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目标 | 防住火灾爆炸,保人命和设备安全,让生产不乱套。 | ||
|---|---|---|---|
| 职责分工 | 厂长管总,安全部盯防火,车间主任抓现场,班组长守岗位,动火人照单干,监护人盯全程。 | ||
| 核心条款 | 动火要办证,禁火区不能点火,可燃气体要检测,设备得装阻火器,静电要导走,盲板必须堵严。 | ||
| 执行要求 | 动火前分析气体,30分钟内有效,证要挂现场,监护人不离岗,风大五级停作业,消防器材天天查,每月练一次灭火。 | ||
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