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保护员工健康,管好职业病检查和病人安排,不让健康出问题。 | ||
|---|---|---|---|
| 职责分工 | 职业卫生机构负责体检组织、档案管理、报告病情;人事部门配合体检工作。 | ||
| 核心条款 | 上岗前必须检查,有禁忌症不能上岗;在岗定期查;离岗要查;孕妇哺乳期不碰噪声溶剂;未成年工不接触危害。 | ||
| 执行要求 | 检查找有资质机构做;结果要告诉员工;复查按医生时间来;费用公司全出;体检算正常上班;档案一人一档,保存好。 | ||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