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防止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引发事故,保障工人安全和正常生产。 | ||
|---|---|---|---|
| 职责分工 | 检查组负责现场检查;设备组查入井设备;井口工收证;各队配防爆电工;队长负领导责任。 | ||
| 核心条款 | 持证上岗;入井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发现失爆立即停生产;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
| 执行要求 | 检查员独立检查并盖章发证;井口工每班核收入井证月底交电管组;问题通知后要处罚;各队每天自查,失爆要追查责任人。 | ||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