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保护人命和财产,不让环境被污染,教学科研要用得安心。 | ||
|---|---|---|---|
| 适用范围 | 全院用、存、运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 | ||
| 职责分工 | 保卫处牵头办采购证,使用部门专人专柜保管,实验中心管存放安全,系部领导批剧毒领用。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混装混运危险品,不准露天或潮湿处存易燃易爆品,不准同柜放相克药品,剧毒必须“五双”管。 | ||
| 检查与监督 | 采购要公安批证,存放要专柜专账,检查由保卫处和实验中心每月查,没做到扣责任人绩效,整改不过关停用。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满足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学院使用、储存、运输化学试剂及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化学试剂为无毒、无害的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为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氰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使用部门和保卫处联系,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采购许可证,统一组织采购、验收、登记入帐,然后由各部门负责专人专柜进行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