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人费用到单位报销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费用到单位报销,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个人费用到单位报销
(一)
企业所有财务管理流程中,费用报销流程几乎都是最先建立的,它也是被执行得最为严格的。费用报销事关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关乎企业的资金安全、账务规范与税务合规,企业制定费用报销流程时不可不慎。完善的费用报销流程是财务管理理论与财务管理实践的有机结合,它既需要事先科学规划,也需要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它一方面要防住风险,另一方面要确保效率。费用报销流程在预防企业风险时,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为追求绝对安全而影响运作效率。
(二)
税务以票控税,财务凭票报销,这里所说的“票”都是指发票。审核发票是费用报销工作的重头戏,把住了发票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把住了费用报销关。可以这么说,发票问题不仅关乎费用报销的合规性,也极大关联企业的账务合规性、税务合规性。发票问题既涉及到能否取得发票的问题,也涉及到发票真伪的问题,还涉及到发票开具时信息是否准确的问题。现在电子发票使用范围日渐扩大,对电子发票管理与审核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财务人员应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并将之增补进发票管理规范之中。
(三)
费用报销是个大概念,在费用报销实务中,“费用”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会计人员在具体做账时,需要把每一笔费用对应到一个个明细费用科目当中去。这个操作过程,不仅涉及到费用明细科目如何设置的问题,还涉及到各个明细费用科目如何规范报销的问题。因各种原因,一些明细费用科目存在某些特殊的报销规定。如果会计人员对这些特殊规定不甚了解,就极可能在费用报销工作中出错,甚至给企业的账务合规与税务合规埋下隐患。
(四)
企业费用报销事项中,90%属于常规性事项,财务人员对此遵照企业的费用报销制度处理即可。麻烦的是,另有10%的费用报销事项比较特殊。对于这部分费用报销事项,会计人员处理起来会觉得棘手。棘手的原因在两个方面:第一,该费用应如何做账,应将其记录在哪个明细科目当中;第二,报销这样的费用有没有涉税风险,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是否要就报销款替报销人代扣代缴个税。
(五)
严格来讲,员工奖励与福利属于员工薪酬的一部分。但有一部分员工奖励与福利是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兑现的。这样的费用报销,兼具双重属性,既有发放薪酬的实质,又有费用报销的形式。正因为有双层属性,这类费用报销多出了值得关注的税务风险点,一是报销额有无个税扣缴的要求,二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变相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往往蕴藏着一定的税务风险,要想降低这种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员工福利货币化。
(六)
劳务费与薪酬有极大的相似性,它们都属于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二者又有显著区别,薪酬是企业支付给自己员工的劳动报酬,劳务费则是企业支付给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与薪酬的个税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好在现在已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劳务费与薪酬计征个税得差别已被淡化。劳务费报销还有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就是大额劳务费报销时需提供劳务费发票,劳务提供人应及时到税务部门或通过电子税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七)
研发费用的报销相对比较特殊,特殊之处在于研发费用是一个能让企业间接获益的费用。研发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等于变相为企业节省了税负。正因为如此,税务对企业研发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对研发费用规范报销的要求也较多。企业会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只有把这些要求搞清楚了,并严格按照税务的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才有可能顺利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八)
费用报销中的乱象并不鲜见,事实上,费用报销一直是某些企业滋生贪腐的重灾区。企业要确保廉洁报销,需要有一定的廉洁纪律配套,最好辅之以费用预算控制。在企业费用报销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关键少数。这部分人有较大的费用支配权,他们在费用报销时所受到的审批监管较少,因而他们出现不当费用报销的概率也相对较高。预防和杜绝企业关键少数享受型费用报销与私费公报,企业对他们的监管应加强。
(九)
备用金在会计处理上往往挂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可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内容却鱼目混珠,其主体大致可分三类,一类是真实的备用金,一类是企业的潜亏(无票费用挂账),还有一类是大股东从企业“拿”走的资金。真实的备用金在会计处理上并不难,借款人为企业花销了,凭票报销即可,如果备用金没有开支出去,把钱还回企业就行。麻烦的是,潜亏与大股东“拿”走的钱该如何平账,该如何化解税务风险。
(十)
每年企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费用的纳税调整。出现这样的调整,自然是因为税务口径与会计口径存在差别,当然也可能是因为费用报销时存在不合规的地方。对会计人员而言,应搞清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特殊的点,这些特殊的点包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能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需延后到下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十一)
降成本费用是企业财务管理永恒的主题。降成本费用说易行难。难就难在不容易找到合适的降成本费用的方法,以及很难精准识别该降哪些成本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成本费用是企业业务拓展的润滑剂。如果降成本费用的着力点不对,极可能损害到业务的拓展。对企业管理者而言,降成本费用的思维应有所突破,要改变过去那种只关注一时一事的做法,企业管理者应从全员全流程角度出发,尽可能减少企业无效的控制节点,竭力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2023年3月2日于北京丰台
【第2篇】股东在企业报销费用个人所得税
疑惑解答
请问:公司是股东的,股东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是否允许?存在风险吗?
风险一:若是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就会存在财产混同,从而有可能带来无限责任的法律风险。
风险二: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相当于股东拿走了分红,存在视同分红扣缴20%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风险三: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风险四: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权益,存在挪用资金等的法律风险。
风险五:股东随意报销个人性费用,账务混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难以吸引外来的投资者。
风险六:股东随意报销个人性费用,作为公司来讲,存在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否则存在因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而带来罚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七:股东随意报销个人性费用,作为公司来讲,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增值税,但是存在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风险。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五: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参考六: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第3篇】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提醒一:
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有两个税目:“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个独负责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扣除。
提醒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提醒三:
业主(或者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
提醒四:
若是给投资人(或者合伙人)发放了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投资人(或者合伙人)的工资调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由自然人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4篇】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公式是: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专项扣除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今天重点聊一聊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01.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0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03.大病医疗: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0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0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0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第5篇】个人税前抵扣的费用
在财务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发票是个人抬头的,这个时候很多企业疑惑,个人抬头的发票能否进行报销和所得税抵扣?
其实,有些个人抬头发票,不仅可以报销,也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这些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个人抬头发票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票作为一种形式要件,如果以个人抬头开具的发票其实在本身上就很难分清楚公私,如果员工把自己的并入了公司的,那么公司的损失还是很大的,因此,在核算时基本都不会认可个人抬头的发票,但是在客观原因上,某些发票只能是个人抬头的,比如飞机票和火车票这类实名制的票据。如果这类票据能够有证明其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话,那么是可以报销的。
这3种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税前抵扣!
1. 员工入职前到医院体检的体检费票据,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2. 员工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或飞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 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和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关于住房补贴,员工需要凭发票实报实销,毕竟是员工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
总之,涉及到报销和抵扣税的时候,发票抬头一定要优先选择企业。
【第6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进行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会计学堂网老师汇总的下述文章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2011-10-25 22:25:28| 分类: 税收业务学习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相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023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即42000/年,工资不得再扣除。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财税[2011]62号文件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每月3500元);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据此,你业主的工资个人认为可以扣除(每月只有1200,超3500的部分不能扣除);注意不要混淆所得税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只纳个税而不是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以上问题小编就已经汇总这么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可以参考正文内容;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的可以申报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对于投资者个人本身所得的工资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会计学堂或者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第7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减除费用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纳税人的范围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解释,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1.《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查账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四)扣除项目及标准
《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23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财税﹝2000﹞91号等法规执行。
1.投资者费用扣除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新修订后的规定,虽然增加了可以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但是从2023年起合伙企业投资者税前扣除费用还必须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没有综合所得'的才能税前扣除费用。
2.职工工资及'五险一金'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3.三项经费
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处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规定完全一致。
5.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从2023年起,根据《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一定要要注意二者的区别,这这点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并不能比照执行。
7.共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准备金的扣除
《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五)亏损的弥补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根据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六)关联交易的处理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七)个人兴办多个企业的处理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相关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三、境外已缴税款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四、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核定征收应纳税额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规定》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核定征收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规定》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说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指专门给予查账征收的优惠政策,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优惠政策。
(四)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清算所得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七、征收管理
(一)申报期限
《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
1.《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三)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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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个人独资的费用扣除
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减费用如何扣
马上要3月31日了,往年这个时候估计大家都应该是报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了,今年由于疫情,都赶着这几天了。也有的想,既然可以延迟申报纳税,就再等等吧。
但再怎么等,还是要面临汇算清缴的。
最近就遇到客户来咨询,税务管理员说由于平时纳税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时,个人所得税已经预扣了5000元,也就是6万元的费用已经扣减了,年终汇算清缴,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就能重复扣减费用6万元了。一下傻眼了。
税务管理员说的也没错,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平时有工资薪金所得在纳税申报,那不是有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第十五条,此时个人独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汇算清缴时就不满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这个前提条件了。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每月发放给投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属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呢?
简单回顾一下——一类特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
三类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也是企业。税法对于这三类企业,征收所得税时,均按个人经营所得的税目进行征收。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先计算出这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成本是指经营成本,费用是三项费用,损失是坏账、资产处置损失、盘亏、资产转让损失等。但要注意的是,投资人和合伙人发放的工资不能扣减,也就是把日常预发过程中的“工资薪金”作为经营所得的一部分。
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即,投资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是 不能扣除的。
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也是作为不允许扣除的金额,在应纳税所得额前调整增加。
个人所得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同时,在新个税法实施前,经营所得也被允许扣除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部分的扣除,即每月5000*12=6万元。现在还包括专项扣除,附加专项扣除。
可惜的是,这次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后,个税系统申报时,将每月三类企业都主动申报投资者和合伙人“工资薪金”,系统默认了有“综合所得”,此时就无法再享受扣减6万元的费用、专项扣除和附加专项扣除了。
亏大了吧。
日常发放的投资者和合伙人的“工资薪金”要纳税调整增加,这个6万元费用又不能扣除,最起码的损失就是:60000×10%-1500=4500元。
显然,这是一个需要修补的漏洞,否则,明年开始,这类企业就每月就不会再申报个人“工资薪金”了,估计彼时税务管理员又要天天打电话了。
【第9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分为专项扣和专项附加扣除两项。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指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就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教育扣除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由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标准的50%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了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按照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可按标准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除上述城市以外,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第10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规定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如果要彻底理解19号公告,就不得不对其发布的背景进行阐述:
1、2023年是自个税改后首次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在3-6月份,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5月份)有重叠,相当于新增了一部分工作至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2、在首次汇缴期间,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申报软件操作不熟悉等等原因,加大了税局、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成本,虽然税务知识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进行宣传,但基层人员仍旧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咨询量大,申报的成本较高;
3、根据首次汇缴情况来看,存在相当一部分汇缴人员是进行退税汇缴,由于汇缴人数较多,给各级局端、银行、国库服务器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
基于上述大的背景,国家为减少部分人员参与汇算清缴,发布了19号文,这样一来减少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操作,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资源也是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如果享受一次性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那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步入2023年后,每次在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时,均会弹出提示信息,最大限度的使能享受人员进行享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小编进行了简单的收集和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从哪里确认?需要怎么操作?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目前会弹出提醒,具体扣除费用信息的确诊,需要依次点击“综合所得申报”——“1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报表填写页面,选择页面左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见下图)
说明:2月份后,该数据为局端下载数据,可选择是否享受
2、有员工收入低于6万元,但更新的数据中没有相关人员信息怎么办?
a)、首先确认是否满足条件(大部分是没有连续申报)
b)、若确实满足条件,但未下载到信息,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的更正,然后再次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更新即可。
3、若员工2023年4月份进入该 公司,年收入没超过6万元,可以享受吗?
不可以。需要满足1-12月连续申报个税才可以。
4、员工去年一直在公司任职,但由于经营问题,一年发放三次工资,总额不超过6万元,是否享受?
需要确认员工是不是去年一直在进行申报。如果未发工资月份均进行了0申报,是可以享受的。
5、 a员工2023年1月份,在原甲公司享受了一次性扣除6万的政策,于2023年2月份从甲单位离职,进入乙公司进行任职,那么乙公司在申报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
按每月5000元进行扣除。
6、如果员工满足条件,不选择享受可以吗?会有什么影响?
可以不享受。影响:可能存在某个月份发薪异常产生税额,但全年累计算薪并不需要交税,这种情况则需要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第11篇】向个人支付费用,企业负有哪些税法义务企业支付税法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首先明确两点:
(一)税法范畴下,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本人所称“个人”,专指“其他个人”。
(二)对于公司经营来讲,个人又可分为员工和外部个人;本文乃是特指“外部个人”。那么,企业向外部其他个人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税法方面的事情呢?
一、个人所得税义务
这儿涉及两个主要条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
(一)如果单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向上述个人支付超过800元,则负有扣缴、申报两项义务;
(二)如果单次(月)支付未超过800元,固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仍应当如实进行申报。
二、印花税义务
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的应税凭证,则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增值税及附加义务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一)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1、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注意:代开主体仍为个人;企业不能自行随意代开)。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2):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支付对象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月度不超过10万元;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单次(每日最多一次)不超过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境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一)合同协议
(二)支出依据(比如结算单、工作量清单等)
(三)付款凭证等 既包括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等现金付款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类支付凭证等,也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凭证、账单等。
以上就是对于向个人支付费用,企业负有哪些税法义务的解释
【第12篇】劳务费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你好,是税务局吗?
最近我为一家公司提供了一项设计劳务,公司给我发了20000元的劳务费,但公司财务说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是这样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您从事应税劳务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哦,那请问我需要怎么纳税?
首先,公司在向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也就是说,您预扣的税款不一定等于最终年度应纳的税款,到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
什么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是一个统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你能帮我具体算一下我这笔劳务应该缴纳多少税款吗?
可以的!您取得的劳务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具体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您本次取得了20000元的劳务费用,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即4000元,那么本次劳务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元,按照对应的20%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您本次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0×20%=3200元。
那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又怎么计算啊?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给您举两个例子吧!
例一:假设您2023年只取得这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未取得其他所得,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那么按照规定计算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60000=-44000元,括号里的20%是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也就意味着虽然您取得收入时预缴了税,但是综合全年看2023年度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该退还您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200元。
例二:假设2023年您取得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预缴了个人所得税3200元。此外,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200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40元,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合计1500元,每月报送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那么,
2023年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0000×(1-20%)]-60000-(1500+1000+1000)×12=34000,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4000×3%=1020元。由于在年度中间您已预缴了3200+540=3740元的税款,因此通过汇算清缴应该退还您个人所得税2720元。
原来多退少补是这个意思啊?那我明白了,另外公司要求我去开发票,开票的时候会不会让我再交一次个人所得税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从2023年4月12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如果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为您预扣预缴税款,需要由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预扣预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那我清楚了,谢谢!
1
什么是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吗?
是的,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3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取得劳务报酬代开发票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5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第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13篇】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专项扣除是指个人的一部分支出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包括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指的是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2023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税法中明确提出的,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又到了, 202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能大家对于如何操作还有疑问,现小编整理一份完整个人专项税扣除明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求收藏。
【第14篇】个人厂房每年费用
大连钢结构厂房设计费用主要是指主要的承重构件是由钢材组成的费用,那么大连钢结构厂房设计费用多少钱一平方?今天让我来跟大家讲一讲。
由于我国的钢产量增大,很多都开始采用钢结构厂房了,钢结构建筑施工工期短,投资成本较低。大连钢结构厂房设计费用每平米多少钱?
10米以下,一般的大连钢结构厂房设计费用600/平方米左右。10米-12米,一般在750-1000左右/平方米造价。正常来说,单层大连钢结构厂房设计费用正常价格区间在200-1000元/平米之间,价格区间很大,具体造价跟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有关系。同时,还要根据各地区钢材价格和人工价格的不同,价格也会有所浮动。
我给大家介绍的大连钢结构厂房设计费用都是一个大概的数,具体的还是要看我们现场的实际情况来定,毕竟大连钢结构厂房设计费用他是跟我们的地点,要求,人工等等因素离不开的。
【第15篇】个人股权转让费用
1.极易被税务重点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② 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③ 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④ 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⑤ 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⑥ 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降低税负的。
⑦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⑧ 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⑨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⑩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⑪ 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⑫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股权转让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3.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是谁?扣缴人是谁?各自应负担哪些义务?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4.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什么税?
答: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税目是“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自然人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截止到2023年12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财税2023年13号: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税)。个人所得税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用股权转让所得乘以税率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
6. 什么是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
答: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股权转让收入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8. 如果申报收入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征收?
答:核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的方法。
最主要的核定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举例来说,如果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是2000万元,个人股东转让50%的股份,转让合同价格是800万元,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需要按1000万元核定转让收入。另外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房屋的比例是30%,那么还需要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很可能评估价大于入账价,如果按评估价算下来企业净资产是3000万元,那么转让50%的股份,转让收入会核定为1500万元。
9. 哪些情况下即使收入偏低税务机关也不会调整?
答: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收入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调整。
①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0. 股权转让的原值该如何确定?
答: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一)直接购买的,股权原值为购买价加上合理的税费。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股权原值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价格加上合理的税费。
(三)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例如:父亲投入100万元取得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儿子取得股权时花费2万元的相关费用。儿子再以500万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以扣除的股权原值是100+2=102万。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
请注意:缴了税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没有缴税的部分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例如:a公司的个人股东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是3200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如果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调整计税价为10000万元。那么:李四以后再卖a公司股权,计算个税时,如果不考虑合理费用,成本是按当时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股价3200万元扣除,还是按照计税价10000万元扣除?
答: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应该按10000万元扣除。
11. 应该在什么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下列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转让款,部分税局认为第一次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全额代扣代缴个税,部分税局认为可以根据分期支付金额代扣代缴个税,各地执行不一)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强制过户、对外投资、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且交易行为已完成。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请注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符合均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 应该在什么地方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地点不是纳税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13.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完税吗?有何法律依据?
答: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并办理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应当审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目前已经发文明确先税后登记变更的地方主要有:北京市、青岛市、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等地。
14. 我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为什么税局让评估公司的房产和土地?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15.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答: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另:除以上资料外有的税局要求提供资料: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出资证明、出资凭证等,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16. 公司以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而需纳税?
答: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这种股东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当然也不会面临股权转让20%个税的风险。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收到了投资方的资金;自然人股权转让是个人行为,是原来的股东个人收到了资金。增资扩股后带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自然人股权转让后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增加资本金扩大股权,原股东股东权益不变;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金不变股权不变,原股东让渡股东权益。
17. 股权转让交易变更或取消的,能否申请退税?
答:需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股权变更登记后,交易双方减少转让价格的,可以申请退税。
自然人a和自然人b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a对b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代扣代缴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减少了股权转让价格,那么自然人b能否申请退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从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原理而言,申请退税并无不当,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退税。
二是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收入未实现的,应予退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8. 个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有利润尚未分配,是否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
一、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19.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若不属于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若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20.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1.股权转让收入确定有讲究
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23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2.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近期,税局在股权转让核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股东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作价60万元转让给某自然人。对此,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对交易定价进行核查,最终协助企业完成股权转让。
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核查,该局发现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同时,此次低价转让股权并不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中关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核查人员协助纳税人办理了股权转让,并补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工作人员提醒,自然人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查,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因此发生这类业务的自然人股东应及时对照税法规定或者咨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误解。
2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税
近期,税局接到一个备案。市民张先生于2023年4月以其位于某街道的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据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92-185-7)万元×20%=60万元。张先生表示,他很愿意依法纳税,就是一下子拿出这么多资金确实比较困难。为此,他咨询了税务部门,希望可以分期缴纳这些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张先生的要求,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
24.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缴纳个税
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开朝元老”,公司前几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他,持有公司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眼看最近股市行情不错,老张想减持手中的限售股,因此到许昌市税务局咨询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也就是说,如果老张此次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让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0+0.2)万元=169.8万元,应纳税额=169.8万元×20%=33.9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5.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3月,某餐饮公司股东王先生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给朱先生。王先生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餐饮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一直未变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王先生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
26、不公允出资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宁波地税2023年所得税问答:“8、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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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企业费用开个人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机票
2、火车票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保险费
4、员工出差产生的财政收据签证费
5、职业技能报名费,必须是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6、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7、核酸检测费
8、水电费,公司租个人房屋办公,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9、外籍人员实报实销的房屋租金
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餐费
2、住宿费
3、加油费
4、车辆保险费
5、车辆维修费
6、非外籍人员报销房屋租金
三、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1、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税前扣除,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的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3、与取得收入无关,也不是工资福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个人抬头的医药费发票税前扣除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职工
2、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支出
3、单位没有实现医疗统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