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8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死人伤人,怕单位和领导被罚钱,怕报告不及时被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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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所有开工厂、搞生产的单位,还有老板、管事的、干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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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老板要马上救人,不能跑不能躲;管事的不能造假现场;干活的不能瞒报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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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不准拖、不准少说、不准瞎说、不准藏证据;抢救要快,调查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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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和煤监局来查,按事故大小分四级管;不配合就多罚钱,罚多少看去年挣多少;有异议能说话能告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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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发布时间:2026-07-04
适用场景:氨气泄漏、新员工入职、动火作业
| 制定目的 | 以前老出事,人受伤、厂子亏钱,现在得让干活不乱来,大家平平安安上班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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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开工厂、挖煤、做活的单位和里面干活的人,管怎么干、用啥设备、咋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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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老板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天天盯现场,班组长管自己组,安监部门不定期查,查出问题要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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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为 | 不准用淘汰设备,不准瞒报事故,不准强令冒险,不准不发防护用品,不准签免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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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监督 | 每月自查隐患,发现马上改;安监部门每季度抽查,没整改就罚钱停业;年底汇总通报,连续两次不合格就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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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3)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0)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8)
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1)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