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让住户懂消防、会逃生、能灭火,保护大家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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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住户是第一责任人,要教育家人、检查隐患、配合检查;管理处负责监督、组织演习、审批明火作业。 | ||
| 核心条款 | 不准乱改房屋用途,不准挪用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要先批,火灾时听指挥,要保护现场。 | ||
| 执行要求 | 责任人要签字生效,定期自查,参加消防活动,管理处随时检查,发现隐患马上整改,不改就追责。 | ||
为了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各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高层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住户维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1、 责任履行户的消防安全监督责任,让本户成员认真贯执行《消防法》和《规定》等消防法规及规定,有义务积极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处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2、 责任人应经常教育本户成员树立消防意识,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设备。
3、 经常对本户成员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灾逃生、自教技能的教育,使成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 定期对本户的消防安全实施自行检查,并主动接受消防监督机构和管理处对住宅消防工作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