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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合同(15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3 18:37:01 查看人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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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合同

【第1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份转让概述

(一)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本公司转让协议》,a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境外法人股______股,以每股人民币______元(参照本公司经审计的、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每股净资产人民币______元商定),总计人民币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股份类别由境外法人股变更为法人股。

(二)股份转让后,b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______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____%,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a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转让后主要股东及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一)主要股东情况(前10位)

注:持股数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数据。

(二)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表(略)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b公司与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之控股股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b公司不存在间接持股或一致行动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以及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 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 公司名称 为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中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 、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 管辖 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宗旨、 经营范围 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作公司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到____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___。(注:每个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缴付征用土地费和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办法,根据双方的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维修服务部(上盖)面积___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__万元

其他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机关)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只能转让给中方企业。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 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 工资 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 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每个合作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__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 辞职 时,应提前______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_____分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可以内销____%。

(注:销售的渠道、方法和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____%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 警告 、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 劳动合同 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团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 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合作 经营合同 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 合作合同 ,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长期)届满后,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编制资产登记册,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

【第3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 经营范围 :

第三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 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 清算 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 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 债务 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 公司设立 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 退休 、调离、下岗、 辞职 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凡股东会选举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5.股东可委托 代理 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6.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4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202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给转让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盖章):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第5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标准合同范本

转让方: (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广东xx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 ab____日在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广东xx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ab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 合同订立 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广东xx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 抵押 、 质押 或担保,并免遭任何

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广东xx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广东xx 公司章程 ,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 股东变更 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广东xx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 解除合同 ,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 合同履行 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 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广东xx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广东xx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书范本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金额: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

1.2 币种:________。

1.3 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

2.1 利率:_____。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___%。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 担保合同 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_____种放款方式:

(1) 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账户放款: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__________,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______种还款方式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

4.2 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 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4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 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 委托贷款 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

(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5.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 支票 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3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4 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 民事责任 。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诉讼 、仲裁、行政措施、 财产保全 措施、 强制执行 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经营范围 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 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 营业执照 被吊销、申请或被 申请破产 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 担保物权 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5)为他人 债务 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 债务清偿 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 质押 权利、 抵押 物,追究保 证人 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 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律师 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5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 继承人 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借款合同 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 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扣划约定

12.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2.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

12.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 管辖权 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及变更

14.1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农牧民城镇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变更

(1)第四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

(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签署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署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第7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意外事故 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八条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机动车盗抢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保险人因民事、 经济纠纷 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十三)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上人员的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十五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8%、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0%、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免赔率为15%、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率为20%;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机动车损失的事故原因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增加免赔率10%,机动车盗抢保险增加免赔率5%;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六)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全车损失,免赔率为20%。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第十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知道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九条 第七条或第八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 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四)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上述各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四十六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二)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限为准;实际修理期限超过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为准。

(三)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

第四条 责任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终止的;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

(三)本特约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终止的。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

(二)被保险人使用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期间,除代步机动车租金以外的一切费用、责任或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承担。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机动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优惠。

附加本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8篇】金融合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xx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 扣费标准首次保费20xx元 65 xx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xx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20xx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帐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帐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保单年度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退保费用占投资帐户价值的比例50%40%30 %10%不超过500元400元300元 200元100元

第十九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帐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帐户余额不得低于20xx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帐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xx元。投资帐户余额低于20xx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 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投资帐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帐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帐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帐户。

四、投资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帐户单位计量,且投资帐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帐户,设立新的投资帐户或进行投资帐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二)在投资帐户间转换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 投资帐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帐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均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投资帐户单位总数

二、本公司在投资帐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帐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投资帐户单位数_____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_____投资帐户管理费用收取比例

应扣除的投资帐户单位数=投资帐户管理费用_____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帐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帐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帐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 释义

一、投资帐户单位:指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八、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是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第9篇】成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

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__________)

名称:预核_____字[_____]第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长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________________

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

一般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第10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企出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四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金额为(注:可约定)元人民币。

第五章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第八条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关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则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匕)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次(注:可约定,不少于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改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义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问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再会议记录尚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得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的限制)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五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増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 (注: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注:可约定)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章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注:可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不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人(注:可以不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提起诉讼。

(住:可以约定其他不违法公司法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注:章程可另行约定)分配利润。

第四十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由(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可采用以下通知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指定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发起人签字(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8105188564 徐江波律师

【第11篇】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函(________)________号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________月________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_______万股。其中________万股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上海*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注册名称:湖北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________市________镇________路________号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购买,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土地使用仅、非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用上述有形或无形资产认购股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先进的和公司必需的;

2、必须持有产权证和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

3、作价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不高于当时国际或国内市场的公允价格;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认购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含20%)。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武汉证券登记中心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__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__________集团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发行___________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__________%。

第二十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万股,其中:法人股__________万股,社会公众股__________万股。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万股,占股份总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股,占股份总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万股,占股份总数的__________%;其他社会法人合计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股份总数的__________%;社会公众股__________万股,占股份总数的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2、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① 本人持股资料;

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③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④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可采取通讯的形式,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10、变更会师事务所。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时,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此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的当日。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不能纳入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会议。

第五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召集、召开程序、操作方法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对于临时提案的审核原则、临时提案的内容及处理方式应遵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中第二项“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含二分之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含三分之二)。

第六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购本公司股票;

6、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首先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应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提名并获监事会议通过后,再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首先由职工民主选举,再推荐给监事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场的关联股东由会议主持人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关联股东暂时退出会场,回避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6、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的或者是聘任的董事无效;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7、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七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它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一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三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四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五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七条、如果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下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现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九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__________人,副董事长__________人。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__________万元以内单项(含__________万元)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含50%)。

第九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7、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10天。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对每一议案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根据公司需要,可以设立__________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任职资格以外,还应满足下属条款:

1、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以及下述(2)、(3)、(4)项条件之一或以上条件;

2、具有丰富的高科技产品开发和营销经验;

3、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管理经验;

4、为法律或财务审计、资本运作等领域的专家独立董事的职责:

(1)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等重大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协助董事会作出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

(2)提供公司可能没有的技术和经验;

(3)确保遵守最佳的行为准则,检讨和监督董事会和董事的行为表现。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 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② 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③ 与公司的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5、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6、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券交易所;

7、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8、办理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上海*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一定的学历,并由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2、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的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处事能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经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适用于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78条规定的情形,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形式或书面形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1、由召集人将提案交给监事审议;

2、全体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

3、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1、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2、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3、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五十八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不再续聘的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情。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件方式送出或者传真方式送出;

3、以公告方式进行;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3、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6、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券报》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七十三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1)、(2)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3)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4)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二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1)至(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岐义时,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12篇】股份有限公司拆分合同

2023股份有限公司拆分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公司系原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原____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与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现分立的双方就分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____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万元,现有净资产______万元,由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万元,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______万元。

二、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______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_________万元,新股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一、___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______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 ______万元,新股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三、原公司发行股票______万股,现每两股折合一新股,按股票号码顺序,前______万号股票持有者向 ____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______万号以后的股票持有者向____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

四、分立后____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西药制剂,____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中药和微生物药品,原公司下属第一制药厂归____公司管理;下属第二制药厂由____公司经营管理。

五、进行分立的日程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日双方共同清理财产帐册,对原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原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复存在,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股分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六、原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双方难免产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影响工厂生产,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一切都应友好协商进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东大会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3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书

出席会议股东:

1、发起人、股东(或者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认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认股人的,删除该款,募集设立专用)。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新增股东的,删除该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地点:_________)召开(年度、临时)第_________届第_________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_________主持会议。

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应到股东_________人,实到_________人(其中代理人_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______%(占全部股份总额的_________%),符合章程要求。

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监事的任免决定

1、免职情况

同意免去_________的监事职务;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2、任职情况

各股东共推荐监事候选人_________名,从中选举_________名监事。

(1)监事候选人_________,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

(2)监事候选人_________,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

(3)监事候选人_________,股东甲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_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_____票赞成。

(4)根据以上投票选举结果,同意选举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的_________、_________担任公司监事,任期_________年。

3、监事会组成人员

同意由原监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新监事_________、_________组成公司新一届监事会。

二、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提交新章程的则表述为:同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签字、盖章(自然人的签字、非自然人的盖章):

会议主持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14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参考文本)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

(一)本公司收到 死亡证明 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 解除合同 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 合同生效 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2000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

保费的数额

扣费标准

首次保费

2000元

65%

2000元以上的部分

同后续保费

后续保费(每次)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以上的部分

1.5%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2000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2000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 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 身份证 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 代理 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 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 合同成立 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帐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帐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第一个

第二个

第三个

第四个

第五个

退保费用占投资帐户价值的比例

50%

40%

30%

20%

10%

最高不超过

5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第十九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帐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帐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帐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00元。投资帐户余额低于2000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 合同履行 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 诉讼 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 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投资帐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帐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

三、投资帐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帐户。

四、投资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帐户单位计量,且投资帐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帐户,设立新的投资帐户或进行投资帐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二)在投资帐户间转换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 投资帐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帐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均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投资帐户单位总数

二、本公司在投资帐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帐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投资帐户单位数×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帐户管理费用收取比例

应扣除的投资帐户单位数=投资帐户管理费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帐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帐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帐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 释义

一、投资帐户单位:指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八、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是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第15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标准版

范本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所: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xxx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xxx公司_____%的股份共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xxx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

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xxx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xxx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_____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xxx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xxx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xxx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或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备案的,应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2.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本合同如需公证或鉴证,应在条款中定明

4.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股份有限公司合同(15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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