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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所得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6

【导语】2023年个人所得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个人所得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2023年个人所得税(16篇)

【第1篇】2023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下面就为大家介绍2019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金额 -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免税率:

免税率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

【第2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第3篇】什么人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开始实施了,很多人也急切地想参加尝试一下。但是人们看到《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后,却开始打起了“退堂鼓”。提取个人养老金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平时我们都是不纳税的人,这样参加个人养老金是不是要吃亏了?说实话,个人养老金其实也适合普通人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数量并不多。根据202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数为74652万人。这些人中有多少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信银理财副总裁贺晋近日在“2022金融发展高峰论坛”上表示,现在全国缴纳个税的人口约有7000万左右,这7000万中边际税率超过3%的人口只有1000多万人。也就是说,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群体只有就业人数的10%左右,而个人所得税税率超过3%的人数只有1.3%左右。个人养老金不是只为这一少部分人设计的

个人养老金除去个税优惠以外,还有这四大优势:

第一,强制积蓄的优势。按照《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离境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情况。一般情况,是个人无法提取的。这样就避免了个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前动用,导致最终积累不下钱的情况。有的老人还容易上当受骗,积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一不小心就全部被骗子骗走了。

第二,各种收费优惠。个人养老金的资金账户是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主要是用于缴费、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归集收益等左右,开立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个人养老金可以购买的100多种基金类产品,是各个基金公司早已经设立运行的专门为个人养老金设立的y类份额,购买的手续费、持有的管理费都是按照同类产品的50%予以优惠。

第三,持有阶段的个税优惠。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环节,记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像基金分红等收益,就能够形成更多的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第四,投资收益率更高。其实,无论什么金融产品,更高的投资收益率才是最受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储蓄类、理财类、保险类、基金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率都是远超普通个人能够接触同类产品的收益率。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教授指出,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个人养老金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能达到7%,是现在银行3~5年期存款利率3%的两倍以上。

同样,从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经验来看,其自2000年成立以来的年化投资收回报率高达8.3%。

如果说是1.2万元,存到银行按照年化3%的利率来计算,15年能够积累本金和利息23万(缴纳1.2万元以后,再计算一年利息)。可如果是同样的1.2万元,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了年化7%的投资回报率,15年能够实现个人养老金权益35万元。

即使扣除了3%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依然能够领取33.95万元。比存银行高出10多万的。

所以说,个人养老金确实是一项国家为全体劳动者设立的优惠制度,参加总比不参加划算

【第4篇】个人所得税计算

1.居民工资薪金所得

(1)有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2)无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2.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居民个人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5.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6.非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

(1)非高层管理人员应纳税额: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应纳税额:

1)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7.非居民人员数月奖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

8.非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 ×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9.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0.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1.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12.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社平工资×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个人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14.年金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金领取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1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减除费用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

18.财产转让所得(含股权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20. 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5篇】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

前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23年底前换购住房,可退还出售原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近期,不少换购住房的纳税人向笔者咨询有关换购住房退税的具体问题。笔者结合咨询热点,总结了享受优惠的四个关键点,供纳税人参考。

谁能退

根据30号公告,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纳税人,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一是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二是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其中,同一城市范围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举例来说,王女士出售北京市的住房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在天津市购买住房,这种情况不符合30号公告规定,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王女士如果出售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房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住房,这种情况属于同一城市的范围要求,若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王女士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与此同时,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举例来说,李先生出售住房后,其父母购买住房,鉴于李先生不属于产权人,李先生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如果李先生在单身时出售住房,结婚后在同一城市购买住房(假设买卖时间均在30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双方约定婚后购买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作为产权人之一,可以享受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买卖的必须为住房,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买卖办公用房、商务服务用房、工业住房、仓库用房等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何时退

30号公告明确,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购买住房均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对于买卖住房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售原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原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的时间须分情况讨论: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据此,纳税人在出售原住房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新购住房后,应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以便顺利申请退还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

退多少

能退还多少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绝大部分咨询者关注的重点内容——这需要根据新购住房金额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差额来确定。30号公告明确,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退税金额=原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原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原住房转让金额)×原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原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举例来说,2023年11月初,赵女士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并取得完税凭证。2023年3月,赵女士在同一城市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设赵女士同时满足30号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原住房转让金额,赵女士可以申请的退税金额,为原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赵女士新购住房金额为18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180÷240×4=3(万元)。

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多人共同持有住房。2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先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原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同时比较新购住房金额与原住房转让金额大小,进而计算应退个人所得税。

例如,季女士为单身女性,其与母亲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拥有50%的房屋产权。2023年11月,季女士及母亲出售该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80万元,二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并取得完税凭证。2023年3月,季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同年5月,为改善居住条件,夫妻二人在同一城市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

季女士2023年11月出售的住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则在申请退税时,季女士原住房转让收入金额为280×50%=140(万元),新购住房金额300万元。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原住房转让金额,季女士可申请退还自己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原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据此,纳税人应留存出售、购买住房的合同,作为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的证明资料之一。

如何退

21号公告第五条明确,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原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换言之,纳税人出售住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到卖房时的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

在申请退税时,纳税人需要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新购二手房的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或新房的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十分人性化的是,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原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即可提交退税申请。

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拴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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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有关增值税的税率表,今天给大家整理全了,拿走不谢~

01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2023年最新增值税、印花税、个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全!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02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3

以下13%货物

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4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素材来源于网络丨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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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5500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从以前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可减去6项特别扣除,主要是儿童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租金,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工资超过5000元需要缴纳个税,那么2023年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个税计算方式有哪些?今天顶呱呱思诚财税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下:

1、儿童教育每月扣除标准为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2、继续教育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进行技能职业教育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教育每年可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一年最高可扣除60000元。

4、房贷利息每月扣除标准为1000元,一年可扣除12000元,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可以选择一方扣除。

5、房屋租金每月扣除标准为1500元、1000元和800元,扣除金额需根据城市而定。

6、赡养老人每月扣除标准为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不是独生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子女平均扣除,赡养老人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上。

个税计算方式有哪些?

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点是5000元,可以扣除三险一金的费用和六项专项附加。下面就举例说明一下个税怎么计算。

例如,王先生在成都工作的月薪是10000元,公司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减去1000元,作为独生子女王先生家的父母已经过了60岁,儿子还在上大学,现在贷款买房,那么计算方式为:

王先生的儿子正在上大学,符合孩子的教育,每月可以扣除1000元的专项附加;

父母过了60岁需要王先生的赡养,每月可以扣除专项附加金额2000元,

成都购房贷款,住房贷款利息可以扣除1500元,有缴纳社保那么可扣除1000元。

最终王先生得到的工资是10000-1000-2000-1500=5500元,达到税收征收点5000元,超过的部分按3%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500*3%=15元,王先生每月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15元。

看完以上内容,相信您已经了解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若您对于个税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留言或私信思诚财税小编。

【第8篇】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辅导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1.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31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2.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2023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23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的案例说明

考虑到“案例说明”的方式,较为被老百姓接受理解,各省宣传材料中多有案例说明,为保持统一口径,经司领导同意,各省可参照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发放9月份的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第9篇】个人所得税太不合理了

想必大家在群里或者手机短信经常会收到:自然人代开、无感、xx地区出这样的字眼,自然人代开好像听着很熟悉,但是实质上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适用于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以及对于这种情况,园区通过核定,税率直接从20%-40%变成了0.5%,这种政策在任何地方,都可行吗?安全吗?

自然人代开经常会被知道的人定义为虚开发票。自然人代开很容易涉嫌虚开但是不代表所有的自然人的代开都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自然人代开,这究是”何方神圣“呢?

什么是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与企业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但是自然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能力,但企业需要发票入账抵扣,自然人就需要通过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达成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自然人代开发票,适用于哪些人群?

自然人代开主要针对自由职业者,部分无资格自行开具发票的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自然人,使用限额发票的个别业务成交额超过限额,需要开具超限额发票者。

上述所说的园区核定征税,税率极低是怎么一回事?合法吗?

在这个高薪时代,部分有能力的自然人收益月过百万也是很容易的,这时候自然人就需要去税厅登记开票给企业,大家应该也都知道零售登记按照个人薪金劳务报酬的20%-40%来进行纳税开票,那这笔税率对于自然人来说是非常的高,如果不提供发票,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所得税25%同样不少。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个人就可以走园区代开,通过核定税率直接从20%-40%变成了0.5-1.5%%,综合税率不会超过3%。

那这种政策在任何地方,都可行吗?核定安全吗?

其实也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园区优惠政策,所以想要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还需要选对园区。

目前粮饷君手上有的优惠园区就有好几个:湖南、山东、河南、江苏、海南、陕西、湖北等地都可以进行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都不会超过3%。

这种方式不需要自然人到当地,也不需要注册企业,异地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只需要注册一个电子税务局账户就可以申请核定的自然人代开。

发票是即开即用的,税务大厅办理的发票会直接给个人完税,所以个人也不需要担心年底汇算清缴。

至于安全问题,因为是政府园区提供的优惠政策,发票也是完税的,所以自然人代开核定完全是合法可行的。

以上按经营所得核定征税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关于自然人代开常问的几个问题

一、个税核定0.5%-1.5%后还会汇算清缴吗?

自然人代开核定的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是不需汇算清缴的,需要汇算清缴的是综合所得税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异地可以代开吗?

公司和个人发生业务后,个人可以在常住地、个人身份证所在地、企业所在地、业务发生地代开,并没有固定一定要在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就是粮饷君一直所说的税务筹划一定要是在事前筹划的)

三、发票真实吗?

发票是在税务局代开,真实度可以得到保证,出票后就能拿到完税凭证,在电子税务局也能查询到。

四、几天能出票?

提交资料后1-3天即可出票,出票后整理好就邮寄。

五、代开的要求?

代开的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代开的自然人年龄18-60岁,需要提供自然人代开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10篇】劳务派遣逃避个人所得税

可别小看劳务派遣行业,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 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

不过,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行业不断发展,出不规范行为越来越多。

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偷税漏税(虚列成本、虚开发票);以 “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

不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也给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失(税金)

劳务派遣行业劳务乱象丛生,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

记得在2023年的时候,税务部门就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严打了一批劳务公司。

在2023年税务部门加快构建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实施“双随机”抽查全覆盖,整治了大批税务违规的劳务派遣行业。

2023年6月至8月,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广东税局就查处了82家劳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

其实,我们看着两年税务对劳务派遣行业合规性也越来越重视,稽查力度也越来越大。

但是劳务派遣行业偷税漏税却愈发严重,可以说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了。

劳务派遣行业苦日子到了!国家重拳出击大力整治

2023年7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拳打击劳务派遣中的不法行为。

文件指出:运用“互 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日 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严查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行为。

看到此处,你可能认为这是人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跟税务稽查无关。

但你要清楚,目前中国税务征管模式是大数据稽查。也就是说,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已经实现了互通互联,每一份数据都可以实时比对。

至此,业务虚假,虚开发票;身份虚造,工资虚列,虚假扣除;不报个税,漏缴社保可能将成为过去,劳务派遣行业真的苦日子到了。

具非官方数据显示:2023年查获的虚开、偷税漏税等不规范税收案件中有2%来自劳务派遣行业,2023年上升至5%,其中为建筑劳务比重最大。

2023年,税务将重点稽查劳务派遣行业这几点

1、稽查工资成本列支

第一,检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是否与工资表、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第二,检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人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日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与工资表一致;

第三,检查全员全额申报被派遣人工资个税申报表中的被派遣人数、姓名、工资总额是否与银行付款凭证一致。

如果出现以上三种不一致的情况,则劳务公司可能存在虚列人员,多做工资表,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稽查成本支列,对外虚开

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 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开发票;

(3) 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

(4)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检查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服务款总额是否与劳务公司开票金额是否相等。

如果出现不相等的情况,则存在劳务公司多开发票给用工单位虚增人工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稽查不报个税,漏缴社保

检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人是否签订合同,是否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说实话,税务稽查真的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可是就是有人不听劝,非得去踩红线避税。请问,合理、合法、合规节税它不香吗?可能众智君说上一百句顶不上你被税务稽查一次。

【第11篇】数月奖金个人所得税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简称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无。

【计税方法】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下列《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条件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2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3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第12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中,企业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4.发票管理

(1)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但已就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若要享受免征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一致。

5.相关规定

(1)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提问中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1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

4.我是湖南长沙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长沙和武汉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武汉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武汉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5.我是一个市民,手头有些商铺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万元,今年预计涨到150万元。最近关注到国家出台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请问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2023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税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个月的租金150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12.5万元(12.5=150÷12)未超过15万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8.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二季度将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将在45万元以下,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规定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我公司应注意什么?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精准剔除纳税人当期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申报系统中进行了相关设置,提醒纳税人准确填写取得的不动产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因此,你公司在申报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申报系统的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同时,如你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写“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信息。

9.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计划在5月份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二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

答:你公司需要在7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4-5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4-5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4-5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为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1.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领用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及发票;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ukey由税务机关免费发放,并由税务机关提供免费服务。

12.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身原因可以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

5.相关规定

2023年1月1日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前,已征的按照2023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3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超市二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询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不知道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会延续,今年1月份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续政策出台了,我们一季度的收入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你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纳税人应将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5)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相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五、有关问题

1.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2.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3.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2023年07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第13篇】广东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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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季度数据的事宜

目前数据正在紧张收集当中,争取纳入更多城市,做到实事求是的精神,不针对任何城市原则,以便知悉最新的数据,这两天会先发布2023年广东各市同口径财政收入、个税、三大主税等数据。

2023年广东各市个税收入情况,广州与深圳差距扩大、珠海超过佛山、汕头第九、湛江第十二、惠州负增长

这是一份迟来的数据,原本在2023年6月份可以整理完成,主要原因是部分城市一直未发布,导致延迟到今天,现将数据分享给大家。

2023年广东各市个税收入出炉,深圳、广州稳居前二名,分别为1146.6亿元、479.3亿元;其中,广州表现较差,仅为深圳43%,两者差距进一步扩大;说明广州已失去作为广东经济总部的位置,被深圳代替,对省内各市吸附能力减弱。我们都知道,广州、深圳、珠海三地设有自贸区,吸引大量人才以及优质的企业落户和发展,目前发展最好的是深圳,而广州是最差的,连珠海都不如,需要深刻反思。

广州是我国一线城市,未来如果要继续稳住位置,必须提升经济发展速度及质量水平。从这几年经济数据看,是很不理想的,需要加大力度扶持企业转型及创新,给予政策支持,优化产业结构,争取早日赶上深圳,回归应有的城市位置。

珠海个税收入为137.5亿元,超过佛山135.85亿元,排第四(仅次于深圳、广州、东莞),成功进入全国前20强城市,取如此好成绩,非常不容易。说明珠海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企业效益较好,在产业转移、转型及创新方面取得的成绩,质量不断提升,已成为我国经济最好的城市之一(与上海、北京、深圳并列)。

另外,惠州个税收入为44.65亿元,同比下降6.98%,首次出现负增长;主要原因是股权交易及房产转让收入大幅减少导致,而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则稳定增长;说明惠州经济发展水平是不错的,企业效益较好,是一座有实力的城市。2023年惠州三大主税收入进入地级市前10强(不含资源城市,如榆林、鄂尔多斯等),主要原因是增值税表现较好,是一座高质量的城市,经济发展是值得肯定的。

最后谈谈,非珠三角地区两座中心城市汕头和湛江,个税收入分别15.51亿元、13.65亿元;其中,汕头排第九、湛江排第十二,表现都不理想,远低于惠州、中山、江门等城市,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企业实力不强,与珠三角城市比较差距是非常明显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水平。

近几年,非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主要原因是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遇到困难,实力已经无法与苏北地区(徐州、盐城、淮安、连云港、宿迁)比较,两者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可能有些人会说,我们有税收优惠政策,数据不是真实情况。那你可以再看看资金总量,苏北地区明显快于非珠三角地区,说明人家经济确实好,发展经验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以下是2023年广东各市个税收入的情况(如下图)

个税收入(大于100亿元)

深圳1146.6亿元、广州479.3亿元、149.99亿元、137.5亿元、135.85亿元。

个税收入(小于100亿元)

剩下的城市。

注:1-数据仅供参考。

2-数据日期:2023年。

【第14篇】个人所得税没交会怎样

自然人代开,又叫个人代开,也就是个人去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业务,很多人都去开过的,只是税率很高,并不被大多数人接纳。但是2023年,代开异常火热,关键就在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核定征收,且不划入综合所得年底汇算清缴。

自然人代开主要解决的就是公司的成本方面的问题:如一些灰色支出,支出没有发票,还有就是一些公司没有成本或成本太少,所得税太高的问题。像很多的服务类型的公司,进项基本上是没有的,成本也就一些人员成本,办公用品等。

什么人群会使用到这个政策呢?一般都是个人跟公司之间进行业务来往,需要提供发票给到公司,但是到当地税务局做临时登记代开发票的话,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纳个税的,税率为20%-40%,这个税率相比企业无票支出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还高,这也是为什么前面会提到自然人代开政策。

自然人代开的好处

1、自然人直接申请即可

2、不参与税款的汇出和征收

3、资金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个人

4、开具纳税证明

5、可合理解决个人无票支出,高额收入,佣金等。

自然人代开后的节税效果

如:一家设计公司签个合同为600万,这种服务类型的行业几乎没有成本,没有进项,按照正常交会交多少的是呢?

正常:

增值税:600万/1.06*6%=34万

附加税:34万*12%=4万

所得税:600万/1.06*25%=141万

总:34万+4万+141万=179万

总共需要交600万的利润需要交179万的税,利润的30%的税,而提现到股东手里会交20%分红税,税务压力太大了。

我们来看看自然人代开400万的票会减免多少的税收。先算代开400万后企业会交多少税。

企业原本需要交的税

增值税:34万(增值税不变自然人代开的普票无法抵扣)

附加税:4万

所得税:(600万-400万)/1.06*25%=47万

现在企业总交:85万

自然人代开需要交的税

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

附加税:3.96万*6%=0.23万

所得税:400万/1.01*0.6%=2.3万(核定税率)

总交税:34万+4万+47万+3.96万+0.23万+2.3万=91.46万

省:179万-91.46万=87.51万

现在小编有全国20+园区可以进行代开的,个税0.9%-1.7%,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也不需要缴纳附加税, 一般三天左右就能出票,出完票就出示完税证明,有税务盖章,在税务大厅进行代开,真实可查。

多种开票类目可选,可评论或私信给小编详细了解!

【第15篇】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自营出口的制造企业,为开拓国际业务,聘请国外个人或公司帮助推销产品,支付佣金,请问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佣金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以什么作为凭证?佣金协议可以吗?支付国外个人需要代扣个税吗?所得税前扣除佣金的限额是多少?

专家回复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在支付国外公司和个人的佣金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国外公司还有预提所得税,看这些国家与我国是否有无税收协定。

2、支付的佣金可以凭国外的发票等进行税前扣除。附件就是合同、国外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所得税前的佣金按照合同以销售收入金额的5%为限额。

3、国外个人取得中国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网

【第16篇】上海个人所得税计算

近年来,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往来不断深化,不少高净值人士由于工作、生活的原因需要“两头跑”,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其真正的税收居民身份显得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总税务负担。今天主要了解中国香港、内地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01如何确定香港、内地税收居民身份?

在内地,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各相关国家法律,依据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地、实际管理中心或其他类似标准确定的,在各该国负有无限纳税责任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构成居民的,通常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来判定。它可以是法定住所或永久性住所,也可以是临时性居所或居住达到一定时间为限。居民自然人要承担其所在国的无限纳税责任。本文仅就个人税收居民身份问题。

对于香港来说,个人税收居民包括,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个税收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者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必须是有关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以上是成为香港税收居民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如果要成为香港税收居民,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税收居民申请表并经过认证后,才能成为香港税收居民,从而享受香港与各司法属地签署的税收协定的保护。

02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在什么情况下获免缴内地税或所付内地税款可获抵免?

内地与中国香港于 2006 年8 月21 日签署了「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全面性安排」已于2006年12月 8 日生效。「全面性安排」在中国香港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内地则适用于 2007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的报酬,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可以在内地免税。这3 个条件是:

他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有关报酬会在内地徵税。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中国香港徵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但请注意,中国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的款项,需要在内地徵税。该董事费等在中国香港不用徵税。

03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3月发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简称“31 号文”)。31号文确定了港澳大湾区的广东省9市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方向,即在2023年至2023年间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而该补贴也是免征个税的。

04在内地其它地区工作的香港居民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以及其它区域性经济开发区都有针对外籍(含港澳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其它地区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 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与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5在内地及香港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上述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06香港的薪俸税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1.个税起征点对比

2023年10月1日以后,中国大陆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2.计算公式对比

香港和大陆的纳税周期,都是按年计算的。不过,香港的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大陆的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每年的12月31日。

香港薪俸税计算公式

应课税入息总额=年收入-扣除项目-免税项目应交总税款=应课税入息总额×相应税率

内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税率对比

在税率设计上,香港跟内地一样,都采用累进税率的制度。

但和内地不同,香港的薪俸税,按地域来源征税,任何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

香港的薪俸税采取2种课税方法,两者计算选低的一种去报税就可以了。

一种是标准税率法: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15%的标准税率征收,这种方式一般为高收入者采用。

另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法:用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2%-17%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低收入者采用这种方式纳税额较低。

而中国大陆只有一种累进税率的制度,而且越有钱的人需要纳的税越多,最高须缴45%的税,将近其收入的一半。香港富人只需按标准税法缴纳15%,是中国大陆人的三分之一。

2023年个人所得税(16篇)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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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