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针对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为客户提供系统的配套服务,梳理研发项目,规范账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适用加计扣除的主体
1.非限定行业
2.财务核算健全
3.查账征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居民企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会计科目设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条件
根据(鲁科字〔2021〕2号,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 年销售收入>2亿元 ,研发投入 /销售收入≥4%,需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年销售收入≤2亿元 , 研发投入/销售收入≥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流程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3、省科技厅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
4、补助方案经公示(5日)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主要文件依据: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8.《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宣传报道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共同打造了“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网址:http://jjkc.hebsti.cn/)。该平台于9月30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平台能够协助基层科技、税务管理部门准确查阅、掌握、运用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研发活动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问题。为便于企业熟练使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现组织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视频培训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3年10月14日(周五)下午2:30-5:00。
请参会人员于下午2:00入会测试网络,2:30准时开始。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科技、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负责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需求的企业科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熟悉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财务、税务专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均可参会。
三、培训内容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操作详解。
3.培训过程中,直播间可留言提问,工作人员将及时整理、现场解答。如时间紧张、现场不能全部解答时,可在“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在线答疑”模块留言,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
四、参会方式
培训会通过“腾讯会议”和“科技河北”视频号同时直播进行,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省级高新区引导参会者通过登陆网址或微信扫描“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参会。
网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l/j5snxriwt0jw
科技河北视频号二维码:
五、会议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动员相关企业、专家和服务机构等准时参会。
2.各地如需组织集中线下参会,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此次培训会议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会议联系方式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马永慧85809325/13230160309
桂宇辉 85877165/13473207357
省科技厅法规处 宋俊娜 85803093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再报归集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第4篇】受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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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生产,税务总局及科技部近几年不断在提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放宽享受主体、简化申报程序、扩大加计扣除范围以及延长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期限等。针对制造业,税局更是给予了企业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力度非常大。为了能够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代加工生产企业就向我们咨询题述问题。为此,我们就当前研发费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简要分享。供相关企业参考适用。
【律师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税法除了限制部分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外,并没有就商业模式进行限定。换句话说,只要代加工生产企业具有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并按照规定有效合理采集研发费用,税法就允许代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计扣除。故,我们在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格时,不是去判断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什么,而是去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行业限制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针对oem、odm代加工生产模式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剖析。
1、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的界定
1-1 依据现有政策规定,文件从行业、企业类型及企业行为等三个角度排除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具体为:
(1)限制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主要包括六大行业,分别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至于公司属于哪个行业,可以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判断标准。
对于混合经营业务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上述六大行业时,可以“上述所列行业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为认定标准。
(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所谓非居民企业,系指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3-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3-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3-4)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3-5)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3-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3-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 除此上面负面清单的列举外,现有政策也对研发活动以及可扣除的研发费用做了正向的界定和列举,具体为: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性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由此,企业研发活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进而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一种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除此之外,上述研发活动还应具有目标性、持续性和系统性。关于目标性,系指企业从事相关研发活动具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应当在立项计划说明中予以明确提出;系统性和持续性则要求企业对研发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规划,在明确目标的指引下,科学、系统、持续地进行研发活动(即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具有一定边界性和可度量性)。而税局对于上述目标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核查,往往是从企业的立项计划说明书或立项决议、人财物的费用归集、成果文件、效用情况说明等系列文件来判断。税局对企业研发活动持异议时,则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从上述界定来看,税法对于研发活动的定义较为抽象、宽泛,企业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负面清单排除适用的情形,谨慎判断一项企业行为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税法排除了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作为研发活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但是国家还是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放宽了关于研发活动的适用范围,将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将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
所以,研发活动也并不单纯是我们所理解的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理工科知识)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还可以是利用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社会文化知识)进行创意性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设计活动。对于文化创意领域,企业也可以做较为宽松的判断和适用。
(2)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实验等费用、其他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等。
在这里,我们仅正向列举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不做具体分析。后期,我们会专门出一期公号文章进行深入分享。敬请关注。
2、oem、odm的业务模式及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判断
从行业属性来看,代加工生产属于制造业,非税法限制的行业类型,若代加工生产具有上述描述的研发活动,则可以享受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至于代加工生产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我们可以从实务中对其业务模式的分类来分别进行探讨。通常情形下,代加工模式分为oem及odm两种生产模式。
(1)oe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em全称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备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授权,并根据品牌厂商的设计规格、技术规范、外观要求及品质要求等特定地制造和加工某一产品。在这种模式下,品牌厂商负责产品的规划、设计、研发、品牌推广及营销,代加工厂仅负责生产制造。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生产的模式,代加工厂商不需要具备产品的研发设计能力,通常也就不具有产品的研发活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品牌厂商针对产品的研发活动一般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代加工厂商则通常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排除代加工厂商参与了产品的研发活动,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有技术和工艺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或优化,此时,代加工厂商可以凭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有关oe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2)odm业务模式法税简介
odm全称为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设计制造商,一般系指生产厂商按照品牌厂商的要求,对需求产品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完成交付。在这种模式下,生产厂商需要充分了解品牌厂商的要求(功能需求、产品规格指标等),对需求产品进行完整设计、研发、工艺安排及生产制造等价值环节的工作,品牌厂商则负责产品的品牌推广及营销等价值环节的活动。因此,区别于oem,odm厂商除完成生产制造工作外,还需要承担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odm厂商所承担的研发设计活动则需要根据其与品牌厂商的具体合同安排,来判断相关研发费用的产生,由哪个主体来加计扣除。通常分为如下两种:
其一,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的约定,odm对其承担研发设计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品牌厂商仅是买断odm生产的该合同项下的产品。理论上,odm可就同型号产品进行再生产或扩大生产,并出售给其他客户。即使odm不享有该项再生产权利,品牌厂商也不能拥有该产品研发设计活动环节形成的知识产权。
在这种合同约定下,我们认为odm是基于提升自身产品创新能力,所进行的自主研发活动,相关研发费用可以由odm加计扣除。这种合同外观上是委托生产,本质上还是odm厂商将自主研发的产品独家销售给品牌厂商。
当然,实务中,也不排除合同约定odm和品牌厂商共同对产品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这种情形下,就很难判断该项研发活动的归属问题。从税务角度,我们是建议双方不仅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一个明确,同时也要对研发活动属于自主研发、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进行一个具体明确,以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主体。
其二,根据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品牌厂商买断odm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odm不得使用该知识产权。此种情形下,品牌厂商与odm实质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委托研发;一种是委托生产。故,因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理应由品牌厂商加计扣除。odm则不得享有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从税务角度出发,品牌厂商需要在协议上明确委托研发部分的费用,否则,品牌厂商将因无法归集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不能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有关odm生产模式,通常可以用如下图形来表达其业务价值链的处理环节。
【第5篇】研发加计费用该怎么归集
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初次接受这样的任务是一头雾水,感觉没把握会做好。经过几个月的实践,看视频听课件,写资料做表格,联系日常工作,对接税务部门,各方面积极参与进来,觉得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自己归集的资料,包括研发部门提供的、会计部门电子账簿、自己制作的表格、各种复印件等,装订成册,还真像那么回事。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后得到一致好评,也可以说得到了初步认可,这样,有资料在手,对以后应付税务检查就有了备查资料。在这里,我把我的归集方法及其过程在头条中,按过程的先后顺序进行发布,欢迎大家分享和共同探讨,可留言讨论,提出自己看法,取长补短,相互学习。
第一步,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为了直观直接上图
附图一: 研发支出明细账科目设置
以上图中的明细科目,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尽量详细,目的就是为以后的填写各种表格,查询费用列支,对外提供数据等提供方便。图中“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暂没有设置明细账户,如果有需要资本化的项目,大家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设置,只是项目未研发结束就一直有余额,不像费用化支出月末需转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去。
第二部分,撰写立项决议书
立项决议书是开展科技研发前都需要做的,也就是先召开股东会、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进行某一项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作出决定,这个决定就是立项决议。以下格式作为参考:
--------------------------公司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
技术部,财务部,生产管理部及车间各单位:
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力度,持续增强公司技术创新优势,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研发项目立项。
财务部门设置研究费用核算账目,实行专账管理,技术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保证这一项目顺利实施,如有问题,尽快沟通解决。
相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董事长签字:
总经理签字:
研发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第三步,项目计划书
以下只展示目录,具体内容根据企业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撰写。另外网络上有很多范本可参考。
1、封面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企业名称: ------------------------------ 公司
项目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2、目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承担部门
1.3 项目所属领域.
1.4 项目研发背景概述
1.5 研发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 立项依据
2.1 行业发展现状
2.2 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第三章 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
3.1 技术与性能指标
3.2 项目市场分析
第四章 项目计划进度
4.1 技术路线
4.2 项目实施周期表
第五章 项目组的编制
5.1 项目人员及分工情况
第六章 计划进度及经费预算
6.1 经费预算
第七章 审核意见
7.1 技术部意见
7.2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具体内容(略)
附表二 项目计划书样式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2023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第7篇】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上海税务
【风险点01】是否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风险点02】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行业
(1)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关注6个行业不适用优惠: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
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企业从事负面清单行业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占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不超过(含)50%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否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仅限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其他符合条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注意
1.(1)(2)所述行业范围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风险点03】是否准确归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口径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税收规定中存在一定差异。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算归集研发费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⑥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点04】是否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可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税收政策:如果选择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则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果将取得的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则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风险点05】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1)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入库登记编号证明材料。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预缴环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上述规定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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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研发费用折旧加计扣除
问题
用于研发的房屋折旧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不计入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第9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
【第10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措施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以外的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 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
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其他事项。
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有关问题
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5.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6.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8.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11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近年来,国家一直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同时,也给予诸多税收政策扶持。
日前,国家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这意味着,企业投入100万研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享受200万元税前扣除额,比之前多扣25万元。这相当于国家对企业创新给予了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那么,如何才能申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呢,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呢?接下来跟小五一起来看看这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吧~
怎样才能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怎么申请
以上便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认定条件及申请步骤。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赶快准备好材料去申请吧!
素材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税务报
【第12篇】研发费用归集表是哪个部门要的
在高企申报中,r&d费用核算的对象是公司的r&d活动。如今,政府大力支持企业开展r&d活动。
真正的r&d活动是相关资质认定和政策支持的核心。
1.各种资格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业特新企业等)
二是税收优惠(税率优惠、r&d费用加计扣除)
直接补贴(r&d费用后补贴)
第一,r&d支出的差异规格
公司财务账目核算:r&d费用,r&d费用科目额度。申报材料:
年审计报告:经审计后,公司r&d费用及盈利表中列r&d费用科目的发生额;
2.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的r&d费用:经审计后公司r&d费用的借方金额,并根据《工作指引》调整后的金额。
最终结算报告:3.结算报告:
(1)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r&d费用:经审计后发生的r&d费用科目数量;
(2)优惠备案明细表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研发费用;
(3)可扣除的r&d费用:经审计后,r&d费用科目发生金额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调整(另外,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部分摊销)。
二是对高企文件的要求
《工作指引》:公司应根据《r&d支出结构清单》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r&d支出辅助会计,提供相关凭证和清单,并按照本《工作指引》标准进行会计。
企业在核算r&d费用时应做到:
必须在原会计系统中通过“r&d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下的r&d费用”进行核算;
对r&d项目或用细项目可以通过原会计系统的辅助项目进行核算,也可以通过会计系统以外的辅助账户进行核算。
r&d费用核算原则三、
真实性:企业核算的r&d费用必须真实发生。
相关性:企业核算的r&d费用必须与r&d活动(r&d与非r&d的关系)有关。
合理性:企业共同发生的r&d费用和非r&d费用必须合理分摊。
第四,关于r&d支出的核算
(一)人工劳动
定义:包括企业研究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聘请研究人员的劳动力成本。
【第13篇】研发费用汇总辅助账
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样式进行了大大优化。
看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模板,相信大家都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接地气!为国家税务总局点赞!
和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复杂的填报逻辑相比,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实现了“傻瓜相机”式的填报。只要稍微了解一点基础财务知识,填写表格都不是问题。
新表尽管简化了很多,但以下几个实务问题还是要多多留意。
一、项目编号如何确定
2015版辅助账对项目编号有非常复杂的编制规则,要求研发项目的编码必须由21位序列号组成,前15位为工商登记号,16、17位为立项和设置辅助账的年度号,18至21位为项目序号,以确保每个企业的研发项目都有唯一的编号。
而2021版辅助账对此大大简化,企业的研发项目怎么编号完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想怎么编号就怎么编号。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建议企业还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对研发项目的要求对研发项目编号,按rd01、rd02、rd03……编写。
二、一个研发项目需要几套辅助账
(一)一个项目采取不同研发形式的,只需一套辅助账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个研发项目的研发过程比较复杂,单靠企业自己的研发人员,无法独立完成,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研发工作外包(委托研发)。
在2015版辅助账中,不允许一个项目同时出现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的情况。所以,企业只能人为把一个项目拆成两个项目(自主研发项目和委托研发项目)分别填写辅助账,相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也需要准备两套。本来只是一个项目的问题,被生生拆成两个申报,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2021版辅助账对此进行了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一个研发项目,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企业不必分别设置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两套辅助账,可以在一套辅助账中归集。
(二)一个项目的不同研发阶段要分别设立辅助账
按照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的要求,如果单个研发项目涉及费用化和资本化两个阶段,应当按照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辅助账。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当研发项目在研发初期采取费用化方式时,支出类型填写“费用化”,按规定设置辅助账。
当该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后(如何判定是否进入资本化,资本化需要哪些证据资料,请参考《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京东有售)),费用化辅助账完成情况选择“已结束”;同时对该项目新设辅助账,将支出类型选择为“资本化”,按规定归集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
同时,对于支出类型为“资本化”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可仅设置一套辅助账,在形成无形资产年度再将相关数据填写汇总表,无需再每年准备一套。
三、其他费用的扣除限额是按项目单独计算还是按企业整体计算
按照现行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其他费用扣除额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的10%。
实务中,大家比较困惑的是,这里的10%到底是按单个项目核算,还是按所有项目合计计算?
28号公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时,按照全部研发项目(注:包括汇算清缴年度的费用化项目和资本化项目)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具体公式如下: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五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四、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扣除限额到底该如何计算
按照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孰低的原则,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实务操作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到底包括哪些费用?
政策一直没有明确。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填报说明所列示的计算公式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五项费用+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
=min(实际发生额×80%,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
五、是否一定要在凭证上按不同研发项目明细核算
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时,要求企业必须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否则就不允许加计扣除。
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中,有如下规定:对于同一凭证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的,按合理方法在不同研发项目之间分配后填写。合理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照上述说明,企业日常对研发支出进行核算时,凭证上不一定要体现各个具体项目,可以按不同费用类别列示总额。
比如,企业把研发人员的工资统一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科目中,没有按具体研发项目做进一步拆分。假设该企业有3个研发项目,按照上述填报规则,在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时,3个研发项目当年所对应的人工费用——工资的凭证号都是一样的,只是企业需要按照各项目的具体参与人员进行拆分后,按不同的金额分别填报。
【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
9月1日下午,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在复兴区税务局联合召开了全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培训会。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靳远新主持会议,复兴区副区长任志杰出席并讲话,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耿照洲,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邯郸)有限公司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李中明分别进行了专题授课,复兴区科工局、税务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会上,任志杰副区长指出,研发投入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源泉,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本次培训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复兴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希望各企业、科技和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学以致用,促使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耿照洲科长就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纳税申报、涉税风险研发项目鉴定等进行了专题授课,李中明税务师就研发费用归集、研发辅助账设立等方面进行了讲解。
靳远新强调,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省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细化落实举措,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一是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市科技局和市税务局共同组成辅导小组,针对企业研发项目立项目标不准确、研发项目界定难、项目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堵点、难点、痛点等问题,每周深入县市区开展政策解读,一对一解决实际问题,力争实现有需求的企业政策知晓全覆盖。二是进一步摸清企业加计扣除底数,对全市科技类企业进行摸底,综合考虑企业研发意愿、能力,以及营业收入、利润等因素,选取重点培育对象,入户发放已梳理好的政策清册,开展全流程培育服务,让企业知政策、会享受。三是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根据《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工作指引》,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在研发项目管理、完善会计制度、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
培训结束后,与参会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征求企业意见建议。
复兴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共计40余人参加会议。
【第15篇】加计扣除研发费费用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3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缩短结算期限,让企业当年有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迅速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热点。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您了解吗?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这些↓↓↓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哪些行业的研发费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税网等|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6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公告内容表明: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很多人可能要问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都有哪些相关政策?
享受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小编为大家整理好啦
一起来看看吧!
一
什么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享受的优惠: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政策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5.《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条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
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
研发费用如何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
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排版:王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