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租赁公司怎么注册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公司怎么注册,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租赁公司怎么注册
小当家财税是专业财税品牌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企业服务,以客户的满意是我们的服务标准为理念,旨在以创业之心服务创业企业。
目前,小当家财税已服务1000+企业,获得好评率95%+,小当家财税的多元化企业服务平台从企业注册、财税服务,到法律咨询、知识产权、资质认证等各方面,小当家财税为创业者提供全要素、低成本、便捷式的创业服务。
租赁公司拥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包括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机械租赁等等
不同的服务
随着近些年经济的发展
很多创业者都从租赁行业看到了商机
并创建了自己的租赁公司
那注册一家租赁公司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该怎么写呢?
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仅供大家参考
小当家要提醒大家的是:经营范围不能求多,业务顺写也不能随意安排,这些都有可能涉及到税种,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可以参考同行的写法,但一定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定位,进行安排。
汽车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二手车市场经营);汽车美容、保养、维修(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的租赁;销售:交通运输设备、导电材料、磁性材料、绝缘材料、塑胶材料;自营和代理导电材料、磁性材料、绝缘材料、塑胶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及办学);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展览展示服务;代办汽车手续;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二手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可以看到
不同公司的经营范围写法是有区别的
参考没问题,照抄肯定有弊端
建议根据自己的业务定位
把现在要做的和未来会做的写上去
并把主要经营的业务放在第一位
如果还是不知道怎么写
可以咨询小当家客服人员
也可以请小当家代办注册
注册公司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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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个人租赁公司注册流程
在这个电力为主要资源的社会,电力能源是备受欢迎的,人们做什么都
离不开电,那么注册售电公司成为了一种热门行业。那么怎么注册售电
公司那,接下来我会把注册流程简单介绍:
1、注册售电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一定要与售电相关,要有售电、售电服务、电力供应
电力销售、供电业务其中一项即可。
2、办公地址的要求,办公地址需要选在非住宅区域,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有10人以上工作
单位,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
3、从业人员的要求,:拥有10名人员,其中包含1名高级电气工程师或电力工程师、3名
中级电气工程师、6名普通员工;4名工程师需要持有职称证书,所有人员需要在经济、
会计、金融、能源等行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或者本科以上毕业,需要提交
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4、对资产的要求,办理注册售电公司资产需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金与售电公司
年售电量相关,也就是说,资产总额越多,公司年售电量越多。
a.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量在6亿千瓦时至30亿千瓦时。
b.资产总额在1亿至2亿人民币的,年售电量在30亿至60亿千瓦时。
c.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年售电量不受其限制。
5、售电系统平台:售电系统平台是一个客户管理系统。
6、公示备案:在电力交易中心线上提交材料,有的地方需要线下提交。
以上是我对售电公司注册流程的简单介绍。
【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昌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8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省级重点园区(以下简称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及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且实缴资本(仅限于货币出资)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法人机构。
第二章 扶持激励措施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并按不重复奖励原则予以扶持。
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且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审定后予以扶持。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给予补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正式职工,符合文昌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按照文昌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标准进行购租房补贴。
第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注册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买合同金额1%给予扶持,每年度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七条 对为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每年度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如同时满足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重复申请,扶持金额上限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一年期融资租赁费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技改补贴。
第三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为提升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牵头,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为保障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相关司法机关加强对融资租赁案件审理的指导,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保护,加快推进纠纷诉讼程序和案件执行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或新设立”,是指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及新迁入。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期间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否则须退还扶持资金(含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
第十五条 同一融资租赁公司、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相关扶持政策。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的扶持金额总数不超过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六条 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取消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或补贴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低于”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融资租赁企业向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申请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一、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 注册条件
<1>公司股东应为上市公司,国企,央企等有实力的公司;<2>需要账户上有1.7亿资金实趴;
2. 材料
<1>股东的全套材料(执照,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税务报表等);<2>法人高管身份证扫描件,简历,工作证明,学历证明;
3. 流程
整理材料作件,提交到商务委审批,1.7亿资金实趴,审核通过,商务委领备案回执,拿着回执办理营业执照刻章;时间3-6月。二、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1.注册条件
<1>内资公司(中外公司)成立时间一年以上;<2>内资公司(中外公司)注册资金无要求(东疆: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3>外资公司(香港公司)成立时间一年以上;<4>外资公司(香港公司)董事应为外籍人;<5>外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无要求;
2. 材料
<1>内资公司(中外公司)执照副本原件或扫描件;<2>内资公司(中外公司)公章<3>外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证书cr,公章;<4>外资公司(香港公司)董事证件扫描件;<5>融资租赁公司法人高管身份证扫描件,简历,工作证明,学历证明<6>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实际地址;
3. 流程
第一步:核名(1-3天);第二步:整理材料作件;第三步:提交材料到商务委,金融局审批;第四步:审批通过,领取备案回执;第五步:带着备案回执,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刻章;
时间:东疆自贸区2个多月;滨海新区两周;
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1.注册条件
<1>外资公司(香港公司)成立时间一年以上;<2>外资公司(香港公司)董事应为外籍人;<3>外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无要求;
2. 材料
<1>外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证书cr,公章;<2>外资公司(香港公司)董事证件扫描件<3>融资租赁公司法人高管身份证扫描件(4张以上,电话,座机,邮箱);<4>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实际地址;
3. 流程
第一步:核名(1-3天);第二步:整理材料作件第三步:提交材料到商务委,金融局审批;第四步:审批通过,领取备案回执;第五步:带着备案回执,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刻章;
时间:东疆自贸区2个多月;滨海新区两周;
高管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3名高管且从事过金融行业(银行,证券)或融资租赁行业三年以上;
【第5篇】注册汽车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要注册售电公司的,需要满足一些要求,不过首先需要完成工商注册,具有
独有法人资格,然后就是售电公司注册的一些条件。那么什么是售电公司的
注册条件呢?
对于售电公司的注册要求,要明白经营范围、办公地址、资产总额、从业人员
要求、售电系统平台和公示备案这几点因素,这几点也是注册售电公司的一些
必要的要求,以下就对这几点因素详细介绍:
1、经营范围有以下几点:售电、售电服务、电力供应、电力销售和供电业务这
几点,注册售电公司满足其中一点即可。
2、办公地址的要求:售电公司的办公地址须建设在非住宅区,且面积要在100
平方米以上,需要有10人以上工作岗位,租赁合同要在一年以上。
3、资产总额要求:注册售电公司的资产总额要在2000万以上,并且资产总额与
售电公司年售电量相关,如:
a、资产总额在2千万至1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年售电量在6亿至30亿千瓦时
b、资产总额在1亿至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公司年售电量在30亿至60亿千瓦时
c、资产总额在2亿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从业人员的要求:要注册售电公司,则需要拥有10名以上员工,其中包含一名
高级工程师,三名中级工程师和六名普通员工。其中四名中高级工程师需要持有
职称证书,所有人员需要在电力、电气、经济、会计、金融、能源行业有三年以上
的工作经验,工作人员是大专或者本科以上学历,并且需要提交至少三个月
的社保证明。
5、售电系统平台:售电系统平台是客户管理系统,属于电脑软件。
6、公示备案:公示备案的证明场所是电力交易中心。
以上是我对注册电力公司要求总结的几点,如须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
【第6篇】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
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为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通常会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
回购常见于直接租赁式和厂商融资租赁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出租人以此作为一种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对回购的法律认知,以及回购流程的管理经验,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往往难以直接向回购人主张权利。
为此,笔者将通过本文,介绍融资租赁回购的相关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
回购的法律性质
回购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购回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中并没有对回购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而202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回购的概念,亦是一大遗憾。
笔者认为,从回购的法律特征看,其兼具买卖与担保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出租人向回购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回购的本质是一种增信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担保合同的特点。
研究回购的法律特征,并非纯粹的学理讨论,而有其现实意义。如果单纯将回购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存在问题:如果认定是担保关系,由于担保合同从属于融资租赁主合同,主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认定是买卖关系,那么租赁物交付、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回购纠纷进行充分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回购系一种无名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回购的业务流程
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者由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在一些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就其提供的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之后在具体项目中,依据框架协议另行签署回购合同。
2、发生特定情形(如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时,触发回购条件。
3、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4、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回购价款。
5、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设备交接手续。(注:不同的回购合同,对于租赁物交接与回购价款的支付两者的先后顺序有细微差异。)
回购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条件
回购条件可由出租人与回购人自行约定。笔者参阅的案例中,回购条件大体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
第二,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关于条件二,笔者特别指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设立该条件的初衷,是由回购人连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一来,即使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仍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
当然,由于法律界对回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回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仍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属性,不能仅按照常规的买卖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
二、回购通知
当回购条件成就时,考虑到回购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回购合同一般约定,由出租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问题来了,回购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是否必须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呢?笔者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选择何时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
不过,考虑到租赁物的折旧问题,出租人怠于行使通知权有可能造成回购人取得的租赁物价值贬损,因此还是建议出租人在回购条件满足时,及时通知回购人。
三、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是回购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在此仅举一例(摘自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合同模版):
回购租赁物价格以下列金额之和确定:
1、承租方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
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的迟延利息。
从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
不过,在笔者看来,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仍需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笔者提供的范例条款,是目前较为主流的回购条款,其计算方式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而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即通过第三方回购人弥补承租人无法承担责任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如出租人怠于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反到能依据该计算公式向回购人主张更多的价款(事实上,有许多回购纠纷的当事人都会以这一点主张回购价格不合理),
是否会影响法官对回购价款的判断?留给各位读者思考。
四、租赁物交付
关于回购租赁物的交付,主要涉及两大问题:
1.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于融资租赁回购而言,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决定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回购人主张回购价款。许多回购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是两者之间的先后顺序。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现实上属于“失控”状态,如由其自行取回租赁物并交付回购人,势必会有一定障碍。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或者交付在前、付款在后,均会影响出租人行使回购合同的权利。
2.租赁物的交付方式
租赁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现场交付和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两者均能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现场交付涉及到取回租赁物的问题,需要承租人配合,而这一点在承租人发生逾期违约的时候很难实现;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对出租人而言,不会发生取回租赁物的问题,由回购人自行取回。
来源: 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第7篇】注册吊车租赁公司流程
广州晖达设备搬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是经广州市工商局、交通管理总局注册批准的重型物流吊装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工厂搬迁、起重吊装、高空吊装、货柜装卸;设备上下楼、装卸、运输、移位、安装、包装、大件运输、无尘室设备搬迁、叉车吊车租赁、仓储一体的专家型服务提供商。
公司现拥有3-16吨叉车、8-300吨吊车、3-16吨叉车,平板车、箱式货车以及各类起重吊装、搬厂所需的配套工具等设备。有一批专业素质,专业技能的员工,搬迁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技师队伍经验丰富、技术精湛。公司本着“以人为本,以诚为本,安全高效,及时认真的服务宗旨;以专业技术、贴心服务 、合作共赢、共创价值的经营理念,以及自身多年技术经验和知识积累,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以优惠合理的价格、安全快捷的服务。多年来晖达一直致力于起重吊装技术的研究和先进设备投入,在实践中实力不断提高,规模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先进技术与先进设备的综合优势,为广大客户提供可靠的贴心服务,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不断的承诺和追求。
以下是公司的部分作业案例及车辆。。。
【第8篇】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目前海南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政策是开放的,企业达到金融局审批条件即可设立,但是外地企业去海南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央行于2023年12月31日所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有关内容来看,未来我国监管部门将在原则上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业务的话,那么各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出台的分支机构设立要求,所以未来也许也会有更多的融资租赁到海南甚至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海南分公司设立条件
1、关于总公司资质/规模的要求: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
2、关于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关于总公司盈利情况的要求: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关于总公司合规记录的要求: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融资租赁公司海南分公司申请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保留单》复印件;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简历内容应包括姓名、担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最高学历及学位等(附相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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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代办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一般情况下指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帮主承租人从境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资金需要在通道业务中的所有参与方过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和融资客户都来源于银行,通道仅仅利用牌照过桥。这也是通道机构与资金掮客的本质区别。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l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l法违l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l景;
6、法l律法规l规定的其他条件。
7、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融资租赁通道业务模式
保理模式。即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进驻前海深港服务业合作区的专业商务服务公司。专业从事工商注册、财务代理、商标注册、基金备案、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深圳前海公司注册等各种资质审批的代理服务机构,具有多年的工商、税务代理经验。致力于为前海广大中小型企业、创业者和中外投资商提供一站式商务服务,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第10篇】房屋租赁公司怎么注册
随着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电力能源的使用也进入了大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而售电公司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售电公司成为了一热门行业,
那么,如何注册售电公司?成为了大家需要了解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解
如何注册售电公司。
1、首先需要确定注册售电公司的营业范围。而营业范围包括售电、售电服务、电
力销售、电力供应和供电业务等反面,注册售电公司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2、其次是对办公地址的选择:对于办公地址的选择,要选择在非住宅区、并且办
公面积要在100平方米以上、有至少10人以上工位,租赁期合同须在一年以上。
3、在次是资产总额:2000万元为售电公司注册的起点,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相关
a.2千万至1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量在6亿至30亿元千瓦时售电业务
b.1亿至2亿元人民币的,年售电了在30亿至60亿元千瓦时售电业务
c.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然后是从业人员的要求:需要拥有10名人员人员,其中包含1名高级工程师、3名中级工程师、
6名普通员工;4名工程师需要持有职称证书,所有工作人员都需要在经济、会计、金融、能源
行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最好是大专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毕业,需要提交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5、最后是售电系统平台和公示备案的要求:售电系统平台是一个客户管理系统;公示备案在
电力交易中心网站提交材料,有些地方需要线下提交材料。
以上是我对注册售电公司要求的简单介绍,如须详细了解可以联系我
【第11篇】融资租赁注册流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市场经济的组织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在这样的发展环境的影响下,融资租赁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发展的方式以及形式也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也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增多,由于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驱动下自主形成的运行规模和运行性质的不同,其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有所不同。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目前市场上还是有部分地区可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像是天津,山东,江苏等地区,但是大家都知道的是融资租赁有内资、外资。合资三类,具体到各个地区哪种类型的公司能够先允许注册下来,肯定是要具体而谈的。
疑难点剖析:外商投资备案方面,是由商务部主管,现阶段审核权限下放给了广东自贸区管委会。如果外商投资备案无法通过,那么整个注册登记的流程是无法推进的。因此,申请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的审核关键在于境外发起股东的资质条件。
从目前全国的形势来看,全国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联合审批的区域只有上海,但是近日天津发布消息,宣布要向上海自贸区看起,准备开展联合审批流程,联合审批将由财政局,投资促进局和经济发展局一并审查,到时还要对内外资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有必要的情况下还要约谈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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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流程
汽车租赁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尤其是几家大企业的出现,把全国主要地域市场都已经覆盖,虽说汽车租赁为广大需求人士提供了便利与优惠,但目前仍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问题,本文领络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融资租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1.信用风险
承租方租赁车辆后,故意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或者全额支付租金,造成出租方无法如约收回车辆成本和相应利息收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2.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起步晚,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健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出现问题时,应该有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交通法规与之还不能完全匹配,出现交通事故时,遇到承租方负担不起赔款,或者酒后肇事,保险不理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牵扯到出租方,将出租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不得不支付相应的赔款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3.业务风险
笔者在曾就职的企业就遇到过人车失踪的情况。不仅承租方失踪,连带标的物也失踪。诉讼法律拿到裁决结果,由于无法找到人和车,致使法律判决也无法执行,出租企业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开始时就配备上gps或者其他先进的设备也许会有所改善。
风控管理界面
针对这些风险,有哪些降低风险的措施呢?
1.完善企业催收系统
按时催收,积极更新客户的相关信息,这也基于有一个良好的催收系统,企业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对客户进行评级,依据级别设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
2.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和法规
之前所述的状况在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中得到很大的进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企业遇到此类事情应该积极地向法院申诉,应该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从而维护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
首先,国外的融资企业之所以做得这么好,得益于他们有一套完整的征信体系。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运用此系统来获得承租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种程度,某些违约人信用违约后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处罚,所以某些违约人可以无所顾忌的进行违约。但是笔者看到,近几年来国家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如对违约人进行公示,列入黑名单等,也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违约人的行为。其次,笔者认为,承租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他们之前所付的保证金未达到让他们“肉痛”的程度。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某些存在违约风险的承租方进行征信时可以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这个也可以对违约行为有所帮助。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在授信时不能只是凭借对方出具的信息来进行判断,而应该实地地进行考察和询问,以自己亲眼所见加以判断。
风控管理
4.加强先进管理设备的配置
针对业务风险,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来强化管理,如在每台出租车辆上配备先进的gps定位系统,能及时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结合各路口的监控设备配备追踪系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车失踪的概率,对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有所帮助。
【第13篇】融资租赁内控流程
融资租赁行业近几年监管趋严,各地区都在自查或清理工作中,同时各地区也严格管控准入,除非是国企上市企业等背景实力雄厚的企业,基本难以通过当地金融局的审批。海南自贸港是属于国家重点打造和发展的板块,且金融行业发展晚,发展慢,部分行业板块缺失或者企业数量少,所以目前如果企业想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商业保理公司,建议可以优先考虑海南,民营企业也可以新设,符合金融局审批条件即可。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流程
1、材料准备,可研报告撰写
2、金融局材料申报及审批
3、资金实缴到位、场地租赁
4、融资租赁工商注册,刻章及开户
5、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海南融资租赁批文审批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9、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为海南省金融局针对融资租赁公司新设审批条件,企业通过金融局审批后,方可合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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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上实融资租赁注册资本
6月5日,上海市山东商会秘书长赵子裕,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张炯等一行5人访问我市,先后赴市城市资产运营公司、经开区、临淄区考察,市城市资产运营公司财务总监刘术强,经开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梁金华,临淄区副区长李玲分别会见客人,就投资合作事宜进行座谈交流。
座谈中,赵子裕、张炯相继介绍了山东商会与我市的合作情况、上实集团的业务状况。市城市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人介绍了企业资产运营情况,双方就公益设施、公用事业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在经开区、临淄区,客人积极了解产业规划、城市布局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就多个项目的融资合作进行探讨。双方表示,下一步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将积极寻找结合点,助推地方产业发展。
客人还参观了临淄区产业会客厅,对临淄区产业发展给予肯定评价。
据了解,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首批获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委托租赁、联合融资租赁、租赁资产管理和融资租赁咨询,涉及政府基础设施、公务飞机、汽车、轨道交通、机场港口、工业装备、医疗器械、水务、节能环保、新能源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
【第15篇】关于租赁公司注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登记和信息采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自接到租赁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证明,并将相关情况定期通报税务部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信息采集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作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合法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信息采集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应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时,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条件的部门代征。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证明身份信息和房屋产权归属的材料,并有义务配合对方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由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对其出租房屋合法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并符合建筑、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安全要求的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住房居住面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到税务部门开具统一印制的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第二十条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但不得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危险物质和其他违规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五章 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者或自然人依法依规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有房屋租赁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在从事房屋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三)隐瞒房屋租赁的重要信息;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七)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八)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信息,低价收进高价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房屋租赁经营企业的管理,应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第三十一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开展业务前,应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房屋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整改到位前可采取暂停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南阳日报
【第16篇】前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流程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要点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详细咨询汇域商务 彭先生 130-2791-3700
前海除了拥有毗邻香港、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创新的体制机制优势、雄厚的产业基础优势、特殊的政策环境优势外,它的优势对融资租赁的优势显而易见。
政策叠加:前海拥有“前海合作区+保税港区”的叠加优势,并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在粤港澳自贸区获批后,还将拥有“合作区+自贸区”叠加优势。
深港联动:前海是国家明确的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具备深港资本市场联动优势,在推动实体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衔接、打通境内外资金通道、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具有先行先试优势。
市场配套:前海根植深圳,拥有世界级制造基地和华为、中兴、比亚迪、中集等一批“走出去”优秀企业群体,融资租赁市场需求巨大。同时,深港两地均是全球知名的金融中心,人才储备充沛、信息网络发达、国际交往便利,具有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融资租赁环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