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厂里有好多易燃易爆地方,动火容易出事。怕工人不小心点着火,烧伤人或者炸坏设备。 |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车间、辅助车间、施工单位,凡是在易燃易爆区干活都要管。 | ||
| 职责分工 | 动火负责人填证,安全员落实措施,值班工长和车间主任签字把关。生产安全科和主管厂长盯一级动火。 | ||
| 管理规定 | 必须提前办证,分析合格才能动;正压管道压力不小于1000pa;可燃气体不能超0.5%;氧含量要在19%—22%之间。 | ||
| 监督与罚则 | 没证不准动火,转借涂改直接作废。现场条件变了就得停,重新分析合格再干。安全员随时查,发现不对马上叫停。动火人有权拒接不合规指令。 | ||
(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