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目的 | 怕工人吸进脏东西生病,怕出事,怕污染环境,想让大家干活时安安全全健健康康。 | ||
|---|---|---|---|
| 适用范围 | 修船造海工的厂子,管粉尘、毒气、冷热、噪音、辐射这些伤人的东西。 | ||
| 职责分工 | 厂里领导带头管,车间和部门盯自己地盘,安监部专门查,体检由指定部门办存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通风就进密闭舱室干粉活,不准不用防尘口罩,不准用高毒材料不换低毒的,不准瞎操作。 | ||
| 检查与监督 | 设备要更新,通风必须开,防护用品发到位,安监部每月查,没做到扣绩效,整改三天内完,查三次不合格停工。 | ||
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