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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合同(6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03 21:52:01 查看人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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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合同

【第1篇】非上市公司经营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xxx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xxx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

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开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

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人的股份数;

4、股东姓名及名称;

5、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构成公司的股本金。

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为注册登记资金,非经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增减公司股本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退股。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可能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赠与、继承、抵押,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债券发行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否则,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形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个,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

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税后利润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一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公积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股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但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九十四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扣代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

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

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宣告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公司可申请宣告破产;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条1、2款决定解散时,应当在决议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清算组人选。

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按照第一百零七条3款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

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

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2篇】非法经营罪裁判规则

非法经营罪 的裁判规则

据编者统计,到目前为止,至少有 13 件司法解释和 10 件司法解释性文件对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进行了规定(见附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近 30 个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本文收录了其中的 13 个。本文分为 17 个部分,共计 38 条裁判规则,其中还包括 2 条无罪规则。

本文只涉及定罪及无罪规则,未归纳非法经营罪中 “ 情节特别严重 ” 的相关规定。

一、对 “ 国家规定 ” 的理解

1 、根据 刑法 第 96 条的规定,刑法中的 “ 国家规定 ”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 、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 “ 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 ” 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 “ 国家规定 ” :( 1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3 )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 “ 违反国家规定 ” 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 “ 违反国家规定 ”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 “ 违反国家规定 ” 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 国家规定 ”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的理解

2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 国家规定 ”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外汇:

3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 20 万美元以上的或者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4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 代理 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5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1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四、出版物

6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不含以下情形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 “ 以下情形 ” 包括:

( 1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 2 )他人享有 著作权 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3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

( 4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 5 )淫秽内容。

这里的 “ 情节严重 ” 包括:

( 1 )个人经营数额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的(编者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直接取下限,即个人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 5000 份或者期刊 5000 本或者图书 2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500 张(盒)以上的;

( 2 )单位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至 30 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编者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直接取下限,即单位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 15000 份或者期刊 15000 本或者图书 5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500 张(盒)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 “ 情节严重 ” 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 情节严重 ” 、:

( 1 ) 2 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 行政处罚 2 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 2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至第 14 条及第 16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7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包含攻击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民族分裂、挑动社会对立等严重政治问题的内容,又达不到足以煽动分裂国家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严重程度,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663 号梁俊涛非法经营案。

8 、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了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的修改权,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473 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

9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

( 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 15000 份或者期刊 15000 本或者图书 5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500 张 ( 盒 ) 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5 万份或者期刊 5 万本或者图书 15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5000 张 ( 盒 ) 以上的

(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2 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五、通信

10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 “ 情节严重 ” 包括:

(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编者注:此处未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置量刑标准。)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 “ 情节严重 ” 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 情节严重 ” :

( 1 ) 2 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的,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 2 )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获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权等手段,为他人提供经营和技术条件,利用现有设备或另设国际话务转接设备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至第 4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3 年《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第 3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11 、非法生产、销售 “ 伪基站 ” 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1 )个人非法生产、销售 “ 伪基站 ” 设备 3 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2 万元以上的;

( 2 )单位非法生产、销售 “ 伪基站 ” 设备 10 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 1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5 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 “ 伪基站 ” 设备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 “ 伪基站 ” 设备的。

非法生产、销售 “ 伪基站 ” 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 “ 伪基站 ” 设备,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14 年《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 “ 伪基站 ” 设备案件的意见》第 1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

六、盐业

12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1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 20 吨以上的;

( 2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 10 吨以上的。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 妨害公务罪 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七、证券、期货、保险及资金支付结算

1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

( 3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 机 ) 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20 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 4 )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 年《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14 、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 上市公司 股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 2008 年《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489 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

15 、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225 条第 3 款规定的证券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证券咨询业务。采取与有资格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的公司合作的方式不能规避应当接受证券业主管机构批准和监管的义务。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1043 号王丹、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

16 、以介绍现货黄金投资为名义 , 未经批准招揽国内客户参与境外市场的黄金合约买卖 , 属于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727 号刘溪、聂明湛、原维达非法经营案。

17 、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属于实质上的变相黄金期货交易,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制的非法经营行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1021 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

八、烟草

18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1 )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

( 2 )非法经营卷烟 20 万支以上的;

(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3 年内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0 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5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九、食品、药品

19 、未取得药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 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编者注: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 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条。

20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

21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

22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 证据 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2 年《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803 号解群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海明等非法经营案。

23 、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3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第 3 条。

24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国家规定 管制 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全国法院 毒品犯罪 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7 条。

25 、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在没有出现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或其它情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低,而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处理不能充分评价行为人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定非法经营罪更合适。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1057 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

26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 , 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情节严重 ” 。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 年《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27 、行为人挂靠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864 号王后平非法经营案。

十、互联网

28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4 年《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 2 条。

29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

(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十一、物价

30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 年《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 .

十二、彩票

31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属于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 年《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

十三、基金

32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十四、赌博机及其专用软件

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4 年《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

十五、 “ 情节严重 ” 的一般认定标准

34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 情节严重 ” :

(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2 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0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79 条。

十六、犯罪数额的计算。

35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378 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

36 、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 pos 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租用 pos 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863 号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

十七、无罪规则

37 、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但审理期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862 号余润龙非法经营案。

38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如未达到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的追诉标准,行为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 865 号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

【第3篇】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合同

2023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和b市人民政府(下简称“b市政府”),其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c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简称“c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或“各方”。

鉴于: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a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

公司系a公司的惟一出资人

根据c公司及a公司之间的股份制改造方案,a公司解散,c公司以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与d公司共同组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公司”)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进入新公司,而是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或由c公司接收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与b市政府将委托新公司经营或管理其从a公司接收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本协议项下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包括:(1)学校(包括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2)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3)a公司工人文化宫(4)a公司职工医院(5)a公司职工住宅。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和接收包括对该资产所对应的人员的接收。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学校

公司将其所属的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下合称“学校”)所对应的资产(包括校舍、土地和教学设备等)及其工作人员(约78人)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____年内,a公司每年向学校拨付办学经费人民币______万元,b市政府同时亦每年向a公司所在地区中小学教育社区化管理委员会足额拨付上述学校的办学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____年后,学校的全部办学经费均由b市政府承担,a公司不再承担学校的办学经费。

学校在移交前所负债务,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仍由a公司负责偿还。

公司后勤服务公司

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由c公司接收。

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新公司成立后,如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工人文化宫

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工人文化宫的资产及工作人员由c公司接收。

公司将工人文化宫的资产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工人文化宫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各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协议。

职工医院

公司所属的职工医院所对应的资产和工作人员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b市政府将该医院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新公司将把职工医院逐步建设成面向社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医疗康复中心。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职工医院向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职工住宅

公司解散后,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全部由c公司接收。

公司将职工住宅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上述职工住宅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新公司将上述住宅租赁给新公司职工使用,并遵照公平交易准则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新公司将一定比例的租金上缴b市政府,上述租金分配比例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权利、义务的承继与顺延

各方同意,新公司成立后,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新公司承继,新公司届时自动成为本协议当事人。

各方同意,d公司系本协议的利害关系人。

如c公司或b市政府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由于c公司或b市政府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或d公司遭受任何损失,d公司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就新公司或d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向c公司或b市政府进行索赔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条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其他方做出全面赔偿。

上述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年内依然有效。

第五条效力与期限

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六份,a公司、b市政府、c公司、d公司各执一份,另二份供备案或报批之用。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b市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c公司d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第14篇公司改制资产移交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

b市人民政府(下简称“b市政府”),其地址在:____省b市。

c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简称“c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

d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或“各方”。

鉴于: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批准,a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

公司系a公司的惟一出资人;

根据c公司及a公司之间的股份制改造方案,a公司解散,c公司以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与d公司共同组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公司”);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进入新公司,而是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或由c公司接收;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与b市政府将委托新公司经营或管理其从a公司接收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本协议项下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包括:(1)学校(包括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2)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3)a公司工人文化宫;(4)a公司职工医院;(5)a公司职工住宅。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和接收包括对该资产所对应的人员的接收。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学校

公司将其所属的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下合称“学校”)所对应的资产(包括校舍、土地和教学设备等)及其工作人员(约78人)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____年内,a公司每年向学校拨付办学经费人民币______万元,b市政府同时亦每年向a公司所在地区中小学教育社区化管理委员会足额拨付上述学校的办学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____年后,学校的全部办学经费均由b市政府承担,a公司不再承担学校的办学经费。

学校在移交前所负债务,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仍由a公司负责偿还。

公司后勤服务公司

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由c公司接收。

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新公司成立后,如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工人文化宫

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工人文化宫的资产及工作人员由c公司接收。

公司将工人文化宫的资产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工人文化宫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各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协议。

职工医院

公司所属的职工医院所对应的资产和工作人员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b市政府将该医院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新公司将把职工医院逐步建设成面向社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医疗康复中心。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职工医院向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职工住宅

公司解散后,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全部由c公司接收。

公司将职工住宅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上述职工住宅委托给新公司经营。

新公司将上述住宅租赁给新公司职工使用,并遵照公平交易准则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新公司将一定比例的租金上缴b市政府,上述租金分配比例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权利、义务的承继与顺延

各方同意,新公司成立后,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新公司承继,新公司届时自动成为本协议当事人。

各方同意,d公司系本协议的利害关系人。

如c公司或b市政府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由于c公司或b市政府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或d公司遭受任何损失,d公司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就新公司或d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向c公司或b市政府进行索赔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条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其他方做出全面赔偿。

上述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年内依然有效。

第五条效力与期限

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六份,a公司、b市政府、c公司、d公司各执一份,另二份供备案或报批之用。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b: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d: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4篇】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

2023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目录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 监造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 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 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与生效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建造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_________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ccs审查认可,由_________负责施工设计。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技术规格书(图号:_________)

(2)全船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3)船体结构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4)舾装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5)轮机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6)空调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7)机械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8)电气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9)总布置图(图号:_________)

(10)舯横剖面图(图号:_________)

(11)机舱布置图(图号:_________)

(12)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3)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4)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5)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6)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7)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8)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9)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1)、(2)、(5)、(8)、(9)、(11)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船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航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4 船舶主尺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垂线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_________千牛顿;

(2)吊重:_________________(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 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_________________主机型号:________主机台数:________

最大持续功率_______________(千瓦)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_________功率(千瓦)_________转速_______台数

发电机型号:_________功率(千瓦)_________生产厂_________________

2.1.7 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_______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_______千瓦,航速不小于_________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_______(千瓦),转速为_________转/分,燃油消耗率为_________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_________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______天

2.1.8 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 船级和规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csatuglceclassb,★csm)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 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价格

4.1.1 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1.3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_________万美元计,汇率暂按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_________(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1.5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_________%。

4.1.6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 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 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 第一期付款

(1)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2)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_________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 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_________%款额。

4.3.2 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_________%款额。

4.3.3 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 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 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并以12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 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 监造

6.1 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 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 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 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 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6.3.4 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 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 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 实施办法

8.2.1 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 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减帐处理。

8.3 验收

8.3.1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 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工程作业)。

8.3.3 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优惠期______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______月)。

9.1.2 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码头。

9.2 交接船

9.2.1 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 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 《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3)份。

9.3.2 按2.2.2款规定的中国船检局(zc)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码头试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一式二(2)份。

9.3.4 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份。

9.3.5 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 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 《商业发票》。

9.3.8 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2.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短期内补交。

9.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9.5 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

10.1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10.2 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甲方发给乙方的关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保修期满后七(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 缺陷的处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如乙方不能派人,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五(5)天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带给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11.1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如对本船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船的材料或工艺质量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与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 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十(10)份,双方各执五(5)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

目录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监造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本合同于一九九年月日在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乙方: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地址全称)(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工程内容

1.2建造数量

1.3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ccs审查认可,由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a/技术规格书(图号:)

b/全船说明书(图号:)

c/船体结构说明书(图号:)

d/舾装说明书(图号:)

e/轮机说明书(图号:)

f/空调说明书(图号:)

g/机械说明书(图号:)

h/电气说明书(图号:)

i/总布置图(图号:)

j/舯横剖面图(图号:)

k/机舱布置图(图号:)

l/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m/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n/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o/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p/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图号:)

q/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r/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s/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

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2.1概述

2.1.1用途

2.1.2船型

2.1.3航区

2.1.4船舶主尺度

总长

垂线间长

型宽

型深

设计吃水

2.1.5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千牛顿

2)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功率(千瓦)转速台数

发电机型号功率(千瓦)生产厂

2.1.7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千瓦),转速为转/分,燃油消耗率为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天。

2.1.8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船级和规范

2.2.1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2.2.2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

4.1.1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万美元计,汇率暂按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

整。

4.1.4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万元整(¥)。

4.1.5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4.1.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第一期付款

a)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b)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3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5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款额。

4.3.2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款额。

4.3.3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

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5.1交船期

5.1.1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年月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计人民币元整(¥),并以12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元整(¥)。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监造

6.1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

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甲方代表

6.2.1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6.3.4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实施办法

8.2.1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

【第6篇】非法经营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住址: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街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商字[__________]第_____号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特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_____商字[__________]第_____号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申请人称: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受人在商店贩卖伪劣化妆品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贩卖假冒伪劣产品,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数量较少,情结教轻。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营业执照吊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商字[__________]第_____号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申请人商铺中发现部分伪劣化妆品,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不配合被申请人行驶执法,故意毁灭证据,特对申请人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执法过程中录有执法记录,申请人行为相当恶劣,情形较为严重,所以被申请人处置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现场查明申请人却有违法行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取缔营业执照的决定,经被政府调查取证。申请人在被执法过程中态度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执法录像佐证。足以认定。

_____政府认为: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被查处时拒不配合被申请人行使职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商字[__________]第_____号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县人民政府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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