相当于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该清帐书仅在根据第60.8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10.1.款内所指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有)已经还回到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最后支付证书

60.8在最后结帐单和书面清帐书收到28天之后,工程师应该向业主发出一份最后支付证书,并给承包

人一份复制件,说明:

(a)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

(b)在工程师使业主对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第47条除外)予以确认后,表明业主欠承包人的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果有)。

业主责任

60.9业主对承包人由于执行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宜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承包人已经在他的最后结帐单中(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发出后产生的问题或事宜的责任除外)和在第60.5款所指的竣工结帐单中已列入索赔要求,则不在此例。

支付期

60.10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业主应在该中期支付证书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按第60.8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在该最后支付证书送交业主后56天之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还应服从第47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付款,业主应该以投标书附录内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项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该款项之日算起。本款的规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61.1只有根据第62条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工程批准的文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缺陷责任证书

62.1只有在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给业主,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认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补救符合工程师要求之前,才能认为该项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责任期限不同,则为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工程师要求,则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但缺陷责任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未尽义务

62.2尽管缺陷责任证书已经颁发,系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就确定任何上述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本合同仍应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

承包人的违约

63.1如果从法律上认为承包人无力偿付他应付的债务,或陷入自动申请或强制破产、停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改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理除外),或已无力偿还债务,或与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得到其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将其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任命接受人、管理人、委托人或清理人,或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起诉,或已经通过了解散或清理的决议,或采取了措施在承包人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上强制实施抵押权益,或对承包人或其资产采取了行动,或发生了事件,这种行动或事件按任何可行的法律与上述行动或事件具有本质上相似的效力,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的规定,或其货物被扣押,或工程师问业主证明(给承包人一份复制件)他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a)已放弃合同;

(b)无正当的理由而:

(i)未按41.1款规定开工;

(ii)在接到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未继续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施工。

(c)在接到第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

(d)尽管在此之前有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与第4.1款的规定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工程师和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现场和本工程,并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本工程。

合同终止日的估价

63.2在业主进驻并终止合同之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之后,应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现场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过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63.3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由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修复缺陷费用、误期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赔偿费)。此后,承包人仅能有权得到可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扣回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可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合同利益的转让

63.4.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师按第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的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为履行本合同而已签署的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和/或实施任何工程的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

紧急修复工作

64.1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失误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按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主按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但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款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约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a)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

特殊风险

65.2特殊风险是指:

(a)第20.4款(a),(c),(d)和(e)所定义的风险;

(b)在工程实施所在国范围内第20.4款(b)所定义的风险。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65.3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本工程,或任何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的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额。并且按工程师的可能要求或为完成该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工程师确定的重置承包人设备的公平的市场价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炮弹、导弹

65.4无论何时何地由于任何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65.5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第39条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受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的制约。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应加人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战争的爆发

65.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对工程施工有实质上的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被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工程施工。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下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条下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本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了方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5.7如果根据65.6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现场提供相同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65.8如果合同按上述条款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月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开办费细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细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细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相应比例的费用。

(b)为本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财产。

(c)确保为完成整个工程所预期并已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此费用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他支付之内。

(d)按第65.3及第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第65.7款规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费用的合理比例部分,比例的大小要考虑到已完成工程的支付额或待支付额。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本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上述应付费用外,也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66.1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按法律规定不能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时,则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间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

工程师的决定

67.1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成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及抄送另上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书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任何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在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之前,承包人及业主应对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的70天或在此之前或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通知对方及抄送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述规定讨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该通知将确立提出仲裁该争端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第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工程师已将争端事项的决定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工程师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67.2在按第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只有在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设法友好解决时,仲裁方能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曾设法予以友蚌解决下仲裁可以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书的第56天或以后开始。

仲裁

67.3有关下述情况时任何争端:

(a)如果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按照第67.1款规定已不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由任命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人做出最后仲裁:上述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人拥有全权查阅、审定和修改工程师所做的。与解决争端有关的任何裁定、意见、指令、决定、证实或估价。

在本法律程序中,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人面前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按照第67.1款的规定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裁定曾向工程师提供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的前述任何裁定,均不应取消他被传为证人在一名或几名仲裁人面前就凡是与该争端有关的任荷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竣工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未能执行工程师的决定

67.4如果在第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未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其任何权力的条款下,根据第67.3款的规定将未能遵守工程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67.1款和第67.2款的各项规定应不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提交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68.1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致业主及工程师的通知

68.2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到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为此而规定的各自地址。

地址的变更

68.3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抄知工程师。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其地址。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

业主的违约

69.1凡业主发生下述情况时;即:

(a)在业主有权根据合同扣除欠款的条件下,在根据第”6d.10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28.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规定的应付款额;

(b)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布所需要的批准;

(c)业主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而进行的清理者除外;

(d)通知承包人,由于未预见到的理由,和因经济混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宣布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通知业主并将一副本致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在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9.2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期满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以各种合理的运输手段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

合同终止时支付

69.3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业主对承包人应承担支付的义务,与第6寸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与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力

69.4在不损害第”60.10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利息的权力及根据69.1款终止合同权力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未能根据工程师的证书在第60.10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则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根据此条,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延误了工期或发生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

(a)按第44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的合同价。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工程的复工

69.5如果在根据69.4款发过通知后,承包人已暂停了工程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主后来又支付了包括第60.10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尚未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9.1款的权力应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0.1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款额增减,应该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后继的法规

70.2如果在本工程的投标书呈递截止日前的28天以后,在本工程施工或拟施工的所在国,国家或州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其他任何条例,或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发生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令、法规、命令、法律、条例或地方法规等的来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第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格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

货币限制

71.1在呈递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

兑换率

72.1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二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货币的比例

72.2如业主已要求在投标书中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表明了他要求得到用于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则适用于计算按该比例或数额支付的广种或多种兑换率,应当是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期以前28天的当天,由本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通行兑换率(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二部分内另有规定),并应于投标之前,由业主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中予以规定。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72.3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就用外国货币支付的暂定金额项目而言,当该金额全部或一部分按第58和59条规定使用时,以外国货币支付的比例或数额应按第72.1款和72.2款规定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

下列修改构成合同通用条款的一部分

自菲迪克合同1987年第四版问世以来,经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的同意,在编辑上已作了不少修改。以下为1988年和1992年重印时所作的修改。

1.1在定义第1.1款(e)(i)(ii)之后增加(iii)“中期支付证书”(iv)“最后证书”,即:

(iii)“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iv)“最后支付证书”指工程师按60.8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8.1在第8.1款增加第二段: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及时通知工程师,并给业主一份复制件。

10.1将本款第三行改为:

“保证金的形式应是本条款附录所附或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

12.2将第12.2款的标题“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改为“不可预见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

13.1将最后一句改为“承包人应仅从工程师(或其代表)处取得各项指令”。

15.1删去第15.1款最后一句:

“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21.2在第21.1款的(a)段的句未,增加括号及括号内文字:

“(在此上下文中“成本”一词均应包括利润)“。

22.1将第22.1款改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下述原因产生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修复工程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发生或引起的:

(a)任何人身死亡或致伤;

(b)任何财产(不计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害。

而且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但按第22.2款定义的免责条款除外。

31.2将第31.2款(c)段改为:

(c)为上述人员提供的不论什么性质的其他服务。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给业主一份复制件。

40.3从第40.3款第一句中删除“书面”两字。

42.3将第42.3款的标题改为“道路用地和设施”。将该条款第二行的“道路通行权”改为“道路用地”。

44.3将第44.3款的倒数第二句改为:

“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都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作出自己的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给业主一份复制件。……”

49.1从第49.1款的(a)段中删去“实质上”三个字。

60.1第60.1款(e)段改为:

“在本合同项下,或不在本合同项下,承包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款项”。

60.2将第60.2款的第一句改为:

“工程师应该在收到上述的月结单的28天之内,向业主送交中期支付证书,说明他认为已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但是应扣除:”

60.4将第60.4款中“中期证书”、“证书”、“中间证书”均改为“中期支付证书”。

60.5将第60.5款第一段中“一份”改为“六份”。

60.6在第60.6款中第一段的“一份”改为“六份”,并将(b)段的“合同规定”改为“合同或另有规定”。

在本款最后增加一段:

如果根据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讨论和他们之间可能商定的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修改,很明显存在争端,则工程师应对最后结帐单草案中不存在争端的部分(如果有),向业主发出中期支付证书。然后按照第67款解决争端。

60.8将第60.8款的标题改为:“最后支付证书”;首段中“最后支付证书”他照此改正。

将本款(a)段改为:

(a)工程师认为根据本合同或另有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

60.10将第60.10款中“中期证书”改为“中期支付证书”;“最后证书”改为“最后支付证书”。

66.1将原条款改为: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使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履行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则除了本条和第67条项下规定的双方权益之外,并且在不使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的违约而应有的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应被解除,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规定终止合同时间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

67.2将本条款修改为:

在要求就某一争端开始仲裁的通知书已按第67.1款的规定发出的情况下,在仲裁开始之前双方应设法友好解决这种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以在要求开始裁决争端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天当天或以后开始,尽管未曾没法进行过该争端的友好解决。

69.1将第69.1款(d)段改为:

通知承包人,由于未预见到的经济原因而不可能继续履行业主的合同义务。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

在这些条款中,尽管大量的条款是通用的,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情况给予必要的变动。

第一部分一一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一一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

鉴于上述原因,第二部分的标准格式尚未制定出来。因而有必要为每一单项合同编一份条款以帮助编撰第二部分文件,其原则是通过给出可供在适合的情况下适用的、针对不同的条款进行自由的选择,以利于进行上述工作。

【第4篇】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23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施工雇主: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__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共同条件

定义与解释

定义

1.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1)“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3)“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4)“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7)“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8)“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0)“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的其它图纸。

(11)“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12)“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的口头认可所作的随后

的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单数与复数

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页旁小标题或注释

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合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因素。

工程师的代表

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和权力

2.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是视察和监督本工程,并试验与检查有关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与做工。他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他无权命令进行任何会引起迟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额外支付,也不能对本工程作任何变更。

工程师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师的任何权力和授权委托给工程师的代表,并应将所有这种权力和授权的书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工程师的代表在这种委托范围之内(但不是委托范围之外)给予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认可,应如同工程师所作出的指示或认可一样,对承包人与雇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必须以下述为条件:

a.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认可,并不损害工程师日后不认可该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毁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他应有权把此问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对该决定予以确认、撤销或更改。

转让与转包转让

3.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转包

4.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疏忽,就如同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疏忽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计件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转包。

合同的范围

5.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语言

(1)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种语言写成,则还应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释本合同所据以为准的该种语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语言”。

文件互相解释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共同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工程师对之作出解释和调处,工程师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遵照任何这种指示执行而为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由于文件的这种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预计之列,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应按可以合理负担此项费用的金额支付这笔额外款项。

7.图纸的保管

(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副本两份。承包人如还需要更多的副本,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承包人应把所有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图纸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就执行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项所进一步需要的任何图纸或说明书,给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以适当的书面通知。

图纸副本应有一份保存在现场

(2)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分图纸应供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和经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员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8.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应完全有权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了本工程的正确和适当的进行和维护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

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经过必要修改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由雇主承担费用制订)。

10.履约保证书

如果投标书中载明,承包人承诺在需要时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地向雇主承担义务,按不超过投标金额10%的金额根据保证书的条件担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则该保险公司或银行或担

保人以及该保证书,均应是须经雇主认可的,而取得这种担保或提供这种担保人以及所要订立的这种保证书的费用,应统由承包人承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1.现场检查

投标书应认为是根据雇主在其为投标的目的提交给承包人的文件中所应提供的有关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的数据资料所制订的。但是承包人应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应在提交投标书以前(尽可能)确实弄清现场的形状与性质、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与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总之,他应亲自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资料(按上所述)。

投标的充分条件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的障碍

12.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投标以前,已确实弄清他对于本工程的投标以及在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费率与价格表(如有的话)中所列的费率与价格都是正确和充分的。此费率与价格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本工程的正确建成与维护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此种条件或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将此书面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认为,此种条件或人为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则应支付由于此种条件而加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种条件或障碍而引起的以下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①遵照工程师在与此有关情况下向承包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执行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师具体指示情况下,可采取的任何经工程师认可的正当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13.工作必须使工程师满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实际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建成和维护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师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循工程师对于涉及或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事项(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承包人只领受工程师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条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14.应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标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经要求应当尽快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议本工程进行的步骤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请工程师认可,并凡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

表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关于承包人对进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视情况而定)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资料。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交这种方案并经他们认可,或者向其提供这种详细资料,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5.承包人的监督权

承包人应本工程进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师认为是正当履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期间,给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该认可随时可予撤销)一名有法定资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当常驻本工程,并应把他的全部时间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督。如果工程师撤销此项认可,承包人应在接到撤销此项认可的书面通知以后,尽快(在考虑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换他的情况下)将该处理人撤离现场,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担任现场任何工作,并应由经工程师认可的其它代理人来替换他。这种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代表承包人领受工程师或(在按本文件第2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导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员

(1)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进行和维护应在现场提供和雇用:

仅属具有各该行业的熟练技能与经验的技术能手,和能对要求他们监督的工作进行适当监督的助副代理人、领班和工长,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而及时的进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2)承包人为了或关于本工程的进行或维护而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工程师认为其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工程师另外认为雇用该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人撤离本工程,而且非经工程师书面允许,不得再雇用该人从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离本工程的人员应尽快地由经工程师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应负责按工程师书面规定的原始基准点、线和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和正确的定位,负责本工程所有各个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线正确无误(按上所述),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必需的仪表器具和劳动力。如果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线上出现或发生任何错误,承包人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要求,应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此种错误,使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满意,除非此种错误是由于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书面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资料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纠正此种错误的费用应当

由雇主承担。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定位或任何线或高程所作的检查决不应免除承包人对此项定位的准确性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仔细保护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准基点、龙门板、标桩和其它各物。

18.钻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进行勘探挖掘,应以书面命令提出此项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已列有关于这种预期的工作的临时金额,否则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所命令的一项追加的要求。

19.守卫与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者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或者经合法当局提出要求时,应自行承担费用为有关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守,以保护本工程或保障公众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方便。

20.对工程的照管

(1)从本工程开始到完成,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临时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例外风险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临时工程遭受任何损坏、灭失或伤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和弥补,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任何这种损坏、灭失或伤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风险引起的,承包人在经工程师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修理和弥补,如上所述,其费用则由雇主承担。承包人还应对他在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害负责。

例外风险

“例外风险”有: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经对之出具竣工证书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师对本工程的设计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预见性和能力所能预见或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这些,在此都统称为“例外风险”)。

21.工程的保险等

承包人在其根据本文件第20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对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予负责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风险)所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坏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险的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期

间,也包括维护期间由于维护期开始以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坏以及承包人在为了履行其根据本文件第49条所承担的义务而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

(1)对本工程和临时工程按随时所进行的这种工程的全部价值保险。

(2)对材料、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运至现场的其它各物,按这处材料、施工设备和其它各物的全部价值保险。

这种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在承包人上述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条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责任对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1)承包人(除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应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对任何人身或任何财产所受伤害或损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对现场的土地或庄稼的表面或其它损害)的权利主张,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但是,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认为使承包人应有责任就对下列情况的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费给雇主以补偿: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规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损害;

②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进行施工的权利;

③由于按照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照明、空中航线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权或准地役权等任何权利的临时或永久性妨碍;

④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间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损害,或者与此有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

但是还必须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现场”一词应认为只限于说明书中规定的或图纸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庄稼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碍或损害的范围。

23.由雇主给以赔偿

(2)雇主应就有关本条第(1)款限制性条款中所提到的事项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失,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第三方保险

(1)承包人在开始进行

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据本文件第二十二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应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1)条限制性条款中提到的事项所引起的、在进行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对任何财产(包括雇主的财产)或对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员)的任何损害、灭失或伤害进行保险。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

(2)此项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并应至少按投标书中所列金额,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工期保险费的收据。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对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遭受任何工伤事故而应依法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或补偿,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外,雇主均不应承担责任,而承包人应就所有这种损害赔偿费和补偿(上述例外情况除外)并就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为工人遭受工伤事故保险

(2)承包人应把此项赔偿责任向经雇主认可的(不得无理拒绝认可)保险人投保,并应在他雇用任何人员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间继续此项保险,如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该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对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就对这些人员的赔偿责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方式进行保险,则承包人根据本款承担的进行上述保险的义务应属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应要求该分包人凡经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此项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

25.对承包人没有投保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条中提到的各项保险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项保险进行保险和使之保持有效,则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类保险项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险费,并随时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额,或以此作为到期债务向承包人索还。

26.发通知和付费

承包人应按有关进行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要求并按其财产或权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影响的一切公共团体

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的要求,发出一切应发的通知和支付一切应付的费用。

遵守法规、规章等

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遵守可适用于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规、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规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并就对于违反任何此类法规、法令和法律、规章条例或细则的一切罚款和各种赔偿责任,给雇主以补偿。但是,凡经工程师证明为正当应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关于此类费用的一切款项,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现场发现的一切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质学或考古学方面有价值的遗物或物品,应在雇主与承包人之间认为是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种物品,并应在这种物品发现之时和移动之前立即将此项发现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并按工程师的代表的指示处理这种物品,其费用由雇主负担。

28.专利权和使用费

承包人应就对于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设备、机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处提出的一切权利主张和诉讼,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为取得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头、沙子、砾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吨位税和其它使用费、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为进行本工程和任何临时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业,应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妨碍公众方便或妨碍进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论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员拥有的财产,承包人应就由于或有关任何这种只要是承包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事项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

30.临时运输

(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损坏或伤害连接现场的或在通往现场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桥梁,尤其应选择路线,选择和使用车辆并限制和分配装载量,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限制这种由于把设备和材料运出入现场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临时运输

并使该公路和桥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损坏或伤害。

特殊的负载

(2)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搬运一车或数车施工设备机械或预制件或工作部件经过部分公路或桥梁,而这种搬动很可能会损坏公路或桥梁,除非对公路或桥梁进行特别保护或加固,则承包人应在这种载运车辆开上公路或桥梁以前,把要载运的重量和其它细则以及他对保护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桥梁的建议,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在接到此项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项保护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则承包人就可以实行此项建议或工程师对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护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否则其费用或开支应由雇主付给承包人。

对临时运输索赔要求的处理

(3)如果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收到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关对公路或桥梁的损坏和伤害的任何索赔要求,应当立即将此报告工程师,其后,雇主应就此项索赔要求谈判解决办法并支付一切应付款项,并应就此和与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承包人以补偿。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索赔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没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据本条第(1)和(2)款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的,则经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人没有遵守或履行上述义务而所应赔偿的金额,应由承包人付给雇主。

水路运输

(4)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公路”包括水闸、码头、防波堤或与水路有联系的其它建筑物,而“车辆”则包括船只,并应具有相应效力。

31.给予其他承包人的机会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当局所雇用的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进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内的工作或执行雇主签订的任何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进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的书面请求,向任何这种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这种当局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许他们使用现场上的承包人的脚手架或其它设备,或向他们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则雇主应就这种使用或服务按工程师认为合理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32.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

除另有规定者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供应和提供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劳动力(包括其监督)、往来现场和在本工程内和周围的运输,以及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要的各类其它物品。

33.竣工现场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或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现场和工程清洁并处于良好状况,使工程师满意。

劳动力

34.劳动力的雇用

(1)承包人应自行安排雇用一切当地的或外地的劳动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给工资。

供水

(2)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根据当地条件,对现场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职员及工人们使用,使工程师的代表感到满意。

酒类或药物

(3)承包人不得违反现行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而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任何酒类或药物,或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处理这类物品。

武器和弹药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员交换任何武器或任何种弹药或作其它的处理,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这种交换或处理。

节日和宗教习惯

(5)承包人对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应适当尊重一切公认的休息节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习惯。

流行病

(6)如果发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扑灭此种疾病而制定的条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为等

(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出现任何非法的动乱或妨害治安行为,以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邻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动乱或行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项

(8)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承担责任。

(9)任何有关工人和工资的其它条件,应视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条第(9)(10)等款所列。

35.关于工人等情况的申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工程师的代表或其办事处提交详细报告书,说明承包人各个时候在现场上雇用的管理人员和各级工人的数目,以及工程师的代表要求有关施工设备的资料。

材料与做工

36.材料与做工的质量和试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应属于合同规定的各该种类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并应不时接受工程师在制造或制作地点或在现场或在所有任何这类地点指导进行的试验。承包人应提供为检查、测量和试验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通常需要的协助、仪器、机械、劳力和材料,并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样品供试验。

样品费用

(2)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的提供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应由雇主承担费用。

试验费用

(3)进行任何试验的费用,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进行这种试验,并且(在仅仅做负荷试验或者为了确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设计是否适合于旨在达到的目的而做试验的情况下)这种试验在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已详细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中予以定价或估算在内,则应由承包人负担。

未规定的试验等的费用

(4)如果工程师命令进行的任何试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并非意指或规定进行的试验,或

②(在上述情况下)未详细列出的试验,或

③虽意指或规定进行,但工程师命令,要由一名独立的人员在除了现场或受试验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试验。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该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则此项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否则由雇主负担。

37.进入现场

工程师和他所授权的任何人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或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方,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这些地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8.在覆盖以前对工程的检查

(1)任何工作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可不得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机会由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检查和测量任何将要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工作,并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检查其基础。承包人应在任何这种工程或基础准备就绪或即将准备就绪以供检查时,及时通知工程师的代表,而工程师的代表除非认为此项检查没有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否则应为检查和测量该工程或检查该基础的目的而出席,不得无理拖延。

移动覆盖物和打开

(2)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不时作出的指示

将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盖物或从中打开,并应使各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修补好,使工程师满意。如果任何各该部分是在依照本条第(1)款的要求执行后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并经认为是按照本合同进行的,则将其移去覆盖物、从中打开、恢复原状和修补等各项费用均应由雇主负担,但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所有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师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应有权随时发出书面命令:

①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除工程师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适当的和合适的材料,并

③拆除工程师认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试验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违约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执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付给工资,由此产生的或伴随而来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暂停

(1)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时,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进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应在暂停时间,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适当地保护本工程并保证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包括所有现场应支付的日常工资、薪水、设备的折旧和保养、现场的杂费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费,均应由雇主负担和支付,除非这种暂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

②为适当进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气条件影响本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违约,或

③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命令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否则承包人将无权索还任何此种额外费用。工程师应就其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索赔要求”,解决和决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这种额外款项。

暂停持续超过90天

(2)如果根据工程师书面命令(本款称之为“暂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展暂停一段时期或连续几段时间总计达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师在先前已发出为期不到90天的暂停命令以

又在这一暂停期限届满时起不到90天以内,再次发出不论是关于整个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暂停命令仅影响本工程的一个部分)影响或包括本工程的该一部分的暂停命令,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师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内许可继续进行已暂停进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该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这种许可,承包人通过再送一份书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须)选择如下:如果此项暂停仅影响本程的一部分,则按根据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删除该部分对待;如果此项暂停涉及整个工程,则按雇主放弃本合同对待。

开工时间和迟延

41.工程的开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投标书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始本工程,并应以应有的速度进行,不得迟延,但如有工程师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属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现场的占用

(1)除本合同可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行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工程师发出开始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条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向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继续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没有按照本条规定让承包人占有现场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迟延或费用开支,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并证明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对所招致开支的偿付金额,该金额应由雇主支付。

道路通行权等

(2)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的时间

在遵照说明书中有关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应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本工程应在投标书所指定的时间内全部竣工,从投标中所指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据本文件第44条允许的延长时间计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发生的不论何种其它特殊情况,使承包人有正当权

延长竣工时间,工程师应确定这种延长时日。但是,工程师并无义务要考虑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除非承包人在这种工作开始后或这种情况出现后的28天内,或其后尽快地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有关他认为自己有权延长时间的任何权利主张的充分而详细的材料,以便当时能对该权利主张作出调查。

45.夜间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反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长久性工作,除下文规定者外,非经工程师的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当地公认休息日)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为拯救人命或财产或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绝对必需的工作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的代表。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轮班制或两班制进行的工作。

46.进度

承包人根据文件第五条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设备和工人,以及本工程进行和维护的方式、方法与速度,应是同一种类的,并应按使工程师满意的方式进行。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太慢,不能保证本工程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师应将此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师则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如果此项工作未在夜间进行,承包人应请求许可在夜间和白天一样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师这种许可,承包人应无权因这样而获得任何额外支付,但是,如果这种请求遭到拒绝,而又没有相当的、切实可行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方法,则竣工的时间应延长仅由于这种拒绝所致的一段时间。进行夜间作业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扰。承包人应就由于在进行作业时所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与此赔偿责任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47.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中规定的金额,作为对这种违约规定的违约偿金,而不作为对本工程竣工时期按本文件第43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视情况而定)所超过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罚款。雇主在不妨碍其它补偿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从他手头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偿金的金额,支付或扣除该违约偿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

与责任。

规定的违约偿金的削减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业经工程师按本文件第48条出具竣工证书,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则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有关出具该竣工证书以后的任何延迟时间应按业经证明已竣工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的价值的比例予以削减。

对提前竣工的奖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规定对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奖金,应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条中予以规定。

48.竣工证书

一俟工程师认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满意地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试验时,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将在维护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书面保证后,对本工程出具竣工证书,本工程的维护期应从出具此项证书之日开始。但是,工程师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对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并应根据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对业已竣工使工程师感到满意而且已经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当给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这种证书时,应当认为该部分已经竣工,而且该部分的维护期应从出具这种证书之日开始。但是,按上述规定对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证书,不得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这种证书明确如此说明。

维护和缺陷

49.“维护期”的定义

(1)本条件中,“维护期”一词应指投标中指定的维护期限,从工程师按照本文件第48条证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工程师根据第四十八条出具不止一份证书时,则从各该证书出具之日起分别计算,而与维护期有关的“本工程”一词则应作相应的解释。

进行修理工作等

(2)为了使本工程在维护期满之时或期满之后尽快交付给雇主时,处于维护期开始时的同样完好状态(正常的磨损除外)使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以工程师外义在维护期满之前所进行检验的结果可能以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缺陷、不完善之处、收缩或其它缺点进行修理、改正、重建、矫正和弥补等一切工作。

进行修理工作等的费用

(3)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视或没有遵照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义务所致,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所有这种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必需进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则应作为追加工作确定这种修理工作的价值并予以付款。

对承包人不进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补救办法

(4)如果承包人不进行上述工程师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权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请其它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如果此项工作是属于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的工作,雇主应有权向承包人索回此项费用,或可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

50.承包人进行调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书面要求,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调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的原因。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不是属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予负责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调查中所进行的工作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但是,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是属于上述承包人应予负责之列者,进行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对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进行修理、矫正和补救。

修改、增补与删除

51.变动

(1)工程师应对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状、质量或数量作出他认为可能是必要的变动,并且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认为可取,应有权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项,而承包人应照办:

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删除任何此类工作,

③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④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方位和大小,

⑤进行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追加工作,所有这种变动决不应使本合同无效,但是所有这些变动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在确定本合同价格的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有关各项变动的命令应是书面的

(2)承包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不得作任何变动。但是,如果当任何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数量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所规定的数量,则对这种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应要求有任何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命令以口头方式发出是可取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这种命令,而工程师不论在该命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对这种口头命令所作的任何书面确认,均应认为是属于本条所指的书面命令

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师的任何口头命令,向工程师作出书面确认,而此项确认未遭工程师的书面否认,则此项确认即应认为是工程师的书面命令。

52.变动的估价

(1)工程师应就其命令进行的任何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删除的工作确定他认为应对投标中指定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去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工作均应按工程师如果认为适用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率估价。如果本合同没有载明任何适用于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费率,则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合适的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而适当的价格。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删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都同整个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有关,工程师认为由于这种删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对本工程任何项目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之后另外确定他认为合理适当的费率或价格。

但是还必须规定,除非在该命令发出之日以后(而在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况下,则在此项工作开始之前或在其后)已尽快地发出书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变动费率的意图,或

②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准备视情况变动费率或价格的意见,否则就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价格,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费率或价格。

变动超过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时,发现各项变动(由于任何有关改变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的条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结果,较投标所指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15%以上,则本合同价格的金额应按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一切实质性的和有关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杂费和管理费)之后,确定在他认为是合理而适当的金额。

计日工作

(4)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可以书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应按计日工作进行。这样,对这种工作应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内的计日工作表所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中确定的费率与价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明所付金额,并应在定购物料以前先把关于该物料的报价单提请工程师认可。

对于

有按计日工作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此种工作持续进行期间,每天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此种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时间的准确清单一式两份,以及列明此种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与设备(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计入百分比增加的设备除外)的品名及数量的报表也一式两份。每份清单和报表如果或经认为正确无误,其中一份将由工程师的代表签字后退还承包人。每个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一份关于所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上述例外除外)的价格报表,这种清单和报表如果没有全部和准时提交,承包人就无权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规定送交这种清单或报表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工程师应有权批准对此种工作按计日工作(在对此种工作所用的时间和设备及材料感到满意时)或是按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付款。

权利主张

(5)承包人应每月一次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一份账目单,详细列举(尽可能详尽)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的对任何增加的费用的各项权利主张,以及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命令已在当月进行的一切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没有列入此项详细账目单内的对任何这类工作索取偿付的要求,将一概不予考虑。但是尽管承包人没有遵守此项条件,如果他已在尽早的时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打算就这类工作提出权利主张,则工程师仍有权批准对任何这类工作付款。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专用的设备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携入现场就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为了将其从现场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设备的撤离等

(2)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离现场。

雇主对设备等损坏不承担责任

(3)除本文件第20条和第65条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设备的再输出

(4)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目的而输入的任何施工设备,在按上述规定撤离现场后,雇主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输出这种施工设备获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关放行

(5)雇主在需要时将

协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关的放行。

(6)任何涉及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条件,包括有关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的各项条件,视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条第(6)、(7)等项中予以规定。

54.对材料等的认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条的实施,不得被认为是默示工程师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测量

55.数量

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是对工作的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时应进行的本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数量。

56.应予测量的工程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通过测量查明和确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职称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进行此项测量,并应提供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者忽略或遗漏派代理人参加,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认可的测量应被认为是对工作的正确的测量。为了测量要用记录和图纸进行测量的长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师的代表应对这种工作逐月作出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在得到书面邀请参加检查时,应在14天内参加与工程师的代表一道检查并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应在业经同意的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和同意任何这种记录和图纸,则这些记录和图纸就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以后,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签字,除非承包人在进行此项检查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他声称这些记录和图纸是不正确的各个方面,请工程师决定,否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57.测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或规定者外,不论任何一般的或当地的习惯,本工程仍应测量净值。

临时金额和直接成本金额

58.各项临时金额

(1)在建筑工程清单中(不论是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作详细规定而应由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还是应由按下文规定的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项临时金额(非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成本价格)连同承包人已经计

入此项金额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有的话)均应从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并应代之以下列各项计入本合同价格;①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情况下,对这样进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条所估定的价值。②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所实际支付给该分包人的金额(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关于费用和利润的任何金额计入与该工作有关的临时金额)一项金额其所占实际支付金额的比例与上述费用和利润占上述临时金额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项目

(2)建筑工程清单中的每一项金额其中包括(占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应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货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价格者,应由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该货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替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同时本合同价格则应按照建筑工程清单中的金额由于此种代替所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而予以增减(视情况而定)。对于列入直接成本价格的关于劳动力的任何金额,不得由于上述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但是,对于所有其它费用和利润,则应按照根据建筑工程清单中所规定的有关直接成本的该一具体项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无此种百分比时)根据承包人列入投标书作为调整直接成本金额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

临时和应急项目的使用

(3)在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经规定为临时或应急的款项,只能凭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动用。如果该款项全部或部分未经动用,则应从本合同价格中减去未动用的金额。

提供证明等

(4)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出示全部有关临时项目或直接成本项目开支的报价单、发票、证件以及帐目或收据。

现金折扣

(5)承包人根据本条第(1)款(1)项或第(2)款的规定,按工程师的指示付给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的任何金额,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该项付款之前支付的,为了根据本条第(1)或(2)款(视情况而定)调整本合同价格的目的,应在上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上增加这一实际付款额的______%,而与此有关的任何现金折扣的好处,均应转给雇主。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

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好处转让给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经雇主或工程师指定或选定或认可的一切专家、商人和其它人员,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或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他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人员,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师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签订含有如下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将就作为分包合同主题的工作或货物向承包人承担如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向雇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是由于未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②指定的分包人将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员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员对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滥用,并就上述一切权利主张,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师在根据本文件第六十条出具其中包括对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货物付款的任何证书以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适当证据证明,先前证书中所包括的对该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的一切付款(减去保留额),已由承包人如数支付或清偿;如未支付或清偿,除非承包人。

①以书面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此项支付,并且

②向工程师出示适当证据,证明他已将此以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把承包人未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项(减去保留额)直接付给该指定的分包人,并从雇主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用抵销雇主为此所付的金额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师已经出具证书而雇主已直接付款,则工程师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为受款人的证书时应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是不得扣留或迟延发给根据本合同的条款

应当出具的证书本身。

证书和支付

60.证书和支付

(1)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提出的条件,每月支付。

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

(2)如果雇主应就施工设备和材料向承包人预付款,其支付和偿还的条件将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列。

用外币支付

(3)如果进行本工程需要从本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或装备,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须由从任何其它国家进口的劳动力来进行,或者由于任何其它情况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则根据本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的一部分应以适当的外币支付,各该外币支付部分和其适用的汇率以及支付条件均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予以规定。

61.仅由维护证书认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条所提到的维护证书以外的任何证书都不得被认为是对任何工作或为之出具证书的其它事宜的认可,也不得作为对正当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认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的准确性或工程师所命令增加或变动的工作的准确性的承认,也无任何其它证书能终止或妨碍工程师的任何权力。

62.维护证书

(1)本合同应在工程师签署并向雇主递交维护证书,说明本工程业已竣工并使他满意以后,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维护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维护期满(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护期限,则应在最后的维护期届满)后28天,或在其后一俟维护期间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所命令进行的任何工程业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之时发出,即使雇主在此以前已进入本工程或已占有、运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条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维护证书作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条件。

雇主责任的终止

(2)雇主对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的维护证书发出以前已经书面提出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未履行的义务

(3)即使发出维护证书,承包人和(遵照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雇主对于在维护证书发出以前根据本合同条款产生的而在此项证书发出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的履行依然承担责任,并且为了确定任何这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认为本合同在合同缔约双方之间仍然有效。

补救方法

和权力

63.没收

(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已就其发出法院委派破产者产业管理人的委任书,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请宣布破产的请求书,或者已经同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债权人进行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作为法人)停业清理(并非为合并或改组而自动停业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经首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货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师用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①已放弃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师关于继续进行工程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始进行本工程或中止进行本工程达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师关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师根据本条件宣告不适用并予以拒收的书面通知后达28天,仍未从现场撤走该材料或拆除和更换该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或持续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

⑤已将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转包出去,有损于良好的做工或无视工程师的相反指示,则雇主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入现场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废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影响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师的权利与权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该其它承包人可以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据本合同规定认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们认为合适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没收之日的估价

(2)工程师应在任何上述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后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向各方了解情况以后,或在进行他认为适宜进行的调查或询问以后,确定并证明在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时承包人对于其根据本合同已于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将合理归于其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上述未经使用或经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设备和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没收的支付

(3)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则在维护期满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与维护费用、延迟竣工(如果有此情况的话)的损害赔偿费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开支业经工程师确定并证明其金额之前,雇主并无责任由于本

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承包人此时只有权接受经工程师证明根据他适当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额之后应当付给他的款项(如果有的话)。但是如果上述金额超过了根据承包人适当完成的工作所应付给他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的款项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向雇主支付,并应被认为是承包人对雇主的到期债务,应据以偿还。

64.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来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视情况而定)在任何这种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合理地尽可能快地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特别风险

65.不管本合同载有任何规定对战争等风险概不负责

(1)对于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乱或骚扰(以下统称为“上述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对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别风险发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作除外)或临时工程或对不论雇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人身伤亡,承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它责任,雇主应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开支和费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并应对由于上述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财产(包括正在运往现场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害,给承包人以赔偿。

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

(2)如果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现场上的、或靠近现场的、或正在运住现场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论是供前者使用还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别风险而遭到破坏或损害,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对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

何由此遭到破坏或损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权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坏或损害的本工程或临时工程和更换或修复工程师所要求的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项费用,根据直接成本加上经工程师证明为合理的利润给承包人的付款。

发射弹药等情况

(3)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由于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发射弹药或军火炸药的爆炸或撞击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伤亡,都应认为是上述特别风险的后果。

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

(4)任何归因于或由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于任何特别风险(但在遵照本条下文所载有关爆发战争的规定的条件下)的、在进行本工程中或伴随而来的所增加的费用(不属于在发生上述特别风险以前已根据本文件第39条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用),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在一获悉任何这种增加的费用时,立即将此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战争爆发

(5)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世界上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不论其财务方面还是在其它方面严重影响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应以最大努力来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雇主应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以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给承包人以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给以该通知之时,本合同应(立约各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条的实施除外)即予终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对于以前发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终止时撤离设备

(6)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上款的规定予以终止,承包人应以合理的速度从现场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这样做提供类似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终止,雇主应(就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额或项目而言)对于终止之日以前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并加上以下各项支付承包人:

①对于任何预备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实施或履行者所应付给的金额,以及对于任何这类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部分实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师所证明的适当比例所应付给的金额。

②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所合理地定购的并已向承包人交货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交货的材料或货物的费用(这种材料或货物一经雇主付款即成为雇主所有的财产)。

③须经工程师证明的承包人为

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项付款之内的任何开支总额。

④根据本条第(1)、(2)、(4)款规定任何另外的应付金额。

⑤根据本条第(6)款撤离设备和(如经承包人要求)从现场运返至承包人在其企业注册国的主要工厂场地或运至不需要更高费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⑥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关本工程所雇用的一切职员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费用。

但是,雇主有权将承包人对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的任何未偿结欠金额和雇主就进行本工程事先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记入贷方,抵付雇主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落空

66.在落空情况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论由于战争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雇主对所已经进行的工作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如果本合同已根据本文件第65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根据本文第65条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67.争端的解决--仲裁

如果在雇主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或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不论是在本工程进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本合同终止、放弃或撕毁之前或之后)发生任何争端或不论任何性质的分歧,应首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应在经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90天内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对于提交他的各个事项所作的决定,应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并应对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论承包人或雇主是否按下文的规定要求仲裁,承包人应以应有的注意继续进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师已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而雇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该通知后的90天内未将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师,则上述决定应仍然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后的90天内就其上述决定发出通知,或者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任何这种决定感到不满意,则在任何这种情况下,雇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关于该决定的通知后的90天内,或者在第一个90天期限届满后的90天内(视情况而定),要求把争端事项按下文规定提交仲裁。一切争端或分歧凡工程师对之所作的决定(如果有的话)未加上述成为终局的并具有约束力者,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后解决。上述仲裁员完全有权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

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估价,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应限于向仲裁员提出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曾向工程师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按以上规定所作的任何决定都不得剥夺他被作为证人传讯并就不论任何与上述提交仲裁员的争端或分歧有关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员提供证据的资格。除非有雇主和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员不得开始执行其职权,但是:

(i)对于工程师扣发任何证书或扣留承包人认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有权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对于工程师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三(1)条行使其出具证书的权力或根据本文件第七十一条所发生的争端,仲裁员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职权;

(ii)根据本文件第四十八条出具竣工证书不应成为仲裁员开始执行其职权的先决条件。

通知

68.把通知送达承包人

(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给承包人的任何通知,应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则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把通知送达雇主

(2)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给雇主的任何通知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雇主的最新地址(或者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则应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雇主违约

69.雇主违约

(1)如果雇主:

①对于根据工程师的任何证书证明所应付的金额,未能在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这种金额已到期后的30天内付给承包人,或

②干扰或阻碍任何这种证书的发给,或

③处于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并非由于改组或合并目的而停业清理,则承包人有权通过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终止根据本合同对承包人雇用。

(2)在发出上述通知后,承包人应(尽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1)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带到现场的一切施工设备撤离现场。

(3)如果发生这种终止合同的情况,雇主对承包人承担的支付义务,应如同本合同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一样,但是除第六十五(7)条规定的付款外,雇主还应按承包人由于或有关或因为这种终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支付承包人。

(4)本条所载各点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有权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办法来替代或附加于本条所规定的权利或补救

办法的权利。

70.费用的增减

如果要就工资的升降并对材料或任何影响本工程进行费用的其它各项作调整时,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所列。

71.重大的经济失调

如果在投标之日以后,本工程进行施工所在国家由于该国政府施工加货币限制或由于该国货币贬值而发生重大的经济失调时,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进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带的任何属于或由于发生此种经济失调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所增加的费用,但是,本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在此种情况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权利。

纳税

72.纳税其他。

73.其他约定。

最后条款

74.本合同依据________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下述各条,意在作为一份备忘录,供拟订将按考虑到本工程的环境和所在地的必要而变动的条款时使用。这些必须专门拟订以适应每个特定合同的可变动条款,应包括下述事宜和任何适用的其它内容)

1.定义

雇主:雇主是__________

工程师:工程师是__________

任何其它所需要的定义。

第六条文件相互解释

语言:语言是________________

主要语言是__________________

34.劳动力

(9)、(10)等款:进口劳力许可证、管理、保健、工作时数和条件、工资等级、遵守劳动法。

47.奖金

提前竣工的奖金(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则在投标书的附录中写上“无”。

49.临时修复

在永久性修复工作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有关情况下,应对第四十九条再另外加上一款,以写明在临时修复为进行工程而占用的任何公路时修补所有凹陷等,以及对截止维护期结束时止,或直到为进行永久性修复工作而占用场地为止的期间,因此而产生的损坏和伤害的赔偿责任。

53.供本工程等专用的设备等

(6)、(7)等:设备的租用;设备的出售和处理;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任何其它影响设备的条件。

60.证书和支付

对于所制作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这种预付款及其偿还的条件;每月对所进行的工

作的权利主张和工程师出具的关于当月所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和建筑工程清单上所列的临时工程应给承包人的金额的证书以及在如果没有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情况下,经工程师证明的用于现场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的金额;保留金的支付次数;证书的改正和扣留;支付地点;支付次数;用以支付的外币、比例、汇率及对之适用的条件。

70.费用的增减

在有关情况下,本条应包括下列内容:

由于工资率和应付给工人的当地职员的津贴的变化而造成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工人和当地职员雇用条件的改变;永久性或临时工程的材料费用或消费品备用品费用、燃料费和电费的变动;运费和保险费的变化;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任何法律、法规等的实施。

72.纳税

承包人及其职员支付或减免当地所得税或其他税。

73.其它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加入一些包含下列内容的条款)

1.管理进口和使用爆破炸药的规章条例;

2.贿赂和贪污;

3.本工程图片和广告;

4.关于对秘密情报保密的义务;

5.合同的任何其它特殊内容。

最后条款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本条款应讲明合同应受何国法律的支配和将依据何国法律进行解释。

注意:这类条款一般应放在第二部分的末尾,并相应编号)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下称“雇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的______(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共同拟定。

鉴于雇主想要建造某项工程,也就是__________并且已接受了承包人对本工程______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进行的投标,兹立本协议为证如下:

1.本协议中的词和用语均应具有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为其分别指定的含义。

2.下述文件应被认为是构成并作为和理解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a)上述投标;

(b)图纸;

(c)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说明书;

(e)建筑工程清单;

(f)费率和价格表(如果有的话)。

3.作为对下述雇主应给承包人的付款和对价,承包人特此与雇主立约保证,完全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4.雇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的报酬。

本协议立约双方,为在上面文首写明的年月和日期在本协议上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各自亲自签字盖章),以资证明,兹在此加盖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场的有:____________

由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亲自签字盖章并交付

在场的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主: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__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共同条件

定义与解释

定义

1.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1)“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3)“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4)“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7)“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8)“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0)“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的其它图纸。

(11)“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12)“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的口头认可所作的随后

的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单数与复数

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页旁小标题或注释

这些一般条件中的页旁小标题或注释均不得被认为是本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得作为解释本合同条件或本合同时的考虑因素。

工程师的代表

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和权力

2.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是视察和监督本工程,并试验与检查有关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与做工。他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他无权命令进行任何会引起迟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额外支付,也不能对本工程作任何变更。

工程师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师的任何权力和授权委托给工程师的代表,并应将所有这种权力和授权的书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工程师的代表在这种委托范围之内(但不是委托范围之外)给予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认可,应如同工程师所作出的指示或认可一样,对承包人与雇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必须以下述为条件:

a.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认可,并不损害工程师日后不认可该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毁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他应有权把此问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对该决定予以确认、撤销或更改。

转让与转包转让

3.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转包

4.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疏忽,就如同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疏忽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计件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转包。

合同的范围

5.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语言

(1)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种语言写成,则还应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释本合同所据以为准的该种语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语言”。

文件互相解释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共同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工程师对之作出解释和调处,工程师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遵照任何这种指示执行而为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由于文件的这种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预计之列,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应按可以合理负担此项费用的金额支付这笔额外款项。

7.图纸的保管

(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副本两份。承包人如还需要更多的副本,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承包人应把所有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图纸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就执行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项所进一步需要的任何图纸或说明书,给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以适当的书面通知。

图纸副本应有一份保存在现场

(2)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分图纸应供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和经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员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8.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应完全有权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了本工程的正确和适当的进行和维护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9.合同协议

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经过必要修改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由雇主承担费用制订)。

10.履约保证书

如果投标书中载明,承包人承诺在需要时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地向雇主承担义务,按不超过投标金额10%的金额根据保证书的条件担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则该保险公司或银行或担

保人以及该保证书,均应是须经雇主认可的,而取得这种担保或提供这种担保人以及所要订立的这种保证书的费用,应统由承包人承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1.现场检查

投标书应认为是根据雇主在其为投标的目的提交给承包人的文件中所应提供的有关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的数据资料所制订的。但是承包人应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应在提交投标书以前(尽可能)确实弄清现场的形状与性质、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与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总之,他应亲自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资料(按上所述)。

投标的充分条件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的障碍

12.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投标以前,已确实弄清他对于本工程的投标以及在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费率与价格表(如有的话)中所列的费率与价格都是正确和充分的。此费率与价格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本工程的正确建成与维护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此种条件或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将此书面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认为,此种条件或人为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则应支付由于此种条件而加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种条件或障碍而引起的以下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①遵照工程师在与此有关情况下向承包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执行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师具体指示情况下,可采取的任何经工程师认可的正当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13.工作必须使工程师满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实际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建成和维护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师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循工程师对于涉及或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事项(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承包人只领受工程师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条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14.应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标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经要求应当尽快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议本工程进行的步骤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请工程师认可,并凡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

表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关于承包人对进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视情况而定)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资料。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交这种方案并经他们认可,或者向其提供这种详细资料,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5.承包人的监督权

承包人应本工程进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师认为是正当履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期间,给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该认可随时可予撤销)一名有法定资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当常驻本工程,并应把他的全部时间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督。如果工程师撤销此项认可,承包人应在接到撤销此项认可的书面通知以后,尽快(在考虑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换他的情况下)将该处理人撤离现场,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担任现场任何工作,并应由经工程师认可的其它代理人来替换他。这种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代表承包人领受工程师或(在按本文件第2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导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员

(1)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进行和维护应在现场提供和雇用:

仅属具有各该行业的熟练技能与经验的技术能手,和能对要求他们监督的工作进行适当监督的助副代理人、领班和工长,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而及时的进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2)承包人为了或关于本工程的进行或维护而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工程师认为其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工程师另外认为雇用该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人撤离本工程,而且非经工程师书面允许,不得再雇用该人从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离本工程的人员应尽快地由经工程师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应负责按工程师书面规定的原始基准点、线和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和正确的定位,负责本工程所有各个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线正确无误(按上所述),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必需的仪表器具和劳动力。如果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线上出现或发生任何错误,承包人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要求,应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此种错误,使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满意,除非此种错误是由于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书面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资料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纠正此种错误的费用应当

由雇主承担。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定位或任何线或高程所作的检查决不应免除承包人对此项定位的准确性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仔细保护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准基点、龙门板、标桩和其它各物。

18.钻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进行勘探挖掘,应以书面命令提出此项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已列有关于这种预期的工作的临时金额,否则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所命令的一项追加的要求。

19.守卫与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者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或者经合法当局提出要求时,应自行承担费用为有关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守,以保护本工程或保障公众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方便。

20.对工程的照管

(1)从本工程开始到完成,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临时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例外风险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临时工程遭受任何损坏、灭失或伤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和弥补,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任何这种损坏、灭失或伤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风险引起的,承包人在经工程师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修理和弥补,如上所述,其费用则由雇主承担。承包人还应对他在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害负责。

例外风险

“例外风险”有: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经对之出具竣工证书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师对本工程的设计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预见性和能力所能预见或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这些,在此都统称为“例外风险”)。

21.工程的保险等

承包人在其根据本文件第20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对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予负责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风险)所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坏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险的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期

间,也包括维护期间由于维护期开始以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坏以及承包人在为了履行其根据本文件第49条所承担的义务而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

(1)对本工程和临时工程按随时所进行的这种工程的全部价值保险。

(2)对材料、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运至现场的其它各物,按这处材料、施工设备和其它各物的全部价值保险。

这种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在承包人上述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条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责任对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1)承包人(除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应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对任何人身或任何财产所受伤害或损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对现场的土地或庄稼的表面或其它损害)的权利主张,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但是,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认为使承包人应有责任就对下列情况的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费给雇主以补偿: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规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损害;

②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进行施工的权利;

③由于按照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照明、空中航线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权或准地役权等任何权利的临时或永久性妨碍;

④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间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损害,或者与此有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

但是还必须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现场”一词应认为只限于说明书中规定的或图纸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庄稼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碍或损害的范围。

23.由雇主给以赔偿

(2)雇主应就有关本条第(1)款限制性条款中所提到的事项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失,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第三方保险

(1)承包人在开始进行

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据本文件第二十二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应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1)条限制性条款中提到的事项所引起的、在进行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对任何财产(包括雇主的财产)或对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员)的任何损害、灭失或伤害进行保险。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

(2)此项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并应至少按投标书中所列金额,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工期保险费的收据。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对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遭受任何工伤事故而应依法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或补偿,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外,雇主均不应承担责任,而承包人应就所有这种损害赔偿费和补偿(上述例外情况除外)并就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为工人遭受工伤事故保险

(2)承包人应把此项赔偿责任向经雇主认可的(不得无理拒绝认可)保险人投保,并应在他雇用任何人员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间继续此项保险,如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该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对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就对这些人员的赔偿责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方式进行保险,则承包人根据本款承担的进行上述保险的义务应属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应要求该分包人凡经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此项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

25.对承包人没有投保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条中提到的各项保险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项保险进行保险和使之保持有效,则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类保险项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险费,并随时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额,或以此作为到期债务向承包人索还。

26.发通知和付费

承包人应按有关进行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要求并按其财产或权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影响的一切公共团体

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的要求,发出一切应发的通知和支付一切应付的费用。

遵守法规、规章等

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遵守可适用于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规、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规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并就对于违反任何此类法规、法令和法律、规章条例或细则的一切罚款和各种赔偿责任,给雇主以补偿。但是,凡经工程师证明为正当应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关于此类费用的一切款项,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现场发现的一切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质学或考古学方面有价值的遗物或物品,应在雇主与承包人之间认为是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种物品,并应在这种物品发现之时和移动之前立即将此项发现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并按工程师的代表的指示处理这种物品,其费用由雇主负担。

28.专利权和使用费

承包人应就对于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设备、机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处提出的一切权利主张和诉讼,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为取得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头、沙子、砾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吨位税和其它使用费、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为进行本工程和任何临时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业,应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妨碍公众方便或妨碍进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论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员拥有的财产,承包人应就由于或有关任何这种只要是承包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事项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

30.临时运输

(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损坏或伤害连接现场的或在通往现场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桥梁,尤其应选择路线,选择和使用车辆并限制和分配装载量,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限制这种由于把设备和材料运出入现场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临时运输

并使该公路和桥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损坏或伤害。

特殊的负载

(2)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搬运一车或数车施工设备机械或预制件或工作部件经过部分公路或桥梁,而这种搬动很可能会损坏公路或桥梁,除非对公路或桥梁进行特别保护或加固,则承包人应在这种载运车辆开上公路或桥梁以前,把要载运的重量和其它细则以及他对保护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桥梁的建议,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在接到此项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项保护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则承包人就可以实行此项建议或工程师对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护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否则其费用或开支应由雇主付给承包人。

对临时运输索赔要求的处理

(3)如果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收到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关对公路或桥梁的损坏和伤害的任何索赔要求,应当立即将此报告工程师,其后,雇主应就此项索赔要求谈判解决办法并支付一切应付款项,并应就此和与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承包人以补偿。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索赔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没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据本条第(1)和(2)款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的,则经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人没有遵守或履行上述义务而所应赔偿的金额,应由承包人付给雇主。

水路运输

(4)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公路”包括水闸、码头、防波堤或与水路有联系的其它建筑物,而“车辆”则包括船只,并应具有相应效力。

31.给予其他承包人的机会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当局所雇用的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进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内的工作或执行雇主签订的任何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进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的书面请求,向任何这种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这种当局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许他们使用现场上的承包人的脚手架或其它设备,或向他们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则雇主应就这种使用或服务按工程师认为合理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32.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

除另有规定者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供应和提供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劳动力(包括其监督)、往来现场和在本工程内和周围的运输,以及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要的各类其它物品。

33.竣工现场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或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现场和工程清洁并处于良好状况,使工程师满意。

劳动力

34.劳动力的雇用

(1)承包人应自行安排雇用一切当地的或外地的劳动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给工资。

供水

(2)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根据当地条件,对现场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职员及工人们使用,使工程师的代表感到满意。

酒类或药物

(3)承包人不得违反现行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而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任何酒类或药物,或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处理这类物品。

武器和弹药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员交换任何武器或任何种弹药或作其它的处理,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这种交换或处理。

节日和宗教习惯

(5)承包人对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应适当尊重一切公认的休息节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习惯。

流行病

(6)如果发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扑灭此种疾病而制定的条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为等

(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出现任何非法的动乱或妨害治安行为,以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邻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动乱或行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项

(8)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承担责任。

(9)任何有关工人和工资的其它条件,应视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条第(9)(10)等款所列。

35.关于工人等情况的申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工程师的代表或其办事处提交详细报告书,说明承包人各个时候在现场上雇用的管理人员和各级工人的数目,以及工程师的代表要求有关施工设备的资料。

材料与做工

36.材料与做工的质量和试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应属于合同规定的各该种类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并应不时接受工程师在制造或制作地点或在现场或在所有任何这类地点指导进行的试验。承包人应提供为检查、测量和试验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通常需要的协助、仪器、机械、劳力和材料,并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样品供试验。

样品费用

(2)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的提供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应由雇主承担费用。

试验费用

(3)进行任何试验的费用,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进行这种试验,并且(在仅仅做负荷试验或者为了确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设计是否适合于旨在达到的目的而做试验的情况下)这种试验在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已详细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中予以定价或估算在内,则应由承包人负担。

未规定的试验等的费用

(4)如果工程师命令进行的任何试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并非意指或规定进行的试验,或

②(在上述情况下)未详细列出的试验,或

③虽意指或规定进行,但工程师命令,要由一名独立的人员在除了现场或受试验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试验。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该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则此项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否则由雇主负担。

37.进入现场

工程师和他所授权的任何人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或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方,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这些地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8.在覆盖以前对工程的检查

(1)任何工作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可不得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机会由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检查和测量任何将要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工作,并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检查其基础。承包人应在任何这种工程或基础准备就绪或即将准备就绪以供检查时,及时通知工程师的代表,而工程师的代表除非认为此项检查没有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否则应为检查和测量该工程或检查该基础的目的而出席,不得无理拖延。

移动覆盖物和打开

(2)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不时作出的指示

将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盖物或从中打开,并应使各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修补好,使工程师满意。如果任何各该部分是在依照本条第(1)款的要求执行后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并经认为是按照本合同进行的,则将其移去覆盖物、从中打开、恢复原状和修补等各项费用均应由雇主负担,但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所有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师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应有权随时发出书面命令:

①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除工程师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适当的和合适的材料,并

③拆除工程师认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试验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违约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执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付给工资,由此产生的或伴随而来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暂停

(1)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时,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进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应在暂停时间,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适当地保护本工程并保证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包括所有现场应支付的日常工资、薪水、设备的折旧和保养、现场的杂费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费,均应由雇主负担和支付,除非这种暂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

②为适当进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气条件影响本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违约,或

③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命令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否则承包人将无权索还任何此种额外费用。工程师应就其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索赔要求”,解决和决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这种额外款项。

暂停持续超过90天

(2)如果根据工程师书面命令(本款称之为“暂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展暂停一段时期或连续几段时间总计达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师在先前已发出为期不到90天的暂停命令以

又在这一暂停期限届满时起不到90天以内,再次发出不论是关于整个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暂停命令仅影响本工程的一个部分)影响或包括本工程的该一部分的暂停命令,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师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内许可继续进行已暂停进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该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这种许可,承包人通过再送一份书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须)选择如下:如果此项暂停仅影响本程的一部分,则按根据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删除该部分对待;如果此项暂停涉及整个工程,则按雇主放弃本合同对待。

开工时间和迟延

41.工程的开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投标书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始本工程,并应以应有的速度进行,不得迟延,但如有工程师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属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现场的占用

(1)除本合同可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行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工程师发出开始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条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向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继续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没有按照本条规定让承包人占有现场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迟延或费用开支,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并证明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对所招致开支的偿付金额,该金额应由雇主支付。

道路通行权等

(2)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的时间

在遵照说明书中有关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应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本工程应在投标书所指定的时间内全部竣工,从投标中所指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据本文件第44条允许的延长时间计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发生的不论何种其它特殊情况,使承包人有正当权

延长竣工时间,工程师应确定这种延长时日。但是,工程师并无义务要考虑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除非承包人在这种工作开始后或这种情况出现后的28天内,或其后尽快地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有关他认为自己有权延长时间的任何权利主张的充分而详细的材料,以便当时能对该权利主张作出调查。

45.夜间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反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长久性工作,除下文规定者外,非经工程师的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当地公认休息日)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为拯救人命或财产或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绝对必需的工作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的代表。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轮班制或两班制进行的工作。

46.进度

承包人根据文件第五条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设备和工人,以及本工程进行和维护的方式、方法与速度,应是同一种类的,并应按使工程师满意的方式进行。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太慢,不能保证本工程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师应将此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师则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如果此项工作未在夜间进行,承包人应请求许可在夜间和白天一样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师这种许可,承包人应无权因这样而获得任何额外支付,但是,如果这种请求遭到拒绝,而又没有相当的、切实可行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方法,则竣工的时间应延长仅由于这种拒绝所致的一段时间。进行夜间作业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扰。承包人应就由于在进行作业时所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与此赔偿责任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47.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中规定的金额,作为对这种违约规定的违约偿金,而不作为对本工程竣工时期按本文件第43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视情况而定)所超过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罚款。雇主在不妨碍其它补偿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从他手头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偿金的金额,支付或扣除该违约偿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

与责任。

规定的违约偿金的削减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业经工程师按本文件第48条出具竣工证书,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则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有关出具该竣工证书以后的任何延迟时间应按业经证明已竣工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的价值的比例予以削减。

对提前竣工的奖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规定对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奖金,应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条中予以规定。

48.竣工证书

一俟工程师认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满意地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试验时,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将在维护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书面保证后,对本工程出具竣工证书,本工程的维护期应从出具此项证书之日开始。但是,工程师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对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并应根据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对业已竣工使工程师感到满意而且已经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当给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这种证书时,应当认为该部分已经竣工,而且该部分的维护期应从出具这种证书之日开始。但是,按上述规定对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证书,不得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这种证书明确如此说明。

维护和缺陷

49.“维护期”的定义

(1)本条件中,“维护期”一词应指投标中指定的维护期限,从工程师按照本文件第48条证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工程师根据第四十八条出具不止一份证书时,则从各该证书出具之日起分别计算,而与维护期有关的“本工程”一词则应作相应的解释。

进行修理工作等

(2)为了使本工程在维护期满之时或期满之后尽快交付给雇主时,处于维护期开始时的同样完好状态(正常的磨损除外)使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以工程师外义在维护期满之前所进行检验的结果可能以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缺陷、不完善之处、收缩或其它缺点进行修理、改正、重建、矫正和弥补等一切工作。

进行修理工作等的费用

(3)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视或没有遵照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义务所致,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所有这种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必需进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则应作为追加工作确定这种修理工作的价值并予以付款。

对承包人不进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补救办法

(4)如果承包人不进行上述工程师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权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请其它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如果此项工作是属于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的工作,雇主应有权向承包人索回此项费用,或可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

50.承包人进行调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书面要求,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调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的原因。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不是属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予负责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调查中所进行的工作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但是,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是属于上述承包人应予负责之列者,进行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对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进行修理、矫正和补救。

修改、增补与删除

51.变动

(1)工程师应对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状、质量或数量作出他认为可能是必要的变动,并且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认为可取,应有权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项,而承包人应照办:

①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删除任何此类工作,

③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④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方位和大小,

⑤进行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追加工作,所有这种变动决不应使本合同无效,但是所有这些变动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在确定本合同价格的金额时,应予以考虑。

有关各项变动的命令应是书面的

(2)承包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不得作任何变动。但是,如果当任何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数量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所规定的数量,则对这种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应要求有任何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命令以口头方式发出是可取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这种命令,而工程师不论在该命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对这种口头命令所作的任何书面确认,均应认为是属于本条所指的书面命令

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师的任何口头命令,向工程师作出书面确认,而此项确认未遭工程师的书面否认,则此项确认即应认为是工程师的书面命令。

52.变动的估价

(1)工程师应就其命令进行的任何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删除的工作确定他认为应对投标中指定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去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工作均应按工程师如果认为适用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率估价。如果本合同没有载明任何适用于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费率,则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合适的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而适当的价格。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删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都同整个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有关,工程师认为由于这种删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对本工程任何项目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之后另外确定他认为合理适当的费率或价格。

但是还必须规定,除非在该命令发出之日以后(而在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况下,则在此项工作开始之前或在其后)已尽快地发出书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变动费率的意图,或

②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准备视情况变动费率或价格的意见,否则就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价格,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费率或价格。

变动超过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时,发现各项变动(由于任何有关改变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的条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结果,较投标所指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15%以上,则本合同价格的金额应按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一切实质性的和有关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杂费和管理费)之后,确定在他认为是合理而适当的金额。

计日工作

(4)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可以书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应按计日工作进行。这样,对这种工作应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内的计日工作表所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中确定的费率与价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明所付金额,并应在定购物料以前先把关于该物料的报价单提请工程师认可。

对于

有按计日工作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此种工作持续进行期间,每天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此种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时间的准确清单一式两份,以及列明此种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与设备(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计入百分比增加的设备除外)的品名及数量的报表也一式两份。每份清单和报表如果或经认为正确无误,其中一份将由工程师的代表签字后退还承包人。每个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一份关于所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上述例外除外)的价格报表,这种清单和报表如果没有全部和准时提交,承包人就无权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规定送交这种清单或报表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工程师应有权批准对此种工作按计日工作(在对此种工作所用的时间和设备及材料感到满意时)或是按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付款。

权利主张

(5)承包人应每月一次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一份账目单,详细列举(尽可能详尽)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的对任何增加的费用的各项权利主张,以及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命令已在当月进行的一切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没有列入此项详细账目单内的对任何这类工作索取偿付的要求,将一概不予考虑。但是尽管承包人没有遵守此项条件,如果他已在尽早的时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打算就这类工作提出权利主张,则工程师仍有权批准对任何这类工作付款。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专用的设备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携入现场就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为了将其从现场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设备的撤离等

(2)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离现场。

雇主对设备等损坏不承担责任

(3)除本文件第20条和第65条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设备的再输出

(4)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目的而输入的任何施工设备,在按上述规定撤离现场后,雇主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输出这种施工设备获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关放行

(5)雇主在需要时将

协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关的放行。

(6)任何涉及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条件,包括有关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的各项条件,视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条第(6)、(7)等项中予以规定。

54.对材料等的认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条的实施,不得被认为是默示工程师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测量

55.数量

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是对工作的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时应进行的本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数量。

56.应予测量的工程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通过测量查明和确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职称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进行此项测量,并应提供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者忽略或遗漏派代理人参加,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认可的测量应被认为是对工作的正确的测量。为了测量要用记录和图纸进行测量的长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师的代表应对这种工作逐月作出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在得到书面邀请参加检查时,应在14天内参加与工程师的代表一道检查并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应在业经同意的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和同意任何这种记录和图纸,则这些记录和图纸就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以后,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签字,除非承包人在进行此项检查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他声称这些记录和图纸是不正确的各个方面,请工程师决定,否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57.测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或规定者外,不论任何一般的或当地的习惯,本工程仍应测量净值。

临时金额和直接成本金额

58.各项临时金额

(1)在建筑工程清单中(不论是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作详细规定而应由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还是应由按下文规定的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项临时金额(非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成本价格)连同承包人已经计

入此项金额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有的话)均应从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并应代之以下列各项计入本合同价格;①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情况下,对这样进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条所估定的价值。②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所实际支付给该分包人的金额(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关于费用和利润的任何金额计入与该工作有关的临时金额)一项金额其所占实际支付金额的比例与上述费用和利润占上述临时金额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项目

(2)建筑工程清单中的每一项金额其中包括(占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应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货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价格者,应由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该货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替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同时本合同价格则应按照建筑工程清单中的金额由于此种代替所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而予以增减(视情况而定)。对于列入直接成本价格的关于劳动力的任何金额,不得由于上述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但是,对于所有其它费用和利润,则应按照根据建筑工程清单中所规定的有关直接成本的该一具体项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无此种百分比时)根据承包人列入投标书作为调整直接成本金额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

临时和应急项目的使用

(3)在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经规定为临时或应急的款项,只能凭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动用。如果该款项全部或部分未经动用,则应从本合同价格中减去未动用的金额。

提供证明等

(4)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出示全部有关临时项目或直接成本项目开支的报价单、发票、证件以及帐目或收据。

现金折扣

(5)承包人根据本条第(1)款(1)项或第(2)款的规定,按工程师的指示付给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的任何金额,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该项付款之前支付的,为了根据本条第(1)或(2)款(视情况而定)调整本合同价格的目的,应在上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上增加这一实际付款额的______%,而与此有关的任何现金折扣的好处,均应转给雇主。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

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好处转让给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经雇主或工程师指定或选定或认可的一切专家、商人和其它人员,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或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他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人员,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师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签订含有如下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将就作为分包合同主题的工作或货物向承包人承担如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向雇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是由于未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②指定的分包人将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员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员对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滥用,并就上述一切权利主张,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

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师在根据本文件第六十条出具其中包括对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货物付款的任何证书以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适当证据证明,先前证书中所包括的对该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的一切付款(减去保留额),已由承包人如数支付或清偿;如未支付或清偿,除非承包人。

①以书面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此项支付,并且

②向工程师出示适当证据,证明他已将此以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把承包人未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项(减去保留额)直接付给该指定的分包人,并从雇主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用抵销雇主为此所付的金额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师已经出具证书而雇主已直接付款,则工程师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为受款人的证书时应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是不得扣留或迟延发给根据本合同的条款

应当出具的证书本身。

证书和支付

60.证书和支付

(1)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提出的条件,每月支付。

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

(2)如果雇主应就施工设备和材料向承包人预付款,其支付和偿还的条件将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列。

用外币支付

(3)如果进行本工程需要从本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或装备,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须由从任何其它国家进口的劳动力来进行,或者由于任何其它情况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则根据本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的一部分应以适当的外币支付,各该外币支付部分和其适用的汇率以及支付条件均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予以规定。

61.仅由维护证书认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条所提到的维护证书以外的任何证书都不得被认为是对任何工作或为之出具证书的其它事宜的认可,也不得作为对正当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认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的准确性或工程师所命令增加或变动的工作的准确性的承认,也无任何其它证书能终止或妨碍工程师的任何权力。

62.维护证书

(1)本合同应在工程师签署并向雇主递交维护证书,说明本工程业已竣工并使他满意以后,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维护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维护期满(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护期限,则应在最后的维护期届满)后28天,或在其后一俟维护期间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所命令进行的任何工程业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之时发出,即使雇主在此以前已进入本工程或已占有、运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条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维护证书作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条件。

雇主责任的终止

(2)雇主对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的维护证书发出以前已经书面提出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未履行的义务

(3)即使发出维护证书,承包人和(遵照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雇主对于在维护证书发出以前根据本合同条款产生的而在此项证书发出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的履行依然承担责任,并且为了确定任何这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认为本合同在合同缔约双方之间仍然有效。

补救方法

和权力

63.没收

(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已就其发出法院委派破产者产业管理人的委任书,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请宣布破产的请求书,或者已经同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债权人进行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作为法人)停业清理(并非为合并或改组而自动停业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经首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货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师用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①已放弃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师关于继续进行工程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始进行本工程或中止进行本工程达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师关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师根据本条件宣告不适用并予以拒收的书面通知后达28天,仍未从现场撤走该材料或拆除和更换该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或持续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

⑤已将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转包出去,有损于良好的做工或无视工程师的相反指示,则雇主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入现场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废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影响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师的权利与权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该其它承包人可以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据本合同规定认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们认为合适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没收之日的估价

(2)工程师应在任何上述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后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向各方了解情况以后,或在进行他认为适宜进行的调查或询问以后,确定并证明在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时承包人对于其根据本合同已于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将合理归于其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上述未经使用或经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设备和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没收的支付

(3)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则在维护期满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与维护费用、延迟竣工(如果有此情况的话)的损害赔偿费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开支业经工程师确定并证明其金额之前,雇主并无责任由于本

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承包人此时只有权接受经工程师证明根据他适当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额之后应当付给他的款项(如果有的话)。但是如果上述金额超过了根据承包人适当完成的工作所应付给他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的款项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向雇主支付,并应被认为是承包人对雇主的到期债务,应据以偿还。

64.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来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视情况而定)在任何这种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合理地尽可能快地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特别风险

65.不管本合同载有任何规定对战争等风险概不负责

(1)对于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乱或骚扰(以下统称为“上述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对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别风险发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作除外)或临时工程或对不论雇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人身伤亡,承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它责任,雇主应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开支和费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并应对由于上述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财产(包括正在运往现场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害,给承包人以赔偿。

由于特别风险对工程等造成的损害

(2)如果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现场上的、或靠近现场的、或正在运住现场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论是供前者使用还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别风险而遭到破坏或损害,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对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

何由此遭到破坏或损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权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坏或损害的本工程或临时工程和更换或修复工程师所要求的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项费用,根据直接成本加上经工程师证明为合理的利润给承包人的付款。

发射弹药等情况

(3)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由于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发射弹药或军火炸药的爆炸或撞击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伤亡,都应认为是上述特别风险的后果。

由于特别风险所增加的费用

(4)任何归因于或由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于任何特别风险(但在遵照本条下文所载有关爆发战争的规定的条件下)的、在进行本工程中或伴随而来的所增加的费用(不属于在发生上述特别风险以前已根据本文件第39条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用),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在一获悉任何这种增加的费用时,立即将此以书面通知工程师。

战争爆发

(5)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世界上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不论其财务方面还是在其它方面严重影响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应以最大努力来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雇主应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以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给承包人以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给以该通知之时,本合同应(立约各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条的实施除外)即予终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对于以前发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终止时撤离设备

(6)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上款的规定予以终止,承包人应以合理的速度从现场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这样做提供类似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终止,雇主应(就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额或项目而言)对于终止之日以前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并加上以下各项支付承包人:

①对于任何预备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实施或履行者所应付给的金额,以及对于任何这类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部分实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师所证明的适当比例所应付给的金额。

②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所合理地定购的并已向承包人交货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交货的材料或货物的费用(这种材料或货物一经雇主付款即成为雇主所有的财产)。

③须经工程师证明的承包人为

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项付款之内的任何开支总额。

④根据本条第(1)、(2)、(4)款规定任何另外的应付金额。

⑤根据本条第(6)款撤离设备和(如经承包人要求)从现场运返至承包人在其企业注册国的主要工厂场地或运至不需要更高费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⑥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关本工程所雇用的一切职员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费用。

但是,雇主有权将承包人对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的任何未偿结欠金额和雇主就进行本工程事先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记入贷方,抵付雇主根据本款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落空

66.在落空情况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论由于战争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雇主对所已经进行的工作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如果本合同已根据本文件第65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根据本文第65条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67.争端的解决--仲裁

如果在雇主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或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不论是在本工程进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本合同终止、放弃或撕毁之前或之后)发生任何争端或不论任何性质的分歧,应首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应在经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90天内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对于提交他的各个事项所作的决定,应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并应对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论承包人或雇主是否按下文的规定要求仲裁,承包人应以应有的注意继续进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师已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而雇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该通知后的90天内未将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师,则上述决定应仍然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后的90天内就其上述决定发出通知,或者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任何这种决定感到不满意,则在任何这种情况下,雇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关于该决定的通知后的90天内,或者在第一个90天期限届满后的90天内(视情况而定),要求把争端事项按下文规定提交仲裁。一切争端或分歧凡工程师对之所作的决定(如果有的话)未加上述成为终局的并具有约束力者,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后解决。上述仲裁员完全有权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

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估价,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应限于向仲裁员提出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曾向工程师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按以上规定所作的任何决定都不得剥夺他被作为证人传讯并就不论任何与上述提交仲裁员的争端或分歧有关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员提供证据的资格。除非有雇主和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员不得开始执行其职权,但是:

(i)对于工程师扣发任何证书或扣留承包人认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有权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对于工程师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三(1)条行使其出具证书的权力或根据本文件第七十一条所发生的争端,仲裁员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职权;

(ii)根据本文件第四十八条出具竣工证书不应成为仲裁员开始执行其职权的先决条件。

通知

68.把通知送达承包人

(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给承包人的任何通知,应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则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把通知送达雇主

(2)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给雇主的任何通知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雇主的最新地址(或者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则应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雇主违约

69.雇主违约

(1)如果雇主:

①对于根据工程师的任何证书证明所应付的金额,未能在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这种金额已到期后的30天内付给承包人,或

②干扰或阻碍任何这种证书的发给,或

③处于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并非由于改组或合并目的而停业清理,则承包人有权通过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终止根据本合同对承包人雇用。

(2)在发出上述通知后,承包人应(尽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1)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带到现场的一切施工设备撤离现场。

(3)如果发生这种终止合同的情况,雇主对承包人承担的支付义务,应如同本合同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一样,但是除第六十五(7)条规定的付款外,雇主还应按承包人由于或有关或因为这种终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支付承包人。

(4)本条所载各点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有权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办法来替代或附加于本条所规定的权利或补救

办法的权利。

70.费用的增减

如果要就工资的升降并对材料或任何影响本工程进行费用的其它各项作调整时,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所列。

71.重大的经济失调

如果在投标之日以后,本工程进行施工所在国家由于该国政府施工加货币限制或由于该国货币贬值而发生重大的经济失调时,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进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带的任何属于或由于发生此种经济失调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所增加的费用,但是,本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在此种情况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权利。

纳税

72.纳税其他。

73.其他约定。

最后条款

74.本合同依据________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下述各条,意在作为一份备忘录,供拟订将按考虑到本工程的环境和所在地的必要而变动的条款时使用。这些必须专门拟订以适应每个特定合同的可变动条款,应包括下述事宜和任何适用的其它内容)

1.定义

雇主:雇主是__________

工程师:工程师是__________

任何其它所需要的定义。

第六条文件相互解释

语言:语言是________________

主要语言是__________________

34.劳动力

(9)、(10)等款:进口劳力许可证、管理、保健、工作时数和条件、工资等级、遵守劳动法。

47.奖金

提前竣工的奖金(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则在投标书的附录中写上“无”。

49.临时修复

在永久性修复工作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有关情况下,应对第四十九条再另外加上一款,以写明在临时修复为进行工程而占用的任何公路时修补所有凹陷等,以及对截止维护期结束时止,或直到为进行永久性修复工作而占用场地为止的期间,因此而产生的损坏和伤害的赔偿责任。

53.供本工程等专用的设备等

(6)、(7)等:设备的租用;设备的出售和处理;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任何其它影响设备的条件。

60.证书和支付

对于所制作的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这种预付款及其偿还的条件;每月对所进行的工

作的权利主张和工程师出具的关于当月所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和建筑工程清单上所列的临时工程应给承包人的金额的证书以及在如果没有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情况下,经工程师证明的用于现场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的金额;保留金的支付次数;证书的改正和扣留;支付地点;支付次数;用以支付的外币、比例、汇率及对之适用的条件。

70.费用的增减

在有关情况下,本条应包括下列内容:

由于工资率和应付给工人的当地职员的津贴的变化而造成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工人和当地职员雇用条件的改变;永久性或临时工程的材料费用或消费品备用品费用、燃料费和电费的变动;运费和保险费的变化;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任何法律、法规等的实施。

72.纳税

承包人及其职员支付或减免当地所得税或其他税。

73.其它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加入一些包含下列内容的条款)

1.管理进口和使用爆破炸药的规章条例;

2.贿赂和贪污;

3.本工程图片和广告;

4.关于对秘密情报保密的义务;

5.合同的任何其它特殊内容。

最后条款合同所依据的法律

本条款应讲明合同应受何国法律的支配和将依据何国法律进行解释。

注意:这类条款一般应放在第二部分的末尾,并相应编号)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下称“雇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的______(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共同拟定。

鉴于雇主想要建造某项工程,也就是__________并且已接受了承包人对本工程______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进行的投标,兹立本协议为证如下:

1.本协议中的词和用语均应具有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为其分别指定的含义。

2.下述文件应被认为是构成并作为和理解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a)上述投标;

(b)图纸;

(c)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说明书;

(e)建筑工程清单;

(f)费率和价格表(如果有的话)。

3.作为对下述雇主应给承包人的付款和对价,承包人特此与雇主立约保证,完全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4.雇主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的报酬。

本协议立约双方,为在上面文首写明的年月和日期在本协议上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各自亲自签字盖章),以资证明,兹在此加盖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场的有:____________

由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亲自签字盖章并交付

在场的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 继承人 ,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 投标 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 临时工 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 (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 解除合同 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第6篇】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劳动合同

2023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劳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建筑业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班组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时间

甲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按工期进度结算:

(一)按时计酬,日薪_________元或月薪_________元;

(二)按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三)其它:_________。

若按工期进度结算工资超一个月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须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_________元,待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工资时扣减。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_____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原因造成违约除外。

十、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联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应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约定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连附件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第7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目 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2 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1.4 单数和复数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 书面指示

一般义务

2.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 履约保证

2.3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 分包合同的转让

2.5 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3.2 适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主合同

4.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4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工 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 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变更

9.1 分包工程的变更

9.2 变更指示

变更的估价

10.1 估价的方式

10.2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3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o.4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5 计日工

通知和索赔

11.1 通知

11.2索赔

11.3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 以附注形式编入

保障

13.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2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3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保险

15.1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2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3 保险的 证据 ;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支付

16.1 分包商的月报表

16.2 承包商的月报表

16.3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4 保留金的支付

16.5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6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主合同的终止

17.1 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7.2 终止后的付款

17.3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分包商的违约

18.1 分包合同的终止

18.2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3 承包商的权力

争端的解决

19.1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2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通知和指示

20.1 发出通知和指示

2o.2 地址的更改

费用及 法规 的变更

21.1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2 后续的法规

货币及汇率

22.1 货币限制

22.2 汇率

第二部分附注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第2条 一般义务

第3条 分包合同文件

第4条 主合同

第5条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第6条 现场工作及通道

第7条 开工和竣工

第12条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14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支付

第19条 争端的解决

第22条 货币及汇率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v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 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 工程分包合同 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标题和旁注

1.2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5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

1.6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约保证

2.2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该保证退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 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无论承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合同的转让

2.4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此类同意也应由承包商自行决定), 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

或者

(b) 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再次分包

2.5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 (包括分包商的 代理 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其进行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立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本终止的义务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

分包合同文件

语言

3.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

(a)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

以及

(b)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主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适用的法律

3.2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分包含同协议书

3.3 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对该格式进行修改。

分包含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3)分包商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以及

(6)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1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 投标 书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3 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 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5.4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现场工作和通道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为分包商程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分包商允许进人分包工程的义务

6.3 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

开工和竣工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日期之后,于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2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

(a)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7.3 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指示和决定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第9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与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雇主处得到付款一样,分包商应同样有权从承包商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和决定方面的有关支付。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8.2 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与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有权在主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一样,承包商应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承包商遵守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力一样,分包商也应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能行使上述权力,而无论工程师是否按照主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

变 更

分包工程的变更

9.1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a)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变更指示

9.2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变更的估价

估价的方式

10.1 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2 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0.3 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主合同所进行的此类测量亦应构成为分包合同之目的对变更进行的测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4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计日工

10.5 如果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承包商对该工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

通知和索赔

通知

11.1 在不影响第4条通用的情况下,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总主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雇主递给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该主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包商能按时遵守该主合同条件。

始终规定,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或无需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

索赔

11.2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在分包商遵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雇主(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果承包商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向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

始终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11.3 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雇主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 有关分包商带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按主合同条件第54条的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

保 障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1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 、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 、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13.2款所限定的情况例外。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以及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商雇用的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或其他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承包商、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其他分包商对该项伤亡、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1 如果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者,在按照主合同颁发有关主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主合同所要求的令承包商满意的状态。在有关主包工程或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15条规定外,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主合同由于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2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14.3 始终规定,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4.1款或第14.2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则尽管主合同可能未规定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支付。

保 险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1 分包商应为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风险办理保险,保险的金额和受益人应依据第二部分中的规定。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否则,从便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时起,至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投保,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2 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根据主合同主包工程已停止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之前,承包商应持续保证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保险单的有效性。

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他物品在上述期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项索赔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赔款额或其损失的款额(二者中取较少者)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在有关包含在主包工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14.2款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15.3 如果由于本款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办理保险并保持其有效,则在另一方要求时,办理保险的一方应提供保险凭证以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未能按分包合同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或当要求时未能提供保险凭证,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以及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违约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违约方收回上述费用(视情况而定)。

支 付

分包商的月报表

16.1 分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的第7天(“规定日”),按承包商可能随时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承包商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未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b)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以及类似项目;

(c)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d)按第21条进行的调整;

以及

(e)按分包合同或其他规定,分包商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没有此类费率和价格,或上述费率和价格不适当或不适用,则该价值应为公平合理的价值。

承包商的月报表

16.2 在分包商已向承包商提交了月报表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月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下一份支付报表中。

当承包商为使雇主支付根据工程师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而颁发的任何证书中到期应支付的金额而向雇主提出诉讼(无论是仲裁或其他形式)时,他应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开具支付证书但尚未付款的所有金额包括进去,且不得损害第19条规定的分包商的权利。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3 在“规定日”之后的70天(原文为 35天,接fidic来函改为 70天――译注)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但以下文规定为条件),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承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按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扣除保留金直至该保留金的数额达到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a)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可能有权另外获得的金额的总和,在扣除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项之后,少于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如有时),

(b)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按主合同申请的任何其他金额,在扣除保留金与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其总额不足以使工程师按主合同颁发临时支付证书,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e)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和(或)承包商与雇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c)、(d)或(e)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雇主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

如果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本款(a)段和(b)段关于支付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承包商按主合同规定向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分包商报表中的款项。对于任何此类款项,承包商应在收到含有此类款额的付款14天后支付给分包商。

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或如果根据本款(d)段扣发或缓发其付款,则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天内发出),应按雇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将此笔到期未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始终规定,如果承包商在上述款额到期应付之日前的7天内未收到索取利息的通知,承包商应按上述利率,从收到索取利息通知之日算起将该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承包商还应将他从雇主处实际得到的、由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如果分包合同要求时)并经承包商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保留金的支付

16.4 在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35天内,承包商应将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分包商;或当主包工程的某些区段或部分完工时,在工程师颁发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后35天内,承包商应将其根据分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相应价值而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的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

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作为发还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任何付款的7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另一半或剩余比例。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5 在分包商最终履行了第14条规定的其义务后84天内,或承包商已接主合同偿还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并且自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其最终申述报表起的35天期满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及分包合同规定的上述款项的任何增减额,或分包合同另外应付的有关款额,但须扣除分包商已收到的部分款额。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16.6 除非分包商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向承包商发出了有关由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和事件的索赔通知,否则,承包商对上述事宜和事件不向分包商承担责任。

主合同的终止

对分包商应用的终止

17.1 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之前,无论由于任何原因,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则承包商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立即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在遵守第12条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在接到通知时应尽快将其职员、工人和分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

终止后的付款

17.2 如果对分包商的雇用如上所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商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但第17.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在分包 合同终止 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如果没有此类费用和价格,则支付公平合理的款额;

(b)由分包商恰当带到并留在现场上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以及在考虑到为已实施的工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情况下,从现场上撤离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分包商的设备基地的费用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的合理部分;

(c)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及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分包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遣返费;

以及

(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的任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指定的其他地方。

此处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分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17.3 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止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但承包商和分包商据此享有的权利应视为与分包商以此违约形式而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第18.1款通知终止分包合同后而决定接受上述分包商的拒绝行为的情况一样。

分包商的违约

分包合同的终止

18.1 如果

(a)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 债务 ,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 债权人 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分包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 清算 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分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如果分包商已违反了第2.4款;或者其货物被扣押,

(b)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合同有效,

(c)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7.1款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d)在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e)分包商无视承包商的事先书面 警告 ,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

(f)分包商已违反第2.5款,

(g)在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商认为适当,他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2 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及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分包商已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上述条款发出终止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为。

承包商的权力

18.3 承包商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分包商手中接过该项分包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分包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下,承包商可从分包商处收回其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或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

争端的解决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1 如果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应设法在仲裁开始之前的56天内友好地解决争端。该项通知应说明此类通知是按照本条发出的。在发出该项通知后56天内尚未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在分包工程竣工前或后,均可开始仲裁。规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19.2 无论是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主合同有效或终止主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主合同或主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承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且此类争端的仲裁按主合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则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要求其提供承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

通知和指示

发出通知和指示

20.1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给分包商的所有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主要营业地点(视情况而定),也可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此类地址。

地址的更改

20.2 任何一方均可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的地址更改为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1 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应对分包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后续的法规

21.2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在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国家的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变更,或上述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发生了除第21.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货币及汇率

货币限制

22.1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和(或)货币汇出限制,则承包商应赔偿分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此类损失或损害的补偿幅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补偿给承包商的相同,但不能超出。此时,分包商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用的补救方法不应受到影响。

汇率

22.2 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当地货币)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第二部分附注

正如本文件前言中所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某些条款即第1.1款中的(a)(i)、(a)(ii)和(a)(iv)、(b)(i)及(e)(ii)各段,第2.3、6.1、15.1及15.2诸款,都必须在第二部分中包括附加措词,以使分包合同条件完整。其他条款可能需要附加措词对第一部分予以补充。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

定义 1.1

(a)(i)雇主为(填入名称);

(a)(ii)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a)(iv)工程师为(填入名称);

(b)(i)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由下列合同文件组成(填入主合同的具体文件);

(e)(ii)分包工程为[填入说明,其中包括涉及使用暂 定金 额(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提供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以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备(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的设计和规范的任何事宜,如果适用的话]。

如果进一步的定义是必不可少的,则应增列于本款中。

第2条

履约保证

2.2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二部分第6、7和8页上给出了履约保证的两种范例格式。范例格式的措词必须改写,以适合分包合同,并可能必须予以更改以遵循分包合同适用的法律。该法律可能要求这两种格式进行盖章签署。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 分包商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应为(填入数字)天。

第3条

语言

3.1 如果用以编写分包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与编写主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不相同,对这种情况应说明如下:

这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如有必要,上句可改为

这几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并且在此处加上:

主导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适用的法律

3.2 如果分包合同的法律与适用于主合同并据此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和州的法律不相同,则应说明如下:

该法律为在(填入国家名称)现行的法律。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 如果没有订立分包合同协议书,则分包合同文件应在此列出。如果决定改变本分包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规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该次序应在此处列出;如果决定分包合同文件不包含优先次序;则本款可更改如下:

范例

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是当出现含糊不清或歧义时,其优先次序应由法律决定。

第4条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 如果要求分包商提供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涉及使用任何暂定金额时。则有必要增加条款。

范例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未能提供所商定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以及免于承担由此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开支。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 如果由于分包商无权获得延长其竣工时间的情况致使分包商延误分包工程的实施,这通常属于违反分包合同。如果由于此类违约,承包商应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则根据本款,分包商有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这些费用。

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对分包商在本款中的责任限额达成协议。

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在分包合同中,用某一特殊条款来规定损害赔偿费的负担,以此作为根据分包合同将立合同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转移到分包商身上的替代方法。为此,在下面的第7.4款中给出一个范例条款。如果该范例被采纳,建议将第4.4款中的第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人“除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

第5条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供分包商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第6条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 分包商遵守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为(填入工作时间)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如果承包商有义务给予分包商对现场任何部分的专有控制权,在此应作说明。

第7条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如果分包工程的不同区段有不同的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则应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如果合同双方希望规定,当分包商误期时,根据分包合同应由分包商负担损害赔偿费,则应增加一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误期损害赔偿费

7.4 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第7.1款规定的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完工,或未能在第7.1款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完成其中任何区段(如果适用),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额(该金额是分包商为这种过失应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自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起至分包工程或相应区段(如适用)完工,颁发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违约赔偿费,而不是作为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不超过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规定限额。在不排斥其他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商可以到期支付给分包商的其他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项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分包商完成该分包工程的义务,也不应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

如果使用该条款,如同前面第4.4款所述,建议将第4.4款中的第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入“除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

分包工程和(或)其中任何区段(如适用)每天的损害赔偿费金额和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均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第12条

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就承包商是否在分包商设备的结关和再出关方面给予分包商协助,以及就协助的范围问题达成协议。

第14条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1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维护分包工程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义务应在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之后立即中止,而无须考虑主包工程或由分包工程组成的主包工程的一个区段或几个区段,一部分或几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的时间。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2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修补分包工程中缺陷的义务的结束时间早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或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第15条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1 分包商为风险的投保(或办理的保险)为(填人说明,包括金额和收益人名称)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2 承包商的保险单为(填入说明)

第 16条

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应增加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对指定的分包商的直接付款

16.7 在不违反主合同条件第59.5款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分包商有权根据工程师所开出的证书,直接从雇主处得到分包合同中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分包商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

第 19条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1 第19.1款假设承包商和分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并希望采用国际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但这不是解决争端必须采用的方法。例如,如果发生提交成功的报价书的分包商与承包商来自同一个国家,他们可能愿意依靠自己国家的法院和法庭(尽管承包商可能曾愿意根据主合同,按红皮书第67条所规定的那样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商定对第二部分作适当修改。在某些情况下,在任何一方可对分包合同的某一争端提出开始仲裁之前,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比56天更长的一个期限,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在任何一方按分包合同提出仲裁之前,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一部分第67条规定,完成争端解决的程序(首先应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例如,以一方根据第19.1款发出通知之日起210天作为第67.1款和第67.2款中规定的各时间段的总和(即84天为供工程师作决定的时间,加上70天供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性通知书的时间,再加上56天供试图达成友好解决争端的时间)。这是根据上述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67.3款,在仲裁开始之前必须经历的时间。

当考虑需要在本条款中增加有关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使用的语言的规定,或由于决定用以解决争端的程序不是国际商会(icc)的程序,而需对本条款修改时,合同双方可参阅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第二部分第67条中范例条文。

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

19.2 对于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承包商和分包商可能希望商定一个多方仲裁的程序(即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各为一方的仲裁)。但是,与本分包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现行版本并没有规定雇主必须同意多方仲裁。因此,这还需在单独的条款和文件中规定,该条款和文件与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多方仲裁协议书配套使用。

起草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争端仲裁的任何条款和协议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因此,根据主合同中解决争端的条款起草一个用于解决这些争端的多方仲裁条款,除了考虑其他因素之外,还应考虑以下事宜:

(1)多方仲裁须经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同意(如上所述)。

(2)多方仲裁程序必须与主合同中的仲裁程序相一致。主合同要求根据第67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为仲裁的前提条件。

(3)必须对条款的措词进行检查,以便确定何时分包合同的争端与主合同的争端足够类似而按照主合同提交仲裁。例如,是否能够说下述争端可按主合同提交仲裁?即它是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之引起的且“涉及分包工程”或提出“与分包合同有共同的法律和事实”的争端。

(4)作为一种实际情况,某一方(也许是承包商)可能被授权决定何时检查才能满足要求,即两合同中的争端何时被认为足够相似,以便有理由根据主合同一并仲裁。如果某一方没有被授予这种权力,该争端常常由 管辖 法院进行裁定,因而导致长时间的拖延。

(5)应对在上述仲裁程序中允许审理的两个争端所必须采取的方式作出决定(例如通知其他各方)。

(6)应对何时允许共同审理两个争端作出决定,是在任何主合同程序中任命仲裁员之前,还是更早一些?

(7)应对在多方仲裁程序中最多参与方的数目作出决定:

(a)从横向说,与项目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分包商,

以及

(b)从纵向说,三包商、四包商和再向下分包的分包商等。

如果除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之外,任何多方仲裁还包括其他方,参与仲裁程序的所有各方必须同意其他方参加。

(8)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国际仲裁章程能够令人满意地阐述多方仲裁问题(例如,国际商会(icc)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l))。

以上没有提到根据分包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以多方仲裁方式解决主合同争端的可能性,但与上述说明相类似的考虑应适用。

作为多方仲裁的替代方案,合同双方可能希望规定单独的主 合同仲裁 和分包合同仲裁,但可以安排一些或所有的仲裁员都出席两个仲裁程序。

第22条

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涉及暂定金额所支付的外币比例或数额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承包商已要求分包商在报价书中写明使用单一货币,但在支付时使用多种货币,分包商应说明他要求支付的其他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同时,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适用于计算上述支付货币的比例或数额、费率或汇率达成协议。进一步的增加或修改可能是必要的,这取决于主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的内容。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合同名称*:

――――――――――――――――――

致*:

先生们:

1. 在研究了上述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第____号之后,我们,即文未签字人,兹报价以_____的金额,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他金额,按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的要求,实施及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注:所有标有*号的空白处应在颁发报价文件之前填写。)

2.我们承认,本报价书之附录构成我们报价书的一部分。

3.如果我们的报价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收到你们的开工通知后14天内,或可能书面商定的另外期限内开工,并在下列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分包工程。

4.我们同意从规定接收报价书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报价书。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报价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你们接受。

5.在制订和签署一份正式的分包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报价书连同你们发出的中标函,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书或可能收到的任何报价书。

于19__年__月__日,

代表______并被正式授权,以_______的职务为本报价书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

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条款

保证金 (如有时)……………… 2.2 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_

颁发开工通知的时间………… 7.1 ________天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________天

所列材料及设备的发票价值

的百分比……………………… 16.1(c) 百分之_______

保留金百分比………………… 16 3 百分之_______

报表最低限额………………… 16.3(a) _______________

报价书签字人小签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上面所列需填写之处,在颁发报价书文件之前应予以填写。若需填写天数,为了保持与分包合同条件相一致,希望填写的数是7的倍数。

若在分包合同中包括下列规定,应增加相应的条目:

(a)区段竣工

(b)损害赔偿费

(c)奖金

(d)预付款)

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称为“承包商”)为一方与_____(以下称为“分包商”)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承包商欲让分包商承建一项分包工程即――,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而提交的报价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与理解:

(a)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b)分包商的报价书;

(c)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分包合同规范;

(e)分包合同图纸,以及

(f)分包工程量表。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承包商准备支付给分包商的各项款额,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4.承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额,作为分包商实施和完成本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于上面所书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__在场的情况下,

盖章 在此盖________的正式

(如需要) 盖章并递交

在____在场的情况下,

盖章 由上述_____签字、

(如需要) 印章

【第8篇】土木工程建筑业施工承包合同

2023土木工程建筑业施工承包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广西丰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竞争性谈判中标结果,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工程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实际金额以审计结算价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广西丰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南宁市鲁班路95号南宁信息港5栋1122室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0771-3367889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区支行

账 号: 账号:771900505710909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0000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1 本合同协议书;

1.2 成交通知书;

1.3 竞标函及其附录;

1.4 合同专用条款;

1.5 合同通用条款;

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7 图纸 ;

1.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9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评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开工前7天提供施工工程全套图纸一份

3.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第三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涉及工程造价需要经发包人签认外,行使《通用条款》有关发包人的权力。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按《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5、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6.1.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6.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6.1.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双方协商

6.1.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双方协商

6.1.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

6.1.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7日前

6.1.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①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②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6.1.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年 月 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施工前一周提交单项施工的施工方案

7.1.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日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7.1.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7.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保护,同时费用自理

7.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须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

7.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完工后负责无偿清理所有建筑垃圾,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1.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开工前5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时间内批复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9、工期延误

9.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0.4‰,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延误工期时间从投标时承包人承诺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

10.2 检查达不到合格时无条件返工,修复至合格,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

10.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3.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 。

14、工程量的确认

14.1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4.1.1 承包人按进度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是:承包人每月 日前按进度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

14.1.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是:发包人收到7日内核准,逾期视为已核准。

14.2 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执行广西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为准。

14.3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15.2 发包人根据以下方面承包人应得到的金额计算应支付工程价款:

15.2.1 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

15.2.2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15.2.3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15.3 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6.1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购,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有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1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3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6.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1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8、工程量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18.1 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三天内。

18.2 发包人确认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五天内。

18.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解决办法和时间要求: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约定 。

20、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来的报告及资料后,应尽快进行核实和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支付完。

21、质量保修

21.1 本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

21.2发包人代表签发工程质量保修书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应由发包人代表在最迟的保修期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工程质量保修书。

21.3 在保修期满并对保修内容经验收合格后14天内,发包人出具证明,把结算价3%的保修金(无息)分次付给承包人。

21.4 在质量保修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错误;

(3)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项目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十、争议、违约和索赔

22、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2.1.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2.1.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2.1.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2.1.4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2.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2.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2款执行。

22.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2款执行。

22.2.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的28.1,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发包方认可的产品,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价款的1%处罚。

23、争议

23.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⑴ 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⑵ 调解不成时,直接向 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4、工程分包

24.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25、不可抗力

25.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⑴ (6)级以上的地震;

⑵ (10)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⑶ (暴雨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雨;

⑷ (1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两天的高温天气;

⑸ (1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两天的严寒天气;

⑹ (2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⑺ 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26、保险

26.1 发包人投保内容:

26.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7、担保

27.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7.1.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8、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副本 份(正本 份),发、承包人各执 份,副本 份。

29、补充条款

29.1 所有承包人分包的单项工程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发包人无关。

29.2 本工程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议。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木施工合同(8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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