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纳税人的必填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有关情况和优惠金额。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也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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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扣除率
【第3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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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3年以来,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1.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二)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4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审核工作指引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好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力争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积极配合客户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开启网络远程办公,利用公众号、小程序等多种线上渠道,及时与客户协调审核工作安排,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非接触式'服务。鉴于目前没有就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提供相关规定和行业执业意见,并且绝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缺乏大规模实施非接触审核工作的经验,因此,在实施非接触审核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审核风险提升的情形。
为积极推进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防范非接触审核工作相关风险,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下设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执业准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审核工作指引》,仅供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税务师职业判断。
第一章 基本要求
本指引所称非接触审核,是指在审核项目组因当前特殊情况所限暂时无法赴 被审核单位办公场所实施现场审核的情况下采用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包括电话、电子邮件、 数据交换平台、 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等) 获取被审核单位财务资料和其他与审核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被审核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远程交流等方式,在办公室或审核项目成员家中远程实施一部分审核工作并编制相关审核工作底稿的做法。
一、审核业务承接
1、承接业务前应根据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决定是否承接委托单位委托的审核业务。
2、在接受委托单位首次委托审核前,应与委托单位管理当局电话或其他网络方式商谈,获取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向前任注册税务师了解更换的原因,估计审核风险,考虑自身的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在继续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审核前,应了解委托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经营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事项,并对其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二、审核业务分配
1、在确定接受审核委托后,各审核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经理和外勤主管。
2、各级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核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审核风险的高低,由主管合伙人确定。
3、业务助理人员应根据审核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后报部门经理批准。
三、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注意事项
1、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沟通
在采用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的情况下,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与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员充分沟通并获取其非接触审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被审核单位提供相应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人员安排和联络方式、资料准备和提供时间及传递方式等),并督促被审核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审核所需资料。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2、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
采用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时,由于项目组成员并非集中于审核工作现场,导致其审核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特别考虑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的项目管理和督导。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充分关注项目组成员的工作状况、工作进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时对其工作进行复核和指导,同时还应始终关注疫情防控情况的变化,及时与企业协商在适当时间追加现场审核工作。
3、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程序的执行
(1)税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所能开展的相关审核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2)非接触审核方式不能适用于审核工作全过程,在出具审核报告前必须追加必要的现场审核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在具备实施现场审核条件时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现场审核工作(如观察被审核单位经营场所、检查文件单据原件、检查实物资产等)。
4、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证据的获取
(1)税务师事务所应恰当评估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获取审核证据的局限性,并根据税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下相关审核证据的获取采取具体的指导和监控措施。
(2)通过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获取被审核单位财务数据等电子文件时,项目负责人应特别注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审核单位数据信息安全并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例如: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加密的公共无线网络环境;收发邮件时应对所传输的相关重要或敏感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传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3)对以电子形式获取的审核证据(如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于对获取的审核证据的更改难以发觉,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风险。对此项目负责人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可靠性风险,例如项目负责人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接收审核所需资料,并要求被审核单位和回函者也应使用企业工作邮箱(而非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所需要的审核资料。
(4)项目负责人应将通过非接触审核方式实施的审核程序、获取的相关审核证据,以及得出的审核结论及时完整地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对于非接触审核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例如重大有形资产视频监控、远程视频访谈、视频或电话会议记录、视频沟通记录等录音、录屏资料),也应妥善保存于电子审核工作底稿之中。
(5)在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时,项目负责人应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四、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控制(包括时间控制和质量控制)、指导(包括审核程序执行和专业判断的指导)及协调三项基本职责。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核业务约定书和预备调查的结果,确立该项目的审核目标及基本审核思路,拟订审核方案。
3、项目负责人应在审核工作前,通过微信、qq等方式召集审核工作预备会议,通报预备调查情况和已确立的审核思路,讨论完善审核方案,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合伙人,在预备会议上,应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分工时注意优化组合,用人所长,用人所专。
4、审核工作开始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天或必要时召集审核小组会,传达经批准的审核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强调工作纪律。
5、对于审核项目中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审核。
6、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员工的工作底稿,指导业务助理人员贯彻实施审核方案,帮助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讨,必要时,应向上级请示报告。
7、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客户、其他中介机构和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必要沟通,合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督促客户按照业务约定履行相应业务。
8、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协调客户下属分支机构审核主体的审核进度,密切关注不同审核之间的配合与衔接;编制审核工作进度表,对审核质量与审核工时进行控制;撰写审核工作小结。
9、 在审核工作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客户通报审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征询客户意见,与客户协商有关未决事项等的处理。
五、助理职责
1、在审核工作开始前,业务助理人员应主动积极接受工作安排,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辞;主动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了解约定项目计划,收集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制度等资料。
2、 在审核工作中,业务助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核方案运作,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勤于思考,善于捕捉和发现问题,遇有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在独立思考后,向项目负责人请示解决方案。严禁'走过场'或回避重大问题。
3、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业务助理人员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语音和视频工具等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执行情况和结果,并通过项目负责人的审核提高审核质量,降低审核风险。
4、业务助理人员应合理把握审核进度和审核时间,在保证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审核工效;与其他员工及时沟通信息,对于相互关联的调整事项,应作到资料共享,共同研究,避免过量审核或重复审核。
5、 对于资深助理人员,应负责对初次上岗员工的业务操作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几点注意的事项
一、初步业务活动
初步业务活动工作涉及编制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表、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等工作底稿,以及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与客户签订的审核业务约定书等,审核项目组通常通过询问被审核单位、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前任注册税务师沟通(如涉及)、检查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如涉及)等方式实施并完成相关工作。
二、风险评估
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向被审核单位财务销售主管询问主要产品、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通过邮件向被审核单位获取被审核单位及其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获取被审核单位的关键业绩指标(如销售毛利率、市场占有率等)并与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企业进行比较;考虑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被审核单位经营活动的影响等。
2、被审核单位的性质。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核单位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主要投资、筹资情况向销售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客户和合同、付款条件、主要竞争者、定价政策、营销策略等查阅组织结构图、治理结构图、公司章程,主要销售、采购、投资、债务合同等;利用以前年度审核工作核实被审核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3、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向财务负责人询问被审核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和构成情况等;查阅被审核单位会计工作手册、操作指引等财务资料和内部报告;向财务负责人询问对重大和非常规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向财务人员询问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情况等。
4、被审核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核单位实施的或准备实施的目标和战略;查阅被审核单位经营规划和其他文件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行业发展、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业务扩张、监管要求、本期及未来的融资条件、信息技术的运用带来的相关风险等。
5、对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查阅被审核单位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等实施分析程序,将内部财务业绩指标与被审核单位设定的目标值进行比较,与竞争对手的业绩进行比较,分析业绩趋势等;查阅外部机构发布的报告,如分析师报告、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等。
三、审核结论的评述
1、注册税务师对内控制度有效性、合法性的评述
注册税务师在审核过程中,经实施控制测试,是否发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准备合理充分信赖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相关性、可靠性的评述
(1)相关性。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事项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等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按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是否能够支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结论。
(2)可靠性。我们在审核过程中,按照审核程序,依据法定的审核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被审核单位申报不实的证据,应当认为被审核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3、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1)审核事项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2)注册税务师已经按相关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3)注册税务师获取了审核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纳税金额。
第三章 非接触审核具体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第一部分:非接触审核所需资料清单(提供电子版或扫描件)
一、基础资料
1、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详细的工商资料
2、 公司同账面相符以及同报税务和工商一致的财务报表
3、 公司财务电子账套、凭证。(如果公司科目余额表中就各科目详细明细、往来明细列示非常清楚,则下面涉及的明细表可直接从账套中取数,不用单独提供,否则需要企业重新详细统计列示)、试算平衡表、主要科目的明细账或其他明细账簿记录、各类计算表其他相关的主要运营数据
4、 管理当局声明书
二、财务类资料
1、 货币资金:现金盘点表、银行及各非金融机构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票据承兑协议、保证金及质保金合同
2、 存货:存货的采购、购销合同
3、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协议或合同、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年度及以后年度会计报表及审核报告
4、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权证(自建固定资产提供工程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请核对提供的清单的每期期初、当期增加、当期减少、当期期末是否与账面一致、新增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对应的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单(先提供大额、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5、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明细表、土地、专利权证、有相关合同取合同证复印件
6、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合同、文件批复、未完工程的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7、 长期待摊费用:新增的需要提供相关合同、长期待摊费用测算表
8、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9、 应交税费:纳税申报表、税金缴款单、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确认文件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0、 应付职工薪酬:每月工资计提表、个税申报表、社保公积金缴纳回单等
11、 应付股利:股利分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利支付单据
12、 递延收益:加计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明细表,涉及的项目立项报告、政府补助文件、收款单据
13、 营业收入:收入核算确认方式说明、合同台账及主要销售合同扫描件
14、 营业成本:公司相关成本主要合同(如:附发票的材料采购合同)
15、 费用:大额费用合同及入账凭证及附件。
16、 投资收益:获取投资收益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投资收益有关凭证(按所列凭证号拍照)、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
17、 营业外收支:政府补贴文件及对应的银行进账单、罚款取得罚款单或缴纳单
18、 其他: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部分:收入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收入审核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审核和评价企业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企业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企业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审核企业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审核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以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的处理结果。
2、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主营收入的确认审核依据委托企业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的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审核:
①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重点风险隐患。
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收入的确认。
④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以及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等重点风险隐患。
⑤长期工程合同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审核收入的核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审核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特别注意审核是否存在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风险隐患。
(2)审核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核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3、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①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②包装物出租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核标准,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税法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重点风险隐患。
(2)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审核是否存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4、补贴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5、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6)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7)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成本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1、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2、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程序(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加计存货成本。
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①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会计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加计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②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
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审核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核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审核当年度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要点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4、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要点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部分:投资收益审核要点
1、获取或编制投资收益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计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长短期投资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3、检查投资收益的会计凭证,并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审核结合起来,验证确定投资收益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期间归属是否恰当,并取证相关电子版合同协议和董事会决议。
4、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核是否与投资匹配。
5、审核'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6、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加计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加计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加计投资收益的情形。
7、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8、检查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9、检查投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复核金额是否与长短期投资账面相符。
10、检查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12、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
13、根据电子审核程序提出进一步需提供资料清单及沟通事项。
第五部分:三项费用非接触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管理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检查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3、将本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本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4、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企业提供的电子原始凭证(拍照或扫描件)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6、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加计管理费。
7、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8、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9、审核加计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核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0、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拍照或扫描件)和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件)是否齐全。
11、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12、必要时,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13、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4、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二、销售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销售费用明细表:
(1)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将销售费用中的工资、折旧等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核对,检查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2、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1)考虑可获取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2)对已记录的金额作出预期,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
(3)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无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可接受的差异额。
(4)将已记录金额与期望值进行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
(5)调查差异:
a.询问管理层,针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适当的审核证据;
b.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其他审核程序。
3、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
(1)核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总额及主要项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及趋势,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变动的合理性。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核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4、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5、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加计营业费用后,是否再加计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加计营运成本后,是否再加计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7、审核销售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加计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8、对本期发生的销售费用,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9、重新核算或检查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确定其核算是否正确。
10、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银行对账单或付款凭证中选取项目进行测试,检查支持性文件(如合同或发票),关注发票日期和支付日期,追踪已选取项目至相关费用明细表,检查费用所加计的会计期间,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11、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相关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12、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相应的审核程序。
13、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核对,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14、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5、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三、财务费用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财务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3、审核利息支出明细表,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核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对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5、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利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6、选择重要或异常的利息费用项目冲减财务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7、必要时,对财务费用实施截止日测试,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8、审核汇兑损益明细表,检查汇兑损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9、审核'其他'子目明细表,检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
10、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11、审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2、远程审核期间将与企业沟通事项和过程应在工作底稿中恰当反映。
13、在导致无法对被审核单位实施现场审核的客观因素消除后,审核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审核单位,以尽快实施追加现场审核工作,核对非接触审核获取的电子审核证据(相关凭证、合同资料照片或扫描件)执行与原件核对的追加程序,在审核工作底稿中特别注明原件核对工作的实施人员、核对时间和结果。
四、扣除类调整项目审核要点
1、业务招待费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有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加计到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3)审核被审核单位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存在跨期情况,相关的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存在具有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
(2)审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核算扣除。
(3)审核被审核单位是否存在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准确归集,加计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抽查广告业务宣传费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收入有关。
(5)核实广告费的支出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b.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
c.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6)审核发生的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7)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8)广告支出是否是粮食白酒类广告?
3、租赁支出审核要点
(1)查看相关资产的租赁合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确认租赁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租赁资产。
(2)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的真实性,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成本费用是否恰当。
(3)企业是否按规定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的。
4、利息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付息之债务项目的真实性,确认利息项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列支利息的债务是否与被审核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有关,通过借款合同协议,确认是否属于股东个人借款。
(2)对重大的利息支出项目,抽查会计凭证,检查利息计算表,确认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提的应付利息是否进行了调整。
(3)将企业计算的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确认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应特别关注关联公司之间融资利率、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检查利息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属于筹建期间的利息支出是否加计开办费、属于固定资产借款,其利息支出是否进行必要的资本化
(5)支付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是否有发票?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被审核企业业务性质类型(保险行业、从事代理服务企业或是其他企业)了解企业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的性质。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是否超过税收相关法律对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否明显超过了被审核单位或所属行业的通常标准。是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2)审核佣金及手续费的列支是否具有合法性、合规性,企业是否以白条或非正规收据列支佣金。
(3)审核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是否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4)审核企业是否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加计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审核企业已加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6)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了解掌握佣金和手续费支付的依据。落实佣金和手续费计算基数及扣除比例是否正确。计算金额是否正确。
6、赞助支出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及相关原始凭证,落实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与生产经营无关;有无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等在赞助支出中列支的情况;有无赞助支出加计其他费用的行为;
(2)审核赞助支出是否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或性质,支出是否取得发票,发票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赞助的活动是否直接或间接表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据以判定支出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跨期扣除项目审核要点
(1)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已在企业账面计提并记入相关的费用或成本。截止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未实际支付。
(2)审核企业本年成本费用中是否列支上年度或计提下一年度的成本费用情况。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行为;
(2)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帐,抽取相关凭证,审核有无存在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3)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9、党组织工作经费审核要点
(1)根据企业'管理费用'明细帐,落实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2)判断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是否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
10、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 '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及白条等为依据列支成本的行为。
(2)查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帐,抽取相关凭证,审核有无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 '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及白条等为依据列支成本;
(3)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第六部分:营业外收支及其他项目审核要点
一、营业外收入的审核要点
1、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表是否与财务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查明入账是否及时,有无错记、漏记、多记等情况 。
2、检查营业外收入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相混淆的情况。
3、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固定资产的处置利得是否和固定资产清理审定结转的贷方余额数核对一致。
4、检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查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协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5、检查债务重组利得:查阅债务重组协议、审批表等原始凭证,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检查政府补助:审核各项政府补助的批准文件,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
7、检查盘盈利得:查阅盘点、监盘资料和处置审批单,检查金额核算正确,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8、捐赠利得,检查相关的捐赠协议、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复核相应的税金是否提取,金额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其他营业外收入,审核人员要弄清'其他'的核算内容,检查银行进账单或现金收据等原始凭证,检查入账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二、营业外支出审核要点
(一)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下列不可在税前列支项目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性、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及直接捐赠支出。
5、各项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6、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等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7、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内部责任认定、鉴定材料及赔偿情况说明等是否齐备;损失金额较大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损毁、报废的,是否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2、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原始凭证等。
3、审核捐赠是否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4、审核扶贫支出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5、审核坏账损失,企业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准备符合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
6、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7、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8、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三、研发费用的审核要点
(一)检查被审核企业是否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即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核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的研发活动是否未包括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研发费用审核
1、核实企业是否设有专门研发部门,如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虽设立但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查阅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是否进行准确、合理的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查看企业立项情况,看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有多个研究开发活动,核实企业多个项目是否进行了分别归集。
3、查阅企业是否存在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各受益集团成员是否按规定签订了研发费的分摊协议,协议确定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4、查阅'研发费用'科目,确定企业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是否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是否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认定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核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核算是否准确。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要点
1、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前,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特点、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考察,弄清企业是否有研发部门以及该企业的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等内容。
2、收集整理资料。研发费用的审核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对每个归集的项目进行详细审核。
(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3)仪器、机器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量,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才可进行加计扣除。
(4)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费、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5)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重点审核与委托研发单位签订的委托研发合同,并核查委托单位是否进行备案。
(6)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核算加计扣除。
四、税金及附加审核要点
1、获取或编制税金及附加明细表、完税凭证及税收优惠备案等资料,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数量),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分项核算、复核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根据审定的本期应纳资源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按规定适用的单位税额,核算、复核本期应纳资源税税额,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取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项目的核算依据是否和本期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一致,并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费率核算、复核本期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缴费附加,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检查印花税相关合同、协议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所列征税范围,相关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6、房产税,检查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检查房产原值是否已包括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核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等;房屋租金为计税依据的,检查租赁合同、协议、预收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面积、税率适用等是否正确。
8、车船税,获取被审核单位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统计台账,根据车辆用途复核车船税计算是否正确。
9、土地增值税:检查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1)根据审定的预售房地产的预收账款,复核预交税款是否准确;(2)对符合项目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被审核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应检查、核对相关鉴证报告;(3)如果被审核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检查、核对相关的手续。
10、检查是否有查补以前年度税金加计本年事项。
五、其他收益审核要点
1、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手续费,检查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是否未加计'其他收益'项。
2、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检查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科目,是否未加计'其他收益'项。
3、 加计抵减,检查企业是否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复核可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是否正确。
六、资产减值损失审核要点
被审核单位是否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准备金的单位(行业),如不属于,则当年核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七、资产处置收益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检查资产处置审批表、银行进账单、合同、协议和原始记账凭证等资料,复核处置收益或损失数据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第七部分:主要资产负债科目非接触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应交税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针对企业所在行业、主营业务等评估所涉及的税种和相关税务风险,通过网站查询被审核单位历年公开信息,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等以了解被审核单位税务风险。
2、确定被审核单位纳税人身份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分析各税种每月的波动变化,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4、根据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重新计算各税金的金额,确定计提税金是否准确,与实际申报金额做对比。
5、审核税金的缴纳凭证,并且与银行流水做比对,审核税金的真实性。
6、确定调整事项,与被审核单位沟通,可采用包括电话、电子邮件、语音和视频工具、内部视频和电话会议平台等远程方式开展。
(二)审核要点:
1、是否存在替员工、业主缴纳税金的情况,对此应依据具体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2、是否存在退税的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3、涉及进出口业务的被审核单位,复核出口货物退税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4、分析应交税费期末借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判断是否由被审核单位预缴税款引起。
5、使用通讯手段传输被审核单位税务信息,需关注信息传递和保管所涉及的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6、应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对所获取扫描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审慎关注,应采用多方面方式进行确定,如有必要索要原件。
二、工资薪酬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获取或编制被审核单位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2、对被审核单位本期工资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
①检查各月工资费用的发生额是否有异常波动,若有,则要求被审核单位予以解释,并检查原因是否合理;
②将本期工资费用与上期进行比较,要求被审核单位解释其增减变动的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当局关于员工工资水平的决议;
③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资薪金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了解被审核单位工资制度,审核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并检查工资、奖金、津贴的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核实被审核单位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5、抽查应付工资的支付凭证,有无授权批准和领款人签章;
6、将抽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核对一致;
7、检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予以调整;
8、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但提取未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储备)须作纳税调整;
9、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和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10、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形成的节余,分清情况进行审核。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列人员虚列工资的行为,通过人事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核实年度职工人数,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比较是否相符;
2、核实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确认的五项原则;
3、核实被审核单位发生的工资薪金总和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包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
4、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尚未发放的工资余额,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截止前发放,若未发放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三、职工福利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3、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截止前使用,若未使用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四、职工教育经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对提取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超过8%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可据实扣除。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8%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核实被审核单位年末有无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五、工会经费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工会经费,对未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未实际拨缴给工会组织、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2、核实被审核单位本年度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2%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六、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保险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逐项审核被审核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是否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查看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核实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七、住房公积金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1、审核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部门进行纳税调整。
2、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核实被审核单位其计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3、核实被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八、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
(一)审核程序
逐项审核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不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要点
1、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缴纳上述补充保险的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全体员工,是否只为其中一部分人缴纳了补充保险;
2、核实被审核单位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3、核实被审核单位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上述保险费,是否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按本年度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标准税前扣除;
4、核实被审核单位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6篇】小规模纳税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所得税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增(调减)
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更加优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这样理解,平均税率7.5%。
例:全年应纳税所额为295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计算:
(1)100万元以内部分:100×12.5×20%=2.5万元;
(2)100-295万元:295×25%×20%=9.75万元
会计共纳所得税为:2.5+9.75=12.25万元。税负率为12.25/295=4.15%。
各位现在受疫情影响,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一降再降,各位应该好好把握政策,千万莫要偷税漏税,弄小失大。现在是大数据监控时代,以数控税。公司一举一动都是被监视,只不过看你情况而定,如:公司从上游购入材料,未开票,本公司销售时开具了发票,公司有收入,无成本,且不但自己公司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多,同时一旦开具发票,你就具备了上下游联动的情况,谁有收入,谁有(无)成本税局的大数据就会分析提取出来进行对比,出现异常,税局会单独约谈法人和财务人员。202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已经说得很清楚。各位切勿因小失大,一旦补查到偷税漏税,等待的是罚款+刑罚处罚。
在公司税务方面,法人也好,股东也罢,对政策不理解,不熟悉的还是向专业方面的人士多咨询,以免到头来弄得自己身败名裂。
【第7篇】企业所得税费用纳税调减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需要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需要调增。
3、超额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需要调增,经费返还部分入单独核算不需要调增,不单独核算需要调增。
4、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超出利润12%部分需要调增,非公益性捐赠需要全额调增。
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除允许扣除部分,其他支出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增。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需要调增,未来期间可以抵扣。(化妆品等行业限额为营收30%)
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
8、预提的利息,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
9、固定资产折旧年与税法规定不同的需要调增会计折旧,按税费折旧重新扣除。
10、罚款、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抵扣的需要全额调增。
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2%的也要调增。
12、计提的预计负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税法折旧直接的差额。投资性房地产高出部分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未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盈利部分,纳税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因资产变动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无固定折旧年限的无形资产与税法允许抵扣额之间的差额。
6、允许一次性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会计折旧余额之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按17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调增70%。
8、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科研设备以购入价格10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设备依然享受第5条调减)
【第8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问题一
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答
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二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答
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三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
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四
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
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五
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问题六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的筹划工作。
问题七
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
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问题八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
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参考: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设置,请参照《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小微优惠减免。
总结: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问题九
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内容?
答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十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怎么办?
答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问题十一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想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信息,应如何操作?
答
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要增加下一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
问题十二
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三
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四
我们今年2023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3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
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总结: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
到了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
问题来了,这样分摊导致总部的所得税有一半需要分摊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了,总公司的税务局不愿意,这样就会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税务上会这样要求:总部就是一个管理部门,不经营,分摊50%,总部的经营部门也要单独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一起分摊剩余的50%。
这样税务风险才减少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问题十五
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明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问题十六
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
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十七
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问题十八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
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问题十九
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
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二十
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
答
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题二十一
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十二
分公司若是独立核算,是不是分公司必须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
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
提醒: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十三
老师,季度预计申报的时候,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由于分公司每季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是否还要申报?
答
要的。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各分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20行、第21行。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特别提醒:
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问题二十四
老师,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
答
是的。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
问题二十五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
需要。
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问题二十六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是的。
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二十七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在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八
老师,请问一下,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问题二十九
老师,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问题三十
老师,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
若是你是建筑行业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9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
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2023年05月31日截止,还未申报的企业大大们,赶紧看过来、看过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里的表单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涉及到的有:《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等等。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注意表中的“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此表中的数据大多数是附表自动带出。
4、《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年度科目余额表填列,可跟年度财务报表效验填写是否正确。
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注意“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支出”会涉及到纳税调整。
6、《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注意:“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会涉及到纳税调整。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到就填写,扣除金额自动带出,超过限额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小贴士: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的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薪金的8%
工会经费支出:工资薪金的2%
补充医疗、养老保险:工资薪金的5%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营业收入的15%
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
【第10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还没有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要抓紧时间了!第一次接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能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别着急,给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用到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各种申报表的填写说明,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以对照完成填写!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
【文末可抱走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篇幅有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剩下的部分就不展示了,资料已经打包好了,有需要的朋友们可直接抱走哦~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
为让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和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降低和化解各类税收风险,我们编写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引,主要是对汇算清缴范围、期限、资料报送、办理方式、办税注意事项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操作说明进行更新和补充,希望我们的办税指引能为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提供帮助。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a类,2023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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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纳税人可点击链接查询此申报表的格式与填表说明,本文档不再赘述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31日发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修订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纳税人可点击链接查询此申报表的格式与填表说明,本文档不再赘述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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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骤
2.1操作入口
使用internet explorer(ie9或以上版本)打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并登录。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菜单,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2.2在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表。
在线申报,基础信息表,可自行填写,其中带*号为必填项,也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出。
点击【保存】界面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表单界面,系统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自动筛选必报表单,特殊情况可自选表单。
进入申报表后,纳税人可以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切换填写的表单;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置填写表单。页面标黄处或标红处为校验不通过项,需要纳税人修正填表数据才能操作下一步确认申报表。填表说明纳税人可自行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链接详见业务概述,不再赘述。
保存数据后点击【申报】-【确定】,选择享受提示原因,确定后申报成功跳转申报结果界面,点击【缴款】可直接进行缴款。
2.3离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离线申报,下载并保存申报表。
使用pdf工具打开申报表:
填写数据后,点击【检查所有数据】,对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检查数据无误,输入密码,密码为纳税人登录电局密码,点击【提交】,提交申报。
提交时,页面右下方显示正在提交:
提交后,申报表进入提交排队,页面显示提交回执(注意:不是申报成功与否回执)
等待几分钟后,在申报查询及打印中查看申报成功与否的结果:
2.4作废申报表
纳税人在清缴税费前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表有误时,可以作废申报表。点击【申报缴纳】-【申报作废】菜单,进入申报作废页面,输入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查询出需作废的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查询出需要作废的申报表后,点击【作废】,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即可作废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2.5清缴税费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以在申报结果页面点击【缴税】进入清缴税费页面或者点击【申报缴纳】-【清缴税费】菜单打开清缴税费页面,系统自动查询未清缴的税费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需要清缴的税费,点击【立即缴款】,纳税人可以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或银联缴款清缴税费。
2.6申报表打印
纳税人如需打印申报表,可以在pdf申报确认页面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打印】按钮或者点击【申报缴纳】-【申报更正及打印】菜单进入申报查询及打印页面,如下图所示。
在申报查询及打印页面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出该申报记录,在“操作”一栏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申报表自行打印。注意:上门申报的申报表请上门打印。
2.7更正申报表
目前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23年版)》所属期在2017以前年度的更正申报,纳税人清缴税费后若需要更正申报表,请上门办理。
3
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使用离线申报时,若电脑同时装有wps以及adobe reader pdf阅读器时,建议先将pdf阅读器设置成默认打开方式。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2篇】200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前言: 轻松记账,就是精斗云!
时隔一个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变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此次调整不仅调高了应纳税所得额的额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的口径也首次放宽,这是自08年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首次调整这两项指标。
现行政策下,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定义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据测算,这一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之所以有这么大的覆盖范围。
一方面是因为中小型企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数已经超过千万,其中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5.8%,中小企业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解决了80%的城镇就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这次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要定在300人以下。
另一方面,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和条件中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但是实际工作中,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预缴申报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再次强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按此规定,即使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在符合非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规定的前提下,只要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也可以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之后再进行补税。由于涉及的税款额度较大,相当于得到一笔免息贷款,对小企业也是非常有利的。
同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无需审批、也无需备案。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改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扩大,原来很多不满足条件的企业也可能在2023年开始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虽然文件标题只是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但是文件内容同样也涉及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修改。本次共修订5张表单和填报说明,我们逐一了解一下:
季度申报表
季度申报表涉及到三张报表的修改:
1.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本报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此次调整修改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
原政策:未采用分段计算,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新政策:需要分段计算,本行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填写方法提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本行的填写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20%。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金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本行的填写金额=100万×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00万)×15%。
注意,本行金额通过标内关系归集入表a201030第30行之后,过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2行。
【案例】
假设某企业资产总额4000万元,从业人员200人,从事国家非禁止的行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税款,2023年一季度计算出来的当季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填列申报表时: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100万×20%+(200-100万)×15%=35(万元)。该金额归集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2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常见的预缴方式有两种:“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另外,纳税人还可以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不管选择何种预缴方式,都要填写“按季度填报信息”来申报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等于表a201030第30行。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接上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10行“税率”为25%, 11行“应纳所得税额”(9×10)为50万元,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中的35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15万元。
提示:采用“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小型微利优惠的填报方式同上例中“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类似。采用“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无需进行上例中的方式填报,税务机关在采用其他方式预缴时,会考虑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影响,确定出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0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7行。
不管选择何种预缴方式,都要填写“按季度填报信息”来申报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12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填写方法提示:
如果主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第15行的填写金额=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第15行的填写金额=100万×2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5%。
按年度填报信息填表说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选择: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
假设某企业资产总额4000万元,从业人员200人,从事国家非禁止的行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可以准确核算,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 2023年一季度收入总额为1500万元。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10%=150(万元),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填列申报表时:
无需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第10行“应税收入额”为1500万元,第11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13行“税率”为25%, 14行“应纳所得税额”(12×13)为37.5万元,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写100万×20%+(150-100万)×15%=27.5(万元),17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10万元。
提示:若纳税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优惠的填报方式同上例中填报类似。
若纳税人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的方式核定征收,无需进行上例中的方式填报,税务机关在合营应纳所得税额时,会考虑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影响,核定出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年度申报表
年度申报表涉及到两张报表的修改:(均只调整了填报说明)
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与季度申报表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的调整思路类似。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填写方法提示: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金额=100万×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5%。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此次调整,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年度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填写上述报表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24行“税率”为正常的25%,计算出25行“应纳所得税额(23×24)”,之后将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由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致的所得减免汇总后统一通过26行“减免所得税额”进行扣减。
申报表的填写方法和税额计算的方法略有不同。申报表填写时将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基式减免和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式减免,统统通过税额式减免进行体现,此处需要考生予以重视。
【案例】
假设某家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23年度计算出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正好等于30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但现行优惠政策,计算出当年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25%+(300-100)×50%]×20%=25(万元)
比原政策正常适用25%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75万元(300×25%),整整减少了50万元的税额。
填列申报表时:
首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填写,100万×20%+(300-100万)×15%=50(万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24行“税率”为25%, 25行“应纳所得税额”(23×24)为75万元,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5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28行“应纳税额(25-26-27)”为25万元。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税法学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更是每年综合题的必考内容。除此之外,各类考培教材还介绍了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但是,由于编排问题,很多教材并没有清晰的介绍这些计算方法适用于哪类纳税人、适用于何种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很多考生学完这部分内容之后,还是懵懵懂懂,为了从根本上理清思路,条理清晰的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本知识点,拾遗补阙、溯本清源。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为了更好的学习这个内容,我们还要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类开始说起。企业所得税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了解这个内容的同学,可以复习一下下图的内容: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1.查账征收
正常情况下,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查账征收方法计算,其计算方法如下: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2.核定征收
除了上述居民企业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查账征收方式之外,若企业未设置账簿或设置的账簿有问题,无法准确查账的话,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链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如果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可以分情况按收入额核定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需要进一步划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
此类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方法与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并适用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政策(仅涉及直接缴纳境外所得税的抵免,不涉及间接负担境外税额的抵免)。其税款征收方法同样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但是考培教材往往未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2)核定征收
若此类非居民企业若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计税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核定利润率,不能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可以分情况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经税务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和居民企业相比,核定方法多了按经费支出总额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存在此项差异,是由于非居民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从事业务联络,不合算成本费用,只能按收入总额或经费支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应采用源泉扣缴方法计税。注意,此种情况下,并无核定计税的问题。
源泉扣缴方式下,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三、总结
掌握上述内容之后,我们通过一张图整体回顾一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敲黑板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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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于2023年1月8日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 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加强管理。
一 、关联申报
(一)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 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计算。
2. —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 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 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 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 常进行。
6. —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 —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 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 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 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 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 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 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 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 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企 业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结构
1.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 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 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 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 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 利润总额的比重。
3.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 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 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 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 程的异同。
4.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 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 析表》。
(四) 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 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 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 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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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需要就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月(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这其中最主要的填列项目就是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如何填列能更清晰反映各项申报内容呢?
实务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2023年三季度取得预售收入6000万元,当期结转销售收入3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适用的预计毛利率是15%,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度累计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
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当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问题
填报说明未对当期完工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额如何抵顶当期预计毛利额进行明确。实务操作当中,一般是直接抵顶当期预计毛利额后,将计算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直接填列至申报表第5行。
例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就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完工产品的实际毛利额=3000-2200=800,其中,预计毛利额=3000×15%=450,差额800-450=350在本期纳税。因此,甲公司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15%+350=125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250×25%=312.5(万元)。
填报申报表时,第5行“利润总额”=800万元;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15%-450=450万元,第9行“实际利润额”=1250(万元),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累计金额列=120(万元),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12.5-120=192.5(万元)
上述处理符合规定,并无错误。只是,如果按上述方式填列,直接对当期预售收入毛利额进行调整,会弱化表内数据勾稽关系,不利于核对检查当期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处理建议
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分析如下:
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适用税率+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
=(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毛利额)×适用税率-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
此时,我们可以按照上述思路来填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承上例: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3000-2200=800,填入第4行;
特定业务计算的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6000×15%=900,填入第5行;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120,填入第13行;
特定业务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收入×预计毛利率×适用税率=3000×15%×25%=112.5,填入第14行。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800+900)×25%-120-112.5=192.5(万元)
按照上述思路填列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就能够更清晰地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本期结转收入部分前期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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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税率
2023年的这个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什么变化,结合最新发布的政策依据,来对比一下在2023年前后这个所得税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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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2023年之前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年利润在100万以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在2023年之后呢?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100万以内的话,税率是5%。他的政策依据是国税总局的2023年的6号文。3月26日,官方文件下来了,小微企业优惠总算是尘埃落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文件内容如下:
1. 对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呢?按照5%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的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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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再次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约定的335原则,就是要同时满足联营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
4. 执行期限为2023年的1月1日至2024年的12月31日。
第二个档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在2023年之前,所得税税率是5%。2023年一月份之后呢,所得税税率还是5%,政策依据我们可以参考财税总局2023年13号文,这个文件中讲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的部分所得税税率。执行的是5%政策,执行的日期是2023年的1月1日至2024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在2023年这个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这个政策。
第三个档位就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所得税税率是25%。在2023年之后,也是保持在25%这个税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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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就是2023年1月1日前后这个企业所得税的这个变化。
以上就是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新变化,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评论区留言,我们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创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