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合伙企业会计科目设置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会计科目设置,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合伙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这个研发费用的会计科目到底该怎么设置呢?
一级科目研发支出,
二级科目是研发项目,
三级科目是费用化支出或者是资本化支出,
四级科目是自行研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五级科目是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费用,
六级科目是更详细的相关规及内容。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2篇】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3篇】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裁判摘要:
1.合伙事业具有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2.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该转让协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该转让协议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3.合伙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情况下,该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达成的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的合伙人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邢福荣、丁世国、鼎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合议庭法官:王富博、仲伟珩、李赛敏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
即使是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中,也未涉及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而在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进行认定。对此,需要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加以判断。
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比如,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而非合伙人的资格或财产份额可以继承。
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案涉新能源基金为有限合伙。《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有限合伙人邢福荣所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财产份额。对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案涉《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体体现为:《合伙协议》第27.6条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除另有约定外,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33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该条针对本案所涉邢福荣转让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进一步明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该协议第29.1条则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新能源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该约定进一步印证,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慎重。
故自上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的约定可以明确,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已经基于合伙经营的人合性属性,明确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合伙协议》系订约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协议中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特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邢福荣关于《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悖,该约定客观上限制了《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故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且前已述及,该理由恰恰与合伙经营方式或组织体之人合性所强调的合伙人高度自治之精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转让协议书》在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间签订,且系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该《转让协议书》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
但是,在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书》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均明确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此节事实说明,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
在本案诉讼中,邢福荣诉请履行《转让协议书》,系以《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及具有履行力为前提。在案涉《转让协议书》已经确定不生效的情况下,邢福荣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鼎典泰富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违反《合伙协议》关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
鼎典泰富公司主张案涉《转让协议书》无效,而本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不生效及不存在无效事由。从结果上看,合同确定不生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均产生邢福荣请求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故鼎典泰富公司关于应驳回邢福荣继续履行《转让协议书》、支付转让价款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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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小甘读判例
【第4篇】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很多投资者想找人一起分担企业的债务或者责任,那么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成立合伙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以及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要求。
二、成立合伙企业的具体步骤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公司名称的登记材料,之后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按照《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所确定的日期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经营范围涉及到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5、按《受理通知书》所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用并且领取执照。
【第5篇】合伙经营个人独资企业
创业初期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成立什么类型的企业,今后想要发展什么方向,是想要个人控股还是可以合伙来一起经营,这些类型的问题就涉及到了成立公司的类型是什么。可以是合伙企业也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这些公司有什么不同之处,具体就看广西老账人来分析给你看。
1.两者的特征有差异:
在企业中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合伙人都要承担起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出资方式的差异:
合伙企业在出资中的要求是,只有普通的合伙人能进行劳务出资,而个人独资企业是需要个人或者家庭的财产来进行出资,不能用公司其他成员的财产来进行出资。
3.公司名称上的差异:
合伙企业的名字中可以带有有限和公司的词语,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公司起的名称不可以带有“有限”或者是“公司”的字样。这也是两者名称上的区别。
这些就是广西老账人总结和整理的一些区别了,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多关注广西老账人,可以为你解答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第6篇】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很多准备合伙经营的朋友会有这样的疑问,即合伙的出资款要什么时候支付?法律对此有无强制性规定?
其实,我国法律对于合伙出资的缴付时间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时间、数额、方式均可与其他合伙人协议约定。也就是说针对合伙出资的相关事项,我国法律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给予合伙人自由约定的权利,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各自财产能力和实际经营状况,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出资多少、何时出资、以何种方式出资等事项。
在实践操作中,合伙人可以约定固定的出资日期或出资期限,一次性缴付合伙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分批履行出资义务。如未能约定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合伙合同成立之日为出资之日。
案例:
沈某与张某系好友关系。2023年10月,双方口头协商达成《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约定:沈某与张某合伙投资经营赛鸽公棚,二人投资比例为50:50;二人以沈某名义成立信鸽养殖中心,该信鸽养殖中心由张某负责经营管理。2023年12月,双方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信鸽养殖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沈某;双方合伙经营信鸽养殖中心期间,沈某累计投资10万元,张某累计投资5万元;后因信鸽养殖中心经营亏损,沈某向张某提出退伙,并要求张某退还投资款;张某认可沈某退伙,但双方未对合伙经营期间的收支账目进行清算;2023年6月,张某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某赛鸽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2023年11月,双方因就沈某退伙问题和投资款的退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沈某遂起诉。
总结:在上述案例中,合伙人张某及沈某就合伙经营赛鸽公棚达成口头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即使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及沈某对投资比例、投资款项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2738-2739.
【第7篇】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注销一家企业需要经过清算这一流程,清算程序完毕之后才算成功注销了。现在市场不景气,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直接注销了,注销公司这件事不难,但如果是合伙企业想要注销的话,有一些事情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之前就有一位客户有这样的问题:这位客户和几个朋友一起合作开了一家公司,这位客户和三个朋友都成为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来因为公司经营不景气,盈利很少,所以几个人都不想开公司了,决定要注销这家合伙企业,但是因为一些债务问题,注销流程陷入了困境。
该合伙企业经过清算之后,计算得出公司还有100万的现金和价值可值110万的其他资产,但是该合伙企业欠下的债务也不少,除了欠了公司员工60万工资,还欠了银行120万元的贷款和税款80万元。
所以现在几位合伙人困扰的事情就是公司最后的资产是不足以还清所有债务的,不知道应该以哪种先后顺序还债以及不知道没有还清的债务该如何分配承担责任。
那么我们接下来先解决一下还债顺序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时,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和社保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按照上述规定的清偿顺序,我们可以发现用企业所有财产还完债之后还有50万的债务没有还清,在这种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时候,合伙人应该怎样处理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话,剩下的债务按照当时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担。如果当时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人分配比例的话,那就直接由所有合伙人平摊承担。
可能有人会说,如果当时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公司盈利的利润由一部分合伙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话则由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那是不是就不用全体合伙人一起承担债务了?
答案是不可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协议是不得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所以上述的合伙协议约定不成立。
在合伙企业申请注销,进行清算,准备还债的过程中,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就是合伙企业的准则。
【第8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主要共同点: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根据《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里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这里的“主营项目”,根据苏地税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少数企业各项目间营业收入十分接近,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较大的项目中确定一项为主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里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9篇】合伙企业中出质什么意思
出质是指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0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六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资企业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投资。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为【】年。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合伙人姓名/名称
住所
备注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出资【】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10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 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经营或管理。
(3)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11篇】新公司法与新合伙企业法有何区别
新公司法与新合伙企业法有以下区别:
一、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四、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第12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第13篇】合伙制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企业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国民经济的细胞和基本单位。按照法律形态来划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
个人业主制企业
又称独资企业。它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掌握企业的全部业务经营权力,独享企业的全部利润和独自承担所有的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时,业主要用自己的家财来抵偿。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作自然人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凭企业主的个人资信对外进行业务往来。 目前我国的个体户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属于此类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其主要优点是:产权可以自由转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精打细算。它的弱点在于:企业本身财力有限,而且由于受到偿债能力的限制,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难于从事需要大量投资的大规模工商业活动,而且企业经营的成败,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素质。
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合伙制又分为普通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对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普通合伙制),或仅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责任(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的利润视同经营所得,所以在年末汇算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时,企业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
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在英、美等国视合伙制企业为自然人企业,但在法、德、日等国家,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合伙制企业则被称为法人组织。
合伙制企业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较,其主要优点是:由于是由众多合伙人共同筹资资本,共同承担偿债及风险责任,其筹资能力相对大大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无限责任,这就意味着他们以自己的全部家产共同为企业担保,因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但合伙制企业也有自身的缺点。由于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建立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经营,因而在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本时,将带来法律上手续复杂,经营中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另外,所有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都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公司制企业
即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特殊情况为一个投资主体)依法集资联合组成,具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公司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多种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被实践证明最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特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时,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所有者只参与和作出有关所有者权益或资本权益变动的理财决策,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由经营者进行决策。
通过本篇大家有没有明白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呢?下一篇我们一起讨论一下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区别,感谢大家的阅读,一起学习关于企业的小知识,希望你能为我提出宝贵的建议。
【第14篇】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情景案例
王某与张某、李某是同村出来打拼的老乡,在该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王某负责酒吧的日常管理。王某得知朋友曹某想投资经营酒吧,于是向曹某提出将其个人合伙份额中的20%折价50万元转让给曹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曹某接手该酒吧以后,为酒吧的装修、日常经营等做了不少工作,在经营期间曹某发现酒吧还有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王某将其合伙份额中的部分转让给曹某的事实。其他合伙人知晓此事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曹某的入股,要求曹某走人。曹某无奈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谁知王某拒不返还,此时,王某合伙份额的转让是否有效?曹某支付的合伙份额的转让款能否追回?
权威观点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对外转让自己合伙份额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获得的转让款应当返还,王某的私自转让合伙份额的合同是无效的,王某应返还曹某全部股份转让款。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则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抑或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不同情形下构成要件也不相同。
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此时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如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受让的比例。但是,当合伙协议中约定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时也应当对其予以尊重。
具体到本案中,合伙人之一的王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合伙份额转移给合伙合同外的他人,此种行为侵害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也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无效的,所以王某应当向曹某返还股权出资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特别提醒
合伙企业重视的是人合性,转让合伙份额前,一般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应重视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发生转让无效等后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第15篇】合伙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需要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经济业务才知道如何做账务处理的。比如取得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16篇】有限合伙企业注销
合伙企业、个独是很多财税服务公司用来给企业做股权设计的,因合伙企业、个独违规违法被稽查的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范演员、某娅等事件爆发后,在文娱、影视、医疗行业的整顿中,通过合伙企业、个独企业进行违规税务筹划、偷逃税的案例占比非常多。
而且很多人以为合伙企业核定征税后,就啥税也不要缴纳了,可以随便拿钱回去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合伙企业给自己员工发工资是要代扣代缴个税的。
也有人不理解合伙企业的税怎么交的,以为分到手就是税后的,却不知道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来计算征收合伙人员的个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11月29对其辖区内某咨询管理公司的9名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过程未尽缴纳个税的违法事件发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涉及的9名合伙人分别发出了一份处理决定书(40-48号)。
经安阳税务稽查局的侦查核算,9人未缴纳的个税如下:
从天眼上看,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成立于2023年11月,但是于2023年6月便注销。同时该合伙企业还99.99%控股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又入股了泗洪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各个公司关系如下:
9名合伙人从安阳市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按照合伙企业对应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股权图我们看到安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上海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成立时间都非常短,实缴资本也没有,然后都注销了。尤其是安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只存续了几个月。
我们都知道金税系统是非常强大的,且多部门是联动的,对于这种成立时间短、没有实缴资本,就注销的企业属于一个重点关注的风险企业。真正做企业、做生意的是会把自己要做的事情当成自己孩子一样小心孕育着的,类似这种注册公司就如“走个过场”、弄得昙花一现的,不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不符合市场正常的运营规则。
税务列入异常核查发现该公司及相关公司的经营流水、业务量都是不小的,经过计算给9个合伙人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每个人获得的部分核算每个人主要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1、合伙企业要交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等(不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的税只要涉及了都会要交)
2、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先分后税”。也就是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收入-费用等等)按照个人所得税的5级税率表进行申报缴纳。
2)合伙企业的员工,这部分员工获得的工资按薪资所得缴纳个税。
3)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员工,获得的工资,是计入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按照个税的经营所得的5级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4)如果合伙企业是核定所得税,那只针对经营所得。给员工发放工资依然是要代扣代缴所得税,支付给给合伙企业提供劳务人员报酬的时候也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国家规定的都可以享受。
合伙企业存在的风险点:
1、在有限企业上层注册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远远小于有限企业的,同时时间也在后面。明显的头小身子大。通俗的来讲猫拉老虎、小树庇护大树。
2、存续时间短,就如案例中一样,半年、一年不到就注销。
3、合伙企业流水大、开票量大,实际没有多少人。
4、合伙企业及其关联的企业,注册地相差甚远。比如一个在河南、一个在海南,业务规模、关联上都不存在关联、或者关联性不大。通俗的就是合伙企业就是用来转移收益的。
免责声明:个人整理原创输出,相关参考资料均来源于互联网、媒体等公开渠道,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谢谢!转载请注明来源头条‘安怡的灵安晓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