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3
| 制定目的 | 怕瓦斯出事伤人,保大家安全,让厂子不耽误生产,把安全管得更细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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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各选煤厂所有带瓦斯的地方,比如煤仓、皮带走廊、封闭煤场这些地方的日常检查和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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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厂里设专门小组,矿上指导;专职瓦检员天天查,重介车间配兼职;矿里管监控设备,厂里用好记好报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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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为 | 不准封堵排风口,不准停风机,不准乱动传感器和电缆,不准在超限区域继续干活,不准用非防爆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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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监督 | 瓦检员按路线时间查,填表汇报;矿上定期检修监控设备;发现超限马上停设备、开风机、报调度;没做到就追责补漏,月底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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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____】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 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发布时间:2026-09-01
适用岗位:检修班组、运行班组、安全员
| 制定目的 | 大家生活中很注意安全,工作上却总马虎。想让大家把安全当习惯,别等出事才后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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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所有一线员工,管现场物品摆放、卫生、设备清洁这些小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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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班组长带头做,员工自己动手干,车间主任每周看三次,查漏补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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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为 | 垃圾堆角落不清理,工具用完乱扔,油污不擦,电线裸露不管,标识撕掉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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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监督 | 每天下班前10分钟整理,班组长当天检查,没做到扣2分,连续三天不合格停岗培训,下周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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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贯穿于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在对待安全上,有的人往往走入两个认识上的误区,在工作和生活中,他们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生活中持我要管的主动态度,工作中持有人管的被动态度,根本不了解安全的本意和内涵。
生活中,出门时不忘检查是否关灯、关火,门窗是否关好,过马路时不忘观察、避让车辆,并不时叮嘱家人注意安全,安全已经变为人的潜意识和自然行为。而在工作中,往往就不是那么认真对待,看到危险因素一扫而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危险已经离自己很近了,仍然持目空一切的态度,习惯性违章还自我感觉良好,在这样的意识和态度下,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安全管理,它是一个人性化的词汇,是一种关爱,是和谐社会之所需,而不是束缚,没有生产安全,我们能有经济效益吗?家庭能幸福吗?
发布时间:2026-08-15
适用岗位:检修班组、压力容器专责、金属检验人员
| 制定目的 | 怕干活出事,提前把可能出问题的地方找出来,想好怎么防,让大家心里有数,少出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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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要干活的人,管检修、操作这些活儿,管每一步里藏着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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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带头开分析会,检修或运行的人执行措施,部门专工盯着看有没有漏掉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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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为 | 不能跳过分析直接干,不能不写防范措施就开工,不能让没交底的人上手,不能漏掉通风、系安全带这些关键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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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监督 | 开会时填好分析单,跟工作票一起办,执行中有人盯,做完盖章存档,没填单子不让开工,填错了要重来,检查由专工和班长轮流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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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点分析是一种逆向思维的安全管理方法,是在作业前,对作业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制定隔离、警示、个人防护等防范措施,从而有效的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一种方法。它从可能发生的后果提醒人们注意安全隐患,从而提高安全意识。目前,一些火力发电厂已将这种方法应用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危险点分析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运用。
发布时间:2026-07-29
适用岗位:检修班组、工程部人员、中控室值班员
| 制度目标 | 防止乱接临时电出触电事故,让大家干活更安全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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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值长管批准送断电,运行人员查设备、执行操作,检修人员只提申请不自己动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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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条款 | 没活时电源要关掉,送电前得检查设备和周围没人,接线必须用专用柱子,不能随便缠导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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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要求 | 每次送电断电都要值长点头,检查完才能动,记录要写清楚,每天巡检都得看电源箱和插座,柜门锁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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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加强现场临时电源的管理,避免由于违章使用引起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 运行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熟知本管理制度,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1.3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现场临时电源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 本制度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条文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