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目的 | 以前出事没人管,现在要让领导盯紧安全,少出事,不出大事。 | ||
|---|---|---|---|
| 适用范围 | 副总、业务部门、工区干部,管井下安全、隐患处理、三违制止。 | ||
| 职责分工 | 副总带头查,业务部门盯整改,工区干部现场抓,安检站监督罚。 | ||
| 禁止行为 | 不处理隐患、不汇报问题、不制止三违、不参加检查、不签措施就开工。 | ||
| 检查与监督 | 发现就罚,当场登记,月底汇总,没交钱从工资扣,三次重罚降工资,安检站每月查执行。 | ||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