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营业执照出售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营业执照出售,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营业执照出售
基本案情
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五人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再出售,从中谋取利益,最终均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3年5月份以来,经刘某某(已判决)介绍,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5人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将办理营业执照(包括公司对公账户)贩卖给邵某某(已另案处理),王允某、韩某甲等五人分别获利4000元至2000元不等。其中,王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7套;韩某甲买卖公司营业执照5套;张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郑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韩某乙买卖公司营业执照4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张某某、郑某某、韩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有视为自首情节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和依据,制作、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诚信。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因对公账户转款数额大、限制少,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转移资金、洗钱的重要工具。
公司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分子为了使用对公账户,需要连同公司营业执照一起买卖。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甲等五人注册空壳公司,卖掉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给不法分子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证件管理秩序,且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惩处,而且其信用支付权限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第2篇】企业营业执照代办
创业范财务咨询秉承“真诚、务实、合作、创新”的企业价值观,立志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工商代办营业执照是创业范财务咨询重要的服务项目。创业范有限公司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 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好评!需要我公司的代办营业执照服务,您需要提供相关证件,请您悉知。
设立企业可分为四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手续、步骤会非常的多,特别是我们在办理营业执照是自己准备的资料,只要有一个不齐全,自己就会耽误很多的时间,因此,个人自己去办理营业执照就会觉得特别的麻烦,所以会选择代办营业执照公司帮忙。
创业范代办营业执照主要经过的步骤:
一、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和开业登记
由我们创业范的工商业务代表替您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您只需向我们提供希望设立的名称3-5个,和所需的个人、企业材料即可。
二、公章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
三、办理国、地税登记证
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行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设立基本户
携带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银行办理,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24小时客服在线,如果您对以上代办营业执照感兴趣或有疑问,请点击联系我们网页右侧的在线客服,或致电,创业范——您全程贴心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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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
正意全程委托,18一站式服务。92我们的89宗旨是提供39一整套较096佳的解决方案,让您的公司得到较快捷、无忧的服务。我们拥有综合能力和正意专业水平过硬的财团队,税能用较经济的花费为您提供较有效、可行、优质的企业服务。
【公司服务内容:】1、公司注册:内资公司注册、集团公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营业期限、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改制、公司跨区迁入迁出办理。3、公司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清算组备案、注销、银行基本户销户、税务清算审计等注销的办理。4、专业代理记账: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税控审批、税控托管及日常维护。5、验资审计:出具验资报告、各项审计报告、公司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6、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变更、商标注销、商标转让、专利申请(外观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7、各类专项许可证照办理:icp、文网文、房地产中介经营许可、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8、补贴申请:创业补贴、租金补贴、社保补贴;9、企业疑难问题的解决及策划办理:工商以及和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财税相关的疑难问题的解决,由多年经验丰富的专业税筹人员为您策划解决方案。
【第4篇】企业注销营业执照
想注销公司的时候突然发现营业执照搞丢了,这可怎么办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公司注销营业执照丢了怎么去注销相关内容。
公司营业执照丢了需要先去补办营业执照,因为在注销的过程中需要用到营业执照
如果自己嫌麻烦的话可以找专业的代办公司帮忙进行注销
这样公司注销起来更省心、省事、省时
以上就是对公司注销营业执照丢了怎么去注销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疑问的话,可以在线咨询我们。
成都小代财税是一家专注于公司注销(998元)、公司注册(免费网上核名、提供注册地址)、代理记账1年(0元注册公司)、税务筹划(量身定制)等服务的企业。公司历经数年的发展,组建了专业的工商团队、客服团队、会计团队,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秉承诚信、专业、高效、共赢的经营之道,高效务实、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先后为成千上万的企业提供了专业且成功的代理记账、注册公司、注销公司等服务(0出错0泄露),赢得了众多企业家们的信任与称赞。
成都小代财税公司是经工商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一家正规的代办公司,力求为每一位顾客提供更专业、更优惠、更快捷的服务,从而让你更省时、省心、省力、省钱。公司坐落于锦江区牛市口站附近(国嘉新视界2303),地铁直达,交通十分便利,欢迎广大顾客上门考察。
【第5篇】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
劳动课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独立课程,浙江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标准,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9月起,一批新规正式施行,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浙江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标准
省公安厅、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即时慰问补助标准: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给予5万元的即时慰问补助金;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受伤的,根据事迹、贡献和伤情等情况给予慰问补助;其他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慰问补助金标准由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
浙江规范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各类教育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按实列支。
外部培训分为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和面向社会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培训班,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此类培训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举办的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申请报批,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培训支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培训支出。
鼓励农村存量住宅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浙江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允许乡镇和村庄根据各自发展阶段与计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下,按规定修改村庄规划,对村庄现有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上的农村存量住宅进行复合利用,鼓励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乡村文旅文创、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浙江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
浙江省体育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自2023年9月30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县(市、区)体育部门设立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总站,总站设站长、副站长,由县(市、区)体育部门负责人兼任,统筹本辖区基层体育委员工作。乡镇(街道)设立基层体育委员工作站,分站设站长、副站长,站长由乡镇(街道)分管体育的领导担任,副站长可由乡镇(街道)文化站负责人、体育总会分会骨干等优秀体育工作者兼任,报总站审核批准。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立基层体育委员,人员实行选聘制。
2023年底前,县(市、区)全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工作机制,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体育委员网络体系。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在海塘提标加固建设同时,合理融合道路、健身、景观、文化、休闲等功能,对原有制度设计作出调整,适度开放海塘管保范围内空间的开发利用,协调各行业管理要求和各方利益诉求,做好法规制度上的顶层设计。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施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该办法。“三类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建设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营业执照照面内容有调整,9月1日起颁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自2023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劳动课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独立课程
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3年版)》,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课程方案》进一步优化了课程设置,九年一体化设计,注重幼小衔接、小学初中衔接,独立设置劳动课程。将劳动及其所占课时从原来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完全独立出来,并针对不同学段制定了“清洁与卫生”“整理与收纳”等课程任务。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劳动课程每周均不少于1课时。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制度》着重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执行本制度。
明确党组织领导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强化学校财务队伍建设。
对学校采取自主经营食堂、委托方式经营食堂、配餐或托餐等不同方式为学生供餐的实际情况,分类提出财务管理要求。
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制度等内容作相应调整和细化。
13部门印发文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等。
这4种农药禁止生产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
自2023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主要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5个方面。
2023年海关商品归类决定发布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
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这些规章文件修改或废止,自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59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9月1日起,我国给予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多哥、厄立特里亚、基里巴斯、吉布提、几内亚、柬埔寨、老挝、卢旺达、孟加拉、莫桑比克、尼泊尔、苏丹、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乍得和中非等1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全面推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
教育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省(区、市)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建立幼小协同的合作机制,加强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合作。
明确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等情形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浙江发布
【第6篇】企业的营业执照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今天发出全国首张加载“市场主体身份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公众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码”,即可查看企业的执照信息和“一照多址”信息。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介绍,在营业执照上加载了“企业码”,通过扫描位于执照上的“企业码”,可以看到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一照多址”的企业,比如连锁企业,还可以看到该企业在全市各个经营场所的地址。
“企业码”归集整合了企业执照信息和电子许可证等常用涉企信息,社会公众通过扫描可以查询市场主体信息,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之间开展经营合作时也可相互查询对方的信息,增加对对方的了解,便于开展合作。
社会公众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微信、支付宝、百度等移动端扫描“企业码”,即可查看了解市场主体相关信息。
据了解,9月1日起,全国将开始发放加载有“企业码”的营业执照。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董良言)
【第7篇】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
常常听到吊销营业执照,请问为什么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吊销的营业执照怎么处理?
市场主体都有相对应的监管部门,关于营业执照吊销也是有原因的具体网络总结了6个。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6个理由: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
上海猎大财务咨询事务所
正确处理营业执照吊销的方法:
企业不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也要走正常的公司注销流程。因为注销登记是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如果不正常走注销流程,公司税务、法人及股东高管都会被拉入黑名单。
上海猎大注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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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公司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区别如下:
1.独立法人指的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非独立法人指的是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如何体现
公司的独立的法人资格体现为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能力。通过企业营业执照也可鉴别,如果营业执照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反之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人享有的人格权包括有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共同构成了法人人格权的权利体系。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尽管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者其所持有的股份能对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但子公司也仍然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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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流程
企业变更地址要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进行填写并准备相关文件,主要有: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指定(委托)书;4、新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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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营业执照企业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类型是不一样的,所以营业执照也不一样。不少商家在我们园区注册营业执照的时候就会对选择主体类型产生一些疑问,于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出目前园区提供的四种组织形式的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两种组织形式。
【法律地位】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地位】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种注册类型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
解读:从适用法律上来看,四种组织形式是完全不同的
二、承担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们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当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创业者(合伙企业里的有限合伙人除外)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解读: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者面临的风险更小
三、税负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双重缴税,公司盈利后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取得分红后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创业者只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税负较低。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每年有180万免征额度,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没有增值税的免征。
解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比有限责任公司税负低
介绍了这么多,相信大家都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公司这四种主体类型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目前有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电商商家,可以选择云上园区来进行注册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电商商家,足不出户即可在线申领执照,非常的方便,目前,云上临沂(yunshanglinyi点com)还有针对商家的各种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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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一、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主要区别:
(一)概念区别。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责任区别。法人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不能。
三、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参考
^合伙企业 https://www.91kaiye.cn/hhqy/
^个人独资企业 https://www.91kaiye.cn/grdz/
【第12篇】中国人寿企业营业执照
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总是会对保险公司产生疑虑,哟啊哈斯我买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我的保单权益还受到保障吗?
是不是购买大公司的保险产品会比较靠谱,大公司的价格贵,是不是更有保障一点呢?这是错误的想法,我们下面用两点来回答一下主要的两个问题。
第一:从保险公司成立的角度看,“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超过2亿元;它不是有钱就可以建立的。主要股东还要求管理经验和资格,如世界500强苏宁易购,在15年申请保险公司被拒绝,因为相应的资格未得到满足。因此,只要能获得人寿保险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都是大公司。
第二:保险公司成立后,将受到银保监会的统一监督。在每个季度末和年末,必须提交财务报告以确保全面的偿付能力保持在100%或更高。如果缺少偿付能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参与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禁止发行新产品、来调整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构,直到偿付能力足够。和之前的华夏保险一样,禁止发行新产品,现在整体情况已经调整。
第三:在保险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每售出保单,必须将一定数量的保费转交给保险保险委员会的保险保障基金池。到上个季度末,已经有1200亿元人民币。这笔钱用于救助保险公司不足;在中国保险中只有两家保险公司使用了这笔钱,其中一笔是中华保险,另一家是新华保险。它现在已成为中国上市的5家人寿保险巨头之一。
第四:即使保险公司真的面临破产,保险法第92条也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指定一家特殊保险公司接管、并完全承担现有的保单,只要它是在保障期内 ,我们的保单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中国的保险监管机制已经完善。每家人寿保险公司都非常可靠,区别仅在于名气大小;而且理赔都是看合同理赔的。
所以说,保险公司的倒闭问题大家不需要担心,我们只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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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营业执照变更
现在工商变更法人,股东,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址都很简单。
不熟悉的人不知道办理网址入口在那里。
这个很简单,大家只要百度搜索“”北京工商局“”,或者其他城市的,比如深圳,就搜索深圳工商局即可。
网址最近有变化,前几个能打开的肯定没错。
进去以后点变更,
登录进去,现在要办理的业务
如果变更,选择变更的具体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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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说说创业的那些事情,一箩筐也说不完,各种心酸,各种喜悦,只有真正创业过的人才懂。少走弯路,指南不可少,不想自己开个人独资企业的就创业合伙。找到合伙人一起来看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5篇】查询企业营业执照
如果问“你读得懂营业执照吗?”一定有人感觉可笑,不就是一个营业执照?事实上,营业执照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细细研读,可能突然发现原来我根本不了解这个文件。
1.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区别
简单的说,《营业执照》上记载是法定代表人的,表明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上记载是负责人的,一般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通过这一名称的差异我们就可以判断出组织的法律性质。
2.《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的,每个企业只核发一个,应当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副本为折叠式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多个。副本一般在外出办理业务等时使用,如:办理银行开户、企业代码证、签订合同、参加诉讼等等。副本复印件盖上企业行政公章就可以当原件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企业设立以及历次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的证明。
3.什么时候需要换发《营业执照》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39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9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也就是说只要上述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执照。
4.通过《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可以读到什么?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其签名效力等同于公司加盖公章,是公司法定的有权签字人。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并非一定是公司股东,他可能是公司股东指定的任何一个自然人甚至是外国人,不能理所当然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公司股东。
5.从《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能得到哪些信息?
如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是经济开发区等,一般此类企业是为了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等而注册,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很可能不一致。对于此类可能是“虚拟”地址的注册企业,应当格外注意。
6.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注册资本来初步判断企业规模。
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除个别特殊行业外,自2023年起已经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
这点特别注意哦: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后,注册资金大的企业并不一定有规模和实力。
7.通过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证。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凭证才可以经营。如:当你在经营范围一栏看到房地产开发。那你的第一反应就是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那你就得审查一下企业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8.从公司类型联想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外资,一旦涉及到国有资产或外资就得慎重,涉及到许多专门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行政许可的事项。
9. 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真实股东姓名或名称。
10. 如何判断《营业执照》的真实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自2023年起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网上公示平台,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核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
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查询网址是:http://gsxt.saic.gov.cn
【第16篇】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