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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技术合同(15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31 17:24:51 查看人数:96

【导语】进口技术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本文根据受用户欢迎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进口技术合同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5篇进口技术合同范文,希望您能喜欢。

进口技术合同

【第1篇】2020技术进口合同

卖方承诺将由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

第1条合同范围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1.2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3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

第2条价格

2.1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2.2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第3条支付

选择一: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选择二: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三: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_______为止;

第4条技术资料

4.1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2、3、8、9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

4.2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

(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4.3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第5条设计与设计联络

5.1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5.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附件8的规定。买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卖方收到买方的资料后应及时仔细审查并应将资料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缺陷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

5.3在设计联络会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买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第6条陈述与保证

6.1卖方声明和保证卖方是根据____国法律适当成立、有效存在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卖方义务。本合同的签署、提交、履行已经获得授权。

6.2卖方保证已经和/或有义务根据卖方国家法律办理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已经和/或有义务获得关于合同工厂的持续有效的、可执行的所有的出口许可和批准。(或者卖方保证根据卖方国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许可和批准。)

6.3卖方保证卖方是合同设备的合法所有人。任何其他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卖方保证合同工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附件3的规定。

6.5卖方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附件2所列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

6.6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附件3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第7条合同的终止

7.1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进入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解散、停产、歇业,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以下统称为“破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破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构成违约。

7.2在买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7.3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的行使。

第8条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终止后________年内,任何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9.2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10条履约保函

10.1卖方应对其严格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按合同附件14规定的格式向买方提供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全部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

10.2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扣划履约保函。

10.3买方应在出具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书后________内,将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第19条仲裁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第20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21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本合同获得中国主管当局批准(根据法律如果需要);

(3)买方收到履约保函;

(4)买方发出履约资金备妥通知。

21.3本合同用___文书就,一式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

21.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的内容与合同正文规定不一致,合同正文的效力优先。

21.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技术进口合同

卖方承诺将由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

第1条合同范围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1.2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3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

第2条价格

2.1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2.2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第3条支付

选择一: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选择二: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三: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_______为止;

第4条技术资料

4.1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2、3、8、9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

4.2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

(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4.3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第5条设计与设计联络

5.1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5.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附件8的规定。买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卖方收到买方的资料后应及时仔细审查并应将资料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缺陷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

5.3在设计联络会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买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第6条陈述与保证

6.1卖方声明和保证卖方是根据____国法律适当成立、有效存在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卖方义务。本合同的签署、提交、履行已经获得授权。

6.2卖方保证已经和/或有义务根据卖方国家法律办理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已经和/或有义务获得关于合同工厂的持续有效的、可执行的所有的出口许可和批准。(或者卖方保证根据卖方国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许可和批准。)

6.3卖方保证卖方是合同设备的合法所有人。任何其他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卖方保证合同工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附件3的规定。

6.5卖方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附件2所列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

6.6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附件3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第7条合同的终止

7.1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进入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解散、停产、歇业,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以下统称为“破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破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构成违约。

7.2在买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7.3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的行使。

第8条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终止后________年内,任何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9.2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10条履约保函

10.1卖方应对其严格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按合同附件14规定的格式向买方提供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全部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

10.2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扣划履约保函。

10.3买方应在出具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书后________内,将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第19条仲裁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第20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21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本合同获得中国主管当局批准(根据法律如果需要);

(3)买方收到履约保函;

(4)买方发出履约资金备妥通知。

21.3本合同用___文书就,一式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

21.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的内容与合同正文规定不一致,合同正文的效力优先。

21.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技术转让和设备进口合同

2023技术转让和设备进口合同编号:

甲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投资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丁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

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

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

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

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

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人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

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

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

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

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

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

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

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

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

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

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

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

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

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

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的作用

(1)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的责任

(1)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

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

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

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

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合同经四方签章后生效

(2)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3)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附件

附件一:产品的名称规格;

附件二: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

附件三:生产细目表;

附件四:产品质量检验;

附件五:生产产品所需设备品名、规格清单;

附件六:运交设备的验收;

附件七:技术教务计划项目;

附件八: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

(此无正文转签章页)

(签章页)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丙方(签章):丁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4篇】技术进口合同范本

卖方承诺将由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

第1条合同范围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1.2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3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

第2条价格

2.1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2.2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第3条支付

选择一: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选择二: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三: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_______为止;

第4条技术资料

4.1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2、3、8、9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

4.2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

(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4.3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第5条设计与设计联络

5.1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5.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附件8的规定。买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卖方收到买方的资料后应及时仔细审查并应将资料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缺陷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

5.3在设计联络会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买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第6条陈述与保证

6.1卖方声明和保证卖方是根据____国法律适当成立、有效存在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卖方义务。本合同的签署、提交、履行已经获得授权。

6.2卖方保证已经和/或有义务根据卖方国家法律办理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已经和/或有义务获得关于合同工厂的持续有效的、可执行的所有的出口许可和批准。(或者卖方保证根据卖方国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许可和批准。)

6.3卖方保证卖方是合同设备的合法所有人。任何其他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卖方保证合同工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附件3的规定。

6.5卖方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附件2所列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

6.6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附件3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第7条合同的终止

7.1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进入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解散、停产、歇业,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以下统称为“破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破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构成违约。

7.2在买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7.3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的行使。

第8条保密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终止后________年内,任何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9.2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10条履约保函

10.1卖方应对其严格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按合同附件14规定的格式向买方提供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全部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

10.2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扣划履约保函。

10.3买方应在出具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书后内,将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第19条仲裁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第20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21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本合同获得中国主管当局批准(根据法律如果需要);

(3)买方收到履约保函;

(4)买方发出履约资金备妥通知。

21.3本合同用___文书就,一式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

21.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的内容与合同正文规定不一致,合同正文的效力优先。

21.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

地址:

邮编: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合同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付款条件

第五章 合同文件、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方式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第七章 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

第八章 预检和预验

第九章 最终验收、检验和测试

第十章 担保和保证

第十一章 专利、商标和保密

第十二章 质量标准

第十三章 税收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章 联络会议

第十八章 法定地址

设备技术许可证合同

签约日期: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

一方为中国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鉴于转让方拥有制造__________设备的专有技术,并有资格转让上述技术;

鉴于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__________厂使用;__________公司购买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由__________厂进行许可的制造活动;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厂共同而又分别承

担本合同中的义务;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的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厂制造__________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和模块,该模块由要制造的元部件组成,并购买合同设备,使被转让方只在__________厂能制造__________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 定 义

1.1 “辅配件”指大量商用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__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__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1.2 “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1.3 “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_______厂。

1.4 “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 “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 “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 “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______系统的一部分。

1.8 “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规定的_____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 “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 “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融、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注册秘密专

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 “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1.12 “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____厂。

1.13 “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 “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

1.15 “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16 “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1.17 “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1.18 “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 合 同 范 围

2.1 a)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

b)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

c)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2.2 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

2.3 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2.4 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2.5 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2.6 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2.7 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2.8 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的用于合同材料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和标准化。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支付工程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容。被转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制造、委托他人

制造、使用和销售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转让方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2.9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让渡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给予的任何权利。然而,为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方可使用其任何分公司、联营公司和/或附属公司的服务。

第三章 本合同的价格

3.1 被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和提成费,以美元计价。第3.2条款中所列的价格为第一、二、三、四、五阶段的费用。合同设备价格详见附件十二。辅配件的预算性报价见附件一b,仅供参考。实际价格调整应在每次订货前由双方讨

论。

3.2 费用如下:

合同总价__________

技术转让费__________

合同设备价格

测试设备__________

加工设备和工具__________

培训设备__________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__________

技术文件费

设备手册__________

加工资料__________

技术培训费

设备操作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

系统__________

技术支持服务费

设备操作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

a 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价格为c.f.r.(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__机场。

b 技术文件费为c.i.f(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___机场。

c 合同材料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 提成费

在本合同各阶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辅配件除外)价格上提取提成费。五个阶段的提成费分别为:阶段一___;阶段二___;阶段三___;阶段四___;阶段五___。

3.4 模块价格

转让方同意销售模块,使合同工厂能制造固定网络设备。模块价格可修改。新的模块价格应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第四章 付 款 条 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计价。本合同中每个阶段均在该阶段开始日付款。各阶段开始日定义见本合同第17.2条。

4.2 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条款由被转让方付给转让方:

4.2.1 合同设备

被转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合同设备的货物发运通知后,应在预计发运日期前30天内,以全电开的形式通过中国__________银行及__________开具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格式由双方商定,见附件十三,金额以美元计,为该货运总价的百分之一百

(100%),该信用证使中国__________银行负有义务向受益人转让方支付所有款项,有效期截止至双方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签署验收合格证后30天。

被转让方收到货运单据后用信用证付款:

a)转让方发运货物后,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金额的90%。

1)全套清洁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标明“c.f.r.__机场”,并根据本合同第6.3款标明“运费预付”,合同号和运输唛头,并注明通知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外贸运输总公司;

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总价的形式发票六份;

3)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90%的商业发票正本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5)详细包装清单一式六份;

6)原产地证明一式两份。

b)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金额的10%。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9.1条规定签署的验收证明正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2.2 一至五阶段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所有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均以美元电汇,通过中国_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_银行分行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3.2条,一切应由转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所得税应由被转让方预扣并代表转让方向有关税务机构缴纳

,付款收据应立即传真和邮寄给转让方,本章所列费用按下列比例支付:

a.合同生效后30天内,被转让方收到下列单据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1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另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金额为上述费用的15%。阶段一预定

的技术培训课程结束后,本保函即失效。

1)转让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转让方有关当局出具的信函一份,声明不需要出口许可证;

2)金额为上述费用15%的商业发票六份。

b.阶段2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c.阶段3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费。

d.阶段4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e.阶段5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10%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0%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另外,转让方应

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上述费用的10%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阶段五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合格后,本保函即失效。

4.2.3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用总额应不迟于合同设备第一次预计装运前30天,电汇支付。

4.3 提成费由被转让方在一至五阶段签订合同材料购买订单后,不迟于30天向转让方电汇支付。但是,提成费和合同材料费发票单独开具。

4.4 对转让方以c.i.f条件发运的任何货物,被转让方同意,由外国保险公司出具的金额为货运值110%,投保了一切险的自行保险证明应为足够的保险凭证。保险期截止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__机场。

4.5 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购买订单,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被转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其付款条件同本合同第4.2.1规定。但有关合同材料的验收合格证规定见本合同第9.2条。而按第4.2.1.b.2所述,验收合格证参见第9.1条,在此则应参见第9.2

条。

第五章 交 付 方 式

5.1 技术文件

5.1.1 转让方以cif中国__机场向被转让方交付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所有技术文件。

5.1.2 当技术文件到达中国__机场后,该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1.3 __机场在技术文件空运提单上所盖的日期戳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的日期。

5.1.4 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前一星期,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预计启运日期、大概包数、大概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发运日期、空运提单号、包(件)数量和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指定的中国

境内内陆货运公司,并在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单据用dhl或快件寄给被转让方及合同工厂:

a、两份技术文件空运提单

b、两份技术文件装箱单

5.1.5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用英文写就。

5.1.6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检验。

5.1.7 如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文件有丢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转让方在收到被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技术文件重寄或补发给被转让方。

5.1.8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应装在适于长途运输、多次转运,具防潮、防雨保护措施的包装箱内。

5.1.9 每包技术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以醒目的英文印刷体标明以下内容:

a、目的地

b、合同号

c、收货人代号

d、唛头

e、重量(公斤)

f、箱号/件号

5.1.10 每包技术文件中,应有两份装箱单。

5.1.11 附件二中规定的合同材料的技术文件和合同设备的技术文件由转让方分别交付给被转让方。

5.1.12 每阶段预定培训日期前30天,转让方向被转让方发运该阶段的技术文件,一式两份。

5.2 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5.2.1 本合同附件十二中规定的所有合同设备和附件一b中规定的所有合同材料由转让方交付。交付条件为c.f.r机场目的地为中国__机场。

5.2.2 a)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月内,转让方应将初步的装运计划,包括合同号、项号、货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概总体积,装运日期、批次和装运港(机场)等以及尺寸(长、宽、高、体积)一式六份寄给被转让方。如果有超宽或超重的合同设备或易燃

、危险的合同设备,那么还应将超重合同设备的大概重量,易燃、危险合同设备在运输和存放中的特殊要求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一式六份寄给被转让方。

b)不可分割的成套合同设备每套最大重量为__公吨,最大尺寸为_____立方米。不迟于首批设备装运前3个月,转让方应将更改后合同设备的装运计划一式七份提交给被转让方,包括合同号、发运号、项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每件大概毛重、净重、每件的

大概尺寸(长×宽×高)、体积、每批货物的装运港(或机场)、装运预计日期以及重量超过_____公吨和尺寸超过_____立方米的超大超重合同设备的包装草图和装运危险合同设备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各一式七份。

5.2.3 海运(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2.4 根据合同第5.2.1款,转让方在被转让方指定的港口(或机场)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装上被转让方指定的运输工具。转让方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转交给被转让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损失风险、所有权立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2.5 每次装运前,转让方应用电传或传真或电报尽快将下列内容通知被转让方:

a、合同号

b、目的地

c、货物准备就绪日期

d、总体积

e、总毛重

f、总件数

g、装运港(或机场)

h、每件重量超过_____公吨或尺寸超过_____立方米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总的毛重、体积、名称。

同时,转让方用航空信、传真、快件、电传将下列票据交给被转让方,各一式六份。

a、每大件重量超过_____公吨或尺寸超_____立方米后的装运草图。

b、危险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说明,包括名称、特性、特别保护措施和处置办法。

c、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说明。

转让方还应将以上所列单据副本提交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对外*易运输总公司。

5.2.6 转让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完全装上承运工具前四十八小时内,将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尺寸、毛重、发票以及预计到达日期,以电传或电报通知被转让方。发运前,被转让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如因转让方未及时通知,致使货物未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任何

及所有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如系危险品(例如易爆材料),转让方应将其性质及搬运方法电告被转让方和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外贸运输总公司。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6.1 所有待运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都必须包装坚固,适合所选的长途运输方式及多次搬运装卸。为了确保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需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中不同货物的性能和要求,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潮、防锈、防震、防腐蚀。被转让方与转让方承认合

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由精密电子组成,因此,将尽力保证这些货物有防雨、防热、防湿、防震保护。

如被转让方要求提供长途海运用包装及无防护内陆-运输和存放用包装,转让方应提供包装,费用另加。转让方对包装不当负有责任,并对因包装不慎或不当导致的锈损负有责任。

6.2 转让方应在每包散装附件上标上合同号、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主机名、附件名、安装图上附件的位置号及附件号。备件、工具和易损件部件在上述标识基础上,应再标上“备用件”、“工具”和“易损件”字样。

6.3 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包装箱相邻的四个面上,转让方应用印刷标签,以醒目的印刷体英文字标出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唛头

如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则唛头为:_____

c、目的地

d、收货人代号

e、装箱单号

f、毛重/净重(公斤)

g、箱号/件号

h、尺寸(长×宽×高;英寸/厘米)

i、合同设备名称和项号

如果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重量大于等于2公吨,其重心位置和起重位置应以英文标出,并采用国际贸易中*用的适当运输标志和图案标在包装箱两侧,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特点及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要求,应在其包装上醒目地用英文及国际贸易惯例中规定的适当符号和示意图,标上“小心轻放”、“箭头朝上”、“保持干燥”等字样。

6.4 无包装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应用金属标牌标出上述内容。对装在甲板上运输的大件货物,应提供充分的支撑和防震缓冲措施。

6.5 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箱内,应装有以下单据:

a、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两份

质量证书样本:

_____公司在此保证并证明:

此中所含的_____产品皆为新产品;且上述产品符合所公布的技术指标。

b、详细装箱单一式两份

c、对必须进行组装的合同设备和部件,应有两份详细的组装图。

6.6 每件合同材料的包装箱上应附详细装箱单两份,质量证明两份。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7.1 转让方应派遣熟练、健康和有能力的人员去合同工厂根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在中国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内容和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三。转让方声明,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足够用来培训被转让技术人员制造合同产品。

7.2 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的方便及在华的工作方便。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待遇见本合同附件三。

7.3 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支持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7.4 被转让方有权派遣其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去转让方相关工厂培训。培训的人数、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7.5 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培训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方便和培训条件。培训人员在转让方国家待遇详见合同附件四。

第八章 初步检验和初步验收

8.1 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中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检验按以下规定实施。

8.2 对所有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提供保证声明书。合同材料的保证见本合同第十章。

8.3 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或相关阶段开始后三个月内,转让方应通知被转让方相关阶段检验和测试设备的初步计划,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转让方检验和测试的确切日期。被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_人,为期__天,去转让方工厂观看对主要合同材料的检验和测试,了解设备的包装

情况。但上述检验不应严重影响正常生产。

如发现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发现包装不当,被转让方人员有权表明意见。转让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设备质量。

被转让方人员不应会签任何质量证书。被转让方人员参与质量检验,这既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方的担保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被转让方对其的检验工作。

8.4 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抵达目的港或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应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包装、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尽可能地对技术规格目测初检。

检验后,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明,该证明应作为检验证据。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被转让方应提前4周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地点。转让方检验人员应在预定检验日期前到达上述地点。

如果因转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派遣其技术人员去上述地点,则由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检验证据。

8.5 在对合同设备或合同材料的初步检验中,若发现有任何损坏、数量短缺、规格错误,证实皆系转让方疏忽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在检验后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转让方提出索赔。转让方收到附证明的索赔书后,应立即免费维修或替换损坏或短缺的合同设备

和合同材料。

第九章 最终验收检验测试

9.1 技术文件和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

9.1.1 为证明根据本合同附件二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证明转让方许可的合同材料是能组装、测试的,转让方应自费派遣其技术人员去合同工厂参加相应阶段合同设备的验收测试。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也应参加这些验收测试。

9.1.2 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完成验收测试。

9.1.3 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

9.1.4 若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双方应共同分析验收测试失败的原因,澄清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

a)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转让方负责,则转让方应在第一次验收测试后4周内,再派其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验收测试,并承担其在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被转让方负责,则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其在华的食宿费用和当地交通费。

第二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

a)若因转让方的责任,第二次验收测试时,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转让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并在第二次验收测试后六周内,再派其技术人员进行第三次验收测试,并承担其在第三次验收测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若第二次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被转让方,则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三次验收测试期间他们在华的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

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每方各执两份。

9.1.5 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并继续验收测试。若二个月后,还达不到验收标准,转让方将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质量和性能标准的新设备。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应在合同工厂座谈讨论

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

9.2 合同材料的最终验收

9.2.1 合同材料每次运抵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检验。

9.2.2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9.2.3 被转让方应提前两周用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现场。如到了检验日期转让方未能派其人员去现场,由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

9.2.4 检验后,如确定合同材料的数量或质量与订单不符,转让方应在检验后20个工作日内接到数量短缺或不符货运要求的书面通知。转让方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或合理时间内尽快根据情况,发运短少部分的合同材料或符合要求的合同材料。

9.2.5 (i)检验顺利完成后或(ii)缺陷部分改正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证。

9.2.6 本第九章不包括运输时及运输后出现的损坏,其补救责任在被转让方。如被转让方要求,转让方应提供合理的帮助。

9.3 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

将每阶段首批发运的合同材料组装成首批合同产品,按照技术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指标,用合同设备对该首批合同产品进行测试。如该首批合同产品测试工作圆满完成,即意味着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整机经测试符合全部技术指标,测试工作胜利完成,即可认为完成了合同产品的验收

测试义务。

第十章 担保和保证

10.1 转让方保证按本合同向被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用品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为当时的技术,适于制造合同产品;保证在本合同期间将免费向被转让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

10.2 若被转让方发现转让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验收不合格,转让方应在收到被转让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向被转让方免费发送所要求的合格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改正了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这应为被

转让方唯一的补救措施。

10.3 各阶段合同设备验收测试胜利完成后,今后成功制造合同产品责任即成为被转让方的责任。但是如双方认为完全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模块有缺陷,或文件有缺陷致使合同设备不符质量标准,转让方应纠正完全由转让方导致的任何缺陷。转让方承认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的所有

专有模块中,证实完全因转让方原因致使模块有缺陷的故障率不超过5%。

10.4 如完全因转让方能控制的因素致使转让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日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则转让方应为延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费率如下:

第一至第四周,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0.5%。

自第五周起,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1%。

上述总罚金不应超过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5%。迟交天数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

10.5 转让方按本合同第10.4款的规定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并不因此即免除转让方继续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的义务。根据此条款缴付罚金是转让方迟交货物,被转让方因而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

10.6 如果一定阶段用的转让方的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延期交付六个月以上,完全是因转让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该情况下,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退回被转让方为该阶段所付的全部费用,并加付5%的年息。在这种情况下,按本条款选择赔

偿即为被转让方的唯一补救措施。

10.7 合同设备保证

合同设备保证见本合同附件八。

10.8 软件保证

软件保证和软件维护向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转让方软件许可证也一并提供。

被转让方同意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应以最终用户执行上述软件许可证为前提。

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必要和适当的测试软件,用以制造符合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标的合同产品。转让方对合同设备软件更改或更新,如双方认为此更改或更新为被转让方生产合同产品所需,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

10.9 转让方将全部非_____生产的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原制造商保证书转给被转让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保证期应由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制造商确定。被转让方应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维修办事处获得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保证和/或维修服务。保证期过后

,被转让方应负责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办事处取得联系,获得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材料的服务和/或维护支持。

所有与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一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均以照“原样”为基础提供,无保证。

第十一章 专利、商标和保密

11.1 转让方保证他对根据本合同提供给被转让方的全部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许可被转让方。对向被转让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声称:本合同中_____提供的设备侵犯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利,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辩

护。如果(1)被转让方立即书面通知转让方索赔要求;(2)未经转让方同意,被转让方不派律师出庭;(3)由转让方完全控制辩护及与该索赔要求有关的全部谈判;(4)被转让方为转让方辩护提供合理的资料和帮助,那么法庭最终裁决被转让方因此将偿付的理赔费和/或损失清偿

费,由转让方付清。如果诉讼结果为禁止使用或销售_____提供的设备,不向被转让方另行收费,则由_____选择,或者为被转让方获取使用_____提供的设备的权利或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或者以相同的未侵犯专利的材料替换;或者接受对_____提供的设备的退货,并

对退回的设备,向被转让方退还原购货款价。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侵犯专利或有侵犯专利嫌疑而引起的意外或间接损失,被转让方不负有责任。

11.2 被转让方同意对转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密10年。如果上述专有技术或技术文件的部分或全部由转让方或任何第三方公布于众,(前提为上述解密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那么被转让方不再受保密义务中对已泄密事项的约束。经转让方事先同

意被转让方可因部件国产化需要,只将转让方技术文件的该部分内容泄密。但在转让方对此泄密授权前,为保证对其专有资料的保护,转让方可要求其采取某些保护措施。

11.3 对被转让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的专有技术、技术及生产有关的注有需保密的资料,转让方应予以保密,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起10年。

11.4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被转让方无权使用附件七规定的转让方的商标或商品名称(或任何易混淆的相似商标或商品名称)。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双方应真诚协谈,从而决定转让方是否向被转让方销售合同模块及其组件或部件。

11.5 a)被转让方承认“__________”及其相应的中文名称是转让方及其使用“__________”或相应中文名称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商品名称的主要特征;承认“__________”标志,“__________”和相应中文名或任何英语或汉语的派

生词都是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制造的产品的重要商标,是与该产品配套服务的重要商标。

b)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权利使用本合同附件七(“转让方的商标”)所列的转让方的商标。转让方的商标只许可用于被转让方在合同工厂制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转让方发明的标志,这并不意味着将标志的拥有权或正当利润转让给了被转让方。

c)除非由本合同授权或由转让方另行书面授权,否则被转让方无权在任何产品上、广告上或在销售或促销中使用任何转让方发明的商标。

11.6 除非有关法律要求,否则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7 转让方不将其专利或版权的许可证或权利授于被转让方。但是转让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专利或版权,不向被转让方提出质疑,这只限于该质疑会妨碍被转让方使用本合同给予的权利。被转让方承认任何时候专有技术均系转让方财产。

11.8 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则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9 被转让方同意将许可的商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销售的合同产品上使用。(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销售的合同产品不应含转让方的商标和/或商品名称。)

第十二章 质 量 标 准

12.1 被转让方根据转让方所定,提供充分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工艺规程,用以制造合同材料、存放模块、备用件和其他元器件;用以测试合同材料成品、保证性能和提供其他服务。

12.2 被转让方同意由被转让方实施的任何所许可的活动和被转让方使用转让方商标销售的合同产品,应与转让方实施的合同活动以及转让方制造的与合同产品相应的产品,质量相同、工艺相等。所有许可活动的实施应按附件二所列文件中所述的标准及本合同中转让方提供的专有

资料和技术支持。活动的质量、工艺和性能标准应与转让方所进行的类似活动至少一样。为判断被转让方是否遵照并坚持本文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一切合理时间检查合同工厂、合同材料以及所许可的活动开展的方法。经转让方要求,被转让方应及时将其有关工作具代表性的样本提供给转让

方,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12.3 被转让方应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制定并保持一质量保证常规计划。该质量保证计划应经双方同意,不迟于合同鉴定后120天实施。被转让方应作缺损记录,将每季度缺损记录报送转让方。

12.4 任何时候,如转让方确定在被转让方销售的合同产品上被转让方的工作未能达到转让方要求的质量、工艺和性能标准(见技术文件),转让方可将此认定书面通知被转让方,被转让方同意立即改正缺陷。如被转让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改正该缺陷,被转让方应

暂停发运此有缺陷的合同产品,双方共同真诚讨论改正该缺陷的方法。如被转让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60天内未能改正缺陷,则转让方可暂停本合同给予的商标权,和/或可暂停所有许可的活动。

12.5 被转让方和转让方发现合同产品有缺陷,在该有缺陷的合同产品上,被转让方对转让方商标的使用权,应立即自动暂停。

12.6 被转让方对专用资料或合同材料作任何改变或改进,这只可在双方同意下进行。

12.7 对被转让方提供的任何辅助设备,被转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该设备手册、技术文件并提供识别用于合同材料的该元件、材料清单,以便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共同确定该元部件是否符合转让方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被转让方将向转让方提供合格的测试结果,证明该元部件符合质

量和性能指标。如果转让方有书面要求,被转让方应自费提供给转让方该元部件样品,供审批。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在转让方收到合格测试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被转让方的报批报告;在逐项商讨后决定的合理时间内,对被转让方报批的样品给予答复。如收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

表示该元部件不符合转让方的质量和性能指标,则被转让方不能使用该元部件。

12.8 为保证合同材料具有满意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模块,本合同中被转让方特许生产的模块除外,且被转让方无权以其它材料代替任何模块。被转让方同意只将上述模块用于合同材料,以及用于推进许可的活动。

第十三章 税 收

13.1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根据有效的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转让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被转让方支付。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由中国政府根据“_____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就所得税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向转让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转让方支付。上述协议中包含的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向转让方征收

的预扣税款应从本合同第4.2条规定的每次付款中扣除,且应由被转让方代表转让方向中国有关税务机构缴纳。如果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减免全部或部分税款的文件证明,则被转让方应按有关税务机构的要求,扣除调整后的金额。被转让方应在缴纳上述税后,向转让方

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机构出具的税收收据原件一份。

13.3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征收的一切税费应由转让方支付。

第十四章 不 可 抗 力

14.1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但不只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签约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本合同的执行期应相应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事故所耽误的时间。

14.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挂号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若有的话)递交给另一方确认。不可抗力事故一旦排除或消失,责任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挂号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发出航空挂号信,确认

不可抗力事故的消除。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所面临的问题。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15.1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90天内,双方还不能解决此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仲裁。

15.2 若通过上述友好协商双方仍解决不了争议,则应将该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商会仲裁院,由该仲裁院根据其仲裁程序,最终裁决。

15.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15.4 除非由仲裁小组裁决,否则,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5.5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提交仲裁的那部分合同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各方保证均有合法的权力产生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必要,双方应向本国政府申请批准本合同,以中国和__政府中最后一方必需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本合同签字后90天内获得所必需的批准,并

用电传或电挂通知对方,用信件确认已经获得所有必须的批准。

16.2 如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6.3 本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后除非双方同意续订,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16.4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6.5 本合同为___文本,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的任何译文无法律效力。

16.6 本合同由第一章至第十七章,附件一至附件十三组成,本合同附件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条件和条款与附件的文字发生矛盾,应以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文字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被转让方保证本合同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下有效。

16.7 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书面修正案后生效,该修正案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8 执行本合同期间,双方所有通讯应以_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6.9 任何情况下,转让方或被转让方均不对意外、或间接损失负有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另一方丧失利润或收益、资本费用、替代产品费用、设施或服务费用、停工费用。

16.10 本合同双方同意真诚执行合同,遵从一切适用的法律。任何一方若偏离此良好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本合同在合同期末前终止,所有技术文件应退还给转让方,且专有资料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密10年。

第十七章 联 络 会 议

17.1 为顺利实施合同,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应召开联络会议。

17.2 联络会议期间确定的每个新阶段的起始日期一到,如双方同意,即开始合同的下一阶段。被转让方和转让方对合同产品验收后,且被转让方又达到了附件三中规定的阶段实际生产产量,并能同时保持附件二所列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被转让方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如到了

联络会议期间确定的时间,被转让方没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应推迟该阶段起始日期,并对照新的起始日期,重新安排付费时间。

17.3 联络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身份规定如下:

(1)第一次联络会议

日期:合同生效日起__天内

期限: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名

目的:a.项目范围检查

b.考察场地

(2)第二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二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被转让方人员__名,合同工厂人员__名

目的:a.考察工厂

b.深化项目

c.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3)第三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三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名

目的:a.考察场地

b.深化项目

c.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4)第四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四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被转让方人员__名,合同工厂人员__名

目的:a.技术讨论

b.深化项目

c.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5)第五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五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名

目的:a.考察场地

b.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章 法 定 地 址

18.1 转让方:

名称: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18.2 被转让方:

名称: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合同工厂:

名称: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18.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和附件构成了双方就此合同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了先前所有的讨论、协议和陈述,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不论转让方与被转让方执行与否。

__________公司

(签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

(签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厂

(签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第6篇】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书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______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 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 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 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 apl的责任

(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签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中方: (签字)

投资人: (签字)

apl: (签字)

【第7篇】技术进口合同通用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具体地点]由以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实体形式],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主要营业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作为一方,与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一家依据__________(国家)法律组建并存在的[实体形式],其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注册地官方语言表述),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主要营业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作为另一方。

鉴于:

卖方长期从事_______________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和销售,具有________的设计、工程、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投料试生产、运行、维修等方面的丰富经验

卖方在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和检验等方面拥有或有权授予成熟、有价值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中国专利号:_______________)

买方希望购买本合同项下全部的设备和服务,包括合同设备、工程及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并为取得利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使用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权利,承诺按照合同条件履行卖方的全部义务

卖方就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已经或将获得任何及全部许可

卖方承诺将由________________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被授权负责并代表任何及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或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卖方为联合体的项目)。

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

第1条 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验收”是指合同工厂在性能考核中达到附件3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接受合同工厂。

1.2“买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称为买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3“买方银行”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4“投料试生产”是指为进行合同工厂的性能考核,对合同工厂接通公用工程及投入原料进行的初始生产和调试。详见附件10。

1.5'合同货币”是指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即__________。

1.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由卖方提供的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附件1和附件3),包括为确保合同工厂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工厂中的部件。

1.7“合同工厂”是指由合同供应范围内的合同设备.被许可使用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组成的工厂,其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见附件3的规定。

1.8“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7。

1.9“合同产品”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的产品,其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10“天”是指格利高里日历的一个日历日。

1.11“目的地机场”是指中国______________机场。

1.12“安装”是指将合同设备按设计要求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和公用工程的连接。详见附件10。

1.13“合同生效日”是指合同第21.1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成就日期。

1.14“检验当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

1.15“工作现场”是指合同工厂座落的地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的______工厂。

1.16“专有技术”指卖方开发并拥有或合法取得.且传授给买方的与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技术知识、数据、指数、图纸、设计和其他技术信息该专有技术在本合同生效日前不为公众及买方所知,并且卖方对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1.17“性能考核”是指根据附件10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工厂和合同产品是否达到附件3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8“装运港”是指[国家]________港。

1.19“卸货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________港。

1.20“专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卖方的专利,该专利为卖方所拥有或有权许可,专利号、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副本见附件2。

1.21“卖方”是指上文首部被称为卖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22“卖方银行”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现场代表”是指合同双方各自任命的代表,在工作现场负责与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24“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工厂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技术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3.8.9。

1.25“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工作现场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以及培训等。详见附件4。

1.26“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给予买方的培训。详见附件5的规定。

1.27“试运行”是指为验证合同设备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系统设备分别进行的运转和测试。详见附件10。

1.28“保证期”是指合同第11.9条及附件3所规定的期限(包括该期限的任何延长或重新计算)内,卖方保证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详见附件3。

第2条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详见附件1.2.4.5.8.9。

2.2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2.3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____________(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内容及专利证书副本详见附件2,适用专利许可的情况。)

许可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年,许可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得禁止买方继续使用专利和/或专有技术。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在许可期限内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并承担有关的维持费用。(仅适用专利许可的情况)

2.4卖方负责合同工厂的设计工作。内容详见附件8。

2.5卖方应按照附件2.3.8.9的规定向买方提交技术资料。

2.6卖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内容详见附件4。

2.7卖方应在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车间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合同工厂类似的其他工厂提供技术培训。内容详见附件5的规定。

2.8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合同工厂验收后_____年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发生合同项下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则卖方应在实际停止生产前通知买方,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以优惠价格提供合同工厂正常运行至本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止所需的全部备件。或

以合理价格提供制造停产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件以满足合同工厂在本款规定期限内正常运行的需要。

第3条 价格

3.1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

3.2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合同设备价格:

a.设备价格

b.备件价格

c.材料价格

d.保险费和运费

3.2.2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

3.2.3技术资料费:

a.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费

b.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有关的技术资料费

3.2.4技术服务费:

a.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

b.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

3.2.5技术培训费:

a.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费

b.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培训费

工程设计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费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计费

3.3合同第3.1条规定的全部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

3.4上述技术服务费是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服务的封顶价格。如果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预计的服务,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服务增加,买方将按照附件4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数额向卖方支付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多于预计的服务,买方将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

3.5上述技术培训费是履行本合同所有技术培训的预计价格,如果卖方实际提供

的技术培训少于预计的培训,买方将按照附件5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数额向卖方支付。

3.6合同第3.2.1条所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为按照班轮条件运抵卸货港且包括卸货费在内的cif价格。合同第3.2.3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价格为根据本合同第7.3条交货的价格。

3.7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表详见附件7。

第4条 支付

4.1合同项下买方对卖方的支付应通过买方银行和卖方银行以合同货币进行。

4.2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一:

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选择二:

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三:

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_______为止

选择四:

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以不可撤销的保函方式支付,其格式见附件12的规定。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以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到_______为止。

4.2.1预付款

在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天之内,买方应当将合同第3.2.1.3.2.2,3.2.3及3.2.6条规定的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_%),即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支付给卖方:

a.卖方或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卖方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声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b.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大写_________)的不可撤销预付款担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保函格式见附件11

c.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注明应付金额及其中相应的许可费.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中国境内设计费和中国境外设计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f.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许可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中国境内设计费.中国境外设计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4.2.2许可费.技术资料费及设计费的支付

4.2.2.1合同第3.2.2,3.2.3及3.2.6条所规定的许可费.技术资料费和设计费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在卖方交付了基础设计文件包并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卖方:

a.注明“运费已付”的空运提单或有关基础设计文件包的专递/快递机构的收据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b.注明应付金额及其中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中国境内设计费及中国境外设计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d.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许可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中国境内设计费.中国境外设计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e._______________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的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或卖方出具的证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二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按照中国法律要求如果需要)

4.2.2.2合同第3.2.2,3.2.3及3.2.6条所规定的许可费.技术资料费和设计费的百分之___(___%),即_______(_______),在卖方交付了详细设计文件包并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卖方:

a.注明“运费已付”的空运提单或有关详细设计文件包的专递/快递机构的收据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b.注明应付金额及其中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中国境内设计费.及中国境外设计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d.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许可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中国境内设计费.中国境外设计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e._______________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的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或卖方出具的证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二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按照中国有关当局要求如果需要)

合同设备价款的支付

合同第3.2.1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__%),即_______(大写_______),应当由买方在每次装运后并且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按比例支付给卖方:

a.□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_____并注明“运费已付”的全套海运提单(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_____并注明“运费已付”的海运提单二份正本和三份副本(适用于近洋运输需另行航寄一份海运提单正本的情况)

b.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投保甲板险,投保金额为合同设备cif发票价值百分之一百一十并注明可以在中国以合同货币理赔且不含免赔条款的海运保险单二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c.注明所交付合同设备cif价值,应付金额及分项价格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d.注明装运重量.相应货物的发票号码和日期的装箱明细单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

e.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

f.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g.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

h.表明载货船只已得到买方认可的传真一份

i.货物发出后,即刻通知买方的传真一份。

j._______________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或卖方出具的证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按照中国法律要求如果需要)

k.中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副本二份。(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需要)

l.合同第5.13条规定的近洋运输单证文件投递凭证复印件及卖方出具的已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向买方寄交该单证文件的声明各一份。(适用于近洋运输的情况)

4.2.4合同工厂验收后的付款

合同第3.2.1.3.2.2.3.2.3及3.2.6条规定的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即_______(大写________),应当由买方在工厂验收后并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天内支付给卖方:

a.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或由买方签署的免于验收证书一份

b.注明应付金额及其中相应的许可费.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中国境内设计费及中国境外设计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d.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许可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中国境内设计费.中国境外设计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4.2.5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的付款

合同第3.2.1.3.2.2.3.2.3及3.2.6条规定的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应当由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卖方:

a.□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一份

□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期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详见附件13(适用提供质保期保函的情况)

b.注明应付金额及其中相应的许可费.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境内设计费和境外设计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两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d.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许可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中国境内设计费.境外设计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4.2.6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合同第3.2.4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应当在卖方的第一批技术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每隔_______月支付一次,并且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____天内支付给卖方:

a.注明根据考勤表应付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应付金额,及其中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由双方现场代表签署的考勤表一式二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d.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不予征税的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4.2.7技术培训费的支付

4.2.7.1合同第3.2.5条所规定的技术培训费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在第一次技术培训开始前______天并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由买方在____天内按比例支付给卖方:

a.双方代表签署的第一次技术培训将于证明签署之日起_____天内开始的证明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b.注明应付金额及其中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培训费及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d.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有关的技术培训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培训费出具的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4.2.7.2合同第3.2.5条所规定的技术培训费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在最后一次技术培训结束后并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_____天,由买方在____天内按比例支付给卖方:

a.双方代表签署的合同项下全部技术培训完成的证明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b.注明应付金额及其中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培训费.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费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即期.远期付款的非议付信用证和电汇付款的情况不适用)

d.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与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使用许可有关的技术培训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培训费出具的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

4.3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交4.2.3中规定的文件,由此在卸货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滞期费及滞箱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4.4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税费.保险费.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4.5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而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

第5条 合同设备的交货和保险

5.1合同设备净重大约为____公吨,总毛重大约为___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____立方米。

5.2卖方应于合同生效日后第_____月到第_____月分_____批将合同设备交付完毕。

5.3装运港

5.4卸货港

5.5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月内,卖方应按附件6所规定的交货计划,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

初步交货计划应包括合同号.分项号.合同设备的名称和类型.大约总重量.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总体积.交货时间.装运港.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及其国际危规号(根据《国际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超大和/或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和/或易燃品在运输.储存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最大重量不超过二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12米长.2.7米宽.3米高。对于超过此限度的合同设备,卖方应在基础设计审查会上向买方提交上述设备的草图一式六份供双方讨论。买方应于设计审查会后____天内用传真方式予以确认。为便于内陆运输,凡超过四十公吨的设备的制造均需事先得到买方的确认。

初步交货计划应在基础设计审查会上由双方当事人讨论并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基础。

5.6合同生效日后_____月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其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合同设备分项号.规格.类型.数量.危规号(根据《国际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每台合同设备的大约毛重.净重.单价/总价.尺寸(长.宽.高).每件货物的大约体积.装运港和预计的装运日以及超大.超重设备的包装草图。

5.7如果任何合同设备中包含危险品和/或易燃品,卖方还应在上述最终交货计划中提供关于前述货物的英文说明一式六份,内容包括:货物名称.特性.特殊保护方法和意外事件的处理方法。卖方还应指示船公司在提单中注明装有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木箱或集装箱的号码。

5.8如有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卖方应在上述最终交货计划中提供英文说明一式六份,说明在内陆运输和储存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5.9只要可能,每件合同设备应整套装运。安装该设备所使用的专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如果经同意将合同设备装在甲板上,卖方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5.10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_____天,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毛重/总包数

(5)装运港名称

(6)每件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尺寸超过12×2.7×3立方米的货物的名称.总毛重和尺寸

(8)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根据《国际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六份副本: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分项号.合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位重量.单件体积/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包装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运港

(2)每件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货物的外包装草图

(3)有关装运的任何易燃品和/或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

(4)有关合同设备在储存和运输中特殊注意事项的说明。

卖方应将上述文件的另一份副本航寄买方指定的运输代理,作为安排合同设备的内陆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卖方有义务租船订舱并可以在下列清单中选择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上述船公司的船只不能满足合同项下的运输要求,卖方可以从享有良好信誉的船公司租用船龄不超过十五年并且具有良好载货记录的船只,租用船只的国籍或悬挂的旗帜应为双方当事人国家的政府所接受。如果租用船只的船龄超过十五年,卖方应投保老龄险并承担保险费。

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天,卖方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包括拟租用船只的名称.船龄.国籍.注册地.船东.船公司.航线.预计启航时间以及预计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以得到买方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____天内没有给予书面意见或反对,卖方关于租用船只的建议被视为已被买方接受。

5.12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甲板运输”或“转船运输”。

5.13为方便合同设备的接收和内陆运输,在货物装船完毕后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实际装运的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船名.完成装运日期或启航日期以及船只预计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如果大件合同设备的实际装运细节不同于卖方先前发出的通知的内容,卖方应逐项说明不同的地方。如果卖方通知的内容与实际装运情况不符,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在合同设备装船后的_____天内,卖方应将提单.手签的商业发票.出厂质量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保险单.装箱单.植物检疫证书或6.7规定的无木质包装声明以及中国强制认证证明(如果需要)各一份副本航寄给买方或买方通知的收货人。

在近洋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应当在装船后立即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直接向买方递交清洁的.已装船的海运提单.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原产地证明.手签发票和装箱单正本各一份以及中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副本一份(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需要),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清关手续。

5.14第三方海运提单不能被接受。

5.15如果卖方未能按照最终交货计划及时交货,卖方应按以下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百分之____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百分之____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百分之_____。

在计算迟交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5.16卖方应向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金额为合同设备的cif发票价值110%的.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的一切险.战争险和甲板险(如果需要的话)。卖方应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单上应注明“可以在中国理赔”并且保险单不含免赔条款。

如果合同设备在海运途中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代表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根据买方要求尽快以原合同价格补供丢失和/或损坏的合同设备。

第6条 合同设备的包装与标记

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

6.2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地

(4)收货人

(5)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捆号

(7)毛重/净重

(8)尺寸。

(9)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方式.地点.以及机构名称或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需要)

根据合同设备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用英文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或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设备,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对于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

6.4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1)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

(2)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

(3)相关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一份

(4)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

6.5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卖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

6.6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6.7卖方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出口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加施清晰易辨的ippc专用标识(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如果经中国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无标识.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卖方应承担在卸货港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作退运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的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如果买方同意使用非木质包装,卖方应出具未使用非木质包装的声明,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清关手续。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明或声明,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滞期费及滞箱费。

6.8如果合同设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获得中国强制认证(ccc),则卖方应自费根据本合同规定获得合同设备的ccc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合同设备加施ccc认证标志,并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ccc证证书,由此在卸货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滞期费及滞箱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第7条 技术资料

7.1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2.3.8.9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

7.2卖方应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予以妥善包装,使其适合于多次搬运.长途运输并能防潮.防雨。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表面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

(5)毛重

(6)箱号/捆号

(7)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的方式.地点.以及机构名称或代码(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需要)

每一包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清单上应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码.文件名称和页数。

7.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的_____个月内按照附件2和附件8规定的技术资料的交付计划以下述条件和方式分批交付技术资料:

□目的地机场未完税交货条件空运交付

□以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工作现场

□在工作现场面交。

7.4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

(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7.5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7.6卖方应按照附件2和附件8规定的计划交付技术资料。如果卖方未能及时交付任何一批技术资料或一批技术资料的任何一部分,卖方应按下列比例支付迟交违约金:

(1)迟交第一周的违约金为技术资料价款的百分之_____

(2)迟交的第二周至第四周,每周迟交违约金为技术资料价款的百分之_____

(3)从迟交第五周后,每周迟交违约金为技术资料价款的百分之_____。

在计算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不论迟交多少技术资料,合同第3.2.2条.第3.2.3条及第3.2.6条规定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许可费.技术资料费和设计费的总额将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基数,卖方支付的技术资料迟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全部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_。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

7.7卖方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出口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加施清晰易辨的ippc专用标识(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如果经中国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无标识.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卖方应承担在目的地机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作退运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的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如果买方同意使用非木质包装,卖方应出具未使用非木质包装的声明,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清关手续。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明或声明,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滞期费及滞箱费。

第8条 设计与设计联络

8.1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8.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附件8的规定。买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卖方收到买方的资料后应及时仔细审查并应将资料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缺陷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

8.3设计联络会的内容.日程安排.地点.费用和参加人的人数及其资格详见附件8的规定。

8.3.1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个月内,卖方应自费派遣其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条件会并在会前向买方提交包括附件9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内的有关资料。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双方应在设计条件会上确定这些标准和规范,以此作为设计的基础。

在设计条件会上,双方当事人应签署设计条件会议议定书,该议定书将作为基础设计的依据。

8.3.2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个月内,买方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派遣其技术人员赴卖方所在地参加基础设计审查会。卖方应在会前按照附件8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基础设计资料,买方对此有权提出意见。对于买方的意见,卖方应予以考虑并对设计作出相应修改。协商后,双方将签署基础设计审查会议议定书,该议定书将作为详细设计的基础。

8.3.3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个月内,买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赴卖方所在地参加详细设计审查会。在详细设计审查会上,双方将签署详细设计审查会议议定书。

8.4在设计联络会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买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第9条 标准和检验

9.1卖方应按照中国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和/或规范(如果有)以及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合同工厂和合同设备的设计.选材.制造和检验,技术标准和规范见附件9。

9.2卖方或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提交给买方。

9.3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和/或制造商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主要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等。

卖方应提前_____月通知买方检验日期。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____天内确认是否派检验人员参加检验。

9.4主要设备应在买方检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装配。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有关合同设备质量的会议。

9.5如果发现合同设备有任何缺陷和/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对这些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当缺陷消除后,卖方应再次进行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如果买方的检验人员非由于卖方的过错而未能按时到场,卖方有权自行进行设备装配和检验。

9.6交货前的质量检验不能代替在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亦不能因此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9.7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检验当局在工作现场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____天将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可以自费派遣其代表在开箱检验时到场。如果卖方的代表未能到场,检验当局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检验当局应出具商检证书。该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9.8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能被视为开箱检验。

9.9如果在保证期满前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买方均有权提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9.10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检验当局有权决定按照买方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

第10条 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及验收

10.1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应在卖方的技术服务下由买方进行。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范围详见附件4的规定。

10.2在安装开始前_____天,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10的规定进行合同工厂的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及验收工作,详细情况应记录在经双方现场代表签字的工作日志上。

10.3安装工作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个月内进行并完成。

在安装工作按照技术资料的规定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应在安装结束后5日内签署安装证书。该证书的签署日期应视为安装工作完成日。

10.4试运行工作应在安装工作完成后_____个月内进行并完成。

如果试运行顺利完成并且符合技术资料的要求,双方现场代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5天内签署试运行竣工证书。

10.5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考核应在试运行完成之日后_____个月内进行并完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考核的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试运行完成前提交给买方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为使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考核顺利进行,买方应按照合同附件10的规定准备维修工具.实验室和测试设备.熟练人员以及公用设施和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材料。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件以及合同附件10规定的其他事项。

取样和分析测试应由买方在双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在投料试生产期间,如果合同工厂未能达到附件10中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共同就此进行调查。对此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投料试生产顺利进行。

10.6如果合同工厂在投料试生产期间达到良好和稳定的运行状态,双方应确定性能考核的开始日期。性能考核的期间为天。性能考核应按照附件10的规定进行。对性能考核的详细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上予以记录并由双方现场代表在考核完成后的5天内签字。

如果合同附件3所规定的所有保证指标在性能考核中都已经达到,双方现场代表应在考核完成后5天内签署合同工厂的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0.7在性能考核期间,如果有任何事项未能达到附件3所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双方当事人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按以下方法解决:

10.7.1如果在任何一次性能考核中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任何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工厂中存在的缺陷。所有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时费.设备和原材料费.将设备和材料运往和/或运出工作现场所涉及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卖方人员的技术服务费都应由卖方承担。

在缺陷消除以后,应按附件10的规定尽快进行再次性能考核,所有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性能及保证指标时,为卖方进行性能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第三次考核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但达到了附件10规定的最低性能及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附件10规定支付违约金。只有最后一次性能考核的结果显示合同工厂达到了附件10规定的最低性能及保证指标,违约金才适用。

接受违约金后,双方现场代表应签署合同工厂的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但是,卖方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工厂达到附件3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其在保证期内所负的义务。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第三次性能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性能及保证指标,买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3.1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0.7.2如果任何一次性能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达到性能及保证指标,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性能考核。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由于买方原因未达到性能及保证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3次。

如果三次性能考核因买方原因都未能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双方现场代表应在性能考核结束后的5天内签署免于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就卖方保证期义务.买方相应尾款和/或保证期保函进行协商。

但是,卖方仍有义务在免于验收证书签署后____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技术服务费应由买方负担。

10.8如果试运行和/或投料试生产和/或性能考核因卖方原因未能进行或发生迟延和/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卖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损失和/或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交货提单之日起______个月内未能进行性能考核,双方现场代表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_____天内签署免于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就卖方保证期义务及买方相应尾款和/或保证期保函进行协商。

但卖方仍有义务在免于验收证书签署后____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使合同工厂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技术服务费应由买方负担。

10.9对合同工厂的验收不得免除卖方在保证期内对合同工厂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11条 陈述与保证

11.1卖方声明和保证卖方是根据____国法律适当成立.有效存在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卖方义务。本合同的签署.提交.履行已经获得授权。

11.2卖方保证已经和/或有义务根据卖方国家法律办理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已经和/或有义务获得关于合同工厂的持续有效的.可执行的所有的出口许可和批准。(或者卖方保证根据卖方国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许可和批准。)

11.3卖方保证卖方是合同设备的合法所有人。任何其他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卖方保证合同工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附件3的规定。

11.4卖方保证它是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和/或持有者并且有权向买方授予有关许可。

卖方保证使买方免于受到因在许可区域内购买.使用合同设备和/或制造.销售合同产品引起第三方侵权之诉的伤害。

如果买方因在许可区域内被诉称非法使用或侵害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因在许可区域内购买.使用合同设备和/或制造.销售合同产品而被诉侵权,买方应通知卖方。卖方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如果因为前述侵权主张导致买方不能继续使用合同设备.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或不能继续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

1)为买方获得继续使用的权利和/或

2)修改合同设备.专有技术和/或专利和/或软件的相关部分使之不再侵权和/或

3)以不侵权部分替代侵权部分和/或

4)从供货范围中撤除侵权部分并减价。

如上述措施不足以弥补前述侵权主张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对买方进行赔偿。

11.5卖方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附件2所列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

11.6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附件3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11.7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检验.安装.试运行.投料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充分的,卖方能够根据该技术资料生产制造出同样的合同产品。

11.8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1.9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的保证期为合同工厂验收后______个月。

对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的保证详见附件3。如果在保证期内合同工厂和/或合同设备被发现存在缺陷,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立即自负费用和风险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替换的设备的保证期应在买方验收后重新起算。

保证期满后,买方应出具合同工厂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在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合同工厂停机,保证期应相应延长。

11.10如果卖方的前述陈述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或卖方不兑现前述保证,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索赔

12.1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下列一项和多项救济:

1)由卖方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和/或

2)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替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和/或补供后的设备和/或资料运抵工作现场。对于急需的设备,卖方应自负费用将其空运到工作现场和/或

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和/或

4)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12.2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索赔是因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引起的,买方的索赔通知期限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12.3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14天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第13条 合同的终止

13.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____天内仍未能交付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或者

卖方未能使合同工厂达到附件10规定的最低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或者

卖方在未事先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或者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____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补救。

13.2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进入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解散.停产.歇业,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以下统称为“破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破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构成违约。

13.3在买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13.4根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下列范围内自行决定终止合同的效果:

a)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对当事人继续有效

b)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予恢复原状。

13.5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的行使。

第14条 技术改进和回授

14.1如果卖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对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做出了任何改进,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授予买方免费使用该项改进的非独占许可。为使该项改进能够在合同工厂中投入使用,卖方在必要的情况下应给予技术协助。买方应按照附件4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承担技术协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14.2在使用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过程中,买方有权对该项专利和/或专有技术进行改进。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通知卖方并授予卖方免费使用该项改进的非独占许可。这些改进应归买方所有。

14.3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授予的改进技术保密并保证不将其再许可给第三方。

第15条 保密

15.1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终止后_____年内,任何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5.2对于其和/或其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本合同第15.1条规定的信息除外),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5.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3)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4)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17条 税费

17.1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7.2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国政府与卖方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如果适用的话),对卖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如果根据中国税法买方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则买方有权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并上缴有关税务当局。在收到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出具的税务收据后,买方应及时将该收据提交卖方。卖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方便扣税事宜。

尽管有前述规定,卖方仍然有义务在扣税程序不可行的情形下直接将有关税款支付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

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第18条 履约保函

18.1卖方应对其严格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按合同附件14规定的格式向买方提供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全部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

18.2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扣划履约保函。

18.3买方应在出具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书后内,将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第19条 仲裁

19.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9.2除非另有协议,诉诸仲裁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第20条 适用法律

20.1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21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本合同获得中国主管当局批准(根据法律如果需要)

(3)买方收到履约保函

(4)买方发出履约资金备妥通知。

21.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它们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构成双方就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一切与该主题有关的书面或口头的协议.谈判.谅解.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

21.3本合同用___文书就,一式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

21.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的内容与合同正文规定不一致,合同正文的效力优先。

21.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1.6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条件应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及进行解释。

21.7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1.8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以下地址进行:

买方:

地址:

邮编: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重要事项的传真和电子邮件应及时用挂号信.快件或面交信函确认。

签字页

兹证明,双方已于本合同首部所列日期签署本合同。

买方

公章:

签字:

姓名:[打印姓名]

职务:

卖方

公章:

签字:

姓名:[打印姓名]

职务:

【第8篇】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合同

目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付款条件

第五章 合同文件、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方式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第七章 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

第八章 预检和预验

第九章 最终验收、检验和测试

第十章 担保和保证

第十一章 专利、商标和保密

第十二章 质量标准

第十三章 税收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章 联络会议

第十八章 法定地址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为中国_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鉴于转让方拥有制造_____________设备的专有技术,并有资格转让上述技术

鉴于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____________厂使用________公司购买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由______________厂进行许可的制造活动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厂共同而又分别承担本合同中的义务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的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厂制造___________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和模块,该模块由要制造的元部件组成,并购买合同设备,使被转让方只在____________厂能制造___________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 定义

1.1 “辅配件”指大量商用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__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1.2 “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1.3 “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_______厂。

1.4 “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 “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 “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 “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_______系统的一部分。

1.8 “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的规定的______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 “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 “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融、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 “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1.12 “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要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厂。

1.13 “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 “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

1.15 “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16 “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1.17 “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1.18 “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1)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

2)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

3)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2.2 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__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

2.3 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2.4 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2.5 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2.6 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2.7 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2.8 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的用于合同材料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和标准化。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支付工程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容。被转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制造、委托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转让方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2.9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让渡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给予的任何权利。然而,为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方可使用其任何分公司、联营公司和/或附属公司的服务。

第三章 本合同的价格

3.1 被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的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和提成费,以美元计价。第3.2条款中所列的价格方第一、二、三、四、五阶段的费用。合同设备价格详见附件十二。辅配件的预算性报价见附件一b,仅供参考。实际价格调整应在每次订货前由双方讨论。

3.2 费用如下:

合同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转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设备价格

测试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设备和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文件费

设备手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培训费

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支持服务费

设备操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价格为c.f.r.(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_____________机场。

b 技术文件费为c.i.f(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_____________机场。

c 合同材料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 提成费

在本合同各阶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辅配件除外)价格上提取提成费。五个阶段的提成费分别为:阶段一___________________阶段二____________________阶段三____________________阶段四_____________阶段五______________。

3.4 模块价格

转让方同意销售模块,使合同工厂能制造固定网格设备。模块价格可修改。新的模块价格应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第四章 付款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计价。本合同中每个阶段均在该阶段开始日付款。各阶段开始日定义见本合同第17.2条。

4.2 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条款由被转让方付给转让方:

4.2.1 合同设备

被转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合同设备的货物发运通知后,应在预计发运日期前30天内,以全电开的形式通过中国________________银行及____________________开具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格式由双方商定,见附件十三,金额以美元计,为该货运总价的百分之一百(100%),该信用证使中国__________银行负有义务向受益人转让方支付所有款项,有效期截止至双方按

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签署验收合格证后30天。

被转让方收到货运单据后用信用证付款:

a)转让方发运货物后,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金额的90%。

1)全套清洁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标明“c.f.r.____________________机场”,并根据本合同第6.3款标明“运费预付”,合同号和运输唛头,并注明通知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总价的形式发票六份

3)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90%的商业发票正本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5)详细包装清单一式六份

6)原产地证明一式两份。

b)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金额的10%。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9.1条规定签署的验收证明正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2.2 一至五阶段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所有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均以美元电汇,通过中国____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分行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3.2条,一切应

由转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所得税应由被转让方预扣并代表转让方向有关税务机构缴纳,付款收据应立即传真和邮寄给转让方,本章所列费用按下列比例支付

a.合同生效后30天内,被转让方收到下列单据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1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另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金额为上述费用的15%。阶段一预定的技术培训课程结束后,本保函即失效。

1)转让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转让方有关当局出具的信函一份,声明不需要出口许可证

2)金额为上述费用15%的商业发票六份。

b.阶段2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

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c.阶段3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费。

d.阶段4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

2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e.阶段5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10%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唛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0%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另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上述费用的10%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阶段五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合格后,本保函即失效。

4.2.3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用总额应不迟于合同设备第一次预计装运前30天,电汇支付。

4.3 提成费由被转让方在一至五阶段签订合同材料购买订单后,不迟于30天向转让方电汇支付。但是,提成费和合同材料费发票单独开具。

4.4 对转让方以c.i.f条件发运的任何货物,被转让方同意,由外国保险公司出具的金额为货运值110%,投保了一切险的自行保险证明应为足够的保险凭证。保险期截止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机场。

4.5 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购买订单,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被转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其付款条件同本合同第4.2.1规定。但有关合同材料的验收合格证规定见本合同第9.2条。而按第4.2.1.b.2所述,验收合格证参见第9.1条,在此则应参见第9.2条。

第五章 交付方式

5.1 技术文件

5.1.1 转让方以cif中国__________机场向被转让方交付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所有技术文件。

5.1.2 当技术文件到达中国__________机场后,该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1.3 __________机场在技术文件空运提单上所盖的日期戳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的日期。

5.1.4 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前一星期,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预计启运日期、大概包数、大概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发运日期、空运提单号、包(件)数量和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指定的中国境内内陆货运公司,并在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单据用dhl或快件寄给被转让方及合同工厂:

a.两份技术文件空运提单

b.两份技术文件装箱单

5.1.5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用英文写就。

5.1.6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检验。

5.1.7 如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文件有丢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转让方在收到被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技术文件重寄或补发给被转让方。

5.1.8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应装在适于长途运输、多次转运,具防潮、防雨保护措施的包装箱内。

5.1.9 每包技术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以醒目的英文印刷体标明以下内容:

a、目的地

b、合同号

c、收货人代号

d、唛头

e、重量(公斤)

f、箱号/件号

5.1.10 每包技术文件中,应有两份装箱单。

5.1.11 附件二中规定的合同材料的技术文件和合同设备的技术文件由转让方分别交付给被转让方。

5.1.12 每阶段预定培训日期前30天,转让方向被转让方发运该阶段的技术文件,一式两份。

5.2 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5.2.1 本合同附件十二中规定的所有合同设备和附件一b中规定的所有合同材料由转让方交付。交付条件为c.f.r机场目的地为中国__________机场。

5.2.2

a)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月内,转让方应将初步的装运计划,包括合同号、项号、货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概总体积,装运日期、批次和装运港(机场)等以及尺寸(长、宽、高、体积)一式六份寄给被转让方。如果有超宽或超重的合同设备或易燃、危险的合同设备,那么还应将超重合同设备的大概重量,易燃、危险合同设备在运输和存放中的特殊要求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一式六份寄给被转让方。

b)不可分割的成套合同设备每套最大重量为__________公吨,最大尺寸为__________立方米。不迟于首批设备装运前3个月,转让方应将更改后合同设备的装运计划一式七份提交给被转让方,包括合同号、发运号、项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每件大概毛重、净重、每件的大概尺寸(长×宽×高)、体积、每批货物的装运港(或机场)、装运预计日期以及重量超过__________公吨和尺寸超过__________立方米的超大超重合同设备的包装草图和装运危险合同设备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各一式七份。

5.2.3 海运(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2.4 根据合同第5.2.1款,转让方在被转让方指定的港口(或机场)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装上被转让方指定的运输工具。转让方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转交给被转让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损失风险、所有权立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2.5 每次装运前,转让方应用电传或传真或电报尽快将下列内容通知被转让方:

a.合同号

b.目的地

c.货物准备就绪日期

d.总体积

e.总毛重

f.总件数

g.装运港(或机场)

h.每件重量超过__________公吨或尺寸超过__________立方米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总的毛重、体积、名称。

同时,转让方用航空信、传真、快件、电传将下列票据交给被转让方,各一式六份。

a.每大件重量超过__________公吨或尺寸超过__________立方米后的装运草图。

b.危险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说明,包括名称、特性、特别保护措施和处置办法。

c.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说明。

转让方还应将以上所列单据副本提交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5.2.6 转让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完全装上承运工具前四十八小时内,将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尺寸、毛重、发票以及预计到达日期,以电传或电报通知被转让方。发运前,被转让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如因转让方未及时通知,致使货物未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如系危险品(例如易爆材料),转让方应将其性质及搬运方法电告被转让方和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6.1 所有待运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都必须包装坚固,适合所选的长途运输方式及多次搬运装卸。为了确保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需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中不同货物的性能和要求,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潮、防锈、防震、防腐蚀。被转让方与转让方承认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由精密电子组成,因此,将尽力保证这些货物有防雨、防热、防湿、防震保护。

如被转让方要求提供长途海运用包装及无防护内陆运输和存放用包装,转让方应提供包装,费用另加。转让方对包装不当负有责任,并对因包装不慎或不当导致的锈损负有责任。

6.2 转让方应在每包散装附件上标上合同号、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主机名、附件名、安装图上附件的位置号及附件号。备件、工具和易损件部件在上述标识基础上,应再标上“备用件”、“工具”和“易损件”字样。

6.3 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包装箱相邻的四个面上,转让方应用印刷标签,以醒目的印刷体英文字标出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唛头

如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则唛头为:__________

c.目的地

d.收货人代号

e.装箱单号

f.毛重/净重(公斤)

g.箱号/件号

h.尺寸(长×宽×高英寸/厘米)

i.合同设备名称和项号

如果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重量大于等于2公吨,其重心位置和起重位置应以英文标出,并采用国际贸易中通用的适当运输标志和图案标在包装箱两侧,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特点及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要求,应在其包装箱上醒目的用英文及国际贸易惯例中规定的适当符号和示意图,标上“小心轻放”、“箭头朝上”、“保持干燥”等字样。

6.4 无包装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应用金属标牌标出上述内容。对装在甲板上运输的大件货物,应提供充分的支撑和防震缓冲措施。

6.5 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箱内,应装有以下单据:

a.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两份

质量证书样本:

__________公司在此保证并证明:

此中所含的__________产品皆为新产品且上述产品符合所公布的技术指标。

b.详细装箱单一式两份

c.对必须进行组装的合同设备和部件,应有两份详细的组装图。

6.6 每件合同材料的包装箱上应附详细装箱单两份,质量证明两份。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7.1 转让方应派遣熟练、健康和有能力的人员去合同工厂根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在中国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内容和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三。转让方声明,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足够用来培训被转让技术人员制造合同产品。

7.2 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的方便及在华的工作方便。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待遇见本合同附件三。

7.3 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支持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7.4 被转让方有权派遣其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去转让方相关工厂培训。培训的人数、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7.5 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培训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方便和培训条件。培训人员在转让方国家待遇详见合同附件四。

第八章 初步检验和初步验收

8.1 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中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检验按以下规定实施。

8.2 对所有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提供保证声明书。合同材料的保证见本合同第十章。

8.3 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或相关阶段开始后三个月内,转让方应通知被转让方相关阶段检验和测试设备的初步计划,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转让方检验和测试的确切日期。被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__________,为期__________天,去转让方工厂观看对主要合同材料的检验和测试,了解设备的包装情况。但上述检验不应严重影响正常生产。

如发现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发现包装不当,被转让方人员有权表明意见。转让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设备质量。

被转让方人员不应会签任何质量证书。被转让方人员参与质量检验,这既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方的担任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被转让方对其的检验工作。

8.4 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抵达目的港或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应委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包装、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尽可能地对技术规格目测初检。

检验后,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明,该证明应作为检验证据。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被转让方应提前4周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地点。转让方检验人员应在预定检验日期前到达上述地点。

如果因转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派遣其技术人员去上述地点,则由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应作为检验证据。

8.5 在对合同设备或合同材料的初步检验中,若发现有任何损坏、数量短缺、规格错误,证实皆系转让方疏忽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在检验后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转让方提出索赔。转让方收到附证明的索赔书后,应立即免费维修或替换损坏或短缺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第九章 最终验收检验测试

9.1 技术文件和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

9.1.1 为证明根据本合同附件二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证明转让方许可的合同材料是能组装、测试的,转让方应自费派遣其技术人员去合同工厂参加相应阶段合同设备的验收测试。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也应参加这些验收测试。

9.1.2 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完成验收测试。

9.1.3 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

9.1.4 若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双方应共同分析验收测试失败的原因,澄清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

a)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转让方负责,则转让方应在第一次验收测试后4周内,再派其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验收测试,并承担其在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被转让方负责,则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其在华的食宿费用和当地交通费。

第二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

a)若因转让方的责任,第二次验收测试时,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转让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并在第二次验收测试后六周内,再派其技术人员进行第三次验收测试,并承担其在第三次验收测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若第二次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被转让方,则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三次验收测试期间他们在华的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

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每方各执两份。

9.1.5 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并继续验收测试。若二个月后,还达不到验收标准,转让方将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质量和性能标准的新设备。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应在合同工厂座谈讨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

9.2 合同材料的最终验收

9.2.1 合同材料每次运抵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检验。

9.2.2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9.2.3 被转让方应提前两周用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现场。如到了检验日期转让方未能派其人员去现场,由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

9.2.4 检验后,如确定合同材料的数量或质量与订单不符,转让方应在检验后20个工作日内接到数量短缺或不符货运要求的书面通知。转让方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或合理时间内尽快根据情况,发运短少部分的合同材料或符合要求的合同材料。

9.2.5 (i)检验顺利完成后或(ii)缺陷部分改正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证。

9.2.6 本第九章不包括运输时及运输后出现的损坏,其补救责任在被转让方。如被转让方要求,转让方应提供合理的帮助。

9.3 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

将每阶段首批发运的合同材料组装成首批合同产品,按照技术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指标,用合同设备对该首批合同产品进行测试。如该首批合同产品测试工作圆满完成,即意味着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合格。整机经测试符合全部技术指标,测试工作胜利完成,即可认为完成了合同产品的验收测试义务。

第十章 担保和保证

10.1 转让方保证按本合同向被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用品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为当时的技术,适于制造合同产品保证在本合同期间将免费向被转让方提供与此相关的更新后的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

10.2 若被转让方发现转让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验收不合格,转让方应在收到被转让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向被转让方免费发送所要求的合格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改正了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这应为被转让方唯一的补救措施。

10.3 各阶段合同设备验收测试胜利完成后,今后成功制造合同产品责任即成为被转让方的责任。但是如双方认为完全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模块有缺陷,或文件有缺陷致使合同设备不符质量标准,转让方应纠正完全由转让方导致的任何缺陷。转让方承认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的所有专有模块中,证实完全因转让方原因致使模块有缺陷的故障率不超过5%。

10.4 如完全因转让方能控制的因素致使转让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日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则转让方应为延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费率如下:

第一至第四周,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0.5%。

自第五周起,每迟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1%。

上述总罚金不应超过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5%。迟交天数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

10.5 转让方按本合同第10.4款的规定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并不因此即免除转让方继续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的义务。根据此条款缴付罚金是转让方迟交货物,被转让方因而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

10.6 如果一定阶段用的转让方的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延期交付六个月肥上,完全是因转让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该情况下,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退回被转让方为该阶段所付的全部费用,并加付5%的年息。在这种情况下,按本条款选择赔偿即为被转让方的唯一补救措施。

10.7 合同设备保证

合同设备保证见本合同附件八。

10.8 软件保证

软件保证和软件维护向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转让方软件许可证也一并提供。

被转让方同意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应以最终用户执行上述软件许可证为前提。

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必要和适当的测试软件,用以制造符合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标的合同产品。转让方对合同设备软件更改或更新,如双方认为此更改或更新为被转让方生产合同产品所需,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

10.9 转让方将全部非____________生产的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原制造商保证书转给被转让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保证期应由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制造商确定。被转让方应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维修办事处获得该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保证和/或维修服务。保证期过后,被转让方应负责与制造商或其在当地的办事处取得联系,获得对该合同设备和辅助材料的服务和/或维护支持。

所有与合同设备和辅助设备一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均以照“原样”为基础提供,无保证。

第十一章 专利、商标和保密

11.1 转让方保证他对根据本合同提供给被转让方的全部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许可被转让方。对向被转让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声称:本合同中____________提供的设备侵犯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利,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辩护。如果(1)被转让方立即书面通知转让方索赔要求(2)未经转让方同意,被转让方不派律师出庭(3)由转让方完全控制辩护及与该索赔要求有关的全部谈判(4)被转让方为转让方辩护提供合理的资料和帮助,那么法庭最终裁决被转让方因此将偿付的理赔费和/或损失清偿费,由转让方付清。如果诉讼结果为禁止使用或销售______提供的设备,不向被转让方另行收费,则由_______选择,或者为被转让方获取使用____________提供的设备的权利或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或者以相同的未侵犯专利的材料替换或者接受对__________提供的设备的退货,并对退回的设备,向被转让方退还原购货款价。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侵犯专利或有侵犯专利嫌疑而引起的意外或间接损失,被转让方不负有责任。

11.2 被转让方同意对转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密10年。如果上述专有技术或技术文件的部分或全?

11.4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被转让方无权使用附件七规定的转让方的商标或商品名称(或任何易混淆的相似商标或商品名称)。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双方应真诚协谈,从而决定转让方是否向被转让方销售合同模块及其组件或部件。

11.5

a)被转让方承认“____________”及其相应的中文名称是转让方及其使用 “____________”或相应中文名称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商品名称的主要特征承认“____________”标志,“____________”和相应中文名或任何英语或汉语的派生词都是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制造的产品的重要商标,是与该产品配套服务的重要商标。

b)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权利使用本合同附件七(“转让方的商标”)所列的转让方的商标。转让方的商标只许可用于被转让方在合同工厂制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转让方发明的标志,这并不意味着将标志的拥有权或正当利润转让给了被转让方。

c)除非由本合同授权或由转让方另行书面授权,否则被转让方无权在任何产品上、广告上或在销售或促销中使用任何转让方发明的商标。

11.6 除非有关法律要求,否则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7 转让方不将其专利或版权的许可证或权利授于被转让方。但是转让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专利或版权,不向被转让方提出质疑,这只限于该质疑会妨碍被转让方使用本合同予的权利。被转让方承认任何时候专有技术均系转让方财产。

11.8 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则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1.9 被转让方同意将许可的商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销售的合同产品上使用。(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销售的合同产品不应含转让方的商标和/或商品名称)。

第十二章 质量标准

12.1 被转让方根据转让方所定,提供充分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工艺规程,用以制造合同材料、存放模块、备用件和其他元器件用以测试合同材料成品、保证性能和提供其他服务。

12.2 被转让方同意由被转让方实施的任何所许可的活动和被转让方使用转让方商标销售的合同产品,应与转让方实施的合同活动以及转让方制造的与合同产品相应的产品,质量相同、工艺相等。

所有许可活动的实施应按附件二所列文件中所述的标准及本合同中转让方提供的专有资料和技术支持。

活动的质量、工艺和性能标准应与转让方所进行的类似活动至少一样。为判断被转让方是否遵照并坚持本文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一切合理时间检查合同工厂、合同材料以及所许可的活动开展的方法。经转让方要求,被转让方应及时将其有关工作具代表性的样本提供给转让方,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12.3 被转让方应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制定并保持一质量保证常规计划。该质量保证计划应经双方同意,不迟于合同鉴定后120天实施。被转让方应作缺损记录,将每季度缺损记录报送转让方。

12.4 任何时候,如转让方确定在被转让方销售的合同产品上被转让方的工作未能达到转让方要求的质量、工艺和性能标准(见技术文件),转让方可将此认定书面通知被转让方,被转让方同意立即改正缺陷。如被转让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改正该缺陷,被转让方应暂停发运此有缺陷的合同产品,双方共同真诚讨论改正该缺陷的方法。如被转让方收到该书面通知后60天内未能改正缺陷,则转让方可暂停本合同给予的商标权,和/或可暂停所有许可的活动。

12.5 被转让方和转让方发现合同产品有缺陷,在该有缺陷的合同产品上,被转让方对转让方商标的使用权,应立即自动暂停。

12.6 被转让方对专用资料或合同材料作任何改变或改进,这只可在双方同意下进行。

12.7 对被转让方提供的任何辅助设备,被转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该设备手册、技术文件并提供识别用于合同材料的该元件、材料清单,以便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共同确定该元部件是否符合转让方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被转让方将向转让方提供合格的测试结果,证明该元部件符合质量和性能指标。如果转让方有书面要求,被转让方应自费提供给转让方该元部件样品,供审批。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在转让方收到合格测试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被转让方的报批报告在逐项商讨后决定的合理时间内,对被转让方报批的样品给予答复。如收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表示该元部件不符合转让方的质量和性能指标,则被转让方不能使用该元部件。

12.8 为保证合同材料具有满意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模块,本合同中被转让方特许生产的模块除外,且被转让方无权以其它材料代替任何模块。被转让方同意只将上述模块用于合同材料,以及用于推进许可的活动。

第十三章 税收

13.1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根据有效的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转让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被转让方支付。

13.2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由中国政府根据“____________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就所得税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向转让方征收的一切税应由转让方支付。

上述协议中包含的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向转让方征收的预扣税款应从本合同第4.2条规定的每次付款中扣除,且应由被转让方代表转让方向中国有关税务机构缴纳。如果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减免全部或部分税款的文件证明,则被转让应按有关税务机构的要求,扣除调整后的金额。被转让方应在缴纳上述税后,向转让方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机构出具的税收收据原件一份。

13.3 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本合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征收的一切税费应由转让方支付。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但不只限于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签约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本合同的执行期应相应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事故所耽误的时间。

14.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挂号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若有的话)递交给另一方确认。不可抗力事故一旦排除或消失,责任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挂号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发出航空挂号信,确认不可抗力事故的消除。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所面临的问题。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15.1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90天内,双方还不能解决此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仲裁。

15.2 若通过上述友好协商双方仍解决不了争议,则应将该争议提交____________商会仲裁院,由该仲裁院根据其仲裁程序,最终裁决。

15.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15.4 除非由仲裁小组裁决,否则,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5.5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提交仲裁的那部分合同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各方保证均有合法的权力产生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必要,双方应向本国政府申请批准本合同,以中国和____________政府中最后一方必需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本合同签字后90天内获得所必需的批准,并用电传或电挂通知对方,用信件确认已经获得所有必须的批准。

16.2 如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6.3 本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后除非双方同意续订,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16.4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6.5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文本,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的任何译文无法律效力。

16.6 本合同由第一章至第十七章,附件一至附件十三组成,本合同附件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条件和条款与附件的文字发生矛盾,应以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文字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被转让方保证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有效。

16.7 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书面修正案后生效,该修正案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8 执行本合同期间,双方所有通讯应以____________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6.9 任何情况下,转让方或被转让方均不对意外、或间接损失负有责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另一方丧失利润或收益、资本费用、替代产品费用、设施或服务费用、停工费用。

16.10 本合同双方同意真诚执行合同,遵从一切适用的法律。任何一方若偏离此良好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本合同在合同期末前终止,所有技术文件应退还给转让方,且专有资料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密10年。

第十七章 联络会议

17.1 为顺利实施合同,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应召开联络会议。

17.2 联络会议期间确定的每个新阶段的起始日期一到,如双方同意,即开始合同的下一阶段。被转让方和转让方对合同产品验收后,且被转让方又达到了附件三中规定的阶段实际生产产量,并能同时保持附件二所列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被转让方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如到了联络会议期间确定的时间,被转让方没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应推迟该阶段起始日期,并对照新的起始日期,重新安排付费时间。

17.3 联络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身份规定如下:

(1)第一次联络会议

日期:合同生效日起____天内

期限: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________名

目的:a.项目范围检查

b.考察场地

(2)第二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二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___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被转让方人员__________名,合同工厂人员__________名

目的:a.考察工厂

b.深化项目

c.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3)第三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三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___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________名

目的:a.考察场地

b.深化项目

c.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4)第四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四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___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被转让方人员__________名,合同工厂人员__________名

目的:a.技术讨论

b.深化项目

c.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5)第五次联络会议

日期:第五阶段开始前30天

期限:__________个工作日

地点:__________

人数:转让方工程师__________名

目的:a.考察场地

b.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章 法定地址

18.1 转让方:

名称: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18.2 被转让方:

名称: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合同工厂: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18.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和附件构成了双方就此合同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了先前所有的讨论、协议和陈述,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不论转让方与被转让方执行与否。

______________公司

(签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公司

(签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厂

(签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a 合同产品目录(略)

附件一b 合同材料目录(略)

附件一c 合同设备目录(略)

附件二 资料目录(略)

附件三 技术支持

转让方根据被转让方的要求可以派遣各类技术人员进行生产人员管理,促使整个工厂运转正常,并在该组织内监察全部产品的质量。担任该项工作的人员在该领域将完全胜利且富有经验,他们会帮助并全力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下列技术人员也将同样提供服务:工程技术生产助理、制造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管理人员(经理)、电子工程师和销售人员,下面就上述人员的责任进行说明。

工程技术生产助理应完全掌握产品组装和测试方法,他将全权负责有关从最初到最高级______________技术方面的事务,并在生产过程中对具体工序进行测试、校准。任何有关产品安装和测试的问题应提交工程技术生产助理评议解决。

制造工程师应熟知组装过程的各个方面,他将决定编码颜色的可用性和使用,便于掌握的生产辅助工具及有助于提高组装效率的标准化工序。任何有关组装生产工序的问题应尽快提交制造工程师评议解决,不让产生的任何问题导致停产。质量工程师应精通与产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产品工艺检查有关的所有领域,他将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质量计划,并对工艺方面的问题进行量化,与关键工艺和产品人员就这些问题商议解决办法。销售人员素质问题应提交质量工程师并采取措施保证他们的素质,总之,他将负责全部产品的质量和故障消除。

管理人员(经理)应负责全部的组装操作及上述各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尽力支持工厂生产出所能实现的最好产品。

如果纯粹由于转让方错误的技术指导引起合同产品及合同设备损坏,转让方将负责维修,更换及发运损坏的合同设备或合同产品。

下列几项内容将包括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支持中:

1.为实施合同,转让方将派遣熟练、健康及胜任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提供技术支持。他们到达及离开合同工厂的确切日期应由双方根据合同材料组装和测试的实际进度商议确定。

2.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应向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就合同材料的组装、测试、检查及操作原则进行技术指导。

3.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应帮助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期间在合同工厂培训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

4.转让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费用见合同第三章,转让方应对其技术人员展开第三章规定的技术支持活动提供交通,及食宿费。被转让方将支付转让方技术人员附加技术服务的来回交通费。

5.转让方技术人员前往中国的一个半月前,转让方应用电传、传真或电挂把转让方技术人员的资料包括姓名、性别、生日、国籍、专业及公司名通知被转让方,以使被转让方帮助办理签证。

6.转让方技术人员前往中国的7天以前,应以电传、传真或电挂把转让方技术人员的姓名,到达时间及飞机航班通知被转让方。

7.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前往合同工厂以前,双方应共同商讨并确定一个技术服务的工作日程,而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应该根据合同工厂的安排和双方确定的工作日程展开技术支持。

8.在合同工厂期间,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应该从他们到达合同工厂的那天算起直到他们离开合同工厂那天为止。

9.被转让方应免费向转让方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所必需的工具及合适的办公室。

10.被转让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章、条例和习俗帮助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安排办理技术支持所必须的工具及仪器的进出口手续。

11.被转让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转让方的技术人员在合同工厂逗留期间的人身安全。

12.被转让方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在合同工厂提供必要的通信设施,诸如电话、电传及传真,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13.转让方应对管理和组织提出建议。双方必要及重要的联络渠道将建立起来。

转让方应提供下列技术支持:

1.制造工程师各阶段______________天

2.质量工程师各阶段______________天

3.管理人员各阶段至少每月______________天

4.电子工程师总共______________天

附件四 合同技术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1.转让方在培训开始前3个月应向被转让方提交一份初步培训计划。双方应在被转让方技术人员前往培训地点之前商讨并制定一个最终的培训计划。由转让方主持的技术培训应根据双方制定的培训计划展开。

2.转让方应免费向被转让方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工具,技术资料及合适的办公室。住宿由转让方安排。

3.转让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被转让方逗留期间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4.培训费用见合同正文第三章。

5.培训开始前一个半月,被转让方应以电传、传真或电报通知转让方关于被转让方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专业,以使转让方协助办理他们的签证。

6.被转让方技术人员遵守转让方国家的法律和法令,遵守培训所在地工厂的规章制度。

7.培训应根据合同的实施分阶段进行。具体的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8.培训语言为英语,所有技术资料为英语。

9.各阶段培训中,被转让方人员不变(不能在培训期间更换人员)。

10.培训将按照预定时间表完成。

11.任何附加培训将在第一轮培训结束后决定,并应单独谈判。

12.所有培训都将由转让方的______________人员在转让方生产工厂进行。

13.被转让方受训人员应至少有两年生产和测试产品的经验,英语流利,技术熟练。

14.被转让方人员在转让方工厂受训后,将负责培训被转让方工厂的人员。

15.被转让方工厂的生产人员应至少有两年生产和测试产品的经验。

16.被转让方将支付其培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转让方将负责被转让方培训人员在培训地的交通。(人员要求、培训项目及时间表略。)

附件五 补充商务条款

a 检查

转让方应有权派遣其有资格的人员或指定的代表访问合同工厂或其他存有关于被转让方、合同工厂或其他相关公司、代理商或组织的书籍和记录的场所,并有权审阅、查核这类记录中关于合同工厂组装的各种合同产品每台整机的质量、可靠性及符合验收标准的程度的信息。

b 技术服务费率

如果被转让方要求进行额外的技术培训,对技术文件、合同设备、合同材料和软件进行补充咨询或在合同工厂为被转让方组装工作提供其他支持等额外的技术服务,转让方应对所要求的专门的技术服务提供报价或提供一段合理期限的现场技术服务。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年内,对此种支持的费率将是: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每人每天______________美元,外加技术服务人员从其常规办事地点到合同工厂的商务级来往旅行费用。对于来自中国境外的技术服务人员,被转让方将支付该技术服务人员到合同工厂的一天旅行费及回到其常规办事地点的一天旅行费。______________年期限以后,合同合作方将根据类似产业的技术服务费协商出一个附加技术服务的费率。

附件六 合同产品的转让方商标和被转让方商标

只有经转让方预先书面批准,被转让方才能在合同产品中使用下列转让方商标之一。

转方商标在中国的登记号类别在中国的生效日期

被转让方还应在其全部合同产品上标出如下“附注”

注:经________________公司许可,由中国________________厂制造

附件七 合同材料价格(略)

附件八 合同设备的保证

1.________________保证其__________材料和工艺完好无损,保证期为从装运日算起______个月,或最终验收通过后______月。

2.________________生产的合同设备应有________________个月的保证期,从最终验收完成那天算起。

3.被转让方负责指出初步的故障线索,负责硬件、固件及软件的搬动、更换及把出现故障的机器用防损包装运到转让方指定的维修地。

4.在转让方维修地维修或更换出故障的________________合同设备在整个保证期内是免费的。

5.把________________合同设备邮寄、空运或以其它运输方式发运到指定的转让方维修地,所化费用由被转让方承担维修件或更换件运回被转让方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6.在保证期内发生故障,转让方应免费在保证期内或维修或更换该________合同设备。所维修或所更换的项目保证期顺延相同一段时间,转让方通过更换所获得的故障件将是转让方的财产。被转让方唯一的补偿及义务是不再索回送去维修或更换的______合同设备。

7.本保证不包括:

7.1 故障、损坏或失灵源自________________。

7.1.1 ________________合同设备使用不当。

7.1.2 使用失误、故事、疏忽,环境或现场条件下不符________________合同设备指标。

7.1.3 不经认可任意维修、改造或在________________合同设备内换用未经认可的部件。

7.1.4 不可抗力事故。

7.1.5 不经转让方认可,擅自安装、优化或把________________合同设备从原安装位置移开。

7.1.6 天线、线路或互连设施任何部分的失灵。

7.1.7 被转让方不依据转让方的设备及软件维修协议维护__________或没有按照一位或数位有关培训完成人员的指导,及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其他维修。

7.1.8 把__________合同设备从被转让方送给转让方途中所遭的损坏。

8.本书面保证由转让方提出,只限于最初购买方,并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经转让方书面认可,本保证的有效条款可以提供给用户。

9.本保证将取代所有其他具体排除的保证,无论是明确的还是暗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一个特殊目的所暗含的商用性和适用性保证。转让方不对间接的,事故性的,特殊的重大损失负责但是,如果任何适用于本协议的司法法律不允许这类损坏完全不受指控,那么本条款应如此理解,即有必要给予转让方任何指控的全部有利方面或者这类法律所允许的对上述损坏指控的限制。另外,转让方只对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负责,并明确表示不对__________承担责任。(合同产品保证由被转让方提供给用户。)

附件九 目标代码计算机程序许可证

为保持合同简洁与一致,关于合同与附件是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附件。

本合同所有定义均适用于此。

1.范围

根据上述确定的合同,除了交换测试软件之外,用于其他转让方交付的设备中的目标代码计算机程序,将在许可证基础上由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用打印或其他可能的机器可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磁带、磁盘、纸带或只读存储器装置。被转让方将因此成为关于这些计算机程序的被转让方。转让方提供这些程序及被转让方的接受都将在下面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应依据转让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条件。

2.计算机程序为转让方所有

本许可证下交付的任何计算机程序原件及被转让方复制的部分或全部程序均为转让方所有。

3.软件许可证

为与许可证合同执行一致,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不含提成、非独占及不可转让的许可证,在转让方的所有权下转让根据以下条款与条件使用交付给被转让方的每个计算机程序(以下简称“转让程序”)。每个此类许可证授权被转让方只以机器可读形式在转让方提供的单机中使用转让程序。该许可证不可由被转让方分配,再转让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他方,被转让方无权复制全部或部分转让程序,除了本文表明的以外。

4.复制、保护及保密的权利

4.1 任何在此提供的转让程序可以全部或部分复制(只用于支持的目的),以打印或机器可读的形式为被转让方内部使用但是除了无需事先获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而在一份许可证下的任何时候存在至多两份打印复制件或两份机器可读复制件以外,在被转让方的设备中不应备有软件复制件。

4.2 被转让方同意把转让方提供的任何有关转让程序的版权通知,包括在它部分或全部的所有同样复制件中。转让方的版权通知将以几种形式出现,包括机器可读形式。在转让程序上使用版权通知并不说明该程序已经出版或以其它方式公布了。

4.3 被转让方同意对提供给它的任何形式的转让程序保密,不向任何除转让方及被转让方雇员以外的人提供或使其获得转让程序的部分或全部。

4.4 被转让方同意在不使用时将转让程序加锁存放。

5.期限

5.1 被转让方可在收到书面通知__________个月后终止在此转让的任何许可证。

5.2 如果被转让方不遵守许可证合同或附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可终止该许可证,且如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该终止即生效。

5.3 该许可证终止后,4.3条中的义务仍将存在。

6.专有资料的退还

在任何许可证终止后__________个月内,被转让方要提供给转让方一个文件证明表示对每个转让程序,已尽其所能与所知,除了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由被转让方保留的一个用以归档的复制件外,将其原件和其他完整或部分复制的复制件,不论以何种形式,包括更新以后的任何复制件,退还给转让方或已销毁。

7.权力

本文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该认为是直接或暗示地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转让任何专利和专利使用的许可证除非被转让方在转让方的专利及专利使用下有一份非独占、免提成费的许可证,也只应在转让方提供的设备中,使用该许可证提供的各转让程序。

附件十 源代码计算机程序许可证

为保持合同简洁与一致,关于合同与附件的内容应是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附件。

本合同的所有定义在此均适用。

1.范围

根据上述确定的合同,用于合同设备的源代码计算机程序只在被授权的__________人员的指导下执行许可证中授权的活动时,转让方才向被转让方在许可证的基础上交付。这些源代码程序可有多种可能的机器可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磁带、磁盘、纸带或只读存储器(rom)装置。被转让方就此成为该计算机程序的被转让方。转让方向被转让方交付此种程序以及被转让方接受同样的程序只在下列条件下进行,否则需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本源代码许可证适用于所有转让方提供的交换机测试软件。被转让方无权对源代码程序进行变动或修改。

2.计算机程序为转让方所有

本许可证中交付的计算机程序原件(包括由此更新、修改或派生的)及被转让方对全部或部分复制的拷贝,均为转让方所有。

3.软件许可证

为保持许可证合同执行的一致,转让方按本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与条款在转让方版权下,给予被转让方无提成、非独占、不可转让的许可证,以使用交付给被转让方的每个计算机程序(下文称作“源代码程序”)。转让软件许可证费见第三章。该许可证不可由被转让分配,再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除了本文表明的以外。被转让方无权全部或部分复制源代码程序,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款与条件,被转让方必须只从__________购买所有必需的专用测试设备、进行培训并获得技术服务。

4.保护及保密

4.1 被转让方同意将源代码程序在不使用时加锁保存。

4.2 被转让方同意对提供给它的源代码程序保守机密,不对任何除转让方及被转让方雇员以外的人提供,使其获得此源代码程序或其中一部分。

4.3 除了本文说明的之外,被转让方同意在许可证活动中不以任何方法或在任何条件下对并非确需知道的人全部或部分或通过任何媒介公开或转让源代码程度或其内容,并确保那些已知源代码的人员保护该源代码程度。

4.4 被转让方同意不尝试用任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逆向工程”发现附加的专有信息。

4.5 被转让方同意对于源代码程序及其中的信息或其部分不通过图示(不限于此)向任何第三方发表、泄露、传播、提供或以其中的其它方式使第三方得到。

4.6 被转让方如发现存在违反许可证第4节的可疑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转让方。被转让方同意自费努力调查该情况。

4.7 被转让方理解并同意任何转让方提供的专有资料和其他材料上存在的任何版权说明并不表示已对之公开。

4.8 被转让方同意安全保存源代码程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源代码程序免于偷盗、复制和未经授权的分发、公开及传播。

5.期限

给予被转让方的许可证期限将从许可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而终止,正常终止将在本许可证签署之日起十年后。

6.终止

6.1 被转让方收到书面通知一个月后可终止在此授予的任何许可证。

6.2 被转让方如不履行本许可证或附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可终止该许可证,且如转让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被转让方不采取行政纠正,该终止即生效。

6.3 如出现任何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转让方可立即终止本许可证。以下任何情况都构成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a.被转让方严重违反本许可证或

b.被转让方不按时根据本许可证交付任何数目的欠款并在转让方给予书面通知后30天后仍不付款或

c.根据中国法律被转让方宣布破产或停止业务活动或

d.被转让方停止执行本合同的活动或

e.在政府或公众授权下任何个人、机构对源代码程序或其部分进行干涉、征用、没收、处罚、强占或取走或

f.控制被转让方活动的所有制,股份、权力发生实质性变化。

6.4 任何许可证终止后,第4节义务仍然有效。

7.专有资料的归还

如果转让方终止许可证,被转让方应采用任何或所有的补救措施。许可证终止后一个月以内,被转让方要向转让方提供一个关于每个源代码程序的证明文件,证明被转让方已尽其所能,尽其所知,将其原件或任何形式的复制件的全部或部分,包括在更新后的复制件退还给转让方或已销毁。

8.许可证权力

本文包含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认为是直接或暗示地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被转让方任何专利和专利使用的许可证,除非被转让方在转让方的专利及专利使用下有一份非独占、免提成费的许可证,也只应在转让方提供的设备中使用该许可证提供的各转让程序。

9.许可证费、提成费及税收对本许可证下的转让软件,其许可证和软件许可提成费、及技术文件、技术支持、技术培训的费用见本合同第三章。

10.审查

在强调许可证及许可证合同条款一致的情况下,转让方有权定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所有专有资料、记录与报告,作适当的审查。该审核也包括对专有资料妥善保密措施的检查。

附件十一 合同产品的制造(略)

附件十二 合同设备目录及价格(略)

附件十三 信用证格式(略)

附件十四 各阶段保函格式(略)

附件十五 数量及价格折扣协议(略)

【第9篇】公司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

2023公司专业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编号:

甲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投资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丁方(apl):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人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apl的责任

(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合同经四方签章后生效

(2)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3)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附件

附件一:产品的名称规格;

附件二: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

附件三:生产细目表;

附件四:产品质量检验;

附件五:生产产品所需设备品名、规格清单;

附件六:运交设备的验收;

附件七:技术教务计划项目;

附件八: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

(此无正文转签章页)

(签章页)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丙方(签章):丁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0篇】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投资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丁方(apl):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apl的责任

(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合同经四方签章后生效

(2)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3)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附件

附件一:产品的名称规格;

附件二: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

附件三:生产细目表;

附件四:产品质量检验;

附件五:生产产品所需设备品名、规格清单;

附件六:运交设备的验收;

附件七:技术教务计划项目;

附件八: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

(此无正文转签章页)

(签章页)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丙方(签章):丁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1篇】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通用版合同

中国_________产品进出口公司和_________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xx)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_________国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三方)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技术转让

(1)xx为在_________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xx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xx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5)投资人向xx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设备规划

(1)xx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_________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a.生产线计划。 b.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c.设备布局计划。 d.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e.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f.生产管理计划。 xx.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由投资人提供xx。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xx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xx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a.xx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_________元。 b.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_________%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xx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xx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_________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xx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_________%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xx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xx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xx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xx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xx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xx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控制

(1)在_________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_________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_________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

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_________份,每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xx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xx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xx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xx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xx。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xx。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xx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

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a.合同号码;b.收货人姓名;c.目的港;d.装船唛头;e.重量;f.箱号;xx.收货人标记。 (1

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xx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xx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xx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

第二次检验。如果

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_________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xx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_________份,每方各执_________份。

(7)投资人派行往xx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xx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xx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_________天。

(3)培训主要用英文进行,也用_________作为辅助语言。xx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xx翻译员。

(4)在xx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xx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xx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xx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xx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xx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xx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

(1)xx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xx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xx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xx应提前_________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xx采购的材料;但是,xx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xx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 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xx。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xx。

(2)投资人运交xx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a.合同号;b.收货人姓名;c.目的港;d.装船唛头;e.重量;f.箱号;xx.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 接收材料

(1)xx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xx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xx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xx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xx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xx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xx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xx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_________名xxxx,并提供_________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xxxx为此在_________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_________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xxxx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_________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xx要求准备一名xx译员,费用由xx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xx。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

第三方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xx,

第一次派_________名去_________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

第二次派_________名去_________个月,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xx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xx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xx翻译员。

(3)xx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xx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xx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xx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xx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xx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xx、投资人、

第三方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

第三方的作用

(1)

第三方负责xx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xx提供必要的援助。

(2)

第三方应为此适当向xx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

第三方的责任

(1)

第三方应作为xx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

第三方应协助xx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

第三方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xx除外)。

(4)

第三方应在xx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xx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仲裁

(1)xx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_________进行。

(3)xx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xx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

第三方负责。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xx、投资人、

第三方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_________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________年,期满后可以延长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xx(盖章):_________ 投资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建筑公司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

2023建筑公司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编号:

甲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中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投资人):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丁方(apl):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

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apl的责任

(1)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合同经四方签章后生效

(2)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3)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丙方(签章):丁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技术进口合同标准范本

卖方承诺将由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

第1条 合同范围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1.2 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3 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 (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

第2条 价 格

2.1 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2.2 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第3条 支 付

选择一: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选择二: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三: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 _______为止

第4条 技术资料

4.1 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2、3、8、9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

4.2 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

(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4.3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第5条 设计与设计联络

5.1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5.2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附件8的规定。买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卖方收到买方的资料后应及时仔细审查并应将资料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缺陷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

5.3在设计联络会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买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6.1 卖方声明和保证卖方是根据____国法律适当成立、有效存在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卖方义务。本合同的签署、提交、履行已经获得授权。

6.2 卖方保证已经和/或有义务根据卖方国家法律办理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已经和/或有义务获得关于合同工厂的持续有效的、可执行的所有的出口许可和批准。(或者卖方保证根据卖方国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许可和批准。)

6.3 卖方保证卖方是合同设备的合法所有人。任何其他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卖方保证合同工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附件3的规定。

6.5 卖方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附件2所列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

6.6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附件3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第7条 合同的终止

7.1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进入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解散、停产、歇业,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以下统称为“破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破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构成违约。

7.2在买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7.3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的行使。

第8条 保 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终止后_____年内,任何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9条 不可抗力

9.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9.2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10条 履约保函

10.1 卖方应对其严格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 天内按合同附件14规定的格式向买方提供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全部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 %)

10.2 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扣划履约保函。

10.3 买方应在出具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书后 内,将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第19条 仲 裁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第20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21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 本合同获得中国主管当局批准(根据法律如果需要)

(3)买方收到履约保函

(4)买方发出履约资金备妥通知。

21.3 本合同用___文书就,一式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

21.4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的内容与合同正文规定不一致,合同正文的效力优先。

21.5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买 方:

地 址:

邮 编: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

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合同

目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付款条件

第五章 合同文件、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方式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第七章 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

第八章 预检和预验

第九章 最终验收、检验和测试

第十章 担保和保证

第十一章 专利、商标和保密

第十二章 质量标准

第十三章 税收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章 联络会议

第十八章 法定地址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为中国_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_______________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方)。

鉴于转让方拥有制造_____________设备的专有技术,并有资格转让上述技术;

鉴于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____________厂使用;________公司购买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由______________厂进行许可的制造活动;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厂共同而又分别承担本合同中的义务;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的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厂制造___________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和模块,该模块由要制造的元部件组成,并购买合同设备,使被转让方只在____________厂能制造___________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 定义

1.1 “辅配件”指大量商用 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__________系统安装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元部件,可由________厂或转让方提供。

1.2 “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1.3 “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__________厂。

1.4 “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 “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品”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 “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 “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___________系统的一部分。

1.8 “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的规定的__________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 “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 “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_______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融、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________“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__________“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 “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

1.12 “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要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十一a与十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______厂。

1.13 “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 “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 其它文件。

1.15 “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16 “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1.17 “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1.18 “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1)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

2)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

3)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2.2 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____________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

2.3 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2.4 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2.5 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2.6 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

2.7 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第15篇】2023技术进口合同

卖方承诺将由所有卖方成员在本合同项下与买方的任何及全部联络并签署执行本与合同和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及全部书面文件,卖方各成员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上述前提和相互的承诺及合意,双方协议如下并将依法遵守:

第1条合同范围

1.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合同工厂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设备、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

1.2卖方应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详见附件3。

1.3卖方同意授予买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并将合同产品出口到(国家)而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非独占的、不可分授的许可。

第2条价格

2.1卖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工厂的合同价格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2.2合同工厂的分项价格如下:

第3条支付

选择一: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应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选择二: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并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后以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进行支付;

选择三:除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价格均应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支付。预付款、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服务费应通过付款交单方式支付。买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天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额相当于前述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_______为止;

第4条技术资料

4.1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2、3、8、9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

4.2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___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

(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

4.3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第5条设计与设计联络

5.1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附件8的规定进行并完成设计和设计联络。

5.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设计工作的范围、技术资料的提交详见附件8的规定。买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应作为卖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基础。卖方收到买方的资料后应及时仔细审查并应将资料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缺陷毫不迟疑地通知买方。

5.3在设计联络会期间,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参观制造合同设备的工厂并答复买方提出的与合同工厂的技术事宜有关的问题。

第6条陈述与保证

6.1卖方声明和保证卖方是根据____国法律适当成立、有效存在的实体;具有完全的法律权利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卖方义务。本合同的签署、提交、履行已经获得授权。

6.2卖方保证已经和/或有义务根据卖方国家法律办理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已经和/或有义务获得关于合同工厂的持续有效的、可执行的所有的出口许可和批准。(或者卖方保证根据卖方国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许可和批准。)

6.3卖方保证卖方是合同设备的合法所有人。任何其他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卖方保证合同工厂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并且能够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其规格详见附件3的规定。

6.5卖方保证其许可的专有技术和/或专利是经过良好开发的、可投入工业生产的并且可以按照附件2所列的技术资料加以利用。

6.6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附件3的规定并且适合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第7条合同的终止

7.1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债,进入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解散、停产、歇业,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以下统称为“破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破产的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构成违约。

7.2在买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与未交付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设备和/或文件和/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7.3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合同的规定(第16.3条除外)或适用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影响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的行使。

第8条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终止后________年内,任何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但是,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9.2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10条履约保函

10.1卖方应对其严格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按合同附件14规定的格式向买方提供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全部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

10.2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扣划履约保函。

10.3买方应在出具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书后________内,将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第19条仲裁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该在北京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第20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21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本合同获得中国主管当局批准(根据法律如果需要);

(3)买方收到履约保函;

(4)买方发出履约资金备妥通知。

21.3本合同用___文书就,一式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

21.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的内容与合同正文规定不一致,合同正文的效力优先。

21.5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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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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