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注销需要多长时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注销需要多长时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公司注销需要多长时间
不少老板在注销公司之前,都会问完全注销公司会花多久的时间,那么在南宁,企业注销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呢?
在南宁,企业注销需要花多长时间,得看你是选择哪一种注销方式,现在企业注销会分为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2种方式,如果你的企业是刚注册不就,没有业务也没有开票这种,那么至少都得花1个月的时间。
但如果你的企业有业务、有开票,并且还经营了好几年,那么只能走普通注销程序,一般来说,普通注销程序要花的时间会比较久,加上清算税务的时间以及公示期的45天,至少都得花上2~3个月的时间。不过需要注意 ,如果公司的税务情况不是很复杂的话,2个月左右也是能完全注销的,但如果公司的税务情况比较复杂,甚至公司还有债务,那么要花的时间可就不止3个月,在注销的时间上,半年甚至一年都有可能。
在这里小金要和各位小伙伴说一点,企业注销相对于注册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也比较耗费时间,如果你不想耗费时间和精力在注销企业这件事上,或者是你根本就不知道该怎么注销企业,你可以找专业正规的代办公司进行代办注销!专业正规的代办公司不仅能够帮你省事省力省心,还能避免注销时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以上就是在南宁企业注销一般需要多长时间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2篇】公司社保注销流程
企业注销,社保账户如何处理?企业搬家,社保也需要一起“打包”搬家吗?
企业注销,也要注销社保?
需要注销社保账户。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如何注销单位社保账户?
1. 数据推送
(1)如果不存在欠费,单位在办理完营业执照注销时,社保系统会自动变更为注销状态。
(2)如果单位社保户下仍存在正常参保人员或欠费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社保系统此单位营业执照已注销,但实际社保账户并未注销完结。
2. 现场办理
单位社保户下已无正常参保人员且不存在欠费及稽核案件,可直接注销;
不能注销社保账户的情况
1. 单位社保户下存在正常参保或正常支付待遇人员不能注销
由于社保网上服务平台不能实现最后一人减员,需现场办理。
其它特殊情况:
(1) 有退休人员的:京籍人员转入户籍所在地街乡社保所,非京籍转入单位注册地街乡社保所。
(2) 有工伤状态人员:办理相应工伤业务后,办理单位注销手续;
(3) 有待遇正常支付:生育津贴、手工报销的医药费、工伤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待遇到账后再注销。
2. 单位存在欠缴社保费用不能注销
(1) 月报补缴:单位整体欠费的,办理单位月报补缴后注销;
(2) 个人补缴: 个人未及时参保或漏缴的,办理个人补缴后注销。
3. 单位存在稽核案件的情况下不能注销
需配合稽核科将案件办结后方可注销。
注意事项
1. 企业跨区迁移,社保怎么办?例如从北京朝阳区迁至海淀区
(1)单位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2)办理社保单位整体转出
(3)办理社保单位整体转入
(4)与转入地税务签订新协议
需注意:整体转出与转入需在同一个月办理完结。转出后未及时办理转入,将造成单位缴费中断。
2.办理社保账户注销前,需要确认用人单位的社保账户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并且企业的社保账户年检需要正常通过。
3.公司注册地址变化了,是不是要去社保中心办理信息调整
不需要。企业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单位类型等事项发生变化,只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即可同步更新调整。
注销公司的流程
公司千万种,并不是所有公司业务百分百一样,但也是大同小异的。即使公司再多,注销也是分为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这两类,流程如图:
适用于简易注销的情形:
除此之外其他情形适用于一般注销
那下面讲下注销整体流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下:
a.成立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出具清算报告,出具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账面上的往来,剩余存货,固定资产都要进行处理;自查有无未申报的税种,尤其印花税,小税种最容易忽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等重大合同都需要自查一下缴没缴纳印花税。
b.空白发票作废,注销税控盘空白发票作废,如果是金税盘先要去税局窗口修改,再去航天信息注销税控盘。
c.注销税务登记拿着当月,当季,当年的财务报表,清算报告,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法人身份证(具体资料咨询当地税局,地方不同会有细微差别)等资料去税局大厅办理注销。
d.注销工商登记拿着税务注销证明,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去工商进行注销(选择适用自己的注销形式)。
e.银行账户注销。拿着税务工商注销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三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等资料去银行办理账户注销。
f.社保、公积金账户注销社保注销拿着注销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用人单位)等资料(先咨询当地社保中心所需材料)办理社保注销。
公积金注销拿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表、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证明、专办员身份证件、授权委托证明材料等资料(先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材料)办理公积金注销。
【第3篇】上海如何注销公司
现在在上海开一家公司其实蛮简单的,但是您知道在上海这座魔都想要注销一家公司有多难吗?首先要看您的公司是在哪个区,公司成立的时间以及工商税务是否正常等等。想要了解的请继续往下看:
一、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公司原始档案、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三、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 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注销公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公告内容。
四、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工商局领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档案。
五、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所需资料有: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至此,公司注销完毕。
上面我就一般公司注销的情况慨括了一下公司注销的流程,上海每个区注销公司的流程都不一样,具体的流程因区域而异。
【第4篇】广州小规模公司注销
近两年,受疫情的影响波动,使得大部分创业者都面临着一个又一个难题,近期品润财税的不少零申报客户都表示,公司无业务,想要注销公司了。当然了,当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或者不想经营的时候注销公司是首要选择。但是除了注销公司外,我们还有几个办法能帮您解决这个难题。
一、在广州注册公司后不想经营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销;您可千万不要以为既然都不要这个公司了就不管了,任由其放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梁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将会被列入黑名单接受信用联合惩戒,三年内不可再注册公司。
二、可以通过零申报养着,等以后想要经营或者有业务的时候即可使用。不过长期零申报的公司我们要注意,地址不能异常,每年都需要申报工伤年报以及做好汇算清缴等等工作。但是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所有企业都不能长期进行零申报,因为长期零申报会引起税局的注意,并且会对您的公司进行查账,所以这个方法要谨慎选择,并且要听从专业的服务人员的意见。
三、如果说上面两条您都不想操作,那么可以考虑一下公司转让,该方法对于法人来说比较实际,既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也可以节省下一笔注销费用。不过在进行公司转让前得把公司现状理清楚了,不能欠债,不能欠税,不能有还未解除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转让价格的几条因素:
①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好转
②成立时间越久越好转让
③有银行对公账户的也是极好的
④有各类经营许可证的,证件齐全的更容易转让!
以上三个办法均可以针对不想经营的公司的处理方法,您可以自己选择。
【第5篇】办理注销有限公司
作者:国浩·陶纯益律师
本文1900余字,建议先码后看
内容包括: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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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销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关键一步,目前工商注销分为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程序作为国家解决企业“注销难”的新手段,其具体规定和相关风险并不为公司和股东所熟知,本文作者将结合天津某区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的实务对简易注销的内容和风险进行介绍。
一、何种情形下,公司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公司发生《公司法》180条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作者提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简易注销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范围
1、积极条件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天津宝坻、滨海新区试点: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参照适用。(基本全部主体都可适用)
2、消极条件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例如:吊销)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即有分支机构应先注销分支机构,实务中总、分公司同时进件);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无特殊情形,简易注销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被终止后只能进行一般注销);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天津宝坻、滨海新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以下情形,待情形消失后,企业可以依程序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二)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3、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律师提示: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破产程序的原因可能是“公司已全面完成清算”,也可能是“公司因账册丢失等原因,无法清算/无法全面清算”。若是因后者终结程序,明显不符合简易注销的积极条件(无债权债务),那么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作者曾致电天津各区市场监管局,已接通的河东区、东丽区、滨海新区答复可以适用简易注销。建议办理简易注销前,先咨询主管登记机关确定。
(二)流程
第一步:网上公告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工商部门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主管等部门,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提示: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均可撤销)。
天津宝坻、滨海新区试点:公告期为20日。
在公告期内,最有可能提出异议的部门是税务部门,但税务部门对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3)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不得提出异议。
律师建议:公司可去税务机关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办理税务注销前还有哪些未办结事项。
第二步:提交材料办理工商注销
办理简易注销需提交材料如下:
(1)《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提示:因纸质版营业执照丢失或毁损不能提交原件的,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信网或登报公示作废,并提交遗失公告截图或报纸报样)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 the end -
【第6篇】温州公司注销
温州是浙江省辖地级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素有“东南山水甲天下”之美誉。
注册流程如下:1.核名。2.租房。3.编写“公司章程”。4.刻私章:刻法人私章。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7.办理验资报告。8.注册公司。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1.去银行开基本户。12.办理税务登记。如今现在的注册公司提交材料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就是把所有的材料拍照或者扫描在相关网站提交,线下就是带着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局进行提交。但是提交需要在工商网上进行预约,每个城市的提前预约时间不一样。所以注册公司即使在线上服务平台办理了,也是需要线下在去一趟工商局的。
现在可以在支付宝上办理公司注销了,十分的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
1、打开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点击进入
2、点击公司注销,进入服务页面,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提交了
【第7篇】2023年公司注销流程
注销公司流程
国地税注销→工商申请注销 → 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登报→银行注销→印章的法律效应
注销
2.注销的时间:
(1)整个注销公司流程时间:3-6 个月
(2)分公司注销时间 :4-5 个月
(3)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12 个月
3.注销的补税情况或者罚款较多
国税局:10 趟,地税局:10 趟,工商局:4-5 趟,银行:3-4 趟
(1)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上传国税地税报表(纳税申报表)
(2)如果企业以前的账务没有整理或者没有做,那么还需要补齐全。
(3)税局还会核查企业所有的税务问题,看看是否有纳税异常或者抽逃税款的情况。
【第8篇】吊销公司怎么注销
一、去税局,注销税务登记,取得《清税证明》;
二、登报声明
在省级以上报纸(例如,青岛地区包括:青岛日报、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登报声明注销,然后登报见报之后45日后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三、所需材料
1、清算组备案用资料a、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共三页);
b、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c、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全体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联络员信息表);
2、注销所需资料a、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共三页);
b、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c、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报纸注销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国地税注销清税证明原件;
d、全体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e、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
四、拓展提示
部分公司存在股东失联的情况如何处理?双击这个文章学习即可:《部分公司无法联系到股东如何办理注销》
五、友情提示
因各个地区的要求不同、电子化办理细节不同,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所需资料仅供参考。
【第9篇】广州公司注销哪家好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喜欢来广东打工创业,所以也就有很多的企业家落户在广州这个省会城市,但是这其中又有很多公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最后不得不注销。其实就目前的状况来说,注销公司是要比注册公司难上很多的,那么针对一些不会办理注销的企业家或者说是没时间过来的企业家,就会想要找一个代办公司帮忙处理这个事情,可是到底该如何选择代办公司才会不踩坑呢?品润财税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因为注销公司的流程会比注册公司麻烦很多,所以价格方面也会高很多,毕竟注销公司整个流程走完,起码也要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所以价格方面肯定是低不了的。可是在选择代理公司的时候我们可以从几个小点去切入,这样选择出来的公司可能会比较靠谱。
一、从报价方面入手,要知道准备注销的公司肯定多多少少都是会存在一些问题的,所以一般靠谱的代理公司会先问你拿公司的基本资料,然后会去核查该公司经营情况,再根据所反映的情况来报价;如果一上来就报价的公司大家要慎重了,毕竟在什么情况都不了解的情况下还能报价的,可要担心后续的一些隐性收费了。
二、从服务项目入手,可以考虑一下一条龙服务的代理公司,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如果出现其它项目需要处理还要另外找人这样就会麻烦很多,如果选择的那家代理公司什么服务项目都有,那就可以一次性解决了,不需要再另外找人了,也是可以帮我们省不少时间的。
三、从地理位置入手,尽量要选择自己当地的代理公司,毕竟要注销可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办完的,所以如果你要注销的公司和代办公司在一个地方就会方便很多。
通过上面解答,您对如何选择广州注销代办公司应该也有了一定了解,最后提醒各位,千万不要怕麻烦而选择放弃注销,如果不经营的公司又不注销是会被工商局吊销的哦,而且还可能会产生罚款哦,所以千万不要等被处罚了才想起来要注销哦!
【第10篇】大量公司注销
全球经济下行影响下,每一天都是对企业主和员工的新挑战。今年刚过一半,就有人总结出关键词“活着就好”。身边不断有人被“优化”,许多中小企业不堪重负宣布破产。
中小企业老板困境:停不下来的设备,找不到的订单
老吴是一家工厂的老板,他直言道,中小企业老板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但是又不能依靠资本的运作赚钱,所有身家都投资在了厂房装修和机器上,现在订单不多,回款困难,但是不干,机器只能当废铁出售血本无归,继续干,至少还有一线希望,希望明天会变好。
我们都感受到了经济下行带来的各种压力,数据显示,仅在2023年一年时间就注销了349万家,今年的情景看上去,并不比去年好多少。
中小企业老板备受煎熬,尤其是实体企业更是举步维艰。目前,摆在他们面前至少有两大难题:
1、用工难
现在年轻人都不愿意进厂了,他们更倾向于互联网、金融等利润空间大的行业,几乎不怎么重视制造业。这其中稍微有点钱的公司想要上自动化设备也只能闲置,为什么?因为这些设备工厂的工人不会操作,他们学不来也记不住。所以即使有些老板有钱他们也进行不了产业升级,生产效率还是停留在原始状态。
2、利润低
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本积累难以实现,无法企及大型企业,而且这个因素是难以消除的,这就导致生产效率较为低下,但是投入的生产成本却显得过高,在市场中也无法保持竞争优势。大多数工厂只做一些组装类业务,产品重复度高、附加值低、利润空间小,面对不断上涨的人工、原材料、房租等成本有些企业根本不堪重负,而行业订单缩减成为压垮部分小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老吴说,以自己的工厂为例,之前会根据老客户的订单维持,以及跑一跑展会拓展新客户,但是今年以来,很多老客户都不续约了,展会又频频推迟。他算了一笔账:对于一家养着50位员工的公司来说,如果一个月没活干,公司老板就得准备好150-200万现金流。
无论内贸还是外贸,需求端放缓成为最大挑战
3 月份以来,国内疫情多点散发,深圳、上海等 ' 外贸重镇 ' 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堵点、断点仍然存在,能源及部分原材料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美欧等全球主要经济体通胀压力加剧,进一步压缩需求。此外,国际形势不断变化、汇率波动加大等因素也给外贸出口带来了风险和挑战。
' 今年上半年的表现和去年、前年同期相比差距挺大的,原因是我们出口的无纺布主要应用于防疫医疗产品制造,今年以来国外对防疫医疗产品的需求下降导致我们的出口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 武汉海之茵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海告诉记者。
国内疫情对吴海公司的影响也比较明显,他们在长三角的重点合作工厂由于疫情防控因素,生产、出货都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效率和往年相比大幅下降,这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上半年的整体表现。
' 今后市场对于无纺布这样的品类需求肯定不会像前两年那么大,我们也在积极地转变展业思路,探索其他品类。在工作日,团队成员都是逆时差工作,白天跑供应链,晚上和国外客户交流,希望能够找到新的增长点。' 吴海乐观地表示。
如今已是8月中下旬,市场行情依旧寡淡,原材料一天一个价,好不容易接到订单,要么原材料买不回来,要么产品运送不出去,但设备维护、水电消耗等各类开支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哪家的日子都不好过,中小企业老板也只能在“赔本的买卖”中苦苦坚持。
外部环境无法左右,既过紧日子也盼好日子。金九银十正在慢慢步入,希望能给市场带来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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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小公司注销大概多少钱
如果公司不再继续经营一定是要及时注销的,不及时注销会影响到法人和股东的征信。有老板也会问到那注销公司的费用是多少呢?小编今天就来解答一下。
成都公司注销找人代办一般价格也就在千元左右,具体还得看公司有没有异常需要处理,处理越麻烦的话,相应的价格也会更高。
虽然说个人处理没有服务费,但要是有异常情况,自己处理同样会有罚款,个人再想去补账之类的,也更耗费时间了。
所以具体成都公司注销的费用,既要看个人选择,也要看公司的情况去决定。小编最低988解决公司注销问题,更多有关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注销等问题,欢迎留言
【第12篇】公司注销是什么意思
生意做不下去了,有些老板会去办理公司注销,但也有一部分老板直接当“撒手掌柜”,以为等营业执照自动失效作废了,公司也就自动注销掉了。中广科技辟谣:注销是市场主体的主动行为,没有公司自动注销的说法,且营业执照作废也不等于公司注销,别搞错啦。本文就来详细讲讲这方面的知识,帮老板们避开注销误区。
{中广科技集团 ,一站式智能化企服平台,专注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各种企业服务。更多工商、财税及企业法律相关问题,请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咨询(微信搜索:中广科技集团)}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凭证,作废即这个凭证因失效而被废弃,失去法律效力。办理公司注销时,老板们需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让公司法人资格自然灭失,营业执照即作废。但除了公司注销,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营业执照作废。
1、 营业执照不小心遗失或者损毁不能再用了,公司需要网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旧的营业执照已作废,挂失补办新的营业执照。
2、 伪造营业执照,或非法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均不能正常使用,公司同样应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3、 公司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强制剥夺经营资质。被吊销的营业执照也失去了法律效力,需刊登作废声明再办理公司注销。
因此,营业执照作废不等于公司注销,作废是指公司的营业执照因某些原因不能再用了,但公司依然健在;而注销是公司宣告破产、解散或被收购时,需走合法程序取消营业执照法律主体资格,让公司正常退出市场。
营业执照遗失、被吊销或办理公司注销都要进行公示,所以常有老板咨询中广科技声明公示怎么操作。
方法一:自行联系报社,刊登公司注销公告通常要省级以上的报纸,付了钱之后就会给你一个模板填写公司信息,公告刊登后需自己领购一份。
方法二: 网上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属于遗失、损毁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情况的,选择“营业执照作废申明填报”,公示成功后将声明打印出来;属于正常公司注销情况的,完成清算步骤和税务注销后,再登录该系统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点击“注销公告填报”。网上公示是不收费的哦。
下面中广科技再带来公司注销流程:
1、准备注销材料,如营业执照、公章以及材料资料等;
2、成立清算小组,网上刊登清算公告,进行公司资产清算;
3、进行税务注销,如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注销税务账户等;
4、办理工商注销,持清算报告注销营业执照;
5、注销所有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注销公司公章;
6、注销公司社保账户,注销以公司名义办理的许可证明。
【第13篇】小规模公司不注销后果
长期不经营的小规模公司不注销都有什么危害
分别是公司和法人方面受限
公司方面:公司会每年被税务罚款2000到1万元,被列入工商税务异常名单,营业执照被吊销。
法人的行为受限
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有欠税欠款的,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坐不了飞机和高铁
而且在3年内不能申请或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会进入工商系统的黑名单,不能在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还会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
如果您有需要或是不懂的问题欢迎留言评论哦。
【第14篇】工商注销代办公司
现在,佛山注销公司营业执照缩短了不少时间,注销公司的难度随之降低,并且对注销流程进行了很多优化,当然注销公司还是有许多过程和需要的资料相对繁琐。
它涉及各种类型的补税和罚款,注销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令人烦恼的问题! 要是,选择公司注销代办会简单得多,因此,选择公司注销代办时,通常会考虑哪些比较常见的问题? 金泉财税已经收集了一些佛山的朋友公司注销代办常见问题并提供了答案,希望对正在寻找公司注销代办公司的人有所帮助!
佛山公司注销代办多久能注销完成?
佛山注销公司代办的话,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做方案,先看公司是否经营,税务工商有没有出现异常的情况,因公司情况不同,注销时长也会不同,若税务简单也没有工商异常的,一个半月大概就能注销,如果涉及经营异常的、多年不经营的,或者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注销公司可能需要一年或者几年才能完全注销,所以大概时间的话,需要详细了解公司状况才能知道多长时间才可以注销!
佛山公司注销代办需要法人出面吗?
一般注销公司时,法人无需直接出面,只需要提供我们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些其他所需资料即可,具体因公司不同而不同,特殊情况下才必须要法人出面才能注销,前海百丰会根据您的公司情况提前通知安排!
佛山代办公司注销需要多少钱?
代办注销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因每家企业的情况不同,对应的解决方案均有不同,因此无法统一价格,大概的价格就是简易注销1500起,正常的公司注销费用3500起,如果涉及一些疑难杂症的公司注销,费用就不一定了,因为企业有很多问题也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代办注销公司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消化这些东西!还有税务注销的罚款这些,所以大概价格做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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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注销公司简易流程
“ 简易注销,怎么办。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01. 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虽然拿了营业执照,但还没开始营业。
开业了,但打算注销时,我不欠别人钱,别人也不欠我钱(无债权债务)不存在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组织形式,唯独不能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严进严出,当然不能简易退出
【签字承诺】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02. 三种情况,税局直接无异议通过
【没跟税局有过往来】未办过涉税事宜
【没开过票,也不欠税】办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欠税和没其他未办结事项
【不用的发票都缴销了,税也结清了】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
03. 个体户的简易注销登记
【无需承诺和公示】在“两证整合”改革后成立的个体户,简易注销。
(两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流程】个体户提交申请→市场监管部1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其他部门10天(自然日)内反馈→无异议办理注销。
四. 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公示【20天】,时间一到,直接去注销。有事来不及,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公示后,一切行动只能是为了注销】一旦公示,就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 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小毛小病,无伤大雅】容错机会。一切都是为了方便快速注销。
出现异常,不用撤销简易注销公示;等异常状态消失,再申请就好。异常状态:“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补正就好,无需重新公示。
以上。
【第16篇】公司法公司注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实施日期 : 2008.05.19发布日期 : 2014.0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