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井下监控老出问题,探头不灵、信号断、维修慢,怕出安全事故。 |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修监控的工人、地面机房和井下各采掘点。 | ||
| 职责分工 | 维修工天天巡检处理故障,技术员填记录编计划,队长盯着落实,矿长兜底管大事。 | ||
| 管理规定 | 探头坏了两小时必须修好;入井前得先调试;半年就得升井大修;电缆挂高过1.6米;瓦斯探头要定期校对。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巡检记台账,月底查记录本子;没按时修或乱挂线,扣当月奖金;严重失职喊矿长来现场看。 | ||
1、及时检查维修井下各探头、传感器、信号电缆、主机装置,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灵敏、可靠。
2、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维修记录,并建档存查。
3、根据矿井年度采掘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安装和维修计划。
4、井下设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应反映到地面机房,如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矿长,并召请县煤管局或煤科院驻宜办事处联系,并作好记录。
5、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井。
6、根据《规程》规定监控装置在井下,运行达半年时,必须送出井外维修。
7、维修人员对安全监控装置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故障及时处理,保障监控系统完好率为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