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怕执法乱来,想让办案更规矩、更快些。怕案子拖着不办,证据丢了。 | ||
|---|---|---|---|
| 适用范围 | 大队查的行政处罚案子,简易程序那种不算。 | ||
| 职责分工 | 大队长盯着,执法队员办案,内勤岗登记编号,谁立案谁负责到底。 | ||
| 管理规定 | 案子必须先批再立,马上查的五天内补手续;销案得有理由,还得领导批。 | ||
| 监督与罚则 | 大队长每三天看一次进度,拖了就催;乱立案、压案子、乱销案要挨批,错多了按局里规定处理。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 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 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