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 适配人群 | 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 使用场景 | 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因公出国 |
|---|---|---|---|
| 制定目的 | 怕干部作风松垮,搞形式主义,铺张浪费,群众意见大,影响政府形象。 | ||
| 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单位一把手要带头管,分管领导盯具体事,普通员工守规矩不乱来。 | ||
| 管理要求 | 不准迎送领导,不准超标接待,不准乱开会,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公款旅游。 | ||
| 监督与检查 | 纪委监察局查,效能考核组打分,被查到就扣分、通报、调岗甚至免职,年度评优直接取消。 | ||
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调研活动方面,组织群众迎送上级领导;违规使用警车带路,限制正常交通秩序;违规张贴悬挂横幅标语、打电子屏滚动标语、铺设迎宾地毯。
(二)在公务接待方面,不在内部或定点宾馆安排住宿,安排超标准房间,房间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安排宴请,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违规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以招商引资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在会议活动方面,未经批准举办或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和经费、人数、时间;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将与会议无关的经费开支纳入会议经费报销,向下级和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会议活动现场违反规定超标准装饰,摆放花草、香烟或水果,制作背景板;在定点以外的高级宾馆或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四)在文件简报编制方面,未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职能范围发文,编制发放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和授权,市级机关部门向各市(区)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要求各市(区)委和政府报文;推进无纸化办公工作不力。
(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报批和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地区)和陪同人员;出访经费开支、交通工具等方面超标准。
(六)在公车管理使用方面,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购买进口车、超标车,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装修;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以挂靠在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以及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节假日(含双休日)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未封存停驶;不按规定停放;公务用车私用;违反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等管理规定。
(七)在厉行节约方面,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送礼;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单位“三公”经费未按规定控制和公开;违反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使用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占用办公设备处理私事,调动工作后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仍占用原单位资产,退休后不及时移交个人使用的单位资产。
(八)在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方面,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变通执行;监管不严格,处理不及时、不认真,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对单位问责的方式: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问责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4.调离岗位;
5.停职检查;
6.责令辞职;
7.免职;
8.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七条 问责的适用。
(一)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1.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2.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
3.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4.欺骗调查、隐瞒事实真相;
5.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
6.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二)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单位受到问责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问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由效能考核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扣分标准对单位和人员予以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效能考核机构研究决定。
受到问责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自行问责本单位人员,不影响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四)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费用,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八条 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第九条 对单位及工作人员问责的,问责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下达《问责决定书》或《问责建议书》。
第十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
理机关等。
给予个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时限等。
第十一条 问责机关建议问责的,送达《问责建议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问责建议书》的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呈报问责机关。
《问责建议书》应当写明线索来源、反映问题摘要、问责建议等。
第十二条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问责对象的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问责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问责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书》应同时报送效能考核机构,作为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垂直部门、驻泰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和省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作风建设问责办法: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
| 适配人群 | 在编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 | 使用场景 | 考勤管理,请假审批,加班补休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上班迟到早退、串岗闲聊、偷偷玩游戏,影响法院形象和办案效率。上下班乱糟糟的,群众看着也不好。 | ||
| 适用范围 | 全院所有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工、志愿者,只要在这儿干活的都算。 | ||
| 职责分工 | 领导管自己部门的人,纪律督查组查全院,个人要守时守纪守岗,不乱跑不乱玩不乱说话。 | ||
| 管理要求 | 必须打卡签到,上班不能炒股打游戏,外出要报备,喝酒赌博一律不准,公物不能带回家。 | ||
| 监督与检查 | 督查组不定期抽查,发现一次说一声,三次就扣钱;考勤每月汇总,年底直接挂钩评优;迟到早退旷工都要扣工资,还影响考核等级。 | ||
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制聘用人员、志愿者等在我院从事法院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汇总(如有异议可在当月向督察组提出),年终统计张榜公布后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时签到、签退,需向分管领导及纪律督查组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四条 上下班时间以考勤机时间为准。旷工一天扣罚工资200元;年内迟到、早退每次扣罚工资50元(聘用制人员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全年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擅离职守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玩游戏、炒股、串庭、闲谈打闹等)。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外出者,应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讯通畅。
第七条 纪律督查组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以上扣罚工资100元,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及请霸王假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 请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内的,由庭室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庭、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病假需附医院住院证明或门诊就诊交费凭证(可在销假时提交)。
第十条 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由请假人交纪律督查组(纪检组)统一保管。若因请假人原因造成假条无法按时统计或遗失,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单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权利,但不能与工作任务及工作安排相冲突。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单位一律不安排探亲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当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满休假天数的,年终按照全院当年扣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院实际未休假天数平均奖励给未休假及未休满干警。
第十二条 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事假应先折抵休假天数,折抵后累计超过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论处(计算)。事假超过十天后从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扣发。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2天计算)计发。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第十三条 干警结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护假15天。
干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事后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规定进行补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好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补休时间超过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方能补休。补休申请书上应完整填写加班部门、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上班、外出办案及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参与赌博,违者扣罚工资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上班、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违者扣罚工资100元;饮酒后上班、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工资300元;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扣罚工资500元,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从下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直至服从工作安排为止。
闹待遇、闹地位、闹无原则纠纷,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严重影响工作团结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十八条 单位组织活动或参加州、县重大活动等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活动连续的,连续计算旷工天数;活动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50元。
第十九条 单位组织活动需抽调各部门人员,被抽调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无故或找借口推诿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二十条 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议通知下达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便于会场布置。
原则上每周五为全院政治、业务学习或召开全院干警会议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办公、办案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办案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带回家。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律督查组和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对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院党组决定。
本办法自____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
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关于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工作
| 适配人群 | 村党组织书记,村“两委”负责人,站所主要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村级事务管理,基层会议组织,重大事项报批 |
|---|---|---|---|
| 制定目的 | 怕干部作风松散影响办事效率,怕花钱没规矩乱用钱,怕重大事情不报告出问题,怕开会迟到早退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全镇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还有镇里开会的骨干人员。 | ||
| 职责分工 | 支部书记带头守规矩,站长所长管好自己人,镇领导盯紧执行情况,大家互相提醒别踩线。 | ||
| 管理要求 | 开会不准迟到,喝酒只准晚上喝,接待每人每餐20元,工程超3万要先报批,账目每年必须审计。 | ||
| 监督与检查 | 镇纪委查考勤和报销单,党委书记和镇长盯着落实,迟到一次罚100元,连续三年测评垫底直接免职,违规发烟自己掏钱。 |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有关改进干部作风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干部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洁自律,规范基层干部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突出行为规范
1、继续推行兴办实事公开承诺制度。每年初,由村(社区)向全镇骨干和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开承诺年内兴办实事,镇实行台账管理,年底组织专题考核验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分别向全镇骨干、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做出专题说明并进行限期整改。
2、严肃会议纪律,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召开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会议须经镇党委书记同意,其他负责人会议须报请镇长批准;会议坚持谁分管谁主持的原则,非相关人员不参会陪会,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今后凡开会未经请假缺席或迟到的,一次罚款100元。
3、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基层主要负责人凡涉及单位、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向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报告,如实施重大决策,组织举办重要*,以及个人赈酒等,均必须提前报告,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严格请销假制度。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出县外活动,必须向镇党委书记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并要求在县外活动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5、推行谈话警醒制度。对落实工作不力,在全镇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群众信访反映比较集中的,年度组织考察考核中有突出问题反映的村(社区)、站所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6、实行民主测评末位淘汰制度。每年对村(社区)、站所组织一次述职测评,全体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站所长、支部书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打分排队,排名后三名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由全体党政班子成员予以警示谈话,连续两年测评排名均为最后一名的予以诫勉,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一名的予以免职。
二、突出厉行节约
7、推行四项费用限额管理制度。各村(社区)根据人口规模,对年度办公费、招待费、租车费、会议费确定限额标准,1200人以上的村(社区),四项费用总额一年不能超过3万元,1200人以下的村(社区)一年不能超过2万元,实行指标滚动核算,凡上年超支的部分要抵减下年度限额指标,凡上年节省指标可转结为下年度控制指标。
8、严禁大吃大喝。村(社区)接待原则上只能定点在农户,一般不准进餐馆,严禁进高档酒店,接待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餐20元,干部进村入户、服务群众必须按每餐每人20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9、严禁发整包烟。各村(社区)、站所不论什么情况均不能发整包烟,凡经查实,其费用由发烟者个人负责,单位一律不能报销。
10、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各村(社区)、站所负责人不论什么情况,工作日午餐均不能饮酒,凡违禁者,初次全镇通报,再次警示谈话,三次违反规定予以免职,且接待用酒一律不准用高档酒。
11、严控负债建设,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报审制度。凡村(社区)、站所投资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审制度,各村(社区)实施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专题报告镇党委政府,报告必须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村民讨论表决情况等,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村(社区)、站所方可组织实施,凡投资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突出财务管理
12、推行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全镇村(社区),严格坚持一审三年,三年一审,每年审计至少9个村以上。审计后,由镇政府派人及时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通报审计结果。
13、严格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社区)择优组建3至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报账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可报账;每年村(社区)财务收支状况必须至少向全体村民公布一次以上。
14、规范招商引资费用。招商引资费用实行限额控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到资额的30%,节支费用可滚存结转下年费用指标,超支费用抵减下年控制指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招商引资费用实行实报实销,不准个人以任何形式领取招商引资费用,违规领取者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严肃查处。
15、规范工资待遇发放。逐年适度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村(社区)支部书记工资由镇党委政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标准,其他村(社区)干部参照村(社区)支部书记工资标准发放,原则上不超过村(社区)支部书记工资标准的90%,村(社区)支部书记每月可报销电话费100元,交通费150元,其他村干部可报销电话费60元,交通费100元。
16、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条件的村(社区)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内可投社会养老保险,并自行承担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严禁任何单位为个人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但每年村(社区)必须为村干部参投工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