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管住站区货场这些地方的用火用电,防止起火冒烟出事,让大伙干活时心里踏实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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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消防管理部门批动火证,安技部门管临时线路,电工装修电器,各库房负责人盯现场,人人有活干。 | ||
| 核心条款 | 动火得办证,明火不进危险库,电炉离易燃物一米远,保险丝不能乱换,临时线十五天就拆。 | ||
| 执行要求 | 动火前清可燃物、配灭火器、专人盯着;用电要持证上岗,潮湿天不操作;每月查一次线路,发现隐患马上改;消防部门不定期抽查。 | ||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货场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