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 适配人群 | 看守所民警,监所管教员,狱政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看守所执法,罪犯教育管理,监所安全巡查 |
|---|---|---|---|
| 制定目的 | 怕罪犯逃跑、打架、暴动、死得不正常。也怕民警执法乱来,被上面查。 | ||
| 适用范围 | 市第二看守所全体民警和在所里劳动改造的罪犯。 | ||
| 职责分工 | 所长负总责,科长管块面,民警包监室。谁管谁负责,出事找人。 | ||
| 管理要求 | 24小时两人盯班,每天巡查看人,分级管罪犯,每月分析狱情,危重人盯紧。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打分检查,政工科监督,80分及格。低于80扣奖金,连续两次不及格调岗。 | ||
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市第二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自____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某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a看守所执法目标
| 适配人群 | 看守所民警,监管民警,狱政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执法监督,狱情分析,罪犯教育 |
|---|---|---|---|
| 制定目的 | 怕罪犯逃跑、打架、闹事、突然死掉。也怕民警干活不认真,出错漏。 | ||
| 适用范围 | 看守所里所有值班民警、管教民警、负责财务和教育的人。 | ||
| 职责分工 | 所长总负责,带班领导盯现场,民警守自己片区,谁管谁负责到底。 | ||
| 管理要求 | 两人一起值班巡逻,罪犯分等级管,每月分析情况,重点人天天盯着。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打分检查,80分才算过关。分数低要谈话,连续两次不及格调岗。所长和政委一起查落实。 | ||
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某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看守所执法目标
| 适配人群 | 监管民警,狱政干部,值班警长 | 使用场景 | 执法监督,罪犯管理,监所安全 |
|---|---|---|---|
| 制定目的 | 怕罪犯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怕执法出错被追责。怕管理松散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市第二看守所全体民警、在所罪犯、所有监区和值班岗位。 | ||
| 职责分工 | 所领导负总责。管教民警包号负责。值班民警盯牢24小时。狱情分析谁组织谁跟进。 | ||
| 管理要求 | 双人24小时值班巡视。分级 量化管罪犯。每月两次狱情分析。危重犯专人跟踪。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打分考核,100分制。80分及格,100分优秀。分数低要谈话整改。连续不达标调岗。检查由所领导带队抽查。 | ||
市第二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权利。
第六章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自____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