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矿井安全老出问题,领导不下井,现场情况不清楚,事故隐患没人及时处理。 | ||
|---|---|---|---|
| 适用范围 | 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班这事。 | ||
| 职责分工 | 调度室排班、公示;安全管理部监督落实、存档、通报;总经理批请假和替班。 | ||
| 管理规定 | 每月下井不少于五次;每班必须有副总以上领导;同上同下,不低于八小时;不准空岗空班。 | ||
| 监督与罚则 | 井口天天公示带班计划;交接班要签名、填记录;没汇报罚200元;迟到或不带班罚1000到5000元;问题多的直接撤职。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