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制目的 | 为了让音乐课有专门地方上,不被别的课影响,学生能好好听音乐、唱歌、跳舞,教室够大、安静、设备齐全。 | ||
|---|---|---|---|
| 适用范围 | 中小学音乐教室、舞蹈教室和相关器材设备。 | ||
| 职责分工 | 学校负责建教室配设备,音乐老师用教室教课,管理员管乐器器材,校领导监督落实。 | ||
| 操作流程 | 先建教室再配设备,按班型定数量,选安静位置,装隔音门窗,铺弹性地板,配合唱台和可移动凳子。 | ||
| 执行标准 | 城镇教室不小于67㎡,农村不小于52㎡;按教育部目录配器材,分三类标准;钢琴每年调音,帐物卡必须对得上;多媒体尽量配,少班额可共用。 | ||
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学、城镇小学、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农村小学必须建立专用音乐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镇小学应建立两个专用音乐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农村小学可不设专用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室兼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用舞蹈教室。
第二条 有两个以上音乐教室的学校,每个教室的音乐教学的功能应有所侧重,教室内的音乐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体现各自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