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扣除费用后的单位成本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扣除费用后的单位成本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扣除费用后的单位成本吗
先扣除费用后取得凭证 房企所得税追溯扣除应分情况处理
2023年09月13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邹胜 张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普遍会出现因未办理结算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关扣除凭证的情况。实务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计提了预提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年度又取得了相关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开发的甲项目,于2023年达到完工条件并全额完成销售,应确认实际毛利。截至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a公司与承包方b公司签署了总价为10亿元的出包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已于2023年之前和2023年,向b公司支付价款合计7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3年支付。a公司共取得b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6亿元,2023年支付的1亿元,尚未取得发票。a公司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3000万元;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在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预提了相应费用10×10%+0.3+0.02=1.32(亿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3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2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3年支付部分发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发票4000万元。同年,向政府上交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并取得相应的票据。税务处理时,a公司确认当年成本费用2+0.4+0.02=2.42(亿元)。
a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分析
对于a公司的成本费用,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相应的经济业务应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应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换句话说,准予追溯扣除的支出,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规票据的支出。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3年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报建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均不满足“当年实际支出”条件。因此,企业在2023年取得发票的4200万元支出,不得追溯至2023年扣除。
对于a公司在2023年取得发票的2亿元,也要细分情况进行处理。其中,2023年已经支付但未取得发票的1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3年税前扣除,剩余1亿元则不进行追溯调整。在追溯扣除1亿元后,该合同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扣除成本费用7亿元。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的3亿元,仍然可以预提费用10×10%=1(亿元),企业无须针对预提费用进行调整。
针对a公司2023年取得合规票据的2.42亿元,应追溯至2023年度税前扣除1亿元,2023年度税前扣除1.42亿元。此外,需对2023年已预提扣除金额1.32亿元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避免重复扣除。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截至2023年底,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b支付10亿元,取得相关发票9亿元。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预提了1.32亿元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3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0.5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23年支付,但在2023年才取得发票的这0.5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3年度税前扣除。在追溯扣除后,该合同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的部分为9.5亿元。而对于截至目前仍未取得发票的0.5亿元,a公司仍然可以计提预提费用0.5亿元(10亿元-9.5亿元)。也就是说,企业应追溯扣除0.5亿元,减少预提费用0.5亿元(1亿元-0.5亿元),调整后,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无变化。
结论
笔者认为,针对房地产企业,如其扣除的成本费用在当年未实际支付,则其不适用于《管理办法》进行追溯扣除;如当年已支付但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后续取得可依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追溯扣除,追溯扣除金额以当年已支付金额为限。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小于已预提金额时,基于预提费用政策效应,是否追溯扣除均不影响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大于已预提金额时,追溯扣除将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预提费用、应扣未扣追溯扣除双重政策,需要将业务发生、款项支付作为判断标准。基于此,建议相关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专项登记,以备核查。在具体税务处理时,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及时规避相关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
【第2篇】企业所得税为0怎么扣除费用
一、利息费用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例1:甲居民企业 2021 年发生财务费用 40 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250 万元所支
付的年利息 20 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 5.8%)。
解: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税前扣除额利息=250×5.8%=14.5(万元)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实际支付利息 20 万元
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4.5=5.5(万元)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a、限额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本金的限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标准:
金融企业,为 5:1
其他企业,为 2:1
b、据实扣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债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乙企业向关联企业甲公司借款 4800 万元,1 年期,甲公司对本企业投资额 2000 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关联方借款利率 6%。
例3:丙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21 年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 2200 万元,按照同期
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32 万元。母公司 2021 年为盈利年,适用所得税税率 25%。
解: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2×1000×(132÷2200)=120(万元)
会计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132(万元)
纳税调增所得额=132-120=12(万元)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业向 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2 个标准。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1 个标准: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c、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d、如果个人没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4:丁公司 2021 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 550 万元。“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 2000 万元,借用期限 6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50 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 600 万元,借用期限 10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35 万元。
解:银行贷款的利率=(50×2)÷2000×100%=5%;
可以税前扣除的向职工借款利息=600×5%÷12×10=25(万元);
超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50+10=560(万元)
二、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费用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例5:戊企业因下列行为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化支出核算的有(abc)。
a.企业因购置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b.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c.企业因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d.为将经过六个月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产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例6:己机械制造企业 2021 年度财务费用中,含用于厂房建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20 万元,该厂房尚未交付使用。
解: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计入财务费用直接扣除,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20(万元), 纳税调整额为 0。
三、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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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规定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如果要彻底理解19号公告,就不得不对其发布的背景进行阐述:
1、2023年是自个税改后首次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在3-6月份,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5月份)有重叠,相当于新增了一部分工作至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2、在首次汇缴期间,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申报软件操作不熟悉等等原因,加大了税局、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成本,虽然税务知识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进行宣传,但基层人员仍旧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咨询量大,申报的成本较高;
3、根据首次汇缴情况来看,存在相当一部分汇缴人员是进行退税汇缴,由于汇缴人数较多,给各级局端、银行、国库服务器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
基于上述大的背景,国家为减少部分人员参与汇算清缴,发布了19号文,这样一来减少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操作,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资源也是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如果享受一次性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那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步入2023年后,每次在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时,均会弹出提示信息,最大限度的使能享受人员进行享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小编进行了简单的收集和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从哪里确认?需要怎么操作?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目前会弹出提醒,具体扣除费用信息的确诊,需要依次点击“综合所得申报”——“1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报表填写页面,选择页面左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见下图)
说明:2月份后,该数据为局端下载数据,可选择是否享受
2、有员工收入低于6万元,但更新的数据中没有相关人员信息怎么办?
a)、首先确认是否满足条件(大部分是没有连续申报)
b)、若确实满足条件,但未下载到信息,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的更正,然后再次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更新即可。
3、若员工2023年4月份进入该 公司,年收入没超过6万元,可以享受吗?
不可以。需要满足1-12月连续申报个税才可以。
4、员工去年一直在公司任职,但由于经营问题,一年发放三次工资,总额不超过6万元,是否享受?
需要确认员工是不是去年一直在进行申报。如果未发工资月份均进行了0申报,是可以享受的。
5、 a员工2023年1月份,在原甲公司享受了一次性扣除6万的政策,于2023年2月份从甲单位离职,进入乙公司进行任职,那么乙公司在申报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
按每月5000元进行扣除。
6、如果员工满足条件,不选择享受可以吗?会有什么影响?
可以不享受。影响:可能存在某个月份发薪异常产生税额,但全年累计算薪并不需要交税,这种情况则需要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第4篇】什么行业适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相信许多小伙伴都很关心研发费用的扣除政策和标准,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吧~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①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②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①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①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②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5篇】研发费用折旧费用加计扣除
最近我有一个同事问我一个问题,研发用专用设备,研发项目为两年,税法规定设备折旧年限4年。这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全部设备的价值加计扣除吗?
我当时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回复肯定是按照两年的折旧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为后面两年不属于研发期了,这个肯定不能放到研发费用里面加计扣除了。
但是这个时候我同事又问我,这个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了,用500万税前扣除的政策,那么这个加速折旧金额也可以加计扣除吗?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里面是有规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等于说,只要你是在研发过程中税法上面加速折旧了,那么在加计扣除上面也是可以按加速折旧的金额来加计扣除的。
所以对于这个研发设备的加速折旧问题,还是要看自己的选择,如果你们本身选择了加速折旧,那么是可以按加速折旧金额加计扣除,如果没有选择,那么就按正常的扣除就行了。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我们将陆续编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世今生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23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23年至今)
202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23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23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第7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产生背景
根据安排
3月底起
企业将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清缴过程中
科技企业或可申请享受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如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产生异议
则交由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这边开展技术鉴定
受·理·时·间
项目鉴定分两批次受理、鉴定
· 第一批受理时间:
3月23日~4月22日17:00
· 第二批受理时间:
6月10日至8月1日17:00
项目不进行重复鉴定。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批次对该企业所有需鉴定项目进行一次性提交
申·请·条·件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的企业,按照《异议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申请技术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在上一年度前已经进行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鉴定
组·织·形·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局组织,受理窗口设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程·序
网上填报
★ 企业直接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申报通知板块在线填报
(https://202.105.183.150/egrantweb/)
★ 通过珠海市税务局网站→工作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
注册
已注册的用户使用原有账号进行填报和管理。首次使用管理平台的用户依据系统要求注册,获得企业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企业管理员用该账号开设项目申报人账号
项目填报(附件均可在阅读原文获取)
★ 各企业项目申报人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附件1),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附件2),完成后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管理平台;也可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直接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报,填报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受理窗口。
上传附件要求为中文材料、字体清晰,每份附件材料要求盖公章彩扫或原件彩扫(如果是第三方带有原章的材料,可不盖公章,直接彩色扫描后上传),每份材料限定10m内,pdf格式。其中,因辅助账表格过大,为确保清晰,可不盖公章,直接上传excel格式
信息推送
本项目鉴定全程无纸化,各申报企业仅需关注管理平台动态,并绑定“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鉴定评审结果除申报企业登录平台可查询外,微信公众号也定向推送申报企业
鉴·定·组·织·流·程
申报受理
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管理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查结果。材料不合规范的,受理窗口将退回企业修改,申报企业可自退回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充材料并提交
专家评审
项目鉴定采用专家网上评审形式。鉴定部门按照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结果反馈
项目鉴定完成后,市科技创新局统一将鉴定结果通报市税务部门,并向企业反馈鉴定结果,企业自行登录管理平台打印证书。第一批申报企业预计5月中旬可在管理平台上查询技术鉴定结果
异·议·申·诉
企业对鉴定结果显示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如有异议,可在网上申报系统发布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提出申诉理由。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
★ 申诉不能对已提交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书中内容不得与已提交资料自相矛盾
★ 异议申诉的重新评审时间将在初次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
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地址
珠海市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1栋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a201
鉴定材料受理
黄宏立:2155012
余 夫:2155251
卢 灿:2155017
徐和英:2155017
科技政策咨询
谭 宏:2155193
税收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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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材料费冲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从最开始的严格控制(审批后可享受),到后来的相对控制(备案后可享受),再到后来的宽松控制(不需备案即可享受),一直到现在的“催促式控制”(税务部门主动通知企业享受)。
政策管理方式的变迁,说明国家对企业科研投入的高度重视,本着“应享尽享”的原则,让更多的企业受益于这一政策的红利。
然而,对于满足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必须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呢?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或“应”。这就意味着,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即便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的各项条件,也并非一定就要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可以选择享受,也可以选择不享受。
二、实务问题
既然政策优惠是可选事项,为什么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不能理直气壮地做出享受或不享受的选择呢?
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
按照119号文的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对研发费用的会计管理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在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区分“费用化”或“资本化”,归集发生的研发费用。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需要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二级明细“研发费用”,归集发生的研发费用。
2、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辅助账并非要求企业另外设立账套核算研发费用,而是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附件的要求编写辅助核算账。
现实情况中,有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并没有进行如此规范核算,很多研发费用都是在中介的帮助下,从现有的成本费用中“挑”出来的。在这样的条件下,贸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然会面临相当大的风险。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稽查范围广
按照97号公告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检查力度如此之大,即便企业满足了会计核算的要求,如果不满足加计扣除的其他要求(如费用分摊不合理、将已经实现收入的材料费进行加计扣除等),同样要将原享受的优惠全额返还并缴纳滞纳金,甚至还可能会因此“拔出萝卜带出泥”,引出其他的涉税风险。
真到那时,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三、现实选择
在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对研发费用核算还不规范的情况下,如果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通知,选择享受,有被稽查的风险;选择放弃,同样也有被关注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研发费用有问题,进而高新资格是否也有问题?)。
左右都是难题。
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最有把握的研发项目和对应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或许是相对比较合理的选择。
当然,只有规范研发费用的核算,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第9篇】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
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丨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
9月1日下午,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在复兴区税务局联合召开了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培训会。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靳远新主持会议,复兴区副区长任志杰出席并讲话,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耿照洲,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邯郸)有限公司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李中明分别进行了专题授课,复兴区科工局、税务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会上,任志杰副区长指出,研发投入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源泉,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本次培训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复兴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希望各企业、科技和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学以致用,促使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耿照洲科长就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纳税申报、涉税风险研发项目鉴定等进行了专题授课,李中明税务师就研发费用归集、研发辅助账设立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靳远新强调,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省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细化落实举措,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一是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共同组成辅导小组,针对企业研发项目立项目标不准确、研发项目界定难、项目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堵点、难点、痛点等问题,每周深入县市区开展政策解读,一对一解决实际问题,力争实现有需求的企业政策知晓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摸清企业加计扣除底数,对全市科技类企业进行摸底,综合考虑企业研发意愿、能力,以及营业收入、利润等因素,选取重点培育对象,入户发放已梳理好的政策清册,开展全流程培育服务,让企业知政策、会享受。三是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根据《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工作指引》,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在研发项目管理、完善会计制度、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
培训结束后,与参会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征求企业意见建议。
复兴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共计40余人参加会议。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告附表
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加计扣除,都是“加计”字辈的兄弟,实务中有一些伙伴总是分不清楚,他们名字相似,连字数都相同,如果不理解,很容易混淆出错。今天就来帮大家梳理一下,让你一文认清“加计”三兄弟!
01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指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他最近可是比较火,因为总局前不久发文公布了加计抵减的比例有所变动了,而且是有所降低,由原来的15%、10%分别降到了10%、5%。
【政策规定】
【举个例子】
比如柠檬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可抵扣进项税为500元,销项税为2000元,该公司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加计比例为10%,不考虑因素,本月如何结转增值税呢?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0
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款时,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500*10%=5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其他收益 50
【纳税申报】
02
加计抵扣
加计抵扣指的是农产品发票的加计抵扣, 也是增值税的范畴。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政策规定】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举个例子】
柠檬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向农户收购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金额10000元,收购后公司加工成菜肴卖给顾客。
借:原材料 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纳税申报】
03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目前涉及的费用有残疾人工资、研发费用。
【政策规定】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依据: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举个例子】
柠檬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全年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如下:直接材料100万元,直接人工20万元,均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原材料 10000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 2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纳税申报】
【第13篇】所得税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随着国家个税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依靠工资所得维持生活的人们有了更多的途径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掉,这样发到我们手里的工资就能更多一些。
那么那些费用可以在我们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呢,虽然个税在单位是财务或者人事部门的人计算,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清楚那些费用可以提前扣除,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生活工作压力大,更应该清楚这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收入损失。
下面我就说说那些项目是大家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全员适用。国家考虑到每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即每月5000元,一年就是60000元。
第一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一项要扣除的,每个地区三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不同,“三险”一般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金额。
第二类: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特别说明:个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技能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可抵扣3600元。
3、大病医疗:
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超过60000。
4、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参与个税抵扣,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5、住房租金:
工作城市没有房产,可以执行住房租金抵扣。不同城市的抵扣标准不同,一般扣除标准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
6、赡养老人
(1)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
(2)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每月可扣除≤1000/x。
7.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个孩子每月按1000元/月扣除,每年可扣除12000元。
这些都是大部分人都可以享受的抵扣项目,当然还有一些项目根据个人和公司所在地域情况也可以抵扣。
第三类:其他可抵扣的项目:
1.商业健康险: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还有商业健康险,只特指税优健康险。
2.年金,指的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一般是政府部门,国企央企或事业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跟咱们买的一般的商业年金不一样。(目前为员工购买补充年金的企业只有10%左右,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这个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3.税延养老险,这种产品只有几个城市,比如上海、福建、苏州部分地区可以买。缴费的时候,抵扣税款有限制,抵扣额度按月工资6%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年就是1.2万。
4.公务用车抵扣(陕西省):高管:1690元/月,中层:1040元/月,其他人员:650元/月。
5.通讯补贴(陕西省):300元/月。
以上这些就是我整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相关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准确的请查阅估价规定,不足的地方请大家提意见,相互交流学习。
【第14篇】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的费用扣除比例为
企业所得税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与实际发生额较小者扣除。
一、职工福利费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范畴(即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不是会计的“应付职工薪
酬”,不包括社保和公积金、三项经费;包括符合条件的 福利性补贴。
例1:甲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总额为 2000 万元,其中计入工
资薪金的福利性支出 800 万元,包括: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 100 万元。
(2)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 400 万元。
(3)为职工发放供暖补贴 200 万元。
(4)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 100 万元。
其中,第 2 项和第 4 项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的,且甲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福利性补贴规定。
解: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计入“福利性补贴”,企业所得税允许全额扣除的工资总额=(2000-800)+400+100=17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700×14%=238(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100+200=3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38=62(万元)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纳税调整可能调增、可能调减。
3、两个特殊企业全额税前扣除:
a、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
b、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c、必须单独核算、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否则按工资薪金总额 8%扣除。
例2:乙企业 2021 年工资总额 5000 万元 (含残疾人工资 30 万元)
纳税调整结果;
①三项经费调整额共调+130
②残疾人工资享受100%加计扣除,调-30
③教育经费调增的5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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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项目,部分直接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辅助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1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85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服务费5万元,我公司按1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指出,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95万元作为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5万元服务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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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融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当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时候,它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超过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财务人员应该明白这固定资产的成本是要用现值来确认的,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现值之间的差额是需要计入到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在每次支付价款的时候要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这摊销的会计处理是有讲究的。最近有人咨询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
什么是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一个损益类科目,它是反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者因为长期借款发生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成本就是需要支付价款的现值,长期应付款就是需要支付的本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就是需要支付的利息了。在会计报表中,它是长期应付款的一个抵减项目,为此在每次支付长期应付款的时候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冲减的。
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
每次支付的时候要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那么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收入?在每次支付的时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方计入到长期应付款,贷方计入到银行存款。第二是按照未支付的本金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实际的利息,借方计入到在建工程或者财务费用,贷方计入到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三计算出已经支付的本金,用实际支付的金额-已经支付的利息来确认,最后用未支付的本金-实际支付的本金计算下期未支付的本金,这作为计算下期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基础。在每次转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时候是计入成本费用的,为此是作为费用核算。
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么
既然每次支付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它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费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但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进行扣除的。
毕竟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是计入财务费用的,在计算净利润的时候会考虑这部分费用。这是税法和会计上的一个区别。财务人员在计算税收的时候要考虑这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