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防止火灾爆炸,保护财产和人安全,管好易燃易爆东西。 |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环保科解释考核;车间管现场;义务消防队搞训练;动火人守证;分析员做检测。 | ||
| 核心条款 | 禁穿钉鞋、禁吸烟、禁明火取暖、禁焚烧垃圾、禁汽油擦设备、动火要办证、液氨车要检验。 | ||
| 执行要求 | 动火前30分钟分析,班长签字才准干;消防器材专人管,定期检查;通道不堆物;每月查隐患;监护人在场才动火。 | ||
1. 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 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