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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全

发布时间:2022-11-29 15:35:18 查看人数:112

【导语】A农、林、牧、渔业01农业02林业03畜牧业04渔业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12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41 其他制造业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47 房屋建筑业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9 建筑安装业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51 批发业

52 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 铁路运输业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58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60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61 住宿业

62 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67 资本市场服务

68 保险业

69 其他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70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 租赁业

72 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6 水利管理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土地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0 居民服务业

81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82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83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 卫生

85 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 新闻和出版业

87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88 文化艺术业

89 体育

90 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 中国共产党机关

92 国家机构

93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94 社会保障

95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96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 国际组织

97 国际组织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对照表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对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GB/T 4754—201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保留 GB/T 4754—2011 主要内容,对个别大类及若干中类、小类的条目、名称和范围作了调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对照参见附录 A;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参见附录 B。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2006 年, 修订第四版,简称 ISIC Rev.4)编制,与 ISIC Rev.4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所 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对照参见附录 G。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子林、雷平静、杨小刚、王卓、曾飞、孙洪娟、孙文峰、张艳琦。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4754—1984、GB/T 4754—1994、GB/T 4754—2002、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 secondary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 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2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 A、B、C、……、T 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 01 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 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自2003年定期报表开始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该分类是由国家统计局组织修订,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2年5月10日发布实施。这次修订是在1994年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参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3)进行的。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共有门类20个,大类95个,中类396个,小类913个。新增门类4个,大类增加3个,中类增加28个,小类增加67个。

三次产业划分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

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股份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集体与集体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内资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填写登记注册类型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 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 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 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

(1)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经济类型 

本年鉴中的经济类型分组,从1998年开始是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基础上的再加工,其中国有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与集体联营企业。私有经济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

城乡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函[2008]60号文件中《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新的城乡划分标准为: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乡村是指该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现行价格(或称当年价格) 

指报告期的实际价格,如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商业的零售价格等。它反映当年的实际情况,使国民经济各项指标互相衔接,便于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进行综合平衡。

可比价格 

指计算各种总量指标所采用的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的价格,可进行不同时期总量指标的对比。按可比价格计算总量指标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用产品产量乘某一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另一种是用价格指数进行缩减。

平均增长速度 

平均增长速度表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逐期平均增长变化的程度,它不能根据各个环比增长速度直接求得,但与平均发展速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数量关系:

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1

平均发展速度是一种根据环比发展速度计算的序时平均数,由于各时期对比的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平均发展速度不能采用一般的序时平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分为水平法和累计法。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即将环比发展速度按连乘法用几何平均数公式计算。累计法,也称方程法,根据一段时期内各年发展水平总和与基期水平的关系,列出方程式计算平均发展速度。水平法着重考虑最后一年所达到的发展水平;累计法着重考虑整个时期累计发展水平的总量。

本《年鉴》内所列的平均增长速度,除固定资产投资用“累计法”计算外,其余均用“水平法”计算。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如建国四十三年以来的平均增长速度是以1949年为基期计算的,则写为1950-1992年平均增长速度,其余类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全

A农、林、牧、渔业01农业02林业03畜牧业04渔业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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