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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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展开,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也越来越重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相关开发成本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何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工作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清算条件难界定、票据难审核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 一、房地产项目完工后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国土地增值税执行的是预征加清算的制度,即在房地产项目整体竣工销售完毕前,先按销售(含预售)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到2%)预征一部分税,待整体项目竣工销售完毕再依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全面的清算,多退少补。由于预征率相对比较低,在项目结束后往往都要补税,退税的情况很少。
▌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以项目为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以政府部门审批规划的单个项目为单位,如果同一个项目分期进行开发,还要进一步以每一期为清算单位,分别计算其增值额及应交的土地增值税额。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企业所得税是以年为单位,对年度内所有项目的所得进行综合征收。而土地增值税计算以项目为单位,一个项目跨几个年度完成,要在项目完成的那个年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三、土地增值税率是最高的
在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所有税种中,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最高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分别为30%、40%、50%和60%。我国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如下图)
▌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项目的增值额
某项目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项目增值额*税率。项目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 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企业应该主动申报清算,另一种是由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六、以房抵债、拆迁还建等将房产用于非货币性交易也要视同销售计入清算收入
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抵顶工程款或采用拆迁还建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实物安置,虽然未取得货币收入,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该视同于取得了货币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 七、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有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要注意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 八、划分普通标准住宅的三个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 九、土地成本和开发建设成本可以加计扣除
上世纪90年代在出台土地增值税政策之初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在税收上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的支持,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其意义主要在于抑制房地产的炒卖炒卖,但要鼓励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建设,此条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式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此条政策是否会调整还不得而知,也许会成为下一个土地增值税政策调整的突破点。
▌ 十、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有比例限制
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该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分两种情况: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 十一、某些情况下并非销售价格越高项目利润也越高
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项目增值额越高税率越高,而且税率级差较大,为10%。当某个房地产项目在增值额在税率级差的临界点时,可能收入稍高一点会造成增值额超过临界点而适用高一级的税率,直接增加10%的增值税额,得不偿失。所以在项目定价时如果能够进行周密的测算,可以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最好把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也能作为项目定价的参考因素之一。
▌ 十二、新房与旧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方法不同
我国税法规定转让新建房与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有区别。新建房转让按照新建房的土地成本、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以开发建设单位账面成本为基础逐项扣除。而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在转让旧房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 十三、土地增值税也可以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差异很大。目前核定征收率最低的是吉林省,普通标准住宅的是0.5%,非普通标准住宅是1%-3%;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是大连市,普通标准住宅的是6%;非普通标准住宅是8%-9%。
▌ 十四、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出租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税法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为了减轻土地增值税的压力,一些开发商根据项目情况经过测算已经转变了经营策略,变出售为出租。
▌ 十五、公共配套设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 十六、代收费用如何处理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 十七、扣除凭证很重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的,扣除项目大小直接影响了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少,所以作为扣除项目依据证明的扣除凭证就显得非常重要。各地方税务机关非常重视扣除凭证的重要性,根据各地情况纷纷细化了对扣除凭证的要求。
▌十八、四项建安成本项目有定额
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列支出、抬高成本来逃避土地增值税,一些地方规定了部分开发成本项目的造价参考标准。如北京、大连等地规定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当地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核定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
▌十九、转让房地产不办理产权证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有些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签订君子协定,约定房地产实质转让,但不变更产权证或推迟办理,以为这样可以逃避土地增值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二十、会计核算对土地增值税具有很大影响
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要求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要分别核算。在分别核算时,对于收入分别核算比较容易实现,但对于成本费用分别核算却比较难于操作。一般情况下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售价要高于普通标准住宅,但同时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成本也会高于普通标准住宅,而且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能够合理准确的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成本将直接决定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后记:
从以上内容来看土地增值税确实是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非常重要的税种,由于其税负高、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变化快,一般企业难于掌握,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认识到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纷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策划,北京的致通振业税务顾问公司还专门研制了模拟土地增值税清算服务体系,使房地产企业在税务机关正式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自我摸底测试,进行及时的补救和安排。房地产企业管理者更应该运筹帷幄、合理决策,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获取最大的税务权益。
【第2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是否含税
01、案例:销售收入申报不实
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数据截止日2023年12月31日)
常规做法:现场核实
02、利用数据进行分析
03、销售精装房
04、法规政策解读
(一)清算单位的确定;可清算条件中销售比例85%具体如何计算?
税收政策(法规)处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
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
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 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营改增以后,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在数额上是否相同?以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是否需重新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中?
▶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 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土增清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0%;
土地成本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
=项目(清算单位)清算收入对应的已经扣除的土地价款÷1.1*10%
总局对土地成本抵扣部分在土增清算时是否重新计入清算收入未明确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6 188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0%)/(1+10%)”确认
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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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营改增”时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处理的认可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如果会计处理没有与税法不一致,按照会计处理即可。
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直接从成本中扣除。
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差别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和扣除不是直接依赖会计处理。
比如,土地价款的扣除,依赖土地出让金收据。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扣除的依据是税法的规定,和会计处理不是直接关系。
2、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销项税额”是什么?
(1)“销项税额”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23年70号公告是对财税〔2016〕43号文件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3)因此,此处的“销项税额”是抵减了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
即:按照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的“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4、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能直接使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1、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人,承受人如何知道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1)开发企业按期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2)没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针对每张发票计算、提供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3、新《契税法》的规定
(1)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第九项: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2)正在征求意见:“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六、结论
“营改增”后,因为各税特点不同,土地价款导致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使各税种计税收入出现差异:
1、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在成本费用中调整)
2、土地增值税需要直接调整收入。
3、契税则难以处理。
4、新《契税法》拟放弃处理,直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来源:税收实战
【第4篇】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士不知道企业土地转让应该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呢?怎么样在合法的情况下去合理避税?土地买卖和股权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通常情况下,土地不能直接转让,土地只有在开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25%之后才可以转让。只有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形下土地才有可能直接转让。土地的转让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土地购买方的契税。
根据土地的取得时间不同(是否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税率可能为5%,也可能为9%;土地增值税适用30%到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基础税率;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契税适用3%-5%的比例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合理的税务筹划主要考虑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土地买卖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应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股权的转让不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让,仅需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原先发文“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从各地的税务实践和相关税务司法判例的情况来看,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不动产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5篇】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3
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准备将2023年3月份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请问此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既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6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7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接上期)
三、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归集与疑难解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以后者确认收入。
销售面积比对资料
注:实测面积=产权证上所载明的房屋面积。
确认了销售面积之后,再进一步确认销售单价,最终得出销售收入。关于销售单价(价格),有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1、评估价格 当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评估价格”,有别于我们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所提到的那个“评估价格”。这里的“评估价格”,是按照收益法所得出的一个市场参考价。
2、关联交易价格问题
1)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房地产时,只按照成本计价,未产生其他收益(主要为集团内部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沥呕君点评:按照成本计价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不合理,需要按照市场价确认收入。
2)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附有土地评估报告,但未按报告中的估价进行转让,转让定价不公允如何处理?
沥呕君点评:如果定价不公允,那么税务机关就有权按照市场价进行核定收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市场价”,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市场价。打个比方。某房企给到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房销售单价按8000元/平,同在一小区内的其他普通购买者给到的价格却是10000元/平,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这些被拆迁户购买的物业,其销售收入应按8000元/平计,这个才是我们前面所称的“市场价”。
关于价格偏低,实务中缺少准确判定的依据,仅有一则司法解释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通过)(法释[2009]5号)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拓展话题:房地产开发预征、清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或者: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
最大的争议,体现在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的第三部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具体应该怎么填写?其中,23-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即国税发[2009]31号里所规定的“销售收入”。那么这个销售收入是直接填预收账款金额呢,还是应该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大家都知道,预售环节,是没有实现价税分流的。换言之,价款和税款都保留在预收款这个科目。这里便产生了两大分歧:
1、第一个分歧在于,我们比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计算确定未完工产品收入。
不管采纳何种计算口径,我们的理由是:虽然预售环节并未实现价税分流,但我们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计算预计毛利的计税基础。
2、另一个分歧则是,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确认有没有影响。房地产企业收到预售款时,没有实现价税分流;直到交房时,才实现价税分流。沥呕君认为,这个差额征税并不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确认。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成本确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已经写得很明确了,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所支付的金额,啥意思?当然包括税金。所以,尽管会计处理上冲抵了土地成本,但是没有影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结果。
收入与发票的关系,具体看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合同所载房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才归属于全体业主。并不是很多人所传的那种,只要是车库、车位,那就一定属于全体业主,这个是没有道理的。
关于“折扣”的思考
土地增值税对于“折扣”并无明文规定,沥呕君建议,应该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衔接。
税种
折扣销售
销售折扣
实物折扣
增值税·消费税
发票
增财务费用
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冲收入
增财务费用
主商品计税
土地增值税
无政策
无政策
无政策
增值税是要求实际价格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上载明,房地产行业并未严格执行这一点,执行比较好的行业,当属超市等类型企业。
企业所得税则是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明确规定,要求是以折后价确认收入。
土地增值税对于商品折扣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需要尽快与其他税种同步 。
国税发[2007]132号文第二十三条对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作了明确规定: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3、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转为自用的税务处理
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按内部资产处置,不征企业所得税。
不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是需要按章缴纳的。
代收费用
三大税种关于代收费用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对价外费用作了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外,所有价外费用均需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代建房】涉税分析
所谓代建房,指的是一方出土地和资金,委托另一方对房屋开发的全过程(或主要过程)进行管理。出资方享有产权,管理方收取管理费。
认定“代建”的四个条件(全部具备):
(1)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2)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实务中,沥呕君接触了不少较为奇葩的案例。说好的是代建,结果施工方将发票开给了受托单位。
开发商收取[诚意金]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一般是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后,开始向意向购买人收取诚意金,目的在于提前锁定客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是,签订销售合同。换言之,房地产商在与客户正式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任何款项,都不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这一点上,增值税处理同土增税,收取的诚意金并不产生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函[2009]31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之后所收取的费用才确认为销售收入。总结为一句,开发商在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是无需预征三大税种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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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为了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预征依据进行了如下明确:
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或预征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依据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或预征的计征依据)=销售收入(或预收款)/(1+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5%)
注: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纳税所属期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
二是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计征依据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第二款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做如下推导: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增税税率或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既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但两者计算结果并不相同。选择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大于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某月收取预收款1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按照不同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100/(1+9%)=91.7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增税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9%)×3%=97.25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5.51万元。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征收率)=100/(1+5%)=95.2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5%)×3%=97.14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1.90万元。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以选择简化计算预征依据的办法,但选择简化计算办法会增加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的税收负担。因为公告规定是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时,可以根据该公告进行税收筹划,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当允许企业在两种计算方法之间选择适用。
【第9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税率形式
源恒财税小深分帮您解决房地产企业项目税务咨询、税务信息化难题,欢迎来撩~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超率累进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的一种。超率累进税率是一种特殊税率形式。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选取课税对象的某一百分比指标为计税起点,将其按百分比高低划分为若干个等级部分,并分别规定每一个等级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项目扣除金额的100%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项目扣除金额的200%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下面,源恒财税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其计算的增值额为1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解析:根据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1)增值率=(1500/1000)×100%=150%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500×50%-1000×15%=600(万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三步法
01 计算增值率
例题中增值额为1500万元,注意这里是增值额哦。
增值额1500万元,扣除项目10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在《土地增值税》系列丛书中,源恒税务使用大量的案例对土地增值税如何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的问题进行解答,书中汇总了从1994年到迄今为止的所有现行政策和优惠政策,通过政策解读、案例、问题解答3个板块,对我们在土地转让、房产转换、合作建房、房地产出租、房地产抵押、代建房等方面遇到的税务问题进行解答,是我们快速、便捷的找到税务上的解决方法,成功运用法律法规这一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个人、企业经营必备的税务工具书。
02 通过增值率找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增值率=1500万/1000万×100%=150%
本例中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适用第三级次。
03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1500万×50%-1000万×15%=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源恒财税业务介绍
源恒财税二十多年来专业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审计、税务审计、税务咨询、纳税评估、财税培训、税务筹划、《税务总监》研究、法规数据库查询、新政策解读及推送、财税高级人才推荐等服务,就企业经营中的实际税收问题展开现场咨询,指导房地产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前期税收筹划和事先安排,达到合法预防与管控税务风险的目的。经过26年的税务操作实践与经验积累,帮助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监督税收成本风险管理与控制、税款现金流管理和税务争议处理,提早揭示税务风险并及时作出应对与筹划。让纳税人一开始就站在税务巨人的肩膀上,少走弯路,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腾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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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扣除吗
导读: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来说一共有五个项目,具体的项目内容可以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今天金老师要来介绍关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扣除增值税吗?”的内容!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扣除增值税吗?
答:可以扣除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为什么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2006年出台的文件,原先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降低房价,但是没起作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11篇】土地增值税税率预缴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金穗源
【第12篇】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计算
1、在房地产的概念中,住宅和商铺是两个概念,住宅是供居民居住、生活用的,期限是70年,而商铺是供生产用的,期限是50年,所以商铺是非住宅。
2、普通住宅的条件有三个:1)销售价格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1.2倍,2)面积在一定标准下,一般是144平方米以下,3)小区容积率超过1.0以上,这三条件有一个不符合都不是普通住宅。
3、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全额增收土地增值税。
4、如果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开核算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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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70号公告,公告中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与财税〔2016〕43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符,那么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准确理解并选用?
一、计税依据政策
1、财税〔2016〕43号(现行有效)《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计征依据不同纳税差异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有两种,一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此两种方式会存在纳税金额差异。
假设预收款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则: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
10000÷(1+9%)*1%=91.74万元
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10000÷(1+9%)*3%】*1%=97.25万元
两种计征依据计算的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97.25-91.74=5.54万元。
显然,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对企业有利。
三、两种计征依据效力分析
1、营改增后,为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43号,很明显该文件属于实体法。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原则性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文,属于操作行层面的程序法。
70公告中第一条中的前半段描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否定〔2016〕43号的规定。
70号公告后半段描述,是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在此,可以看出,是给了纳税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四、纳税人对计征依据的选择
根据实体法效力大于程序法效力,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完全合法。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给出了另外一种计算方法,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选择。
根据财法字〔1995〕6号(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可见土增税预征具体办法的权力在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如果当地有明文规定的,需按照当地文件执行。
作者:付小文 德居正财税咨询
【第14篇】土地增值税征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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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a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相关规定: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q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a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5月预售住宅与非住宅项目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其中预售住宅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00万元,该住宅项目容积率均大于1,预售非住宅项目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3000万元。该地区属于东部省份,当地规定:容积率大于1.0(含)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那么,该公司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预售住宅应预征的税额:5000*1.5%=75万元
预售非住宅应预征的税额:3000*3%=90万元
共计:75+90=165万元
q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否为含税收入?
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q4:如何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
a4:例如、2023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取得了预收款1100万元(含税收入),该公司所在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那么,该公司应缴纳预征土地增值税多少元?
第一步、计算企业取得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
1100万÷(1+10%)*3%=30万元
第二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100-30=1070万元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1070*3%=32.1万元
q5: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a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q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a6: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相关规定: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q7: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如何计算?
a7: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例:2023年5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税务检查,该公司开发的产品均为普通住宅。经检查发现该公司虽设置账簿,收入总额可以确定但成本费用凭证等扣除项目资料残缺不全,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经核查确认后,该公司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18亿元,当地规定核定征收率为7%。那么,该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18亿*7%=1.26亿元
q8:核定征收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a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条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条款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第15篇】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能不能扣除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六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签订了很多合同。例如,土地出让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借款合同、房产销售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已经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缴纳了印花税,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印花税应当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合并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此项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包含了印花税,如果再扣除则属于重复扣除,为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此项规定的含义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再重复扣除印花税。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的范围包括了印花税,这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调整,并没有改变印花税税前扣除的实质,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印花税不能重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地方教育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16篇】可扣除的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
案例
某市的a房开企业开发的某商品房住宅项目,于2023年9月底基本预售完毕,2023年12月20日取得当地住建局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书》。与购房者的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21日交房, 2023年10月完成小区绿化、大门、公共配套设施等发生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支出5000万;2023年12月-2023年10月发生开发间接费用600万(其中资本化利息支出200万,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等开发间接费用400万元)。项目于2023年9月份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始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时,各方就2023年12月-2023年10月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400万(不含资本化利息200万)能否在清算时扣除有不同理解。案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
有些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备案后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理由是项目既然已“竣工备案”,房屋达到可使用状态就可交付业主使用,对“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工程支出认为不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因此应当费用化并计入了当期损益,土地增值税清算当然也不予扣除。
有些观点认为:土地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并没有规定竣工备案后项目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不能扣除,因此竣工备案后项目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都可以扣除。
那竣工备案后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笔者认为不能一刀切,应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和开发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笔者结合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与读者探讨交流。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对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对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逻辑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规定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计算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采用列举形式,扣除范围包括了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加计扣除金额。《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相关规定对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费用”包括两部分:(1)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且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发间接费);(2)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且实际发生列入”开发间接费“的“费用”直接据实扣除,对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5%比例扣除。
既然税收法规规定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其中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且实际发生列入”开发间接费“的费用可以直接据实扣除,对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比例扣除,那对项目“竣工备案”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只需判断该部分”费用“支出是属于”开发间接费”还是属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就可以解决项目“竣工备案”后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据实扣除的问题了。
为了找到答案,我们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发现,包括《实施细则》等在内的相关规定对“开发间接费用”只强调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并没有对包括“费用”在内的支出从时间上划分或确认的规定和标准。
既然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从财务核算、项目“竣工备案”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关系继续进行分析。
二、开发间接费用财务核算规定与土地增值税税收关系分析
土地增值税在1993年立法并在1994年度开始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所列示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一直是沿用原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2号)的相关要求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中开发间接费用核算内容为“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核算的范围与《实施细则》开发间接费所列举的范围是一致的。该文件虽然于2023年已废止,但是其中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对于《实施细则》有重大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六大类成本项目分类和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直接被《实施细则》所采用,虽然后来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开发间接费用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但当时立法的原意应该是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的范围和核算内容与会计核算一样的。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二十六条指出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从上述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可以看出:财务核算上需正确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对“开发间接费用”强调属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这点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规定也是一致的,但财务核算上也并没有从时间上划分或确认的规定和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八条规定: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我们再参考看看《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关于规定固定资产的核算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综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务核算要求,对于如何确认成本和期间费用只有原则性要求,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等类似的判定,也并没有把时间作为划分或确认成本和期间费用的规定和标准。
三、房地产项目“竣工备案”与土地增值税税收关系分析
既然土地增值税和会计准则等财务核算制度都没有将时间作为划分“开发间接费用”和“其他房地产费用”的标准,我们再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逻辑关系进一步阐述分析:
根据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纸必须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并经专业审图机构审图合格、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各主管部门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整个流程完成就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备案“。
各主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进行验收,在报建施工图范围外的小型工程,例如局部增加部分绿化工程、部分公共配套工程、小型装修工程、零星工程等根据建筑法律法规可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项工程,不需要作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的前置要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商为了履行在合同期限内向业主交楼的合同义务,普遍的做法是项目达到报建施工图竣工验收条件并在综合验收合格后就会向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在这阶段报建施工图范围内的各单项工程可能达到会计准则要求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实际上在报建施工图以外的包括绿化工程、部分公共配套设施、装修工程和零星改造工程等工程还可能存在未开始施工、或未完工、或未竣工结算、或工程款未支付及工程人员未撤场等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商“竣工备案”后还必须继续完成这部分工程,这部分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支出会计核算上应当计入“开发成本”,从逻辑上来讲,其所对应发生的“费用”必然是属于直接管理、组织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被计入项目的“开发间接费用”核算,因此理所当然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据实列支。
这点也可以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得到佐证。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实施细则》指出在“全部竣工结算”前“涉及成本确定”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才可以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因此从立法规定和原意上理解,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包括所有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的。
四、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土地增值税来说,判定一项“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会计核算、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交楼标准和约定、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工程完成之前属于直接管理、组织开发项目所发生”费用“可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作者:蔡荣钦,单位: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