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目的 | 公共选修课要补专业教学,搞素质教育。得让课开得有质量,不乱来,学生真学到东西。 |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开公选课的老师、各系部、教务处。管课程申报、上课、考勤、成绩、选课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任课教师管上课和打分;各系部管组织申报和听课;教务处管审核、排课、查课、发任务书、评教学质量。 | ||
| 禁止行为 | 没批就开课不行;缺课超三分之一不能考试;作业欠交超三分之一不行;调课不办手续不行;艺术类专业不能选艺术类公选课。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第十一周发通知,十三周前报计划,十七周前学生选完。教务处抽查课表、试卷、日志。没做到就扣编制费或重修。 | ||
公共选修课是对专业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主要分为人文社科、艺术和自然科学三大类。其开设的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兴趣与爱好,体现学校特色,促进各种知识的相互融通与渗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使我院的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管理
1.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垂直管理,实行任课教师、各系(部)、教务处三级负责制。
任课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课程授课计划,实施教学,统计学生出勤和听课情况,对选修学生进行成绩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