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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劳务公司(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3

【导语】北京注册劳务公司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北京注册劳务公司,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北京注册劳务公司(16篇)

【第1篇】北京注册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主要用于企业间的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如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1、 实缴资金200万元以上;2、商用地址经营场地需在100平米以上;3、 公司上社保人员数有一定要求,数量根据办理区域要求而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2、 企业章程;3、 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5、 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6、 场地使用证明劳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7、 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很多时候我们对于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的含义会有所混淆,我们这里面说下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的区别。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可以简单理解为通过人才信息收集、储存、发布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人才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类似人才中介、猎头等。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主要作用是企业的临时用工,为企业提供人员为企业进行工作,人员关系还是归派遣公司所有比如工资社保的管理和缴纳,受用单位只负责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管理即可。

【第2篇】北京商业保理公司注册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李舒 唐青林 赵跃文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全文解读|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编者按

商业保理行业监管逐渐落地了。

银保监会2023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统一简称《银保监205号文》)明确要求“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商业保理行业成为金融监管领域重点之一。在监管部门看来,商业保理公司这群不听话的孩子们已经偏离本源了,需要“回归”。

随后,全国范围内,如天津、上海、四川、青海等地均先后发布了金融领域的监管规定,重点强调商业保理公司要合规管理、回归主业,不得混业经营,更不得非法从事金融行为。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以及资产管理四大领域的监管指引,旨在完善金融制度体系、培育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其中,《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50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前几年,商业保理的发展尚处于快速成长期,诸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商业实操规则尚属空白。而层出不穷的商业保理业务、产品以及以商业保理名义开展的各类业务创新给监管部门造成难以忽视的压力。相应地,商业保理纠纷增多又给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今,尤其是在2023年4月转隶银保监会监管之后,业内喧嚣乱象暂告一段落,在终于等来《银保监205号文》之后,从严监管(整顿)的预期日渐清晰。

此前,应业内朋友要求,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开启了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典型案例和合规风险应对策略的研究和梳理工作,并以系列文章进行汇总分享。

北京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集中地之一,北京监管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值得密切关注。

为关注商业保理发展的读者们更好地理解商业保理监管新规的出台背景、发展以及新规的核心内容,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结合多年来对商业保理行业相关法律问题的跟踪和关注,结合《银保监205号文》有关规定,以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为核心,尤其是站在保理商合规角度,将北京新规有关内容逐条梳理、分析和解读如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鼓励和促进北京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原则性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依据,与《银保监205号文》关于“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监管规则相符。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和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

本指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主要界定了商业保理业务的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以及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下的应收账款。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上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将业务范围划定在《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范围;在性质上是非银行法人机构,反向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不是银行类法人机构,不能做金融业务。

第二,商业保理业务的范围上一方面继承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反面规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进而明确了商业银行应收账款信贷业务与商业保理业务的本质区别。

第三,应收账款的概念选择性借鉴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1)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虚假交易是万万不行的;(2)应收账款的来源限于商品、服务和出租资产;(3)应收账款的本质是金钱债权及收益;(4)排除了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如此前李舒律师在给大量商业保理公司做《银保监205号文》专题培训的时候,反复给大家强调的一样,现在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商业保理业务,一定是围绕主业、真实交易,且禁止保理公司基于“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来做(设计)业务。这里的票据,一般指商票。

尤其是在“先票据,后保理”的场合,保理商在取得票据后,可以直接主张的权利为根据《票据法》基于票据本身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而非基于基础交易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此时,如果保理商再以该等票据为基础叙作保理业务,则有可能被认定属为“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融资的可能,即有被认定为票据“贴现业务”的可能。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101条之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如果保理公司的票据保理业务被认定为民间贴现,则相应的《保理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这意味着什么呢?根据《合同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这可能意味着保理公司依据《保理合同》主张保理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进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保理融资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保理费和利息,没有了。相应地,票据如此,“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也是如此。你说损失大不大?后果严重不严重?所以,保理商做票据相关业务时,不可不慎。

第三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履行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查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商业保理行业风险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商业保理公司初核、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监管权限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条件、公司变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法律责任等。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三条和第四条全面规定了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要素,与《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思路一致。第四条则明确了审慎监管的七大要素。

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商业保理”等可能被公众误解为其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字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方面的硬性条件和名字方面的基本要求,这是对商务部、此前各试点地区的地方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内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命名要求、经营范围以及例外情形的继承。比如《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曾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等等。

第六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要法人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有支撑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注册地要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条的细化和明确,即“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北京地区新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要特别注意上述条件。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经营管理良好,近2年内在税务、市场监管、海关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商业保理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自获批复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公告终止其经营,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确认,由市金融监管局收回原批准文件,并及时公告终止经营。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全面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及破产的要求。是全面落实和细化《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的体现,实操中,每一条每一款都十分重要。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册资本1+1,即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一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允许外资股东。此前多年来,商务部主导的各地试点文件中明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正式升级调整为1亿元。当然,目前业内真正做业务且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大多都符合这个门槛。如果此前已经按照5000万标准设立的,则建议调整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股东和高管要求。主要股东和高管人员要优良,即比如主要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需要明确不得在相应出资上设定质押和信托等限制性规定;高管人员要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的经验,不得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性的条件;甚至要求将相应部分内容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六个月的时间坎。商业保理公司自获批复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公告终止其经营,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变更、解散和破产要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有待细化的内容。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较之以前的规定,本指引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实务中自然人独资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资金募集、一个股东多个关联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个人股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乱象可能需要赶紧调整了。这是本指引可圈可点之处。然而,不足的是什么是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否等于控股股东、按持股比例还是按表决权比例以及自然人能否参股商业保理公司等等,本指引均未涉及,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此外,第十一条中关于设立申请材料中有一个兜底条款“(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作为律师,我不禁会想到此前为一些企业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基金管理人备案业务以及其他诸多业务时,均要求附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实,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说,如果能够在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等环节要求律师意见的话,会大大减少监管部门的审查工作量。当然,即使没有这个要求,也建议保理公司在这个环节主动增加一个律师审查的环节。

第五,保理公司是富人玩的游戏。我在此前为诸多保理企业做培训和交流时,曾反复跟大家提及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保理业务本质上属于准金融类业务,是“富人”玩的游戏,不是一个皮包公司或者随便什么人都能注册和玩儿得起的。即使,此前在管理不那么严格和规范的时期和地区注册了保理公司,手里有个商业保理牌照,也会很快出局的。

其实,《银保监205号》文说得很清楚了,“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即:要做保理业务,最起码要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上做到极致,否则如果连一个普通的商业公司都不如,父爱母爱爆棚的监管部门怎么能够放心让你持有金融类执照呢?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具体范围,该规定与《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高度一致,即“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有助于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开展。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作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质押权力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有三大亮点:

其一,从正反两方面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边界。这一规定借鉴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关于银行保理业务的规定。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第六条的规定,即“银行不得基于以下内容开展保理融资: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其二,首次明确了“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这借鉴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关于银行保理业务的规定。比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即“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值得大家关注和讨论的是,本指引是否为保理商开展票据保理提供了一些契机。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票据或者有价证券不得开展保理业务仅限于票据或者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但未明确禁止票据或者有价证券所衍生的收(受)益权开展保理业务。有些业内朋友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是否可以据此认为,以票据或者有价证券的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相关业务预留了必要空间?

其三,将商业保理业务所禁止经营范围排除了“未来应收账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是不得从事以未来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是从目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规定,在商业保理业务不禁止、不反对、不排斥从事未来应收账款的业务。可见,这为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关于票据等问题的研究和解读,请参考上文关于第二条分析解读意见。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或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四)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该规定与《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四)条的规定高度一致,即“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看到没有,翻来覆去,反复强调的都是这几句话。客观的说,也正是这几年来商业保理行业存在的组多乱象,导致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商业保理公司享受到了与p2p公司一样被高度审视的待遇。正是由于中国主流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和高强度监管,导致任何准金融性质的创新工具和业务平台,都可能被用来干上面所禁止的几件坏事。

我们也要清晰的看到,正是由于一些滥用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平台从事非法金融有任务的情形大量存在(没错,就是“大量”!甚至从绝对数量上看,已经远远超过了干正经业务的保理公司和保理从业者),给这个行业真正做正经的正规的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们迎来了这一波监管措施,从短期来说,行业洗牌在所难免,但是,沧源看来,我认为这不是坏事。这一波整顿监管之后,相信会留下一批给保理行业正名的优质保理商。

第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国际保理、涉外债权等事项中涉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监管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原则性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这既继承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管精神和监管思路,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如何落实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

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我建议好好研读《公司法》。包括“内控体系”和“风控制度”等,如果确实看不太明白和理解不了,我推荐大家研读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监管职责转隶后首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12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文件。限于篇幅,不在此列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严格落实了商业保理公司对基础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这将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自身要求提升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极大规范了商业保理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借鉴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本指引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债务人的资质、应收账款的质量以及种类等等。由于商业保理公司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很难全面了解基础交易的架构。较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查,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力度以及审查的专业性更能充分维护商业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指引的出台为律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机会。

其实,在我们为保理企业客户提供项目尽职调查的时候,上述内容,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建议保理商在重要保理项目尽调阶段,尽量安排有经验的专业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进行,当然,出具专项审查尽调报告,也应成为相应保理业务手册和规范要求之必须。

第二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七)条的监管要求,即“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当然,业内保理商们关注的是,由于额度和业务规模的限制,如何规避已满90天但还不能纳入“不良”管理,在基础合同没办法改变的情况下,能不能在到期前想办法展期?

能不能通过其他办法和交易结构及流程的调整在到期前,消化掉,重新叙作或者叙作新的保理业务?如何规避10倍限制?如何规避1%限制?

其实,就我们的经验而言,如果真正做正经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不妨及早在相应在产品设计、规范、论证等环节,未雨绸缪。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五)条的监管要求,即“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大家注意和重点考虑的是,这里仅仅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获得融资的正确姿势,但是,并没有对“不合法”的融资方式进行列举和概括,这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意思是除此之外别的途径都不合规?

第二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七)条的监管要求,即“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此外,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向关联公司与非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定价和交易条件保持合理、公允,遵循平等原则。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特别注意。

多次被问到为什么是“50%”和“40%”?我想,无论是拍脑袋给出的数字,总要给一个标准吧,目前口径统一了,大家接受就好。

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业内真正做得不错且做真正的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很多都是服务于自己体系内部的,比如大型企业集团、央企内部的商业保理公司,基本都是围绕核心企业在做业务,甚至有些保理公司100%都是系统内的业务。其实,在《银保监205号文》出来之后,遇到比较突出的就是这个问题了。要说保理行业乱象,而这类系统内部围绕体系内核心企业的保理公司恰恰可能还是比较安全风险比较小的。面对50%和40%的红线,可能需要这类商业保理公司在630之前早做准备,同时更需要提高管理和风控能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好预案,否则长远看来,会比较麻烦。

第二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第三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保理专户、财务制度、应收账款登记以及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这是对商业保理业务领域行业规定的继承和明确,有助于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

就我们的经验,在业务实践中,上列条款涉及的几个问题,关于“保理专户”的问题比较多,保理专户的开立和专人监控,能否实现资金不出风险,如何防范和避免账户不被案外人冻结和执行的风险,需要在相应的业务文本、流程和风控措施中考虑和做好预案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全市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对商业保理公司的重大风险事件实行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九)、(十)、(十二)条监管规定的细化。

这是对监管部门自己提出的要求,相应地,就是保理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和即将面临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将如何升级现有的业务统计、信息化监管手段,以及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下可能的关注重点、准备工作、应对方案乃至事后整改要求等,都需要重点关注。

第三十五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税务、公安、信访、市场监管、宣传等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区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同时会同多个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这重在落实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金融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辖内商业保理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须按月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突发风险事项实时报送。

商业保理公司须定期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填报企业经营情况,每年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填报变更事项。新设企业须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商业保理公司如发生下列事项,须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报告,并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完成重大事项报告:

(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五)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沿袭《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关于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监管要求,即“(十一)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4.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和“(十四)……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金融监管局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

(二)约谈或问询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区级层面要对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每年至少全覆盖现场检查一次,市级层面每年抽选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并要求企业在限期内提交处理或整改结果报告。违规商业保理公司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市金融监管局将未按期通过整改验收的商业保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商业保理公司名单,依法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本辖区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市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经营商业保理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定期在行业内部通报的同时,将违法违规商业保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纳入警示名单,通报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体系,定期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下调监管评级、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商业保理公司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行为,市金融监管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包括不限于现场检查措施、违法违规处置措施、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以及监管评级制度等等方面,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八)、(九)、(十)、(十二)、(十三)条监管精神和监管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业务操作性。

第六章 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四条北京商业保理协会是本市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经北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鼓励北京地区商业保理公司积极加入北京商业保理协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接受市金融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商业保理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

(六)对商业保理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协助做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协助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商业保理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商业保理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四十八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三)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云亭律师解读

本章首次规定了北京商业保理协会负责对北京市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市金融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这是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例,即“地方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亭律师解读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明确分别规定了本指引的解释机关是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时间是2023年4月7日。

文件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网址:

http://jrj.beijing.gov.cn/tztg/202004/t20200416_1805313.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第3篇】北京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办理北京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呢,想明明白白的在北京开一家公司、请耐心仔细的看下面我们提供办工商执照的介绍;

北京代办营业执照:关于工商注册资金

2023年3月1日之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国推开,具体到影响注册公司费用的措施包括: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认缴年限期限为长期,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登记时,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4、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暂免征收工商登记费;

办理注册北京公司注册流程

1、填写资料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股东信息、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2、名称核准

(1)时间:3—5个工作日

(2)申请:航卜专员会把您的名称提交到工商局进行审核。

(3)结果:核名通过,航卜专员去工商局现场拿到《核名通知书》。如果核名未通过,专员会通知您修改名称,重新提交。相关前置审批 根据前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无需此步骤的企业直接办理下一步。

3、网上预申

a)时间:3—5个工作日

b)申请:在名称核准通过后,航卜会为您提交网上预申请。

c)结果:网上预审通过,下载资料文件并签字,然后预约去工商局提交材料。如果预审未通过,服务专员会通知您修改资料,重新提交。

4、提交申请

(1)时间:5—7个工作日

(2)申请:将网申通过后的表格打印、签字后,将所有材料寄送给服务专员,服务专员会为你提交到工商局大厅。

(3)结果:提交成功,拿到受理通知书。

5、领取执照

(1)时间:5——7个工作日

(2)申请:服务专员凭受理通知书去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3)结果:取到营业执照。

6、刻章

(1)时间:1个工作日

(2)申请:办理刻章

(3)结果:办完所有手续。

北京易代账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记账报税,注册北京各区公司,代办北京各类执照,工商变更服务,税务服务,商标注册,出租北京各区注册地址,各类资质办理等,欢迎有注册北京各区公司、北京注册地址、北京注销的朋友,交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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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北京文化公司注册流程

北京如何注册书画院

画,是人们生活中创造的结晶,画的起源久远,有着丰富的意思。“画中有诗,诗中有画”,中国古代,诗与画分不开。画的作品也体现了作者的情感和思想,画中常常包含着艺术家强烈的思想感情,因此艺术也深深地孕育在画中。

近期有很多做书画生意的老板找到我,问我可不可以成立一家北京个人的书画院,北京现在对院管控的非常严格,现如今想成立一家北京的书画院,只能通过渠道办办理。

1.您需要想3至5个字号(一个首选,四个备选,按照喜欢的先后顺序排好,以防有重名)

2.准备法人及各个职位的身份信息(个人独资需要提供一个人,有限合伙需要两人以上)

3.注册资金(没有明确的注册资金要求)

4.注册地址(地址要求必须要是商业地址或商住两用性质的才可以,全国基本统一了政策)

5.经营范围(我们会根据您所经营的行业提供合适的经营范围,作为参考,这方面有经验)

书画院经营范围参考:

一般项目: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艺术品代理;图书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我公司经营注册、转让院结尾的企业多年,公司正规,价格优惠!有任何需要,欢迎来电咨询!

【第5篇】北京公司注册公司

北京公司名下的车牌如何办理

现在北京车牌想靠摇号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可以说堪比中彩票,所以许多人就想着收一个北京车牌,现在北京车牌有公户和个人户,公户车牌就是公司车指标,就是一个公司带着一个车牌,这种公司车指标是非常安全,转让起来也是非常方便的,只需要将公司过户到您的名下,公司您不经营可以选择零申报,后期您要是不想用车牌了,将公司转让出去就行,所以如果您想收北京车牌,建议您去收北京公司车指标,是非常合适的,想要了解收购北京公司车牌流程和费用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公司申请北京车牌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申请指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2: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3: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同样可以作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第6篇】北京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条件

劳务派遣顾名思义是第三方企业向用工单位进行劳动人才输送,劳务派遣属于特殊行业需要有人力资源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才可经营,那么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要求?要实缴验资吗?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一起来看下吧。

劳务派遣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注册公司多数实施认缴制不需要实缴验资,但是劳务派遣属于特殊行业,规定注册资金最少200万需要实缴验资,这样才能达到办理条件。

一、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金200万(需要验资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必须是实际的地址,对面积大小没有要求(现场核查地址)。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工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一份);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遣协议样本(复印件一份);拟与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复印件一份)。

4、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程序有哪些

1、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准备资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报送全部申请资料;

2、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会一次性通知补齐材料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备,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3、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内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一定的门槛限制,同时要准备充足的资料,目前劳务派遣并不太好办理,如果想要快速完成建议找第三方代办。

【第7篇】在北京如何注册一个公司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特别是在我国,历经几千年的经历,饮食上可谓相当的多样化,也有相当多的美食爱好者。而今在北京也是如此,特别是作为特别受年轻人欢迎的城市,这里也是备受餐饮行业的青睐的, 每年都有许多的餐饮公司成立,但是也还是吸引了许多的餐饮公司前赴后继,那么在北京餐饮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1、餐饮公司核名

如其他的公司注册一样,餐饮公司注册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够公司的核名的,所以打算注册餐饮公司的朋友首先就需要准备一个响当当,让人心动的公司名称,最好准备一些备用名称,因为这类公司注册实在不少,以防重名被驳回,还是可以稍微多准备几个的。在准备好就可以去工商部门进行公司的名称核名,通过后就可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餐饮公司注册登记

准备好公司的注册资料,如公司的注册章程(明确公司注册资金、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公司的股东资料、注册地址证明文件等等,然后到工商注册部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等待公司注册资料的审核通过,通过工商部门审核,创业者就会收到《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在收到通知后,就可以按照相关的资料进行准备,携带相关的资料到工商部门领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完成公司的审批

因为餐饮行业是属于比较特别的行业,如果涉及到食品流通、食品制作都是需要进行审批的,在企业审批通过后,就可以获得餐饮许可证,然后就可以进行公司的经营了。

5、其他

当然前面的事情做完后,也是需要注意,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注册、刻章、公司的税种核定、税控设置、发票申领、社保、公积金、记账报税等等一系列的事情的。

以上就是北京餐饮公司注册的流程了,如果有朋友需要注册餐饮公司注册,一定需要注意在审批的时候准备好相关的审批条件,如果没有准备好相关的审批条件,那么公司注册肯定是会被驳回。当然如果您确实不明白,北京的餐饮公司怎样注册,也是可以来咨询联系北京财税哥为您办理的。

【第8篇】北京海淀注册公司

海淀合伙人公司注册(海淀合伙人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合伙人公司,其实就是指法律上的合伙企业,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有专门的登记程序,其注册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

海淀合伙人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二阶段为设立登记。

第一阶段,海淀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

(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身份证明。

第二阶段,海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海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办结果。

5、领照或领取合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办理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凭《合伙企业申请提交材料收据》领取《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第9篇】北京海淀区注册公司

北京的公司注册地址,让你眼花缭乱,这里教大家如何选择合适地址,注册北京各区公司。

在北京注册过公司的朋友可能会深深地体会到,单单一个注册地址,就有很多类型。具体分类如下:

1、集中办公区注册地址:目前来说也只有海淀有,其他区都陆续取消了。集中办公区是海淀区管委会和工商局共同批准,申请税控、发票没有任何问题。这个在海淀中关村管委会官网就可以查到。价格在5000-6000左右每年。

弊端:仅限于小微科技、服务、咨询、文化类企业,而且不能注册带审批的行业。目前可以销售,但销售经营范围必须注明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

2、城区的不限制类型地址:可以做商贸公司、投资公司、一般纳税人,价格在8000到1万左右每年。

3、医疗器械和食品类企业:注册地址相对更贵些,1-3万左右。每个区县价格不同。

4、郊区注册地址:像房山,顺义,门头沟近郊,行业类型一般没有具体限制,也不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房山,顺义永久一次性地址在7000-8000之间。如果对在哪个区注册没有具体要求的话,性价比来说,房山区还是比较高的,税务办事的话,税务事比较少,营商环境不错。没有收入的企业,无所谓,那个区的税务都不会搭理。

5、远郊注册地址,像怀柔、密云地址,招商引资,地址不要钱。但一般记账要在代理公司进行。弊端是有事跑一趟也够受的,太远。

6、集群办公地址:目前来说,门头沟、海淀有,但是很难找到。因为刚刚推出,以后可能会多些。但主要针对新成立的创业科技类小微企业。

个人认为,如果有审批或者经营范围比较多的商贸公司,可以选择各区的商住房注册,价格不贵,因为是商住,工商、税务一般也不上门核查。更为可靠。

大家看着是不是很晕呀,北京的特殊性,决定了注册地址比较值钱。所以也就会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大家不明白的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我会给大家解答的。

【第10篇】北京保理公司注册

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都已停止新设立注册,深圳前海甚至限制保理公司的变更,类金融行业受到空前强大的挑战,行业整顿对于以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整改思路极有可能遵循“停止设立---行业整顿----实施牌照制”,如今已经进入第二阶段,还有什么地区能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吗?在各地区都严加监管的状态下,海南自贸区是个绝佳选择

海南自贸区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如下

1、商业保理企业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三年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5、商业保理企业原则上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11篇】北京售电公司注册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0月9日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通知,对73家连续3年未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广西电力市场,从广西电力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如后续有意开展售电业务,则需要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办理市场注册。(名单附后)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七块钱)

今年以来,不合规售电公司大规模被暂停交易资格和强制退市事件屡次发生,这不仅表明新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成效显现,也给留在市场中的售电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

近日,由中电联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和组织,国网征信有限公司牵头、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南方电网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规范》正在征求意见,这一标准明确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是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之后,在售电公司管理方面的又一重要文件。可以见得,引导售电公司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行业重点任务之一。

part

01

全国售电公司退市现状

2023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启动强制退市的情形,其中包括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办法》发布后,我国的售电市场整治加速,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售电公司工商注册存续状态核查、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专项核查工作,加大力度监管处置售电公司不合规现象,相继有北京、山西、福建、四川、云南、安徽、广东、云南、河南、河北、天津等多地对连续3年未开展售电业务的公司进行强制退市处理,对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及连续12个月未参与交易的的售电公司进行暂停交易处理。

据北极星售电网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底,国网区域电力交易平台累计注册售电公司4072家,而现在(2023年10月10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的国网区域电力交易平台累计注册售电公司为3619家。单从山东来看,2023年底有山东地区售电资格的售电公司共1033家,截至10月10日,仅剩881家。而广东,2023年底有507家售电公司具有广东地区售电业务资格,根据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官网最新数据(2023年10月10日),广东电力市场目前仅剩266家售电公司。

针对售电公司大规模退市,有售电参与者表示:“注册售电公司和经营售电公司是两个概念,很多售电公司注册都是‘拍脑袋’的决定,其实他们并没有对开展业务做好细致规划。如今随着电力市场建设的逐步深化,售电市场的监管更加严格,不符合要求的售电公司注定会被市场淘汰,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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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环境下售电公司的新定位

虽然新一轮电价改革将用户全面推向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有更多的机会扩大市场,但是在能源价格高位运行,统一电力市场加速构建,绿电、绿证成为常态的环境下,售电公司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未来的售电市场,拼的是专业技术、增值服务。新环境下,售电公司应该成为一个合格的风险管理者、增值服务者、套餐设计者。

风险管理者

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中需要承担帮助用户规避市场风险的责任。受电力交易品种、频次的增多、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电力供需形势紧张等因素的影响,电力交易的风险显著增加。作为售电公司,需要加强自身的交易能力,准确分析研判市场的价格趋势,把控、分散市场风险。应对偏差考核风险,需要售电公司主动了解电力用户的负荷曲线,对企业用户生产动态的变化情况加以掌握,利用智能分析预测系统帮助掌握市场变化。

增值服务者

“双碳”目标下,要求售电公司朝着绿色低碳方向发展,能够为电力用户提供综合性的增值服务。工商业用户全面入市后,售电公司将面临多种不同用电习惯、不同电价承受能力的用户,随着用户需求的多样化,要求售电公司能够提供多样的增值服务,通过一体化供应、一站式服务获得多重效益。尤其是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打开了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青睐绿色电力,售电公司可以抓住机遇,培养绿电交易技术团队,给客户提供政策解读、绿电套餐设计、节能咨询等一体化方案。

套餐设计者

现阶段,我国售电公司的套餐设计较为简单,套餐种类不多。面对交易难度日趋增加的多层次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在制定套餐时可以做好用户细分,根据用户的用电特性,负荷调节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定制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方案,为用户提供节能方案,促进企业降本增效,从而提升客户粘性和自身竞争力。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对部分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广西电力市场的通知》如下:

【第12篇】北京香港公司注册

当前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可挡的趋势,香港这种高度自由和高度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了良好的市场机制,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在香港可以相对较好地发挥优化资源配置、自动调节经济的功能,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其中,现在香港公司注册变得越来越简单了,但越有越来越多的人反馈“为什么开户这么麻烦,要求这么多,预约这么难!”

香港公司开户为什么要关联内地企业?

香港银行迫于全球反避税、反洗钱的巨大压力以及全球crs信息交换的执行要求,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始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于是,香港各大银行提高门槛,加强管制,一方面,体现在对新开账户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另一方面,银行内部也慢慢开始清理一些离岸账户和“僵尸账户”。

1、香港银行受到高额罚款

监管机构要求香港银行必须尽到离岸账户管控,防止洗钱和资本外流逃避税的义务,但是不少香港银行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账户出现洗黑钱等非法交易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高额罚款,因此想通过提高开户门槛来加强监管力度;

2、银行为了筛选优质客户

由于香港银行账户的实用性,大量的大陆人士赴港开户,导致银行开户量已接近饱和状态,因此银行为了对优质客户进行筛选,对开户申请人进行严格限制和审查;

3、积极响应反洗钱政策

由于不少大陆客户在开户,往往存入款项后短时间之内又迅速提走,资金急进急出,银行担心存在非正常资金交易,为了防止“洗黑钱”,所以香港各大银行都逐步收紧了开户政策;

4、香港银行合规管理需要

从银行开户角度来看,很多大陆企业要求开户的理由都是做外贸生意,那么银行为了合规化管理需要,就要求提供kyc表格,即对开户的公司是否具备业务基本条件、所做业务是否合法、所做的了解是否充分进行核查。

总的来说,提供国内公司只是辅助证明你有真实业务,业务是怎么运营,银行也是相信你有能力把这个账户维护好的,提供国内公司并不会关联国内公司的税务,这一点完全不用担心。

香港公司开户跟内地公司有什么关联?

那么现在有的客户去不了香港,香港银行没有办法做详细的kyc,只能通过国内的分行的介绍和资料来判断客户,也不能见到董事本人去签字,不能当面进行核查,所以银行会要求客户在内地也要开立账户,等于中国的公司是给香港做备书和信用记录的作用。

内地人股东申请开户,大部分为新成立公司,此类公司总遇到三大难题:

1、未发生交易,无法提供业务文件;

2、无法获知企业背景信息、经营情况;

3、无法获知股东个人背景、过往履历。

开户人背景的空白,让银行无法完成kyc,这不符合监管局的规定,将导致无法完成银行开户程序。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提供一个有流水的国内公司来做背书,来解决以上的三个问题。

提醒:银行要求提供内地公司,是希望通过此举了解开户申请人的企业背景和经营情况,而非硬性规定客户必须成立内地公司。

香港公司开户一般什么情况下会被拒绝

1、银行开户资料不齐:crs政策后,银行不断调整开户要求,导致开户资料不齐;

2、公司名含敏感词汇:如国际、集团、投资、股份等敏感词汇的公司开户较难;

3、银行开户条件不符:业务往来的贸易额较小、公司地址不符合要求等;

4、未获得银行的信任:同开户经理面谈时,答非所问、夸夸其谈让银行有所怀疑;

5、涉及特殊产品行业:如石油、黄金或证券、保险、金融、房产等行业开户较难;

6、高危敏感国家行业:一旦发现与高危敏感国家有业务往来,百分百开户被拒。

香港公司开户难在哪?

(1)资料要求齐全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公司注册证书cr

最新商业登记证br

公司英文章程1本

公司条形章

法团成立表格【nnc1文件】及最新年审文件nar1,

董事地址证明

个人身份证/护照

董事个人去打印最近3-6个月银行的流水

国内公司营业执照+国内的公司的提供2-3个月内公司业务流水

(2)开户手续繁琐时间长

银行经理收到开户资料后会进行审核,资料通过后会电话董事做kyc尽职调查

(3)国内分行见证开户

初审通过后银行开户经理会约定一个国内分行见证时间,由董事带着相关资料到内地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国内分行见证(国内见证经理会接待)

(4)开户前后排查

银行会加大排查,主要是电话回访或实地排查;主要核实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主营业务、企业法人等信息是否真实。

(ps:银行开户事宜较为繁琐,且周期较长,细节较多挑选一个优秀的代理公司会节省时间且会提高您开户的成功率---睿丰达国际商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第13篇】北京餐饮公司注册条件

成立一家公司,先要做的就是公司核名,在公司核名上,并非只能在省市局工商局进行核名注册,我们也可以选择在总局也就是工商总局进行核名注册,不过在总局核名的公司,除了公司名称结构会与市局名称不同外,在申请核名要求上也是不一样的,不具备相应注册申请条件的企业是无法选择在国家局核名注册公司的。

一般企业名称结构:行政区划(地域名称)+企业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如:北京市+y宇宙+科技+有限公司

无区划企业名称结构:企业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如:宇宙+科技+有限公司

新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要求 :

1、想要的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地(省、市、区)。

3、投资股东的信息(自然人:复印件,法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范围(大概)。

5、注册资金的要求:

6、股东之一需要在不同省份都占股的有公司

现有公司名称升级需在当地填写并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书》。

1、准备要更改的公司名称(使用备用名称)。

2、按当地要求提交材料,填写变更申请。

3、等待总局批准。

4、批准后,去注册公司就可以了

【第14篇】北京顺义公司注册

中国经济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得到巨大的发展成就,尽管现在放慢速度,又受疫情影响又下滑的趋势,但是国家这些年的布局让经济依然具有巨大的潜力。今年下半年经济应该会强力复苏,所以赶紧抓住这个特殊的机会好好创业。

注册公司一般需要注册资金 法人 监事人 经理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公司名字等等,当然今天就简单的讲讲这些简单的问题,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的问题可以直接微信加聊,或者来电。

注册就应该找专业人士,为您直接解决您的问题让您注册无忧。

【第15篇】北京注册公司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办理流程

无地域公司注册、疑难名称核准

国家局核名办理的流程说明

国家局核名如何办理-办理的详细流程

国家局核名是什么?应该如何办理

新注册公司如何申请国家局名称

无区域公司核名-国家局核名的办理步骤

什么是国家局核名:

国家局核名就是将公司的名称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核准,又称无区域公司核名,其优势就是公司的名称中不带行政区划,例如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名后它就可以展示为xx服务有限公司,此项操作的优势可以更大提升品牌知名度,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保护。那么国家局核名是如何办理的呢?

国家局核名的流程:

1、 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名称申请,时间在1-5个工作日,快的一天慢点的5个工作日也就出结果了;

2、 有很多驳回的都是因为信息填写错误导致的,这种驳回的再次提交还是有过的希望的,但是因为总局不予通过驳回的,再次提交的话可能性不是很大。

3、 审批通过后,会下发一个核准通知书,我们要拿着名称核准通知书到落地地区办理落地,落地完成以后就可以按照普通公司的注册流程进行办理了。

国家局核名需要满足的条件:

1、股东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或者直辖市投资有公司;

2、如果核准的名称带有行业例如xx科技有限公司,这种注册资金要在5000万以上,如果我们要申请无地域规划无行业的公司名称,这种的注册资金至少要在1亿以上;

不一样的名称核名的难度也是不同的,如果您想了解国家局核名的申请条件,欢迎您的咨询,国家局核名是一个主观的事,那么既然是主观的事,我们在核名期间遇到困难就会有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我司从事企业服务行业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资源,一次性为您解决申请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祝您核名成功。

【第16篇】北京市注册公司流程

注册新能源公司跟普通公司注册流程是一样的,现在政府鼓励大众创业,对于公司注册政策也放宽了。所以现在注册公司也比较简单,条件也没有那么严格.

1.工商核名我们要想好公司名称,开始多想几个,以备不时之需。

(1)上海xxx新能源有限公司

(2)上海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上海xxx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2.递交资料现在都是网上递交资料,不需要股东、法人、监事到工商局当场签字了,把信息填好,直接递交资料,看似简单,但是资料一不小心填错,那后期还是要变更的;还有 就是需要安装好很多控件。

3.审核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一般3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完成。

4.刻章

领取营业执照后,到专业刻章店去刻章,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自行刻其它章

5.税务报道

刻完章,拿着公司整套资料到税务局核定税种

6.开设银行账户

注册公司咨询:15321361705

北京注册劳务公司(16篇)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主要用于企业间的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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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北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