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合伙企业协议范本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协议范本,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第2篇】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52篇文字
一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二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三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四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五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六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第3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以及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篇】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合伙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有时也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5篇】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什么是合伙企业?根据官方解释,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跟普通的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合伙企业是没有公司法人这一说的,另外合伙企业缴纳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收都是企业所得税之类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区别不能忽视。
既然是合伙企业,那肯定就不是只有一个股东,基本上合伙企业还会跟其他合伙人一起经营。合伙企业不像普通的公司那样,拥有那种和其他企业对接的法人或者股东,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一起经营,也可以由全部的合伙人一起经营。
在合伙企业里,因为大家的权利和责任都差不多,所以不少人会对合伙企业欠下的债务由谁来偿还这件事发生纠纷。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向大家做一个解释说明:
举个例子,小甲、小乙、小丙三个人是好朋友,三个人决定要一起合作开公司,于是在2023年5月三个人向当地的金融机构贷款了500万元,签订了贷款的合同,约定在2023年8月还清债款。有了资金之后,三人于2023年2月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但是之后三人因为理念不同产生了分歧,还款时间到了,在银行催促三人还清贷款的时候,三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从合伙企业中获得多大的利益,所以三个人都觉得应该是其他二人来偿还这笔贷款。那么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首先,在普通的有限公司负债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股东应该以出资额为清偿债务的限度,但是合伙企业就不是这样了,合伙企业里的每一位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应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又有人提出了一个想法,既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险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如果合伙人在中途的时候退出企业了,那么这位合伙人还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案就是,如果债务发生于合伙企业成立之前,那么就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而属于合伙人债务,需要借钱的合伙人一起承担。
【第6篇】合伙企业个税税率表
个体户、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个税?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不要慌,一个一个解决!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个体户、合伙企业缴纳个税的内容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问: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答: 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不合并。
问: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
答: 如果在两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进行合并,年底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 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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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殊性,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存在。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然,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所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将在后期的专题中为大家介绍。
【第8篇】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需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需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需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9篇】合伙企业可以经营吗?
合伙企业可以经营。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
第三,核心层的自我超越。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10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
合伙份额(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各方: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其他合伙人(下称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有鉴于:甲方、丙方为 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仅有甲、丙两名合伙人)。现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协议前,丙方已经明确知晓具体转让事宜,同意甲方向丙方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书,以资各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合伙份额的转让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在本次合伙份额转让时,甲、丙双方对合伙企业共计投资共计 元(乙、丙两方审查后无异议的确认,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款共计 元,均已全部实缴到位),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 %。现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退出合伙,将上述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购买甲方转出的全部合伙份额,且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充分对合伙企业和甲方拟转让份额情况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三)丙方同意甲方退出合伙,且双方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已经进行了结算(账目留存在合伙企业),甲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不存在任何需要甲方承担合伙责任的情况存在。各方均同意,本协议签订前后,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丙方、乙方负责处理,享有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一)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本次合伙份额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给予支付。银行转让方式付款。
(二)支付时间和期限:
1、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通过银行卡转账 元(大写 元);
2、
3、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时间足额给付任意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且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当年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同意为乙方对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约定全部内容。
(三)甲方收款账户
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以下账户为甲方收取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唯一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有变动,甲方随时告知乙方。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合伙份额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各种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二)本次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享有合伙人的权利、不再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受让合伙企业份额后,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并遵守合伙企业章程。
(三)因乙方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五)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若甲方基于其退伙前以及退货后的合伙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丙方追偿,乙方、丙方对此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让办理程序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并办理完毕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人所得税(如有,且需要)缴纳手续后,经乙方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足额支付首付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
(二)办理合伙企业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由乙方、丙方负责组织并实施,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或丙方移交掌管的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资料(如有),并辞去在合伙企业担任的所有职务。如甲方按期收到首付款,并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后(如有,且需要)7日内,乙方、丙方未能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终止履行,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再向乙方退还。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均由乙方、丙方、合伙企业依法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留存合伙企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签订备案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其他合伙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第11篇】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2篇】合伙企业可以经营吗需要注意什么
合伙企业可以经营。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
第三,核心层的自我超越。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13篇】有限合伙企业有法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股权投资、股权激励常用的组织架构形式,但很多有限合伙人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文简要梳理之,共计15项权利、5项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15种:
1、显名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2、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事务平等管理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自由竞业权。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自由交易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质权。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转让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有限合伙人资格被继承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1、身份转换权: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诉权。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3、剩余财产分配权。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14、退伙权。有限合伙人的退伙类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约定退伙,另一类是当然退伙。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5、免于退伙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主要有以下5种:
1、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承担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表见代理责任承担义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5、未经授权的赔偿义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实有相当多的权利抓手,并非是让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随意摆布的对象,也不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一本万利的免费午餐,清晰其权利义务,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控制自身风险。
【第14篇】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效力?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案例要旨: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总第295期)
2.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因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李强诉刘少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与《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声明退伙存在若干区别。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虽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其他合伙人不能举证证明合伙人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合伙企业法》第45条有关退伙的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支持其有关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3.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的行为无效——曲陆宝、王洪章、赵兴田、姜天明、魏长清、金忠、赵明光与王哲、王晓明普通合伙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要旨: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伙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其他合伙人无需等待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即可就该合伙份额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23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①)》,人民法院出版社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4.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应荣富诉沈明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随意处分其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不能简单认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其家庭共有财产而由其家庭成员擅自处分。合伙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时,其家庭成员对外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存在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案号:(2010)浙湖商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18期
法信 ·司法观点
1.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遵守的法定原则
(1)外部转让。所谓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外部转让程序的确定,其内在依据是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存续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的存续基础是人身信赖关系。而公司企业的存续基础主要是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是“主要见人”的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既见人、又见物”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不见人,只见物”的企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使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依法具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财产权益的转让,不仅是合伙企业的重要事务,而且还涉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它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表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受让人共同维持原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才能继续存续下去。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接受受让人,则合伙企业无法继续存续下去。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一项法定的原则,且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伙协议有另外的约定,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比如约定只要有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资比例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转让时,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条采取协议优先的法律原则。
(2)内部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参加,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所以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理解与适用这一条的关键问题是协议优先原则。也就是,合伙协议中可以不执行下述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注:“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
(摘自朱少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91~92页。)
2.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处分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论是对所有合伙财产,还是对于合伙财产中每个具体的财产,从内部关系上看,每个合伙人都占有一定的份额。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变现。为此,合伙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包括向合伙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但是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并不可以任意为之。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才得以成立的。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而且彼此间互相信任和了解,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的权利,各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合伙人将其合伙财产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实际上就相当于合伙人的地位全部或者部分被合伙人以外的人所取代,发生该财产份额的受让者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的效果。而且,基于共同共有的理论,合伙人转让共同共有的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自然也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一般来说,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也就是合伙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合伙中的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系,只关系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既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也不影响合伙财产总额的变化,因此一般来说,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晓即可。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合同编)》(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05~90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15篇】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
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且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注册资金的要求
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比较详细,见公司法第六章)
七、财产份额出资(公司对外担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企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更能体现“人合性”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十、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十一、企业行为依据
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与《合伙协议》的约束。
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约束。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一、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共同承担债务风险的,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各自发挥优势,使他们优势互补。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责任的,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交个税,所以盈利会更多。
二、合伙企业的缺点
合伙企业设立的时候要对合伙人有深入的了解,因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担心,所以做强做大是有一定的难度。
如果合伙企业中的一个合伙人有能力偿还企业的债务,其他合伙人没有能力还清自己的那份债务时,连带责任的话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是要还清企业所有的债务。
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中劳务出资的规定
1)合伙企业中,是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的。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
合伙人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不纳入合伙企业核算的范围。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该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的税款,不能计入合伙企业的费用。对于合伙企业这个会计主体来说,该项税款属于代投资者支出的税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以后将从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扣减。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该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6篇】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一)三类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区别在于合伙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